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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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宜府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2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1)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2)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工程;(3)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工程。

水利、交通、铁路、通信、民航等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施代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依法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水利工程代建单位招标问题初探

水利工程代建单位招标问题初探

1 代建招标性质和范围
所谓政府投资项目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 “ , 经过规 定的程序,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 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 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 目的建设。可见, 代建单位招标就是选择一个项目 管理企业
3 代建项 目的投标人
代建制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政府投资项目中“ 投资、 建 设、 使用” 管理、 四不分的问题, 但是如何确定代建人的资格 条件却关系到代建招标的成败。目 前国家对代建人( 单位) 没有规定专门的资质条件。对于专业性很强的水利工程建 设, 其代建人应具备什么资格条件且法律地位又应如何呢? 根据建设部( 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试行办法》 规定, 结合水利工 程专业性、 复杂性等特点, 笔者认为承担水利工程项 目 代建 的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 咨询、 监理等几 项资格条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资质, 同时还应有与水利水电工 程代建项目 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 施工、 咨询、 监理等项中 的一项以上经验, 具有与代建项目 规模相当的经营业绩和良 好的资信能力。 在中标后的代建人法律地位方面, 应授予代建人相当于 业主的管理职能, 授予相当于“ 代政府业主” 的一定职能, 规 定其必要的义务和相应的权利, 这样才有利于代建项目的有
广 东水 利 电力 职 业 技 术 学 院学 报
第 4 卷第 3 期
2006 年 8 月
Jour al of Guangdong Technical Col ege of Water n l Resources and Electric Engineering
Vol . 4 No . 3
Aug. 2006
收稿日 2006-04-20 期二 作者简介:钟鸣辉, 广东省水利厅建管中心副总工程师, 高级 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 注册水利造价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主 要从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查、 技术管理等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验收工作的组织1. 验收工作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成立验证小组。

2. 验收小组由技术、管理、监督、评估等相关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 验收工作应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前期准备、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

4. 实施验收前应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意。

二、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30天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验收小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完整或不合格的部分,应通知建设单位进行补充或改进。

3. 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包括查验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等。

4. 验收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布置是否合理等进行评估。

5. 验收组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意见,并逐项进行确认和记录。

6. 如有需要,验收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评测,确保评判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7. 验收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8.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决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做出相关处理。

三、验收标准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验收标准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3. 验收标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确保验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验收标准应定期修订,根据科技进步和实际需要进行更新和完善。

四、验收结果1. 验收组根据验收结果做出判断,判定项目是否合格。

2. 如项目合格,应向建设单位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3. 如项目不合格,验收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或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五、验收后的管理1. 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2.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验收合格的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现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现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现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应用摘要:本文阐述了新型代建制管理模式与传统管理模式的区别,并就代建制管理模式从系统外部、内部和三维角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将发挥深远的作用。

关键词:代建制;水利工程;层次分析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ounds the new generation of organizational system management mode and the traditional management mode the difference, and is acting system management mode from the system and external and internal 3 d Angle of analysis, the agent management mode in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will play the role of profound.Key words: the agen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Hierarchical analysis1前言我国项目管理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

主要形式为投资方自己组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临时拼凑,管理水平和效率较低。

项目管理机构随着工程结束而解散,新开工程又在较低的管理水平上重复拼凑临时的管理机构,使得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难以提高。

同时投资方与建设方合而为一,既缺少约束和协调机制,又增加难度和风险程度,投资方与国家的利益难以统筹兼顾;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

主要形式为工程建设管理三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和项目招投标制。

该阶段虽然规避了工程建设管理机构重复建设的弊端,但它把项目管理中的管理方与实施方之间的严谨而精简的两者关系变为既不清晰又较繁多的业主、监理和承包商三者关系。

水利工程施工度汛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水利工程施工度汛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防洪方案编制导则(试行)1.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1.1 编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合同、设计文件、度汛技术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当地防汛指挥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的要求。

〔本方案编制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第二次修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版)。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1、防洪标准GB 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 252—2017、防汛储备物质验收标准 SL 297—2004、防汛物质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SL 298—200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 303—20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 SL 623—2013、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 SL 645—201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SL 721—2015、水电工程施工期防洪度汛报告编制规程 NB/T 10492—202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度汛风险评估规程 DL/T 5307—2013。

3.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等;4.设计文件及批文,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度汛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5.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项目防洪的要求和批准的防洪规划等。

〕1.2 适用范围对于有防洪任务的项目,应制定机构防洪方案。

明确本方案涵盖时段、覆盖工程范围;本工程与其他邻近项目、流域防洪度汛的关系。

(度汛方案的编制可根据项目度汛具体情况,对本大纲编制内容进行增减;本方案适用时段应充分考虑汛期相应的时间;覆盖范围主要包括工程本身范围以及对上下游可能影响范围;并简要说明本工程防洪方案在影响范围内对上下游相邻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对河流防洪的影响。

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精神。

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成立市政府代建中心。

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局,与市建设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交通、水利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等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督。

市审计局、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

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资金来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同时上报市政府。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当年代建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市政府代建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鹤政(2003)17)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投标工作程序的通知》(鹤政(2003]37)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九条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政府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篇: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05〕15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发布文号】郑政〔2005〕15号【发布日期】2005-05-18【生效日期】2005-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郑州市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0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自2005年6月1日起实行代建制试点,试点项目从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选定。

全面实行代建制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第四条代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审查、检验和测试,对工程的合格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利灌溉工程、水资源开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二章验收责任和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责任由水利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由省级水利部门确定,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经验丰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方法和要求;具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仪器;具备与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要包括申请验收、资料准备、验收评审、实地检查、技术交流、验收结论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验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向省级水利部门递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记录、材料、设备购买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资料等。

第十条资料准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合水利部门及验收机构,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和资料真实性核查。

第十一条验收评审:验收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确认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实地检查:验收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详细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三条技术交流:验收机构应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尽量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第十四条验收结论:验收机构根据评审、检查、测试的结果,及技术交流的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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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直至通过竣工验收后交付运行管理单位使用的制度。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按照《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级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水利厅具体负责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下同)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工作,按照《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可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方式。

采取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选定代建单位;建设实施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选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水利工程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一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以下通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对代建单位进行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一个项目一般应当由一个单位进行代建,确因行政区划等原因也可由多个代建单位承担。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章项目管理单位和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功能、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

(二)组织或参与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

全过程代建的,协助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参与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与落实。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许可等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五)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稽察、审计等工作;(六)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

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办理项目用地、水保、环保、消防等与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三)办理招标备案、开工备案、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验收申请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四)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总责。

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六)按合同明确的建设目标,及时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八)及时配合完成质量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计配合工作,整理汇编工程建设档案,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整理等验收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九)配合做好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稽察、审计等工作。

(十)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确定程序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水利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业务:(一)不能满足第十二条规定的;(二)近3年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管理中连续2年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下的;(三)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一般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因特殊原因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包括招标方案制定、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信息发布、代建单位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工作,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十六条发布招标信息前,招标报告和招标文件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单位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将招标投标书面总结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的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应包括代建项目代建费、工程费等指标,作为评标定标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与中标的代建单位依据招标和投标文件签订代建合同。

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代建初期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待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签订正式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的,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九条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资源配置,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第二十条项目代建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

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编报;建设实施代建的,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编报。

全过程代建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确定的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监理资质,经批准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监理工作。

但项目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不论是否具有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均不得承担(包括参与投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做好督查、协调等工作,不得违反合同越权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和奖惩规定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应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代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各级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地方配套资金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省级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代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代建期间,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管理单位核实,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规定分期拨付。

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

项目竣工验收前,代建费的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5%;竣工验收并将资产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后,代建费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七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

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的项目投资结余或超支资金,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结余,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结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投资方。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但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出现超支的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通过验收为止,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代建合同中应当约定代建项目的交付工期及违约责任。

由于项目代建单位原因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项目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提前竣工交付的可在合同约定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取消该代建单位的代建资格。

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2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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