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三篇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三篇篇一:海尔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海尔电商案例分析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背景2004 年开始,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国际资本针对中国的电子商务服务也开始大力的投资,国际资本开始向中国涌动,而随着中国的电子商务商务行业获得国际资本的认可和支持,中国电子商务产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同时中国企业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快,无疑给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进一步的成熟,这也为中国电子商务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海尔的电子商务模式也风生水起。
2003 年以来,海尔资本频频介入电子商务领域, 2005 年以来更是几十亿美元进入阿里巴巴布局的淘宝、易趣,腾讯进军电子商务,亚马逊购买卓越等,这一切都反映了一个事实,中国的电子商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变化和方向,基于BtoB/BtoC/CtoC 的模式分界开始消融,新的电子商务更加开放、融合,在这样的互联网大背景下,企业电子商务和企业网络营销的完美结合将会是中国商业互联网下一阶段的主要方向。
2、海尔集团简介海尔集团创立于 1984 年,创业 26 年来,坚持创业和创新精神创世界名牌,已经从一家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发展成为全球拥有 7 万多名员工、 2010 年营业额 1357 亿元的全球化集团公司。
海尔已跃升为全球白色家电第一品牌,并被美国《新闻周刊》( Newsweek )网站评为全球十大创新公司。
创立于 1984 年崛起于改革大潮之中的海尔集团,是在引进德国利勃海尔电冰箱生产技术成立的青岛电冰箱总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名牌战略”思想的引领下,海尔经过十八年的艰苦奋斗和卓越创新,从一个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发展壮大成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美誉的跨国企业。
海尔秉承锐意进取的海尔文化,不拘泥于现有的家电行业的产品与服务形式,在工作中不断求新求变,积极拓展业务新领域,开辟现代生活解决方案的新思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引领现代生活方式的新潮流,以创新独到的方式全面优化生活和环境质量。
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电商平台上的某品牌商家推出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
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详细介绍了该食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等信息,并配有大量用户好评截图。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消费者发现该食品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遂向电商平台投诉。
电商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三、案例分析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在本案中,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宣传该食品具有减肥功效,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减肥功效。
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因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电商平台作为商品销售的平台,有义务对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表明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
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使用该食品而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电子商务安全的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安全的案例分析电子商务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巨大影响使一系列相关领域的研究成为全球热点。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已逐步放慢了脚步,其中安全问题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电子商务安全的案例,一起来看看吧!电子商务安全的案例篇12012年1月,亚马逊旗下美国电子商务网站Zappos遭到黑客网络攻击,2400万用户的电子邮件和密码等信息被窃取。
同年7月,雅虎、Linkedin和安卓论坛累计超过800万用户信息泄密,而且让人堪忧的是,部分网站的密码和用户名称是以未加密的方式储存在纯文字档案内,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使用这些信息。
电子商务安全的案例篇21999年11月该网站运行于Windows NT 4.0上,web server为IIS4.0,补丁号为Service Pack5。
该网站管理员在11月的某一天发现其web网站上的用户资料和电子配件数据库被入侵者完全删除!严重之处更在于该数据库没有备份,网站运行半年来积累的用户和资料全部丢失。
系统管理员反复检查原因,通过web日志发现破坏者的调用web程序记录,确定了当时用户的IP是202.103.xxx.xxx(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里隐藏了后两位),而这个IP来自于某地一个ISP的一台代理服务器。
这个202.103.xxx.xx的服务器安装了Wingate的代理软件。
破坏者浏览电子公司的网站是用该代理访问的。
这件事情给电子公司带来的损失是很严重的,丢失了半年的工作成果。
入侵者同时给202.103.xxx。
xxx带来了麻烦,电子公司报了案,协查通报到了202.103.xxx。
xxx这个ISP所在地的公安局。
该代理服务器的系统管理员是本站一位技术人员F的朋友。
F通过对受害者的服务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了原因。
首先,其端口1433为开放,SQL数据库服务器允许远程管理访问;其次,其IIS服务器存在ASP的bug,允许任何用户查看ASP源代码,数据库管理员帐号sa和密码以明文的形式存在于ASP 文件中。
电子商务安全案例及其分析

电子商务安全案例及其分析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过去几年里获得了迅猛的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电子商务安全的关注和担忧。
在电子商务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介绍几个关于电子商务安全的实际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一:Yahoo数据泄露事件2013年,Yahoo宣布遭受了一次规模空前的数据泄露,影响了约3亿用户账户。
这次事件揭示了电子商务公司在保护用户数据方面的严重不足。
黑客通过攻击Yahoo的电子邮件服务器成功窃取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用户名、密码、安全问题及其答案等。
这个案例反映了电子商务公司在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面临的巨大挑战。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电子商务公司应该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更新和加强安全系统,以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
案例二:阿里巴巴网络诈骗事件阿里巴巴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其中一个突出的案例是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网络诈骗事件。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阿里巴巴的电商平台进行虚假交易,诈骗用户财产。
这个案例突出了电子商务平台存在的安全漏洞,诈骗分子通过冒充正规商家或利用平台的漏洞来进行欺诈活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阿里巴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平台审核制度,增加交易保障措施,提升用户安全意识等。
案例三:亚马逊订单信用卡信息泄露事件亚马逊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之一,也曾遭遇过严重的安全问题。
2018年,亚马逊宣布他们的一部分订单系统遭受了黑客攻击,导致数百万用户的信用卡信息泄露。
这个案例再次凸显了电子商务行业在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方面的挑战。
为了应对此类威胁,亚马逊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护措施,包括增强系统安全性、加密关键信息、实施多因素认证等。
案例分析:通过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几点关于电子商务安全的启示。
首先,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司应该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实施全面的安全策略,包括强化系统安全性、加密用户数据、实施多因素认证等。
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虚假宣传罚款案1.1 案情描述:公司A在其电商平台上发布了一条虚假宣传广告,声称其产品能够治疗某种疾病。
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但并未见效。
消费者因为虚假宣传感到被欺骗,并要求公司A退款并赔偿。
1.2 法律问题:- 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公司A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1.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公司A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裁定公司A退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2.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2.1 案情描述:公司B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一款外观与公司C的产品极为相似的产品,公司C认为公司B侵犯了其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并诉诸法律。
2.2 法律问题:- 公司B的产品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公司C是否可以获得赔偿?2.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公司B的产品构成了对公司C外观设计的侵权,裁定公司B赔偿公司C损失。
3. 案例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3.1 案情描述:用户D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侵犯了个人隐私的文章,被涉事个人E发现后诉诸法律要求删除该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失。
3.2 法律问题:- 用户D是否应承担网络侵权责任?- 涉事个人E能否获得赔偿?3.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用户D的行为构成了网络侵权责任,并判决用户D删除文章并赔偿涉事个人E精神损失。
4. 案例四:电商平台售假罚款案4.1 案情描述:电商平台F上有商家G销售了一批假冒名牌产品,被知名品牌H发现后向平台F投诉,要求平台F关闭商家G店铺并赔偿损失。
4.2 法律问题:- 电商平台F是否应承担售假责任?- 知名品牌H能否获得赔偿?4.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电商平台F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被判处罚款并赔偿知名品牌H损失。
5. 案例五: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案5.1 案情描述:公司I在其电商平台上发生了一起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事件,涉及大量用户的隐私泄露给第三方,引起用户J的关注,并要求公司I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案例分析1. 引言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种创新模式不断涌现。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成功的电子商务创新案例,探讨其模式创新的原因和对市场的影响。
2. 案例一:拼多多拼多多以社交电商模式创新为核心,通过用户之间的社交关系帮助商家销售产品。
拼多多采用团购和砍价等方式,激发用户的分享购买欲望,实现商品的低价销售。
这种模式创新在短时间内迅速获得用户数量和交易额的快速增长,成为电商领域的新势力。
3. 创新原因与影响拼多多的社交电商模式创新符合了用户对于更实惠的购物需求和社交化购物体验的追求。
通过破除传统电商平台中高昂的广告费用和低效的销售环节,拼多多实现了商品价格的低价销售,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优惠的购物体验。
同时,拼多多的模式创新也对传统电商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迫使其他电商企业加强自身创新和转型。
4. 案例二:滴滴出行滴滴出行以共享经济和移动互联网为核心,改变了传统出行方式。
滴滴打车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应用,将乘客和司机实现了高效的匹配,提供便捷的出行体验。
滴滴还推出了多种出行服务,如快车、专车、顺风车,满足了不同用户的需求。
5. 创新原因与影响滴滴出行的创新模式在解决了用户出行难题的同时也提供了就业机会。
通过共享经济模式,滴滴打车利用了闲置资源,提高了社会资源利用率。
同时,滴滴的模式创新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冲击,改变了出行方式,同时也引发了相关的法规和监管问题。
6. 案例三:京东无界零售京东无界零售旨在打造一个无边界的消费者购物体验,通过无人零售店、智能驿站等创新模式,将商品送达到用户身边。
京东无界零售通过技术创新和物流升级,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购物体验。
7. 创新原因与影响京东无界零售模式创新提升了用户购物的便利性和体验感,使用户无需到实体店铺即可购买到各种商品,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物流成本。
同时,无界零售也加速了线上线下融合的趋势,推动了传统零售行业的转型。
8. 案例四:小米生态链模式小米生态链模式以打造一体化的产品生态链系统为核心,实现了产品全链条的自主研发和生产。
电商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商”)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分析电商领域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电商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发现另一电商平台(以下简称“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且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A平台认为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B平台是否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2. B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 若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法院认为,A平台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
2.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关于法律责任法院判决B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A平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本案中,B平台未经A平台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A平台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B平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总结6篇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总结6篇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总结 (1) 熟悉要销售的产品,基本的业务流程。
我的工作是从公司产品目录及产品价格开始的,当我拿到目录时,我认认真真地看了起来,当然最重要的是要熟悉产品的英文描述。
这个过程不可少,虽然不要求一次全部记住。
我整个地看了一遍,就开始上些 B2B 网站注册发布公司及产品信息了,边看产品目录边发布,慢慢就熟悉了。
现在看到一个产品,我基本能说出它的英文名字甚至产品型号了。
基本的业务流程就得从找客户开始。
寻找客户是一门颇深的学问,要下一番苦功夫才行,运气好的另当别论。
当然要回答客户的问题,给客户报价等应该要具备一些基本的国际贸易知识。
我上个学期学的国际贸易实务让我对国际贸易方面的术语并不陌生。
目前为止,虽然自我感觉有些客户稍有眉目,但是稍一不慎就前功尽弃。
只有找到了客户,下了订单,签订了合同,才有后面一系列制单结汇等流程。
由于本人才疏学浅,目前尚属初级阶段――找客户阶段。
报关员开始工作都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
起初,我只是在前人注册的一些电子商务网站更新发布产品信息,慢慢地在网站的链接发现了其他更多商务网站,自己注册会员,发布信息。
(这些实在无需指点,一看就懂。
)注册网站发布信息,我想大概是所有新人业务的起步吧。
慢慢地注册网站多了,也会鉴别哪些网站的实效性大,尤其对我们靠完全免费获取买家信息的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以后就会针对性地经常管理某些网站。
判断网站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就看能否得到询盘了。
以下是我两个月来收到询盘的网站: ecplaza; ec21; made-in-china, fuzing, tradekey,ecvv, greatfair, importers.因为我们做免费的,查询买家信息时看不到联系信息,对普通会员来说可以网上直接询盘的算不错的了,可是效果很差。
所以,通过多种渠道查找买家信息是我从始至终都在研究的问题。
在买家市场条件下,供应商主动寻找买家才能获得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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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向地下钱庄贷款未见分文 1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安徽芜湖人莫楠(化名)在与一位自称“李经理”的人联系无担保贷款的过 程中,对方要求办理一张建行存折。特别强调不要存钱进去,只是核实一下真实 姓名,再找银行的熟人查一查没有不良贷款即可高息放款。2007年4月19日,莫 楠办理了一张账号尾号为8893的建行1元钱存折,并按对方将此1元钱存折的账号 、密码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提供给了“李经理”。过了几天,莫楠联系借款事宜 时,地下钱庄的人讲钱可以贷,但除了提供姓名等供核实之外,且要有一定的存 款保证。想一想,贷款30万、40万元需要存入10万元来证明日后的还款能力也并 非不合情理。于是,莫楠按照地下钱庄的要求又在建行另一储蓄网点开立了一张 存折(一折一卡),并在存折上存了10万元钱,同时办理了尾号为7836的龙卡(储 蓄卡)一张。当日,该龙卡向建行申请办理了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功能,莫楠又亲 自在建行柜台签订了书面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相关交易密码也由莫楠 自行设定。存折、龙卡均在自己手中,10万元钱的密码也只有自己知晓,莫楠没 有什么不放心的。但一想到自己曾将另一张1元钱存折的密码及个人身份信息给 了地下钱庄的人,刚才又办理了自己并不怎么熟悉的“网上银行”事务,莫楠还 是有些不放心。当日中午,莫楠在建行网上银行系统上查询时发现其龙卡中仅仅 剩余74元,该尾号为7836的龙卡上刚存进的10万元钱不翼而飞! 经查,2007年4月24日当日上午11时许,该款99900元被人转账提走!款项被 转到建行深圳市分行某账户,收款人为向俊龙。同时,建行还扣取了转账手续费 35元。
在线不正当交易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 题
中广金桥文化公司在起诉中称,其是 2010年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的 承办方,并已成功举办16届相关赛事。 中广金桥文化公司称,易庭东方文化公 司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和授权下,在其 注册的网站上擅自使用“世界旅游小姐 年度总决赛”这个名称组织招商并进行 比赛。易庭东方文化公司的行为使公众 误认该公司所组织的赛事是原告的行为 ,亦使其赞助机构、推广合作伙伴以及 大赛参赛者均误认被告组织的赛事是原 告的行为。同时,易庭东方文化公司在 其网站上恶意诋毁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 。为此,原告组织的2011年“世界旅游 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的推广活动遇到 了极大的困难。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团队名称:TOP—1 团队成员:陈佳利、阙梦颖、郑宇 魏思成、吴宇可
1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2 3
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签名与认证问题
4
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5 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6
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7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原告:刘京胜,男,44岁,山东省胶南县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西班牙语 部翻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 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公司 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京胜因 与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发生 侵犯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 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1995年出版的 译著《唐吉诃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该行为侵害了 原告享有的翻译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网上刊登 上述作品;2、在搜狐网站的显要位置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3、赔 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辩称:本公司所属的搜狐网站从未将原告的作品 在网上登载。网上确有原告作品的三个版式,经过不同的访问路径发现, 在www.yifan..net.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等 网站都登载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系。法律并未规定 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 法驳回其请求。
电子商 5月22日上午,某论坛上一名网友发了题为 《偷拍公交见闻》的帖子,并上传了4张未 经任何处理的照片。图片的内容是一名孕 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3个座 位上坐着3名男子,这3名男子不是低头, 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 孕妇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这一幕,照片 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该网友(也就 这名孕妇)没有做更多评论,只是在照片最 后写了一句:“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这个帖 子发出后,一时间成了论坛最热的帖子。 网上言论一方面谴责乘客冷漠,另一方面
案例
电子签名与认证问题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 ,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 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 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 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 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 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 ,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 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 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 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 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 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 ,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 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 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 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 ,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 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 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 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 码。
电子合同问题
2007年6月1日北京时间9点,甲公司通过电子 邮件向纽约CATHY(乙)公司发出要约,出 售400吨咖啡豆,1800$/吨。 特别注明有效期为7天。纽约时间6月1日上午 CATHY公司发现该要约,并派员了解同类咖 啡豆的市场价格。 6月7日,乙公司指示汤姆发出接受通知,因在 出差途中,汤姆于纽约时间当天晚上8时许发 出承诺通知,并表示已经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 甲公司发现该邮件的时间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 午11时许,计算机显示的接收时间是北京时间 6月8日上午8时22分。 此时,甲公司发现该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开始 上涨,遂将该批咖啡豆价格提高到2000$/吨 并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拒绝接受。随后,甲公 司将该批咖啡豆以2300$/吨的价格买给了美 国的丙公司。 乙公司于是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乙公司:CATHY 甲公司:RAINBOW COFFEE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 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 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 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 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 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 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 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 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 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 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 使用。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 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 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 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 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 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 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 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此外,易庭 东方公司在对外宣传中所使用的赛事名称为“39届 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或“39届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 军总决赛”,该名称与中广金桥公司使用的赛事全 称存在区别。在已经认定易庭东方公司的涉案宣传 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单因易 庭东方公司的上述行为也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 认。综上,此案被告没有构成了仿冒知名服务特有 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中广金桥 公司的此项诉讼主张。
谴责孕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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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孕妇让座事件一名当事人因为被曝光, 因此被单位解除合同(正在试用期),据说当事人 在整理资料,直接找孕妇单位讨个公道,并且已 经找到其单位要求赔偿。有律师认为,“在这件 事中,孕妇并非将别人的照片作善意地使用,也 没有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就将照片公布,肯定是 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就算是小偷,你也无 权随便在网上贴照片来谴责’。这位孕妇此举更 多的是对当事人精神权利的损害,是对个人隐私 的侵犯。” 1、网络传播使隐私权更易受侵犯 1.网络信息跨空间传播的高速化 2.网络信息传播的交互性 3.网络信息传播的匿名性 2、以网络为载体的侵权 3、以网络为工具的侵权 网络媒体中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 进而尽快制定隐私权法,既加强对隐私权的传统法 律保护,也重视对信息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调整, 建立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 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五 条第(八)项的规定,搜狐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这种行为承担侵权的法律 责任。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判决一、被告搜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书面向原告刘京胜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案 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北京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内 容,所需费用由搜狐公司负担;二、被告搜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 内,赔偿原告刘克胜3000元。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搜狐公司负担 2000元,原告刘京胜负担151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