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避险场所 管理制度

避险场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避险场所的安全,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提升避险场所的应急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避险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商场、办公楼、酒店等。
第三条避险场所管理制度的制定有助于规范避险场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避险场所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整体联防、群防群治、现场处置、应急救援”的原则。
第五条避险场所管理应当注重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和社会参与,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参与、公众支持的多方参与应急管理格局。
第二章避险场所建设和维护第六条避险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维护,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一)避险场所应当具备安全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识,确保在突发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有效地撤离。
(二)避险场所应当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等消防设备,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灭火。
(三)避险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各项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避险场所应当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应急处理流程和技能。
第八条避险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
第三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九条避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条避险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物资和紧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救援。
第十一条避险场所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报送和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传达信息,并进行有效的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避险场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危险源识别和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危险隐患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避险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团队或人员,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展开救援行动。
第四章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第十四条避险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疏散演练、地震逃生演练、恐怖袭击处理演练等。
避险场所 管理制度

避险场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避难场所,提高避难场所的防灾防险能力和救灾救援效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避难场所,是指国家、地方依法划定的用于抗击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集中避风避险场所。
第三条避难场所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科学管理、安全预防、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避难场所的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民政、公安、消防、建设、卫生、通讯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下,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避难场所的管理应当注重防范、预防和安全生产管理,在遇到可能出现危险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六条避难场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灾害,进行分类管理,针对性地制定管理措施。
第七条避难场所管理应当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利用避难场所的空间和设施资源。
第八条政府有权利、义务对避难场所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避难场所的管理措施,保障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避难场所的选址和规划第九条避难场所的选址应当考虑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基础设施、群众分布等各项因素,经过科学论证、评估和规划,确定合适的区域和场所。
第十条避难场所的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使得避难场所在发生灾害时能够有效避难,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安全设备。
第十一条避难场所的规划要充分利用周边资源,保障避难场所的应急联系、物资调配、救援出入通道等畅通无阻。
第十二条避难场所的规划要注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应急救援准备,设置合适的生活设施和救援设备。
第十三条避难场所规划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草带政府领导的批准。
第三章避难场所的设施和管理第十四条避难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饮用水、食品、医疗卫生、照明和通讯设备等。
第十五条避难场所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经常维护、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随着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频繁发生,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的应急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分为地震避难场所、台风避难场所、洪水避难场所等。
每个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要求1. 基础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具备稳定的供电、供水和通讯设施,保证在灾害发生时的正常运行。
2. 安全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设置灭火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3. 生活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如食品、饮水、卫生间等,以满足人员在避难期间的基本需求。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流程1. 避难场所的开启:当灾害发生时,责任人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启避难场所,确保人员及时进入避难场所。
2. 人员管理:避难场所需要进行人员登记和身份核实,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和救助。
3. 安全检查:避难场所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4. 应急物资管理:避难场所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如食品、水、医疗器械等,以应对灾害期间的需要。
5. 信息发布:避难场所需要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救援指南等,让避难人员了解灾害情况和自救方法。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要求1. 人员安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禁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设施设备的维护: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4. 人员培训与演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
避难场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三)安全可靠,功能完善,设备齐全;(四)科学管理,规范运行,确保应急响应;(五)持续改进,不断提高避难场所的应急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所需的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
第二章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避难场所的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地形地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因素,科学确定避难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分布;(二)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安全可靠、易于疏散等条件,合理规划避难场所的选址;(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四)与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实现避难场所与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抗震等级符合国家标准;(二)场地平整,排水设施完善,防潮、防霉、防虫;(三)室内通风、采光、保暖、隔音等设施齐全;(四)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如厕所、淋浴、休息区等;(五)设置应急广播、指示标志、消防设施等;(六)配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
第七条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编制避难场所建设规划;(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进行施工图设计;(四)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五)组织实施建设;(六)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避难场所的管理第八条避难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三)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XX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XX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的统一领导,依托公园、广场、学校操场、绿地、景区开阔地带等场地,以及体育场馆、学校教室、公共场馆(所)、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等建筑,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认定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在满足该区域应急避难要求的前提下,重新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进行安全评估指导。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管辖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疏散安置点布局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县应急局备案。
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原则,合理选址、布局,设置标志标识、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厕所、应急排污、应急通风等基本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核心理念,积极热情为避灾群众服务.2、按照属地和归属原则,应急避难场所业主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并接受所在地民政、地震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3、地震或其它灾情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由场所所在地政府宣布启动.4、根据宁德市地震应急预案或其它应急预案,相关责任单位迅速做好灾民安置、物资供应、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处置、治安和秩序维护,以及交通运输、供电、供水、通讯应急保障(祥见附件1)。
5、应急避难场所工作人员根据灾害预警信息或上级指令接收安置避灾群众,并提供食宿和其他基本生活保障.6、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周围进行改扩建时,必须经规划、市政等部门审批。
7、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时的服务管理工作.附件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地震灾情,市政府宣布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后,根据宁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1、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组成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组长单位: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灾民的基本生活。
2、救灾物资保障组组成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集团公司、宁德石油分公司.组长单位:市发改委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应急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成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十字会。
组长单位: 市卫生局迅速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治和安置伤员;帮助应急避难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组织检查、监测避难场所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等。
迅速组织协调有关药品经营储备单位向避难场所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次生灾害处理工作组组成单位:武警消防支队、市环保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电业局、住建局、教育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无线电管理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
应急避险场所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应急避险场所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种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应急避险场所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应急避险场所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应急避险场所管理的必要性、管理制度的内容、管理流程和管理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应急避险场所管理的必要性应急避险场所是指在灾害发生时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避难的场所。
随着各类自然灾害的频发,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应急避险场所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通过建立健全应急避险场所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应急避险场所的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管理制度的内容1. 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和改造要求:包括场所的选址,建设规模、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场所改造的相关规定。
这些要求可以依据地理环境、灾害类型和人口分布等因素来制定。
2. 应急避险场所的管理人员要求:明确应急避险场所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包括人员的组成、培训和管理程序等。
同时,对应急避险场所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规定。
3. 应急避险场所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和更新等要求。
此外,还应规定场所的开放时间和使用规则等,以确保场所的正常运转和高效服务。
4. 应急避险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灾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紧急处理机制,确保场所内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报告。
四、管理流程1. 建立应急避险场所管理机构。
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应急避险场所的各项工作。
2. 制定应急避险场所管理制度。
按照前述内容,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3. 开展应急避险场所的选址和建设工作。
根据地理环境和灾害类型等因素,选址合适的地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改造。
4. 配备应急物资和设备。
建立应急物资采购和储备机制,确保场所内各类应急物资的充足供应,并定期更新维护。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牌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牌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应急避难场所,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定义应急避难场所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时,为避难人员提供临时庇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体育馆、公共建筑等。
三、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构1.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为政府部门或者由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
2.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3.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能力。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基本要求1.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证安全性和舒适性。
2.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用水、医疗物资、卫生设施等。
3.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五、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1.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人员管理、物资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2.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明确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避难人员的登记、安置、生活保障等。
3.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包括物资的储备、使用、更新等。
4.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查、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等。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1.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响应突发事件。
3.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通讯机制,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协调。
4.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
七、应急避难场所的宣传教育1.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认识和了解。
2.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高避难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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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由政府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临时安置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确保应急避难场所的有效运作。
一、场所管理机构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由政府或其他组织指定,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内的安全和秩序维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场所管理制度
1.入场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实行身份证明制度,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登记和身份核查,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2.安全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对场所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
3.卫生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对场所内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健康。
4.食品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食品管理制度,对场所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场所内人员的饮食安全。
5.医疗救护:应急避难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设立医疗救护点,对场所内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6.应急处置: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场所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场所管理人员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应急处置和管理能力。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场所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四、场所内人员
场所内人员应当遵守场所管理制度,保持场所内的安全和秩序。
在场所内,人员应当互相尊重,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
动。
五、场所的退出
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有序退出。
退出时,应当进行身份核查和登记,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
六、场所的维护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场所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同时,应当加强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
总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
活需求的重要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和相关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应
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和建设,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