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随着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频繁发生,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的应急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分为地震避难场所、台风避难场所、洪水避难场所等。
每个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要求1. 基础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具备稳定的供电、供水和通讯设施,保证在灾害发生时的正常运行。
2. 安全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设置灭火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3. 生活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如食品、饮水、卫生间等,以满足人员在避难期间的基本需求。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流程1. 避难场所的开启:当灾害发生时,责任人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启避难场所,确保人员及时进入避难场所。
2. 人员管理:避难场所需要进行人员登记和身份核实,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和救助。
3. 安全检查:避难场所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4. 应急物资管理:避难场所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如食品、水、医疗器械等,以应对灾害期间的需要。
5. 信息发布:避难场所需要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救援指南等,让避难人员了解灾害情况和自救方法。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要求1. 人员安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禁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设施设备的维护: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4. 人员培训与演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
XX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XX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的统一领导,依托公园、广场、学校操场、绿地、景区开阔地带等场地,以及体育场馆、学校教室、公共场馆(所)、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等建筑,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认定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在满足该区域应急避难要求的前提下,重新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进行安全评估指导。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管辖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疏散安置点布局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县应急局备案。
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原则,合理选址、布局,设置标志标识、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厕所、应急排污、应急通风等基本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西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20修正)

西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实施日期】2020.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9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减轻突发性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事件,按照相关标准,经过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设施和功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室内公共场馆(所)、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主体项目预算;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提出预算。
属于政府投资的,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七条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运行的演练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财政、地震、城管、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教育、水行政、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场所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和临时疏散安置点。
第四条【立法原则】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统筹规划、行业指导、平灾结合、多灾兼顾、充分有效、长期备用的原则。
第五条【事权划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乡村空旷地(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及体育场馆等室内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经费】新建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室内场馆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纳入投资总额,属于政府投资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已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室内场馆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有经营收入的和大专院校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筹措,无经营收入的和中小学校按照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主体】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行政审批服务、体育、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潜力、减轻灾害影响、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潜力的重要举措。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原则(一)以人为本。
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准绳,充分思考市民居住环境和建筑状况,以及附近可用作避难场所场地的实际条件,建设安全、宜居城市。
(二)科学规划。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作为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要合理制订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
近期规划要适应当前防灾需要,远期规划要透过城市改造和发展,构成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三)就近布局。
坚持就近就便原则,尽可能在居民区、校园、大型公用建筑等人群聚集的地区多安排应急避难场所,使市民可就近及时疏散。
(四)平灾结合。
应急避难场所应为具备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作为居民休闲、娱乐和健身的活动场所,配备救灾所需设施(设备)后,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等突发重大灾害时作为避难、避险使用,二者兼顾,互不矛盾。
(五)一所多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抵御多灾种的特点,即在突发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事件时均可作为避难场所。
但多灾种运用时,应思考具体灾害特点与避难需要的适用性,注意应急避难场所的区位环境、地质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思路根据国内外资料和经验,笔者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设想:(一)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结合城市行政区划、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特点以及居民疏散的要求,可将应急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级建设:一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市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0万人(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以上。
为个性重大灾难来临时,灾前防灾、灾中应急避难、灾后重建家园和恢复城市生活秩序等减轻灾害的战略性应急避难场所;二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区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5万平方米,可容纳1万人以上。
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

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提高应急避难工作的效率和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避难场所的分类和级别1. 按照避难场所的用途和功能,将避难场所分为居民避难场所、学校避难场所、企业避难场所等不同类型。
2. 根据避难场所的设施设备、安全性能和承载能力等因素,确定避难场所的级别,包括甲级、乙级、丙级等。
第三章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责任1. 避难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为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负有责任,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维修工作。
2. 避难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避难场所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避难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避难场所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内容1. 避难场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避难场所的安全性能。
2. 避难场所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保证其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3. 避难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应急避难工作的效率和能力。
第五章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方责任和工作任务。
2.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避难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制定避难场所的维护计划和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第六章避难场所的应急响应1. 在发生紧急情况或灾害事件时,避难场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
2. 避难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工具和设备,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3. 避难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及时处理紧急情况,保障避难场所的安全。
第七章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督导1.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定期组织对避难场所进行评估和验收,对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评定和考核。
3. 对于违规操作或不合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应急避难广场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广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避难广场管理,保障广场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应急避难广场是指面积较大、位置较开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为应对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提供人员疏散避难的场所。
第三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紧急情况。
第四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演练,提高员工和广场内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五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广场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应急物资充足,保障广场安全。
第二章应急预案第六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的人员疏散途径、集合地点、避难地点等。
第七条应急预案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分别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广场内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避难并得到救助。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演练,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在实际应急情况下能够有效运行。
第三章应急设施第九条应急避难广场应设立标识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提示应急疏散途径和集合地点。
第十条应急避难广场应设置应急照明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提供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广场应配备灭火器、应急药品、急救设备等应急物资,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章应急人员第十二条应急避难广场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广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避难广场应组建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演练和实战处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
第十四条应急避难广场应定期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广场内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意识。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广场内人员及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广场内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一、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构1、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委员会,由地方政府设置,组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2、成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和建设1、根据各类灾害的不同特点和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求,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和数量。
2、建设符合应急避难场所要求的场所设施,包括住宿设施、生活设施、医疗设施等。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规定1、建立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受避难群众的责任制度。
2、制定避难场所的开放条件和关闭条件。
3、建立有序疏散和安置制度。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物资管理1、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储备物资的充足和更新。
2、对物资的采购、储存、保管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3、定期检查和维护物资设施的完好性。
五、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管理1、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制度和相关规定。
2、确保避难场所的防火、防爆、防震等安全设施完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确保在发生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受避难人员的安全。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卫生管理1、每日进行卫生清洁,确保环境整洁卫生。
2、定期进行卫生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3、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受避难群众的身体健康。
七、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管理1、建立受避难人员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2、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避难场所的开放信息、物资使用情况以及应对灾害的指导信息。
八、应急避难场所的社会参与1、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参与避难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开展避难场所的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应急避难意识和能力。
九、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检查1、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确保避难场所的管理规范和服务质量。
2、定期进行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以上就是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用于疏散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本市应急避难场所按照避难时间长短分为三类:中长期应急避难场所、短期应急避难场所、暂时应急避难场所。
中长期应急避难场所,是指设置较完备的生活保障设施,具备中长期、短期和暂时避难功能,可安置避难人员30天以上的应急避难场所。
短期应急避难场所,是指设置一定的生活保障设施,具备短期、暂时避难功能,可安置避难人员3―30天的应急避难场所。
暂时应急避难场所,是指设置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设施,具备暂时避难功能,可临时安置避难人员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是指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或实际经营、管理的单位。
第五条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办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区)减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区)减灾委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展览场(馆)、学校和其他符合避难条件的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和基础服务设施。
第八条教育、建设、交通、商业、公安、民政、国土、环保、市政、卫生计生、体育、民防、园林、消防、气象、通信、地震、电力、水务、燃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
第九条县(区)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制定建设计划,并结合城市建设同步实施,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十条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应当包括应急通道、功能设置与分区、配套设施、应急标志等内容。
应急避难场所的配套设施应整体规划,可分步实施。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应当包括应急指挥点、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
防疫、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应急排污、应急垃圾储运、应急厕所、治安保卫点等基本设施,其他配套设施结合各县(区)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分为场所内标志和场所外标志。
应急标志应当中、英文双语标识。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统一负责场所内和场所外标志的制作、安装,市政管理部门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进行场所外标志的安装。
第十一条规划有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用地,其开发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应当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一)县(区)减灾委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设计方案评审、验收等环节进行指导,并负责申请建设费用。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县政府应急办意见,具备评审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和部门评审的方式研究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方案。
(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成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区)减灾委组织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已建成投用的应急避难场所确需进行局部调
整的,应当在满足该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要求前提下规划新增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新增的应急避难场所未建成投用前,原应急避难场所拟局部调整部分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三条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程序。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与维护,保证应急避难场所的正常使用。
市减灾委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外标志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与维护费用由属地区减灾委保障。
第十六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场地应急疏散安置预案,并向其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县(区)减灾委备案;
(二)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做好维护、保养及检修工作,确保完好无损、无锈迹斑点、清洁光亮、图文清晰,能正常使用;
(三)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或堵塞;
(四)固定式标志不得移动、损毁,指示方向应准确;移动式标志应就近集中存放并妥善保管;
(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设施设备综合性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建立相关台账;
(六)组织职工开展本单位应急疏散演练和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急疏散安置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宣传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应急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出入口通畅情况、标志维护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市减灾委定期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疏散安置预案、演练、宣传、设施设备维护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章启用与关闭
第十九条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市减灾委决定启用。
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市减灾委授权部门(单位)决定启用。
第二十条接到启用通知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开启所有出入口,组织人员确保所有疏散交通通道畅通、维护现场秩序、检查设施设备、安装移动式标志到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疏散安置预案,组织和动员居民进行有序疏散,妥善安置。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应急疏散安置预案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各种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避难人员疏散工作;
(二)商业部门应当保障避难人员的饮食饮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三)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应急疏散通道畅通,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四)民政部门应当保障避难人员的帐篷、衣物等基本生活安置需要;
(五)市政部门应当在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应急移动厕所和垃圾收集、排污设施,并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
(六)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应急避难场所内建立临时医疗点,负责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七)通信部门应当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通信;
(八)供电单位应当配备移动供电设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九)供水单位应当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
(十)其他部门或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急避难场所关闭通知由市减灾委发布。
第二十三条应急避难场所停止使用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对应急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损坏的要做好修缮恢复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减灾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
(二)未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经费的;
(三)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未按照规定履行保障职责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减灾委责令改正:
(一)不认真履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和维护职责的;
(二)不按要求执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关闭通知的;
(三)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不编制疏散方案,不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及宣传工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移动、挪用、侵占、损坏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或者设施
设备,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