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信息公示和身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辽市政办发〔2018〕47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辽市政办发〔2018〕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布局慢行交通,持续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坚持政府规范引导先行,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规范承租人骑行和停放行为,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基本原则。
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原则,市各相关部门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监管工作,企业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
(三)发展定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1.11•【文号】人社部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我部审核批准,现予发布。
标准编号是:LD/T31-2010,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2010年11月11日附件: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2010-11-11发布2011-01-01实施)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指标编码结构5 指标内容5.1 指标类型5.2 指标长度6 基础指标集6.1 指标使用说明6.2 用人单位监察信息6.3 监察执法信息6.4 监察案件信息6.5 网格管理信息6.6 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信息附录A(规范性附录)指标补充编码前言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建华、翟燕立、赵森、杨春明、崔尧、汪诚。
引言为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标准,规范全国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支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标准,并作为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开发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信息规范。
该标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申请表2.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承诺书3.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证书浙江省商务厅2017年4月14日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6〕164号)和《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相关经营活动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市场名称登记》,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具体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市相关备案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市场名称登记》后2个月内,二手车经营主体(其中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取得商务部门许可的拍卖经营资质证书)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目录建办市[2006]68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皖工商办字〔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县有关部门、机构: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巩固和扩大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切实推动改革各项政策举措全面落地见效、有名有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和《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动态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在2017年度全省实施“五十六证合一”改革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按照能合即合、应合尽合的原则,统一修订、动态调整《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部署实施的《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7个事项,全部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对于因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调整取消的《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乙级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安徽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3个事项和属于政府部门为便于事中事后监管而设定、整合后不利于日常监管的《规模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省贸促会实施)和《电梯维保单位备案》3个事项,调整移出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小编希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8月19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
内控-资质证件管理
内控-资质证件管理第一篇:内控-资质证件管理企业内部控制—资质证件管理一、业务目标1.规范公司资质证件的注册、使用、年检、变更等事项,确保公司注册信息有效、安全。
2.保证系统内资质证件申报材料数据记录真实、完整。
3.资质证件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确保各项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4.资质证件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业务风险1.资质证件管理不当,影响公司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
2.公司资质申报材料未经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和申报执行不当,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和企业经营效率低下。
3.申报资料中数据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申报材料中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4.公司资质证件申报材料的披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给公司带来经济和信誉损失。
三、业务范围本业务流程主要描述公司与资质证件管理有关的内控制度。
包括岗位职责及授权管理、工商注册及证照管理等流程。
四、业务流程描述 1.岗位职责及授权1.1.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单位各类资质证照、证件的主管部门,全权负责对本单位的资质证照、证件的注册、保管及使用实施管理。
1.2.公司设专门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对各类资质证照、证件实施规范化管理。
2.证照证件的申报及管理2.1.工商注册2.2.工商注册申请(1)新建项目获得审批后,总部战略投资发展部应向总部档案室提交总裁签字的《发展项目审批表》,由总部档案室负责指导公司督办工商注册。
(2)由总部档案室负责与片区联系,确定负责工商注册的经办人。
(3)经办人首先按要求填写《工商注册申请表》,经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报总部档案室备案后,经办人到当地工商局领取工商注册的相关申报材料空白表。
(4)经办人填写申报材料,填写好的申报材料先电子扫描发送到总部档案室审核备案,然后向当地主管的工商局申报。
(5)工商申报材料要求:确保填写内容合法,信息与证据一致,签字是本人实签(不得代签),数据准确无误;任何申报事项必须填写申请表,经片区领导审批同意;填报内容涉及合资方信息的必须经公司法务部进行审核确认;不得在空白或未经审核的工商申报材料上加盖印章。
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津工商办字[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的通知(津工商办字〔2014〕6号)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进一步激发投资和创业活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47号),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做好实施改革的各项准备,扎实稳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和解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要注意总结改革经验,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实施办法2.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4.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5.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办法6.市场主体异常名录管理办法2014年2月8日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作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决定后,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9日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职责。
2.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4.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将农村经纪人执业证书办理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
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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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信息
公示和身份信息标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鲁工商市字[2011]26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7.26
【实施日期】2011.07.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 山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5)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信息公示和身份信息标记工作的
通知
(鲁工商市字〔2011〕264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主体的身份识别管理,切实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
称总局《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探索情况,现就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信息
公示和自然人身份信息标记作如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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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和标记的位置
根据总局《办法》 第十条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