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相关规范整理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由政府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临时安置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确保应急避难场所的有效运作。
一、场所管理机构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由政府或其他组织指定,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内的安全和秩序维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场所管理制度1.入场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实行身份证明制度,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登记和身份核查,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2.安全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对场所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
3.卫生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对场所内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健康。
4.食品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食品管理制度,对场所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场所内人员的饮食安全。
5.医疗救护:应急避难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设立医疗救护点,对场所内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6.应急处置: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场所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场所管理人员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应急处置和管理能力。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场所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四、场所内人员场所内人员应当遵守场所管理制度,保持场所内的安全和秩序。
在场所内,人员应当互相尊重,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五、场所的退出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有序退出。
退出时,应当进行身份核查和登记,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
六、场所的维护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场所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同时,应当加强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随着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频繁发生,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的应急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分为地震避难场所、台风避难场所、洪水避难场所等。
每个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要求1. 基础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具备稳定的供电、供水和通讯设施,保证在灾害发生时的正常运行。
2. 安全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设置灭火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3. 生活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如食品、饮水、卫生间等,以满足人员在避难期间的基本需求。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流程1. 避难场所的开启:当灾害发生时,责任人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启避难场所,确保人员及时进入避难场所。
2. 人员管理:避难场所需要进行人员登记和身份核实,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和救助。
3. 安全检查:避难场所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4. 应急物资管理:避难场所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如食品、水、医疗器械等,以应对灾害期间的需要。
5. 信息发布:避难场所需要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救援指南等,让避难人员了解灾害情况和自救方法。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要求1. 人员安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禁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设施设备的维护: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4. 人员培训与演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
避难场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三)安全可靠,功能完善,设备齐全;(四)科学管理,规范运行,确保应急响应;(五)持续改进,不断提高避难场所的应急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所需的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
第二章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避难场所的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地形地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因素,科学确定避难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分布;(二)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安全可靠、易于疏散等条件,合理规划避难场所的选址;(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四)与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实现避难场所与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抗震等级符合国家标准;(二)场地平整,排水设施完善,防潮、防霉、防虫;(三)室内通风、采光、保暖、隔音等设施齐全;(四)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如厕所、淋浴、休息区等;(五)设置应急广播、指示标志、消防设施等;(六)配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
第七条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编制避难场所建设规划;(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进行施工图设计;(四)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五)组织实施建设;(六)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避难场所的管理第八条避难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三)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核心理念,积极热情为避灾群众服务.2、按照属地和归属原则,应急避难场所业主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并接受所在地民政、地震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3、地震或其它灾情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由场所所在地政府宣布启动.4、根据宁德市地震应急预案或其它应急预案,相关责任单位迅速做好灾民安置、物资供应、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处置、治安和秩序维护,以及交通运输、供电、供水、通讯应急保障(祥见附件1)。
5、应急避难场所工作人员根据灾害预警信息或上级指令接收安置避灾群众,并提供食宿和其他基本生活保障.6、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周围进行改扩建时,必须经规划、市政等部门审批。
7、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时的服务管理工作.附件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地震灾情,市政府宣布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后,根据宁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1、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组成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组长单位: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灾民的基本生活。
2、救灾物资保障组组成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集团公司、宁德石油分公司.组长单位:市发改委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应急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成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十字会。
组长单位: 市卫生局迅速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治和安置伤员;帮助应急避难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组织检查、监测避难场所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等。
迅速组织协调有关药品经营储备单位向避难场所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次生灾害处理工作组组成单位:武警消防支队、市环保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电业局、住建局、教育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无线电管理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潜力、减轻灾害影响、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潜力的重要举措。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原则(一)以人为本。
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准绳,充分思考市民居住环境和建筑状况,以及附近可用作避难场所场地的实际条件,建设安全、宜居城市。
(二)科学规划。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作为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要合理制订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
近期规划要适应当前防灾需要,远期规划要透过城市改造和发展,构成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三)就近布局。
坚持就近就便原则,尽可能在居民区、校园、大型公用建筑等人群聚集的地区多安排应急避难场所,使市民可就近及时疏散。
(四)平灾结合。
应急避难场所应为具备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作为居民休闲、娱乐和健身的活动场所,配备救灾所需设施(设备)后,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等突发重大灾害时作为避难、避险使用,二者兼顾,互不矛盾。
(五)一所多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抵御多灾种的特点,即在突发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事件时均可作为避难场所。
但多灾种运用时,应思考具体灾害特点与避难需要的适用性,注意应急避难场所的区位环境、地质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思路根据国内外资料和经验,笔者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设想:(一)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结合城市行政区划、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特点以及居民疏散的要求,可将应急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级建设:一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市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0万人(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以上。
为个性重大灾难来临时,灾前防灾、灾中应急避难、灾后重建家园和恢复城市生活秩序等减轻灾害的战略性应急避难场所;二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区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5万平方米,可容纳1万人以上。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性:
1、防灾避难场所应满足安全要求,其设计应考虑可能发生的
灾害类型、灾害程度、灾害范围等,以确保避难场所的安全性。
2、防灾避难场所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避难场所的结
构牢固,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
3、防灾避难场所应采取防火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火灾灾害。
二、设备设施:
1、防灾避难场所应配备适当的设备和设施,如应急照明、照明、通讯、应急救援和医疗等,以保证避难人员的安全。
2、防灾避难场所应有足够的应急储备,如食物、水、衣物和
药品等,以保证避难人员的生活质量。
3、防灾避难场所应有完善的应急管理系统,以确保避难人员
的安全和有效的管理。
三、管理制度:
1、防灾避难场所应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和有效的管理。
2、防灾避难场所应建立有效的消防管理制度,以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
3、防灾避难场所应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以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
4、防灾避难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
灾害应对中的紧急避难场所规划与管理

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与支持
建立国际紧急避难场所联盟或组织 定期举办国际紧急避难场所研讨会或论坛 分享各国在紧急避难场所规划与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灾害挑战
紧急避难场所规 划与管理的相关 法律法规
紧急避难场所规 划与管理的政策 支持
紧急避难场所规 划与管理的法律 责任与义务
紧急避难场所规 划与管理的法律 保障与监督
政策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紧急避难场所规划与管理的政策要求
财政投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资金支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投 入
引导系统:设置明 显的引导标志,如 箭头、指示牌等
语音提示:在关键 位置设置语音提示 ,方便避难人员了 解情况
多语言支持:考虑 不同语言背景的避 难人员,提供多语 言标识和语音提示
紧急避难场所管理 委员会:负责制定 政策、规划和管理 方案
应急管理部门:负 责协调、组织和监 督紧急避难场所的 运营
信息报告:一旦发现 灾害风险,及时向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并 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发布:通过各 种渠道发布预警信 息,提醒公众采取 避难措施
信息报告流程:明 确信息报告流程, 确保信息传递及时 、准确
疏散路线规划: 明确疏散路线, 确保人员安全
撤离
安置场所选择: 选择安全、舒 适的安置场所, 提供基本生活
资金来源: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业投资等,确保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顺利进行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的合理使用,提高紧急避难场所规划与管理的效率和 质量
政府主导与社区参与相结合
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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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用于疏散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本市应急避难场所按照避难时间长短分为三类:中长期应急避难场所、短期应急避难场所、暂时应急避难场所。
中长期应急避难场所,是指设置较完备的生活保障设施,具备中长期、短期和暂时避难功能,可安置避难人员30天以上的应急避难场所。
短期应急避难场所,是指设置一定的生活保障设施,具备短期、暂时避难功能,可安置避难人员3―30天的应急避难场所。
暂时应急避难场所,是指设置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设施,具备暂时避难功能,可临时安置避难人员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是指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或实际经营、管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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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址
(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GB 21734-2008
(2)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所技术标准DGJ32J122-2011 (3)山西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DBJ04-27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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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室内避难场所
3、服务半径、有效用地面积和人均有效用地面积
(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GB 21734-2008
(2)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所技术标准DGJ32J122-2011
(3)山西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DBJ04-277-2009
(4)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研究(2)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