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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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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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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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模版(6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模版(6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模版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

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

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

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

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____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

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

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

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5篇)

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5篇)

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凡参与本公司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各分公司、项目部、各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应遵循与经营管理协调进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必须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

四、产生环境污染的施工现场,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内容部份。

五、施工项目中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主管部门报批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动力废气、机动车尾气、化学品恶臭、电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管理工作。

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动力废气、粉尘、烟尘、恶臭等。

八、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气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十、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的施工现场,禁止夜间及午间产生超放标准的噪声、振动源,若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

对按指定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应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并要有效的防水层及防渗透措施。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劳动者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的选用和使用。

第五条本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预警系统,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第六条本单位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七条本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评价第八条本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及其浓度和接触时间;2. 劳动者的暴露情况和相关病史;3. 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4. 职业病的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本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措施第十一条本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善、正常运行,具备相应的防护功能。

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包括以下内容:1. 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控制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2. 除尘设施:清除工作场所中的粉尘、烟尘等污染物;3. 防护屏障:隔离危险的物质或危害;4. 防护围栏:限制劳动者进入危险区域;5. 消防设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例如口罩、防护服),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更换和维修。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预警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业病危害预警系统,监测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和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4篇)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4篇)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引言:职业病是指因为劳动过程中接触、吸入、摄入或者接触到的职业性有害物质或者工作环境因素,导致工人患有的以各种类型的损害器官健康为主要特征,经过一定时间滞后性出现的疾病。

职业病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并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社会环境的质量,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一、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社会环境的质量。

2. 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管理。

- 科学合理,规范操作。

- 依法管理,责任明确。

- 公开透明,参与共享。

二、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的内容:1. 职业病危害评估和监测管理:- 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分析和评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检测;-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级管理,确定监测和控制的重点。

2. 职业病危害防控管理:- 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明确职责和权力,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包括防护用具、排风设备、通风系统等;- 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加强职业病预防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3. 职业病危害诊断和职业病的防治:- 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体检;- 制定职业病的诊断和防治规范,确保及时诊断和治疗职业病;- 加强职业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控制和阻断职业病的传播和扩散。

4.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提高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演习,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后处理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3篇)

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3篇)

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该制度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该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和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受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下面是一份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的示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控专门机构,下设职业病防护科。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监测第四条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工作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五条公司对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病健康档案。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第六条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标准,在工作场所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防护培训第八条公司为新员工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培训,包括职业病危害的基本知识、预防措施、个体防护的正确使用等内容。

第九条公司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培训,包括新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对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职业病防护能力。

第五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及时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记录、报告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5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5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如下:一、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况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组织公司员工参加职业病卫生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树立职业病防范意识。

三、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进入生产区域一律禁止吸烟,车间吸烟区要配备灭火装置。

四、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温作业与其他站位作业场所分开,夏天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五、安装维护好车间、仓库的通风装置,保持空气畅通;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六、仓库、生产车间调墨区按要求对化学物品定位放置,做到标示警示清晰,所有油墨、溶剂由专管人保管做好收发登记。

七、对生产办公现场每年不少于一次环境卫生检测,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布。

八、每年组织开展实施应急预案一次,并时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其适效性。

九,定期组织存在职业危害病工种、岗位的员工参加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条款,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

十一、做好新招人员和辞退人员进行体检,中途辞退人员健康体检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作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及时救治上报。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2)1.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标,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重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安全目标的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1、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杜绝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率为零,实现安全生产。

2、加强“防尘”管理工作,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3、强化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生产标准。

4、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5、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将职业病危害目标按队组进行分解。

四、公司每月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大检查,定期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例会,分析本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部署下个月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目标。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活动,及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等,总结安排本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事宜,检查队组业务分解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对全年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2),是指通过制定、执行和监督一系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和措施,以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制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

具体包括工作场所环境的要求、职业病发病率的控制目标、职业健康监测等。

2. 加强管理:通过明确责任,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包括设立专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指定职业病防治负责人,加强培训和宣传等。

3. 风险评估:对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进行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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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沿渡河镇两河口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巴东县万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二零一零年十月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各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四条在接受建设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五条生产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并将其发票复印件及发放清单报公司质安监部。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并将其详细资料报公司质安监督部。

第八条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项目、频次可根据工程项目首次检测结果确定,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每年10月底汇总一份报公司质安监督部,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表每年10月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

第十三条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十五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有关个人健康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于每年10月底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造册,报人力资源部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既往史、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当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负责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第十八条一般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下的。

第十九条重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第二十条特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发展趋势。

第二十二条一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公司领导带队,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管理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单位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每年10月底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工龄、职业接触史、诊断结论、诊断日期、诊断胸片或/和CT片号、诊断机构名称等。

第二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第二十七条生产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职业健康培训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实现公司质量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影响质量和安全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按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与产品质量、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适用与质量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人员,适用于各车间各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

2.职责2.1综合部是培训、意识与能力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工作及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2各车间/部门参与培训、意识与能力的管理,负责管理好车间/部门的人员,使之达到胜任的要求。

2.3公司领导班子按分管业务负责相应人力资源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3.1人力资源配置3.1.1依据公司发展需求,当各车间/部门有人员需求时,提供人员需求申请,经主管副总审核报综合部,经管理副总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岗位描述》报综合部后,综合部组织进行招聘,特殊人员需经总经理批准招聘。

3.1.2《岗位描述》应全面描述该岗位对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如教育、培训、经验和技能要求等,综合部按《岗位描述》组织进行招聘。

3.1.3招聘化工操作工由综合部承办,招聘大学生及特殊工种人员由综合部牵头,相关领导参加用面试或答辩方式决定招取。

3.1.4已确定的招收人员,应经过入厂安全、质量、保密及劳动纪律要求培训,培训合格后进行分配岗位,按规定试用。

试用期一般工人为一个月,职员为试用期一个月,岗前期5个月,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提出转正报告,由主管副总审批交综合部,按合同管理签劳动合同。

3.2基本培训要求3.2.1新员工培训a) 上岗基本教育:包括公司概况、厂规厂纪、方针、目标、安全、质量、环境意识、重大危险源、相关法规,这些教育由综合部安排;b) 岗前技能教育:包括所在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设备性能,及实际作业指导、现场异常或紧急状态处理,由各车间或相应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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