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相关规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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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场所 管理制度

避险场所  管理制度

避险场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避难场所,提高避难场所的防灾防险能力和救灾救援效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避难场所,是指国家、地方依法划定的用于抗击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集中避风避险场所。

第三条避难场所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科学管理、安全预防、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避难场所的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民政、公安、消防、建设、卫生、通讯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下,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避难场所的管理应当注重防范、预防和安全生产管理,在遇到可能出现危险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六条避难场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灾害,进行分类管理,针对性地制定管理措施。

第七条避难场所管理应当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利用避难场所的空间和设施资源。

第八条政府有权利、义务对避难场所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避难场所的管理措施,保障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避难场所的选址和规划第九条避难场所的选址应当考虑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基础设施、群众分布等各项因素,经过科学论证、评估和规划,确定合适的区域和场所。

第十条避难场所的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使得避难场所在发生灾害时能够有效避难,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安全设备。

第十一条避难场所的规划要充分利用周边资源,保障避难场所的应急联系、物资调配、救援出入通道等畅通无阻。

第十二条避难场所的规划要注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应急救援准备,设置合适的生活设施和救援设备。

第十三条避难场所规划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草带政府领导的批准。

第三章避难场所的设施和管理第十四条避难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饮用水、食品、医疗卫生、照明和通讯设备等。

第十五条避难场所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经常维护、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应急避难场所规章制度汇编

应急避难场所规章制度汇编

应急避难场所规章制度汇编一、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方面。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2.依法管理3.综合施策4.分级管理根据场所的重要性、容纳人数、设施设备等条件,将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建设要求1.场所选址2.设施设备3.平面布局4.安全标识5.应急通讯四、管理措施1.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明确责任人员。

2.安全检查定期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人员培训4.疏散预案制定疏散预案,明确人员疏散的方式和路径,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5.灾害预警建立与气象、地震等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及时获取灾害预警信息。

6.安全巡查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使用要求1.遵守规则在应急避难场所中的人员要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维护设施个人和群众要爱惜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设备,做到维护完好。

3.排队等候在需要排队等候的情况下,要遵守秩序,不得争抢和推挤。

4.合理调配合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的资源,做到有序、公平分配。

六、附则1.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2.特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管理措施。

3.应急避难场所的规章制度有重大调整或者修改时,应经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认可后执行。

以上是对应急避难场所规章制度的一个简要汇编,希望能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避难场所管理规定(3篇)

避难场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三)安全可靠,功能完善,设备齐全;(四)科学管理,规范运行,确保应急响应;(五)持续改进,不断提高避难场所的应急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所需的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

第二章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避难场所的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地形地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因素,科学确定避难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分布;(二)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安全可靠、易于疏散等条件,合理规划避难场所的选址;(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四)与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实现避难场所与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抗震等级符合国家标准;(二)场地平整,排水设施完善,防潮、防霉、防虫;(三)室内通风、采光、保暖、隔音等设施齐全;(四)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如厕所、淋浴、休息区等;(五)设置应急广播、指示标志、消防设施等;(六)配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

第七条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编制避难场所建设规划;(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进行施工图设计;(四)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五)组织实施建设;(六)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避难场所的管理第八条避难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三)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核心理念,积极热情为避灾群众服务.2、按照属地和归属原则,应急避难场所业主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并接受所在地民政、地震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3、地震或其它灾情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由场所所在地政府宣布启动.4、根据宁德市地震应急预案或其它应急预案,相关责任单位迅速做好灾民安置、物资供应、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处置、治安和秩序维护,以及交通运输、供电、供水、通讯应急保障(祥见附件1)。

5、应急避难场所工作人员根据灾害预警信息或上级指令接收安置避灾群众,并提供食宿和其他基本生活保障.6、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周围进行改扩建时,必须经规划、市政等部门审批。

7、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时的服务管理工作.附件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地震灾情,市政府宣布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后,根据宁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1、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组成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组长单位: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灾民的基本生活。

2、救灾物资保障组组成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集团公司、宁德石油分公司.组长单位:市发改委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应急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成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十字会。

组长单位: 市卫生局迅速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治和安置伤员;帮助应急避难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组织检查、监测避难场所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等。

迅速组织协调有关药品经营储备单位向避难场所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次生灾害处理工作组组成单位:武警消防支队、市环保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电业局、住建局、教育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无线电管理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性:
1、防灾避难场所应满足安全要求,其设计应考虑可能发生的
灾害类型、灾害程度、灾害范围等,以确保避难场所的安全性。

2、防灾避难场所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避难场所的结
构牢固,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

3、防灾避难场所应采取防火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火灾灾害。

二、设备设施:
1、防灾避难场所应配备适当的设备和设施,如应急照明、照明、通讯、应急救援和医疗等,以保证避难人员的安全。

2、防灾避难场所应有足够的应急储备,如食物、水、衣物和
药品等,以保证避难人员的生活质量。

3、防灾避难场所应有完善的应急管理系统,以确保避难人员
的安全和有效的管理。

三、管理制度:
1、防灾避难场所应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和有效的管理。

2、防灾避难场所应建立有效的消防管理制度,以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

3、防灾避难场所应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以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

4、防灾避难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

灾害应对中的紧急避难场所规划与管理

灾害应对中的紧急避难场所规划与管理

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与支持
建立国际紧急避难场所联盟或组织 定期举办国际紧急避难场所研讨会或论坛 分享各国在紧急避难场所规划与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灾害挑战
紧急避难场所规 划与管理的相关 法律法规
紧急避难场所规 划与管理的政策 支持
紧急避难场所规 划与管理的法律 责任与义务
紧急避难场所规 划与管理的法律 保障与监督
政策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紧急避难场所规划与管理的政策要求
财政投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资金支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投 入
引导系统:设置明 显的引导标志,如 箭头、指示牌等
语音提示:在关键 位置设置语音提示 ,方便避难人员了 解情况
多语言支持:考虑 不同语言背景的避 难人员,提供多语 言标识和语音提示
紧急避难场所管理 委员会:负责制定 政策、规划和管理 方案
应急管理部门:负 责协调、组织和监 督紧急避难场所的 运营
信息报告:一旦发现 灾害风险,及时向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并 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发布:通过各 种渠道发布预警信 息,提醒公众采取 避难措施
信息报告流程:明 确信息报告流程, 确保信息传递及时 、准确
疏散路线规划: 明确疏散路线, 确保人员安全
撤离
安置场所选择: 选择安全、舒 适的安置场所, 提供基本生活
资金来源: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业投资等,确保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顺利进行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的合理使用,提高紧急避难场所规划与管理的效率和 质量
政府主导与社区参与相结合
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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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用于疏散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本市应急避难场所按照避难时间长短分为三类:中长期应急避难场所、短期应急避难场所、暂时应急避难场所。

中长期应急避难场所,是指设置较完备的生活保障设施,具备中长期、短期和暂时避难功能,可安置避难人员30天以上的应急避难场所。

短期应急避难场所,是指设置一定的生活保障设施,具备短期、暂时避难功能,可安置避难人员3―30天的应急避难场所。

暂时应急避难场所,是指设置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设施,具备暂时避难功能,可临时安置避难人员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是指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或实际经营、管理的单位。

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规范-最新国标

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规范-最新国标

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所涉及的平时管护、急时使用、检查评估等各环节的管护使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运维相关方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维护和使用,管理运维相关方包括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管理单位、运维单位、产权单位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4012应急避难场所术语GB/T44013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分类GB/T44014应急避难场所标志3术语和定义GB/T4401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总体要求4.1管护使用内容包括平时管护、急时使用、检查评估等。

4.2平时管护要求4.2.1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管护中,应按照GBT44013的分级要求分级管护,各级管护目标与安置要求如下:a)省级、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应以省级、市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所有类型突发事件的受灾居民安置为管护目标,兼顾周边省域、市域转移安置需求,不要求兼顾紧急避险;b)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应以区县域管辖范围内主要类型突发事件受灾居民紧急避险和应急安置为管护目标,兼顾周边区县转移安置需求;c)乡镇(街道)、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以乡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主要类型突发事件受灾居民紧急避险和短期应急安置为管护目标,不要求兼顾周边乡镇村社区转移安置需求。

4.3急时使用要求4.3.1应急避难场所急时使用时,应按照GB/T44013的分类要求分为紧急、短期和长期避难场所分类运行管理。

5平时管护5.1制度建设5.1.1应急避难场所应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a)平时管护的责任主体及职责;b)平时运维工作计划;c)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及使用情况登记与备案;d)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和更新情况登记与备案;e)设施设备物资保障机制、周边社区联系机制、应急志愿者队伍联系机制;f)宣传与演练方案;g)就近疏散社区范围划定和疏散预案制定修订;h)急时管理机构组成和职责分工;i)急时启动、运行和关闭恢复预案;j)平急转换流程与方案,应急运行时设施设备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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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GB 21734-2008
(2)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所技术标准DGJ32J122-2011
(3)山西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DBJ04-277-2009
(4)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研究
(5)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2、选址
(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GB 21734-2008
(2)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所技术标准DGJ32J122-2011
(3)山西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DBJ04-277-2009
(4)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研究
(2)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室内避难场所
3、服务半径、有效用地面积与人均有效用地面积
(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GB 21734-2008
(2)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所技术标准DGJ32J122-2011
(3)山西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DBJ04-277-2009
(4)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研究
(2)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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