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篇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责任制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3、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危害岗位员工防治责任制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职业危害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职业危害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物质和环境,容易对劳动者造成危害的现象。
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社会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意义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是指组织、管理和操作措施,以确保劳动者免受职业危害的侵害。
实施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力和保护环境。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控制职业卫生隐患。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要素1. 职业危害评价评价职业危害是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基础。
职业危害评价是指对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和分析,判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并为防控职业病提供依据。
职业危害评价应该综合考虑劳动过程的特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环境条件等因素。
2. 职业危害监测职业危害监测是指对劳动场所内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和劳动者暴露情况进行定量、定性测定的活动。
职业危害监测可以发现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3. 职业危害防护职业危害防护是指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免受职业危害侵害,包括劳动保护用品、工程措施和行政管理等措施。
职业危害防护应该充分考虑劳动过程的实际情况和劳动者的需求,以确保防护效果。
4. 职业危害管理职业危害管理是指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职业危害管理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管理机制、培训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等活动。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建立与实施1. 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必要性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也是一项法定义务。
2.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应根据工作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要涉及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监测、职业危害防护、职业危害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要充分考虑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制度的建立应明确其组成、内容、实施要求和责任等。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范文(4篇)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对职工的伤害,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制定的,在本单位范围内实施,适用于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危害辨识与评估、职业病防治、危险作业管理、职业卫生监测与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与处理、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等方面。
第四条本制度的实施由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
第五条所有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本制度,依法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治疗。
第六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职业危害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环境、从业人员危害因素接触情况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职业危害辨识与评估工作。
第八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职业危害辨识与评估工作。
第九条职业危害辨识与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辨识有害生物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粉尘因素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存在和程度;(二)评估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健康的危害程度和暴露风险;(三)综合分析评估结果,确定必要的防治措施。
第十条单位应当将职业危害辨识与评估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有害因素的产生和危害。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病检查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制度,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有害因素和职业病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第四章危险作业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对危险作业进行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三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力和责任。
任命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符合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4.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5.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危害监测、诊断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6.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预防意识,鼓励劳动者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7.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8.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职业病事故,并为职业病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赔偿。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管理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需要,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培训,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
4.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扩散的管理措施,确保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密封、密闭和通风。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1.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2.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工艺改造、技术改进、设备更新等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
3.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无害或较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艺、工具和材料。
4.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机制,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通用17篇)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通用17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篇11、总则1.1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瑞科化工有限公司的各个车间及部门的防治污染的责任。
2.2、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职责3.1、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成员: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主管4、管理要求4.1、安环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车间部门。
4.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4.3、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厂规及环保管理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4.4、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环部的指导和监督。
4.5、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4.5.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和操作规程(5篇)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业病预防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由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对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需的费用在施工安全措施费中列支。
四、公司各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知识,加强个人防护,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要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六、对施工现场易产生粉尘、焊接弧光、噪声、苯类等有害因素,加强监测管理,配备齐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加强对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教育,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七、采购设备和材料,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八、在公司的各项生产活动中,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要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九、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和操作规程(2)一、制度目的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影响,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保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条例》5.《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三、制度的实施范围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及合作伙伴,并包括公司所有场所和设施。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是指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相关主体根据法律和规定,负有防治职业病危害的责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____字详细阐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生产安全,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包括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个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政府的职责第四条政府负有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制定政策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职业病预防知识的认识。
第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病例。
第七条政府应当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审查,确保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政府应当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职业病防治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二)配备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检修和更换。
(三)保证劳动者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和教育。
(四)落实职业病监测和体检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病例。
(五)提供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
(七)落实劳动者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业病病人提供工伤保险和工作能力评估等相关服务。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5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如下:一、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况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组织公司员工参加职业病卫生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树立职业病防范意识。
三、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进入生产区域一律禁止吸烟,车间吸烟区要配备灭火装置。
四、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温作业与其他站位作业场所分开,夏天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五、安装维护好车间、仓库的通风装置,保持空气畅通;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六、仓库、生产车间调墨区按要求对化学物品定位放置,做到标示警示清晰,所有油墨、溶剂由专管人保管做好收发登记。
七、对生产办公现场每年不少于一次环境卫生检测,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布。
八、每年组织开展实施应急预案一次,并时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其适效性。
九,定期组织存在职业危害病工种、岗位的员工参加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条款,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
十一、做好新招人员和辞退人员进行体检,中途辞退人员健康体检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作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及时救治上报。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2)1.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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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各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四条在接受建设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五条生产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
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并将其发票复印件及发放清单报公司质安监部.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并将其详细资料报公司质安监督部.
第八条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项目、频次可根据工程项目首次检测结果确定,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每年10月底汇总一份报公司质安监督部,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表每年10月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
第十三条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五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
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有关个人健康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于每年10月底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造册,报人力资源部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既往史、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当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负责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一般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下的。
第十九条重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第二十条特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发展趋势.
第二十二条一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公司领导带队,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单位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生产单
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每年10月底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工龄、职业接触史、诊断结论、诊断日期、诊断胸片或/和CT片号、诊断机构名称等。
第二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生产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