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缴的税款发⽣在纳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纳税⼈⽋缴税款,同时⼜被⾏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其他债权的实现发⽣冲突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
关于税收优先权,各个国家有不同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绝对的优先权,即只要纳税⼈⽋缴税款,⽆论其财产是否设定担保,都要⾸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
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相对优先权,即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对于国家税收与担保债权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本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以下规定: ⼀、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债权是指未设定担保的债权,即债权⼈没有要求债务⼈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式,以保证该债权的实现。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纳税⼈既没有缴纳税款,⼜没有偿还对他⼈的未设定担保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即国家税款的征收要优先于未设定担保的第三⼈的债权,体现了公权优先的原则。
但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有的法律根据特定情况,作了特殊规定。
⽐如海商法对船舶的优先权作了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虽然将国家税款规定在破产债权之前,但是将国家税款规定在破产企业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之后。
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后清偿公司债务时,也将国家税款规定在职⼯⼯资和劳动保险费⽤之后,以更加强调保护职⼯的利益。
因此,为了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本条在规定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同时,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了国家税收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第⼋⼗六条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税法⾏为给予⾏政处罚的追溯期限的规定。
追溯期限也称追溯时效,是⾏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政机关有效实施⾏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处罚法对⾏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政处罚的管辖和适⽤,⾏政处罚的决定和执⾏等有关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政处罚的追溯期限为⼆年,即违法⾏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根据违反税法⾏为及其处理的复杂性,将⾏政处罚的⼀般追溯期限由⼆年延长到五年,是法律作出的特别规定,延长⾄五年仍然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期限的计算⽅法从违法⾏为的发⽣之⽇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该违法⾏为终了之⽇起计算。
经过五年,仍未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这对于集中打击在追溯期内的各种税收违法⾏为,教育违法⾏为⼈改过⾃新,⾃觉遵守国家法律,不再实施违法⾏为,具有重要的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照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七条从事⽣产、经营的纳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开⽴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和其他⾦融机构应当在从事⽣产、经营的纳税⼈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产、经营的纳税⼈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产、经营的纳税⼈开⽴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和其他⾦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释义】本条是对从事⽣产、经营的纳税⼈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开⽴存款帐户实⾏税控管理的规定。
⼀、存款帐户,是存款⼈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开⽴的,为存款⼈提供信贷、结算、现⾦收付等⾦融业务服务的⼯具。
存款帐户按其不同⽤途分为四种: 1.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办理⽇常转帐结算和现⾦收付的帐户。
存款⼈的⼯资、奖⾦等现⾦的⽀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2.⼀般存款帐户,是存款⼈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不在同⼀地点的附属⾮独⽴核算单位开⽴的帐户。
存款⼈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缴存,但不能办理现⾦⽀取。
3.临时帐户,是存款⼈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的帐户。
存款⼈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管理的规定办理现⾦收付。
4.专⽤存款帐户,是存款⼈因特定⽤途需要开⽴的帐户。
如基本建设资⾦帐户、更新改造资⾦帐户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资⾦帐户。
按照中国⼈民银⾏的有关规定,存款⼈只能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开⽴⼀个基本存款帐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多家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开⽴基本存款帐户。
⼆、⽬前,在我国,从事⽣产、经营的纳税⼈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多头开户的情况⼗分严重,有的开户达⼏⼗个。
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开⽴帐户的情况,难以检查纳税⼈的税收违法⾏为。
即使发现了税收违法⾏为,如公款私存、出借帐户等,也⽆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措施。
针对这个问题,在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增加了本条规定,并为从事⽣产、经营的纳税⼈及其开户银⾏和其他⾦融机构设定了下列义务: 1.从事⽣产、经营的纳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开⽴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征收管理。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阻挠。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的⼀项重要职能,是政府的⼀项重要职责,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实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
国务院是国家⾏政机关,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政层级的税务机关,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应当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
确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为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的主管部门,有利于保证国务院对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实施统⼀领导,有利于税收法律、⾏政法规的统⼀贯彻执⾏。
对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来说,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是其法定职责,必须认真严肃地履⾏这⼀职责。
⽬前,国务院设置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有关税收的法律、⾏政法规草案;参与研究宏观税收政策并提出相关建议;制定并监督执⾏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制定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和地⽅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的征收管理;负责对征管⽅⾯的有关业务问题和⼀般税收问题进⾏解释,并负责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办理进出⼝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退税业务等。
第⼆,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第五⼗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纳税⼈、扣缴义务⼈和其他当事⼈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释义】本条是对税务机关调查权利及有关单位和个⼈提供信息义务的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堵塞税收漏洞,制⽌偷漏抗税⾏为,必须加强税收检查,⼤⼒开展协税护税,为此本条规定了两层意思:⼀是赋予了税务机关⼀项权⼒,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纳税⼈、扣缴义务⼈和其他当事⼈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是为有关单位和个⼈设定了⼀项义务,即与税务机关依法进⾏税务检查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和个⼈,如⼯商⾏政管理、计划、物价、邮电、交通部门和⾦融机构,以及与被检查⼈有来往的第三⽅当事⼈,应当⽀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作,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被检查⼈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在法律中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权利及有关单位和个⼈提供信息的义务,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为了核实纳税申报书,补充纳税申报书内容,确定和征收应缴纳的税款,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可以传唤保存记录的第三者,要求提供在传唤令中指明的⼈的经营交易记录(包括帐簿、凭证、或其他资料)。
保存记录的第三者是指,银⾏或其他储蓄机构;消费者报告代理机构;通过信⽤卡提供贷款的⼈;经纪⼈、律师或会计师。
英国税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检查官可以向银⾏发出通知,要求银⾏在通知注明的期限内提交某⼀年度内通过该银⾏⽀付的尚未扣缴所得税的全部存款利息的报表,提供利息收款⼈的姓名和住址,注明利息的数额。
税务专员可以要求银⾏提供有关任何⼈从英国证券获得收益的资料。
俄罗斯联邦税收基本法规定,银⾏、信⽤社和其他企业有义务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财务和经济活动情况的资料。
澳⼤利亚所得税课税法典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从现⾦交易者、⾦融机构、律师公司或其他个⼈那⾥获得与纳税⼈纳税情况相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发票管理的规定。
⼀、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途、客户名称,开户银⾏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写⾦额,开票⼈,开票⽇期,开票单位(个⼈)名称(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联为存根联,由开票⽅留存备查;第⼆联为发票联,由收执⽅作为付款或者收款的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开票⽅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当包括抵扣联,由收执⽅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本条所称发票,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指定企业印制并套印全国统⼀发票监制章的涉税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法定的证明效⼒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越来越⼤。
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和财务管理中,它既是财务收⽀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收监控的重要依据和⼿段。
发票⼀经填开,即标志着收⼊的实现和纳税义务的发⽣;发票记载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额,是进⾏税源控制和计税的依据;发票提供有关应税收益、应税财产的必备资料,是核定应税收益额或其他征税基数的依据。
以票控税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实施税收征管的⼀项重要措施。
为了进⼀步强化对发票的管理,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本条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现阶段发票管理的经验,对全⾯加强我国发票管理作出三项重要规定: 1.明确税务机关为我国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第三⼗⼀条纳税⼈、扣缴义务⼈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释义】本条是对纳税⼈、扣缴义务⼈依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以及延期纳税的规定。
原则上讲,任何纳税⼈只要发⽣了应税⾏为,取得了应税收⼊,就必须申报纳税。
但是在实际征税过程中,由于纳税⼈的⽣产经营情况⽐较复杂,财务会计核算的难易程度也不⼀样,很难以纳税义务发⽣⽇作为纳税⽇。
由于纳税期限是纳税⼈履⾏缴纳税款义务的时间,是税务机关对纳税⼈征收税款的时间。
因此,为了规范征收和缴纳⾏为,从⽅便纳税⼈缴纳税款、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考虑,税收法律、⾏政法规对纳税期限作了规定。
本条对纳税期限的规定是:纳税⼈、扣缴义务⼈应当按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这⾥所指的法定期限包括两种,⼀是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缴纳税款和解缴税款的期限;⼆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不同的纳税⼈和扣缴义务⼈缴纳税款和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
⽐如,营业税暂⾏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五⽇或者⼀个⽉。
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应纳税额的⼤⼩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以⼀个⽉为⼀期纳税的,⾃期满之⽇起⼗⽇内申报纳税;以五⽇、⼗⽇或者⼗五⽇为⼀期纳税的,⾃期满之⽇起五⽇内预缴税款,于次⽉⼀⽇起⼗⽇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的解缴税款期限,⽐照纳税⼈的规定进⾏。
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是纳税⼈依法履⾏纳税义务的⼀个重要内容;按照法定期限解缴税款,是扣缴义务⼈履⾏代扣、代收税款这⼀法定义务的⼀个重要内容。
因此,纳税⼈、扣缴义务⼈要严格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的⾏为。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活动的社会监督和对检举⼈进⾏保护和奖励的规定。
税收活动是国家为履⾏职能⽽以强制地、⽆偿地从单位或个⼈⼿中取得收⼊的形式对社会财富进⾏再分配的活动,税收活动必须建⽴在法制的基础上。
税收法律、⾏政法规是税收活动的基本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从事税收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政法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使征税的权⼒,单位和个⼈应当依法履⾏纳税义务,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的⾏为,必须坚决制⽌,严肃制裁。
税收活动涉及⾯⾮常⼴,与国家利益以及单位和个⼈的切⾝利益密切相关,为有效打击各种税收违法⾏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的合法权益,应当动员全社会的⼒量,对税收活动实⾏⼴泛的社会监督。
从我国实践看,社会监督是⼀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在价格法、会计法、海关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对有关的经济活动实⾏社会监督。
因此,本条规定对税收活动也实⾏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具有⼴泛性、及时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先,社会监督的主体⾮常⼴泛,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组织以及公民个⼈;第⼆,社会监督的对象范围很⼴泛,既包括对执法者的监督,也包括对相对⼈的监督,可以说对任何单位和个⼈都可以进⾏社会监督;第三,社会监督不受时间、地点和⾪属关系等限制,随时可以进⾏,既可以在事前监督,也可以在执法过程中或执法⾏为完成以后进⾏监督。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量,有利于保障税收法律、⾏政法规的有效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的合法权益。
检举,就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揭露违法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违法⾏为证据的⼀种⽅式。
对违法⾏为进⾏检举,是社会监督的⼀种重要⼿段和有效⽅式。
按照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都依法享有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为的权利,这种检举权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依法⾏使检举权不受⼲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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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上)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何永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田燕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处长)撰稿人:卞耀武何永坚田燕苗王清李建国王柏杨合庆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予以修订,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部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时8个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全国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研究机构、专家的意见,听取了城市和农村对税收征管的议论和建议。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审议过程中作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十余个修改稿,最后形成的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表决稿。
新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国家的活动中,在现实的社会中,在经济发展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会与亿万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应当了解和研究这部法律的实质内容,掌握它所调整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与税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更有必要。
下面从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阐述,目的是想有助于理解具体的法律规范,把握立法内容,为正确地运用这部法律提供参考。
一、新税收征管法的意义和特点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这也就是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收征收与缴纳的法律关系,并以这种关系为核心,增添和完善了税收征管的许多其他相关的规范,使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变化。
这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共修改近九十处,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文,原有的条文也有较大的改动,从立法宗旨、税收法律原则到基本条款以及若干操作规范,都有明显的修改与完善。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税收征管新的经验,新的情况,新的需要,确立了新的规范,完善了原有的规则,适应了当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势,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制改革,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将会有力地推进税收的法制化,使税收更多地、更有效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提高规范化的水平。
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表现出了以下一些重要特点:1.强调税收的征收与缴纳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确立和充实了一批新的规范,朝着完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这个目标跨出了一大步。
2.进一步明确征税的法定主体,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作出了关键性的规定。
3.增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重视依法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培育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4.提高税收程序规范化的水平,从规范基础工作开始,到征收管理的主要环节,都补充和增添了有关行为规则的内容,强调按法定程序征税。
5.强化保护国家的税收,促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税源控制到打击偷逃税收,在法律上作出一系列规定,发挥法律的引导、保护、规范作用,依法增强惩罚力度。
6.有力地推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在推进规范化的基础上,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实现秉公执法,严格执法。
7.具体、深入地促进税收法制化,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过程中,立足于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于各项法律规范,既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又有更深层次的法律调整。
上述七个方面的特点,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在修订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其实也是这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本身所应有的特点。
这些特点是与这部法律的内容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下面将在阐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时,分析这些特点的具体表现,在阐述税收法律相关问题时,也将涉及这些特点。
实质上这些特点是反映了税收征管立法上新的、重要的进展,也是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决定着税收征管的实际活动。
二、税收征纳关系必须遵循法律而建立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为基本内容的,这种征收和缴纳的行为,形成了税务机关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征纳关系。
对于这种关系,需要分析和明确它的形成的基础,凭以建立的依据,所涉及的内容。
1.税收征纳关系的形成首先,应当从认识税收的产生和本质来分析征纳关系的形成。
税收发生于国家产生和发展之后,只有有了国家才会有税收,税收是国家行使其权力的结果。
国家为什么以其权力来征收税收,一个明显的目的是满足国家的需要。
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职能必需有物质财富的支持,它就凭借其权力从纳税人那里无偿取得。
无偿地从纳税人那里取得财富的数量和方式,往往取决于国家的发展和职能的变化,也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的财富积累。
在现代,国家的需要增加,同时税收又成为调控手段,税收的作用加大;纳税人也会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税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凭借其权力征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一方征税,无偿地征收集聚物质财富,另一方纳税,将自己的财富无偿地转移到国家那里。
在税收中,这两方面谁也不可缺少,必须紧紧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由税收征收和缴纳两种行为,由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共同形成税收征纳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是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客观条件,没有这种客观的条件,税收征管立法就缺乏必要的前提。
2.税收征纳关系的确立以法律为基础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这都不是随意的、听其自愿的行为,也不是由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后实施的行为,如果是那样,就形成不了税收,更难以形成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机关征收税款,凭借的是国家的权力,带有强制性;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将一部分财富转移给国家,是服从国家的权力,接受强制性。
这都以遵守和执行一个共同意志为前提,这个共同意志就是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
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意志,征收税款,从纳税人那里无偿地取得归国家支配的财富;纳税人遵循国家的意志,履行纳税义务,将一部分财富交由国家支配,归国家所有。
这种征收和缴纳的关系,都是由国家的意志所决定的,权威的表现形式就是以法律为基础建立规范的税收征纳关系。
法律的普遍性、权威性、强制性,适应了国家税收的需要,国家的税收制度只有采用法律形式才能确立,才是有效的和有权威性的。
税收征纳关系以法律为基础,征纳双方才能相对应地结合在一起,没有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如果征税主体缺乏征税的权力,或者纳税一方不受约束,不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纳关系是无法形成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就将是不现实的,或者是被扭曲的,不能正确地实施。
因此,税收征收和缴纳的关系是以法律为依据建立起来的,并获得法律的有力保护,这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的前提,基本的理论,必须贯彻的原则。
如果不肯定或者不坚持税收征纳关系以法律为基础,那就没有必要制定一部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规范税收征纳关系。
当然,现在已经制定并完善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不需要再讨论是否制定这部法律,但必须强调的是,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和调整,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要增强法律意识,有明确的以法治税的指导思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部税收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是税收的确定和税收的征收过程,确立在这个过程中一系列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程序。
而与税收程序法相对应的是税收实体法,所调整的内容是什么样的人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有哪些义务,这些义务的变更或解除等。
或者说,税收实体法是规定收什么税、收多少,是否减免的问题,而税收程序法则是规定如何去征收这些税,完成征收税款的手续问题。
对于税收实体法来说,要求它正确地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内容是明确的;而对税收程序法,则要求体现公正执法,依法行事的原则,税收征收和缴纳的程序都是规范的。
3.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这就是在法律中如何确立税收征纳关系,首先,在最具有权威的宪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一条宪法原则,不但所有的人要遵守,而且所有的法律要贯彻,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是人们普遍遵行的行为规则。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收的征收和缴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款主要有:一是,明确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也就是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是一项普遍的要求,即依法征收的税收,都一律要执行法定的程序,不能有例外,也就是它们之间的征纳关系都必须受法律的调整,纳入法律轨道。
二是,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这是表明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各项具体行为,或者说征纳关系中的种种具体关系,都必须依法调整,不得有随意性,更不得擅自决定。
在审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时,有的意见指出,有的地方擅自订立项目,征收税款,应当制止。
实际上这种擅立征税项目就是违法开征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以明确禁止,排除了这种不规范的、无法律根据的行为。
一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三是,指明关于规范税收征纳关系的依据,如果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则依照其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是反映了中国在一定的阶段所出现的情况,即法律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决定征收税款的,这种行政法规与法律一样执行。
四是,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这项规定的实质是在税收中排除一切不合法的行为,无法律规定的必须予以禁止。
因为税收是以强制力为后盾,无偿地从纳税人那里收取财富,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任何征税活动包括税务机关征收什么税,要求纳税人履行何种纳税义务,都不得任意作出决定,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当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也只能依法减免,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五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关系的,只应当是国家的法律和由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出税收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如果作出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税收征纳关系只能由法律调整,排除与之相抵触的决定,是保证税权集中,行为规范,税制统一,防止税收秩序混乱的必要措施,这项措施的核心就是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不容许侵犯这种权威性。
除宪法及税法对税收征纳行为作出有关规定外,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也对税收征纳关系作出规定,比如会计法规定,税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违反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税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又比如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有税收征收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
总之,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要确立的规则是,税收征收和缴纳关系的建立,必须以法律为根据,无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应形成合法有效的税收征纳关系;我国法律已为税收征纳关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应当以此为依据维护我国的税收制度,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