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出具的并加盖中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颁布日期:2002-02-24 执行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二OO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
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
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第三条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第四条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第六条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
第七条委托公证人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委托条件及程序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
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我要阐释一下,区分2种不同公证:
1、委托大陆律师在国内起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香港人本人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和授权事项;一种是在大陆内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公证香港人在委托书签名。
2、关于在香港内形成的文书证据,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必须找经过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
从香港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香港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护照等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当事人是企业或组织,有权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其持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规定的经公证认证的材料,表明其本人身份的合法性,可以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受托人是律师的,还需向法院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
来源于/html/cjwt/4691.html。
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授权书公证认证

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授权书公证认证香港与内地的经贸来往来越来越多,香港委托国内授权书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多。
办理内地香港律师楼公证授权委托书个人及企业证明书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包括:买-卖、租赁、按揭国内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进行转名手续等。
这些情况下都需要办理香港公证手续: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想要被国内政府部门认可,就需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盖转递章,而办理加盖转递章的前提先需要中国委托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才可以。
而且如果办理香港公司的委托书公证的话,需要把公司其它文件一同办理公证,不能只对委托书这一份文件办理公证,需要把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周年报表以及董事会决议一同办理公证。
董事会决议内容就是需要所有董事同意将品牌授权给国内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人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香港律师公证

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 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
香港人士或在香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公证文件: (1)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法人代表证明 (4)公司章程 (5)董事会决议 (6)企业年检表 (7)企业纳税单
公证范围
A、个人之证明类别 B、企业证明书类别
C、申请办理涉港经 济合同公证
D、办理内地授权委 托书
E、普遍采用授权委 托事宜包括
F、在国内成立办事 处
G、办理内地授权委 托书收费包括
H、身份证件资料包 括
证明身份,包括国籍、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
证明为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签订 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有关个人之资料等
பைடு நூலகம் 后所得资料
律师公证后出具的公证说明书(一正一副),多加一个正本或多加一个副本,需要另外收取费用。
所需费用
不同的文件,收费不同,请咨询律师。 香港律师公证样本
谢谢观看
名词解释
它分为企业证明书类别与个人证明类别。以下是对香港律师公证有关事情的分类论述。
公证程序
必须提供需公证资料原件和公司拥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提供公证用途、公证使用地点,与我公司签署《公司公证协议书》。 一次性付清公证费用。 让相关代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由签署《公证协议书》,约7到9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手续
香港出具的文件在大陆使用需要公证吗?

香港出具的文件在大陆使用需要公证吗?
香港文件到大陆来使用,肯定是要做公证的。
根据香港和国内司法部之间的约定,香港文书在中国使用,必须按照中国委托公证人实施办法规定,由香港的中国委托人对文件进行查册核实,然后办理公证手续,接下来需要送到司法部驻香港的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办理大陆使用的香港公证书必须要明确用途,办理后会得到一正一副两份。
下面就香港结婚证在国内使用办理公证做一说明。
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经过以上三个程序,这个香港结婚证在国内才能被认可。
来源于:/html/cjwt/2306.html。
香港伪造文书罪

香港伪造文书罪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阮北耀何耀棣陈子钧翁家灼张永贤练松柏廖瑶珠毛云龙余平仲李业广林汉武高汉钊黄乾亨黄颂显梁乃鹏梁爱诗唐天燊张子源张恩纯杨少初邓尔邦萧弘毅黎锦文戴镇涛区玉麟叶天养叶健民卢伟诚刘汉铨伍杰龄吕冯美仪吴少鹏李孟华李钜林何新权罗荣生罗德丞周佩芳周淑娴钟沛林高主赐张懿玲梁肇汉曾宇佐傅德桢温嘉旋方和邝健能卢伟强卢润森刘铁汉纪华士庄月霓朱佩莹关惠明关颖琴阎尚文劳洁仪李业华李志华陈世强陈钧洪陈韵云陈志雄陈清霞吴斌吴国荣邵信发何福康林彦明张妙嫦骆健华胡祖雄贺英姚宝诚容正达诸立力黄志为彭振球彭珍妮简松年何观乐俞仲安黄英豪黄家镛方成生孔宪淦关礼雄朱锦强陈仲涛陈肇川吴少溥苏合成冼国雄周炳朝康宝驹黄克铨雷础雄王凤仪邓兆驹刘淑华李宇祥何鸿宗陈耀庄方燕翔廖依敏吉盈熙李国庆陈启球陈乐宜何志强苏福祯林沛然金义威唐楚彦梁家驹简家骢王桂埙邓秉坚庄重庆李全德何继昌杨国楚文志昌卢维干伍振豪李伟民陈锦程陈远翔萧国兴杨麟振林国兴胡永杰娄瑞馨梁廷锵谭德兴马清楠朱国熙张宝强李汉生何君柱林文彬马兆林刘健仪冯礼贤李凤翔陈文汉杜伟强张有洪杨元彬林国昌董光显黄萃群蒋尚文薛建平区颖麟刘大潜张德民萧智林吴珊仪周慧兰马绍岳刘淑棻朱嘉桢陈鸿远陈洪基杜景仁黄张敬瑜杨洪钧周君倩莫玄炽黄德成赖发强方浩然邓卓恩刘伟槟李慧贤萧咏仪苏洁儿罗慧琦郑慕智范伟廉胡国贤胡定乐袁庆文钟伟雄洪珀姿郭匡义梁锦明唐国通徐伯鸣黄志明黄能蒋瑞福彭耀樟彭泽棠谢鹏元谢灿华廖绮云蔡克刚黎炎锡司徒显亮郭立成翁宗荣黄德华陈华增林永成附件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办第号||日期|||------------------篇二:龚如心664亿遗产归属案情分析龚如心664亿遗产归属案情分析文/张月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金牙律道律师团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逝世引发的“830亿港元遗产争夺案”,香港终审法院昨日判华懋慈善基金败诉,维持基金只是遗产的“信托人”,而非“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阮北耀何耀棣陈子钧翁家灼张永贤练松柏廖瑶珠毛云龙余平仲李业广林汉武高汉钊黄乾亨黄颂显梁乃鹏梁爱诗唐天燊张子源张恩纯杨少初邓尔邦萧弘毅黎锦文戴镇涛区玉麟叶天养叶健民卢伟诚刘汉铨伍杰龄吕冯美仪吴少鹏李孟华李钜林何新权罗荣生罗德丞周佩芳周淑娴钟沛林高主赐张懿玲梁肇汉曾宇佐傅德桢温嘉旋方和邝健能卢伟强卢润森刘铁汉纪华士庄月霓朱佩莹关惠明关颖琴阎尚文劳洁仪李业华李志华陈世强陈钧洪陈韵云陈志雄陈清霞吴斌吴国荣邵信发何福康林彦明张妙嫦骆健华胡祖雄贺英姚宝诚容正达诸立力黄志为彭振球彭珍妮简松年何观乐俞仲安黄英豪黄家镛方成生方燕翔文志昌马兆林马绍岳孔宪淦廖依敏卢维干刘健仪刘淑棻关礼雄吉盈熙伍振豪冯礼贤朱嘉桢朱锦强李国庆李伟民李凤翔陈鸿远陈仲涛陈启球陈锦程陈文汉陈洪基陈肇川陈乐宜陈远翔杜伟强杜景仁吴少溥何志强萧国兴张有洪黄张敬瑜苏合成苏福祯杨麟振杨元彬杨洪钧冼国雄林沛然林国兴林国昌周君倩周炳朝金义威胡永杰董光显莫玄炽康宝驹唐楚彦娄瑞馨黄萃群黄德成黄克铨梁家驹梁廷锵蒋尚文赖发强雷础雄简家骢谭德兴薛建平方浩然王凤仪王桂埙马清楠区颖麟邓卓恩邓兆驹邓秉坚朱国熙刘大潜刘伟槟刘淑华庄重庆张宝强张德民李慧贤李宇祥李全德李汉生萧智林萧咏仪何鸿宗何继昌何君柱吴珊仪苏洁儿陈耀庄杨国楚林文彬周慧兰罗慧琦郑慕智范伟廉胡国贤胡定乐袁庆文钟伟雄洪珀姿郭匡义梁锦明唐国通徐伯鸣黄志明黄能蒋瑞福彭耀樟彭泽棠谢鹏元谢灿华廖绮云蔡克刚黎炎锡司徒显亮郭立成翁宗荣黄德华陈华增林永成附件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办第号||日期|||------------------。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11.12•【文号】司公通字[1991]170号•【施行日期】199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共委托香港二十六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
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香港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
但是,随着香港与内地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法律事务越来越多。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香港与内地民事关系和经济贸易发展,团结香港更多的律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扩大委托香港律师的人数。
同时,根据十年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经验,也要逐步改进委托香港律师办证的方式。
经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决定再增加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并改变其原出证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商香港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香港律师界的意见,在原来委托二十五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二十三位律师。
二、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二十五位律师和增加委托的二十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律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续有效。
委托期满,通过考核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三、增加委托人数后,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按我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除了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用的有关证明外,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如公司资信情况证明;公司章程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纳税情况证明;银行担保证明以及香港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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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出具的并加盖中国司法部转递专
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律师(也称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公司律师公证,又称律师见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
海外公司或外国人士如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公司、购买物业、或需要到政府注册登记的商品时,需要出具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公证文件;由香港律师(既中国委托公证人及国际公证人身份)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公司注册资料公证(M&A,CI,BR,NC1及董事会议记录)
香港无限公司资料公证(BR,东主委任书)
香港公司董事股权转让公证(CI,BR, D2A,D4,股权转股交易书及董事会议记录)
香港身份证/回乡证公(身份证)
香港公司委派国内律师公证(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律师事务所进行翻译)证明书《中外文译本相符证明》
必须提供需公证资料原件和公司拥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提供公证用途、公证使用地点,签署《公司公证协议书》。
根据公证文件内容不同而定价,办理前一次性付清公证费用。
办理相关手续,由签署《公证协议书》,约5到7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手续。
来源于/html/gzrzxgzl/6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