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
整容失败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因对自身面部形态不满意,2019年5月,张某在某市美容医院进行了面部整形手术。
手术前,张某与美容医院签订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约定由美容医院为其提供面部整形服务,并明确手术风险及术后注意事项。
手术于2019年6月进行,术后张某出现面部肿胀、疼痛等症状。
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张某的面部形态并未得到改善,反而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面部不对称、皮肤松弛等。
张某对此十分不满,认为美容医院的手术存在问题,遂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美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张某的损害程度如何?3. 美容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鉴定阶段张某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对美容医院的手术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具体表现为:(1)术前评估不准确,未充分了解张某的皮肤、肌肉等基本情况;(2)手术操作不规范,导致面部形态不对称、皮肤松弛等问题;(3)术后护理不当,未及时给予张某必要的护理措施。
2. 审理阶段在审理过程中,张某与美容医院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庭审,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及辩论。
张某认为,美容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了她的面部损害,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美容医院则认为,手术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且张某在术前已充分了解手术风险,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张某面部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鉴于张某在术前已充分了解手术风险,且术后恢复期间未按照医院要求进行护理,故酌情减轻美容医院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鉴定意见及庭审情况,法院判决美容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关键在于确定美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张某的损害程度。
整容机构的法律裁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审美观念的变化,整容手术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时尚。
然而,由于整容行业门槛较低,市场上出现了不少无资质、无经验的整容机构,导致消费者在追求美丽的过程中遭遇了诸多纠纷。
本文将以某美容医院侵权纠纷案为例,对整容机构的法律裁判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28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某美容医院。
张某于2019年5月在某美容医院进行了隆胸手术。
术后,张某发现胸部出现硬块、疼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发现张某的隆胸假体发生了移位。
张某认为某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受到损害,遂将某美容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三、法院审理1. 被告某美容医院辩称,张某的隆胸手术由具有资质的医师进行,手术过程符合规范。
张某术后出现硬块、疼痛等症状,是由于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期内的正常现象。
某美容医院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某美容医院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医院具有从事医疗美容业务的资质;(2)张某与某美容医院签订的手术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3)张某术后检查报告,证明其隆胸假体发生了移位。
3. 法院审理认为:(1)某美容医院具有从事医疗美容业务的资质,张某与某美容医院签订的手术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某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应当对张某的身体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但某美容医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告知义务和采取预防措施,存在一定过错;(3)张某术后出现硬块、疼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发现隆胸假体发生了移位。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美容医院对张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整容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3年5月,张女士因对自己的外貌不满意,决定通过整形手术改善面部轮廓。
经过多方考察,她选择了一家知名整形美容医院,并与该医院签订了《整形美容服务协议》。
协议中明确约定,医院将为张女士提供面部轮廓整形手术,手术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
同时,协议还约定了手术风险、术后护理、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2023年6月,张女士按照约定接受了面部轮廓整形手术。
然而,术后不久,张女士发现自己的面部出现了明显的疤痕,且面部轮廓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经过多次协商,张女士与医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女士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是否构成违约?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张女士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女士与医院签订的《整形美容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手术效果。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能达到约定效果,导致张女士面部出现疤痕,显然构成违约。
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医院未能达到约定的手术效果,导致张女士面部出现疤痕,给张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张女士的损失如何计算张女士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损失:包括手术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张女士的经济损失可按以下标准计算:- 手术费用:10万元- 后续治疗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误工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张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可根据以下标准计算:- 依据医院违约程度、张女士的痛苦程度等因素确定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美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美容院,法定代表人:张某。
案由:虚假宣传纠纷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李某在某市美容院办理了一张美容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在办理美容卡的过程中,美容院工作人员向李某宣传,该美容院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能够帮助顾客解决各种皮肤问题,包括美白、抗皱、祛斑等。
在李某办理美容卡后,美容院为其安排了美容师进行服务。
然而,在使用美容院服务的过程中,李某发现美容院宣传的设备和技术并不如宣传中所说的那么先进,而且美容师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
例如,在李某进行祛斑服务时,美容师告诉她祛斑效果非常明显,只需要进行几次治疗即可达到理想效果。
然而,经过几次治疗后,李某的皮肤状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过敏现象。
李某认为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退还美容卡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美容卡办理记录,证明其与美容院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2. 美容院宣传资料,证明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3. 医疗诊断证明,证明李某在美容院服务过程中出现过敏现象。
被告某市美容院辩称:1. 美容院宣传内容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李某的过敏现象与美容院服务无关,是由于李某个人体质原因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1. 美容院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了其设备和技术水平,误导消费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李某在美容院服务过程中出现过敏现象,与美容院服务存在一定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市美容院退还原告李某美容卡费用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某市美容院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美容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虚假宣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 虚假宣传:美容院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了其设备和技术水平,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美容美体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日益提高,美容美体行业应运而生。
然而,美容美体行业也伴随着诸多法律纠纷,其中不乏因服务质量、合同条款、医疗事故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美容美体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李女士因面部肌肤问题,来到一家美容院进行皮肤护理。
经过咨询,李女士选择了该美容院的一款高端皮肤护理套餐,共计2万元。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李女士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便匆匆签订了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开始接受皮肤护理服务。
然而,在护理过程中,李女士的肌肤状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过敏症状。
李女士多次向美容院提出投诉,要求退款或提供相应的补救措施。
美容院则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李女士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要求美容院退还2万元护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李女士与美容院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然而,美容院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李女士未能充分了解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美容院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李女士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2. 服务质量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美容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导致李女士的肌肤状况未得到改善,甚至出现了过敏症状。
因此,美容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美容法律案件范本(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美容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地址:某市XX路XX号。
案由:医疗美容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张女士因面部皮肤松弛、皱纹较多,决定进行医疗美容手术,以达到改善面部年轻化的效果。
经过咨询,张女士选择了被告某美容医院,并与该医院签订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1. 美容医院为张女士提供面部除皱手术;2. 手术时间为2019年6月1日;3. 手术费用为人民币30,000元;4. 美容医院保证手术效果,如手术效果不满意,美容医院应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5.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9年6月1日,张女士按照约定在被告美容医院接受了面部除皱手术。
然而,术后张女士发现手术效果并不理想,面部皮肤松弛和皱纹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张女士多次与美容医院协商,要求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损失,但美容医院以手术效果受个人体质影响为由拒绝赔偿。
张女士认为,被告美容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且存在违约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被告美容医院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义务;2. 被告美容医院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被告美容医院是否应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张女士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美容医院与张女士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 被告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手术效果,构成违约;3. 被告美容医院应退还张女士手术费用人民币30,000元,并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美容医院退还张女士手术费用人民币30,000元;2. 被告某美容医院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3.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某美容医院承担。
五、案件启示1. 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充分了解医疗机构和医生的专业水平,避免盲目追求低价或效果;2. 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消费者权益;3. 医疗美容合同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避免日后纠纷;4. 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如发现手术效果不满意,应及时与医疗机构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维权。
医疗美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美容行业迅速崛起。
然而,随之而来的医疗美容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美容针”事件为例,旨在分析医疗美容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因工作繁忙,长期熬夜,导致皮肤暗沉、松弛。
为了改善肌肤状况,甲于2019年10月到某医疗美容机构(以下简称“乙”)进行咨询。
乙医生建议甲注射美容针,并承诺效果显著。
在乙医生的推荐下,甲于10月15日支付了3万元人民币,接受了乙医生为其注射美容针的手术。
然而,在注射后不久,甲发现皮肤出现红肿、瘙痒等症状。
经过多方治疗,症状仍未得到缓解。
甲遂于11月5日将乙医生及乙医生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手术费用、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万元人民币。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委托律师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病历、照片、治疗记录等。
乙医生及乙医生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则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认为甲的症状并非由美容针引起,且乙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2. 庭审辩论庭审中,甲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乙医生及乙医生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过错。
乙医生在未对甲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下,仅凭外观判断,就建议甲注射美容针,导致甲遭受了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2)乙医生及乙医生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
在手术前,乙医生未告知甲注射美容针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手术。
(3)乙医生及乙医生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违约行为。
乙医生承诺注射美容针后效果显著,但甲的皮肤状况并未得到改善。
乙律师则认为:(1)甲的症状并非由美容针引起,而是由其自身因素导致的。
(2)乙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甲在接受手术前已经充分了解手术风险。
(3)乙医生及乙医生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甲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乙医生在未对甲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下,仅凭外观判断,就建议甲注射美容针,存在过错。
美容店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美容店,自开业以来,一直以提供高品质的美容服务为主打,吸引了大量顾客。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美容店却因一系列法律纠纷而陷入困境。
本文将以该美容店为例,探讨美容店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描述1. 顾客投诉美容服务纠纷某日,顾客李某在美容店接受面部护理服务。
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师操作失误,导致李某面部皮肤过敏。
李某认为美容店未提供安全保障,要求美容店承担相应责任。
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 美容产品质量问题某顾客在美容店购买了一款祛斑产品,使用后皮肤出现红肿、瘙痒等症状。
经核实,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顾客要求美容店退货并赔偿损失,但美容店以产品已开封为由拒绝退货。
3. 美容师资质问题美容店聘请了一位没有美容师资格证书的美容师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该美容师因操作不当导致顾客面部受损。
顾客要求美容店承担相应责任,但美容店以美容师为个人原因为由拒绝赔偿。
4. 劳动合同纠纷美容店与一位美容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容店以业绩不佳为由,单方面降低该美容师的工资至3000元。
美容师认为美容店违反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美容服务纠纷美容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确保顾客的安全和满意度。
针对本案中顾客面部过敏的情况,美容店应承担相应责任,如赔偿顾客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2. 美容产品质量问题美容店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质量。
针对本案中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美容店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退还顾客购买款项,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美容师资质问题美容店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美容师资质的规定,不得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美容师。
针对本案中美容师资质问题,美容店应承担相应责任,如赔偿顾客损失、承担美容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4. 劳动合同纠纷美容店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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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ZHZHDY1、广州市民黎小姐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7月12日,在天河区中山大道某塑身美颜连锁店,请她免费体验丰胸效果。
店员称可以使黎小姐“两乳房两边大小一样对称,丰满挺拔,胸型完美”,且能“让胸部第二次发育,达到穿文胸D杯的效果”。
黎小姐花几千块办了一张“疏通卡”。
之后两个月的时间里,她在店员的推销下又办理了多张护理卡。
在做了70次护理之后,黎小姐已经花费194550元,但自己两乳房仍下垂如旧,根本毫无效果。
在协商退款无果后,黎小姐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94550元,并承担公证费用2000元和诉讼费。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提供了服务,从表面看,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以各自的行为履行完毕。
但是提供服务的效果,各自说法不一。
但是基于一般社会合理性推断,只接受一般的胸部健康护理,不可能70次服务,就支付高达194550元的款项。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产品、仪器等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以及美胸效果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达成合同,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原告已经接受了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法院酌情参照现实生活中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行业较高的收费标准,即每次5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350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159550元。
至于黎小姐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所产生的,且黎小姐由于轻信被告,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公证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此案经广州市中院调解结案。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结合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目前“丰胸”等美体美容是被投诉多的服务项目。
许多商家既不公开收费标准,也无收费合同说明,甚至不开具发票。
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找到证据,并勇于维权。
2、2010年5月陈小姐在朋友的陪伴下到广西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所,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
该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当场答复“请她放心”。
术后半年,陈小姐的脸部虽然逐渐消肿,但最终的效果却让她感到失望。
身边的朋友也都评价说:左眼大、右眼小;鼻梁不仅没高,还比手术前矮了,双眼下面的皱纹也没除掉……陈小姐一纸诉状,将这家美容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告上了法庭。
陈小姐认为,美容诊所为她实施的各项手术都是失败的,不仅没达到承诺的手术效果,反而在她的面部、鼻部造成了多处终生无法修复的容貌损伤。
对此,赵某却认为,陈小姐现在的容貌跟她手术前的照片相比,漂亮了很多。
经法院查明,为陈小姐做手术的那名男医生并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作为美容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却仍指派他为陈小姐进行手术,主观上有过错,应退还陈小姐的手术费。
对于陈小姐提出的容貌损伤费赔偿请求,判决指出,由于个人体质、手术部位的不同,术后有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效果,而且个人的审美观点也有不同,陈小姐认为因手术效果不佳导致她容貌受损,但并没有权威的鉴定机构对此作出相关的医学鉴定予以证实。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了陈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三针用去一万八,十级伤残脸留疤胡女士前往某美容医院做鼻唇沟整形术。
接待人员向胡女士推荐使用“欧特莱伊维兰”填充物,并保证说不会有任何副作用,不会留任何疤痕,一针6千元。
胡女士最终打了三针,花了万元的费用。
注射后,胡女士出现出血、红肿等不适症状。
半月后,胡女士的症状并未消失,还留下了疤痕。
协商未果后,胡女士将美容医院诉至法院。
经司法鉴定,胡女士面部损伤与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该美容医院未举证证明,其治疗行为与胡女士出现的面部红肿、局部结节等症状无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其治疗行为没有过错。
据此,法院判令美容医院退还胡女士手术费用万元及残疾赔偿金万余元。
此外,由于此次整形术,给胡女士精神上造成痛苦,且面部留有疤痕,故对胡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1万元。
4、一名姓吴的女士到晋宁县晋城镇某美容院做美容,在该店接受了面部护理。
但是,在接受美容院所做的面部护理后,面部产生刺痛发痒并出现红点的情况。
吴女士便找到经营者要求其终止服务并退还订卡时所交的费用,另外补偿一定的后期治疗费,但商家认为吴女士所说的与事实不符不同意赔偿及补偿。
吴女士多次与该商家协商一直未达成共识。
于是打电话给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晋宁县消协晋城分会接到分派的投诉后,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处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调查了解后,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美容协会出来帮忙,最终,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订卡费250元,补偿后期治疗费100元,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服务协议终止。
此次投诉成功解决。
5、巴女士到天津欧菲整形美容医院预约罗教授咨询丰胸问题,当时接待的是咨询师王医生。
因为罗盛康教授正在做手术。
王医生在丰胸方面给我详细介绍了美国的那其利产品和美国曼托公司出品的高端光面琴面假体产品。
在谈到价格的时候,王医生去问她的主管主任张某是否可以商量有没有货张主任肯定地说,有货,没问题。
在下午3点钟左右,张主任带我去见丰胸专家罗盛康教授,向他咨询有关丰胸情况,他给我量了尺寸,问我做什么品牌的假体,我说想做美国那其利的产品(约5万多元)和美国曼托公司出品的高端琴面假体(8万多元)。
这时张主任说那其利产品没有275ml型号,只有曼托公司出品的光面琴面假体有该型号275ml。
这时罗教授也劝说这是世界顶级产品,非常好,建议我做曼托公司生产的光面琴面假体。
最后我接受了罗教授的建议。
下楼后张主任又一次去医院库房核实是否有这种275ml型号的假体,确认无误后,张主任催促我赶紧去交费,说罗教授马上给我做。
我当时只是咨询来的,没带这么多钱。
张主任让我马上回家去拿,说不然教授就走了。
”巴女士称自己还在犹豫时,医院的张主任就百般催促,还派医生接送她回家拿钱。
巴女士说:“当天王医生开车带我去我家拿卡,并立刻返回医院交了钱,共计81000元。
这时开始给我抽血化验,然后上楼,罗教授给我设计量尺寸,最后进了手术室开始手术。
我躺在手术室的床上,在给我进行麻醉之前,我问麻醉师在给我装假体之前是不是必须确认签字,才能进行手术。
麻醉师说,对。
一会儿让你看看,然后签字。
结果等了一会儿,没有人让我签字确认。
第二次我又对麻醉师说要求确认假体拿过来让我看。
这时一位护士才把假体拿过来让我看,说这就是要做的假体‘妙桃’。
这时我看了一眼盒子,上面印了一个粉白色的桃子,我说你们可看好了。
这时他们让罗教授看,罗教授看了以后说这个假体是毛面的。
我当时就急了,我定的是光面琴面假体,毛面的5万多比较便宜。
瞬间他们赚了3万然后他们全体医生都劝我做这个毛面的假体,说这个假体虽然不是光面的,但各有优缺点,你还是做了吧。
我当时都蒙了。
有这么骗人的吗明明确定好的假体到手术台后却给变了。
我如果不及时发现就做进体内了,太可恨了,这分明是欺骗行为,这时他们还在劝我做,最后罗教授问我做还是不做我说这个假体不是我定的那个,我不做了。
这样手术解除了。
”“我出了手术室见到了张主任,我问她是怎么弄的,她说她不知道是怎么弄错的,其实仓库里根本就没有这个产品,她拿别的产品顶替骗顾客,这个毛面假体是张主任亲自拿到手术室的,她能不知道吗在做手术之前两次去核实假体有没有,她都确认无误,说有。
结果张主任告诉我现在没有这种型号的假体,说回来给我调一个来再给我做,她直接给约了罗教授做手术的时间。
当时我肺都气炸了,什么话没说就走了。
当时已是晚上7点多钟。
转天一早,我就去欧菲医院找了我的咨询师王医生,王医生直给我道歉,还在发票上签字‘手术未做’。
这时我要求见他们院长,反映一下真实情况,要求退款,赔偿损失。
王医生说,院长回老家过年去了,不在。
她又让院长助理于小姐与我联系,我向她说明情况,她劝我继续在他们医院做手术,说给我补偿,我没有同意。
”天津市欧菲美容整形医院承认是“拿错了”。
接待她时医院极力推荐高价产品,做手术时又企图用低价产品为整形者安装,使用“李代桃僵”情况时有发生,成为隆胸手术或者整个整形美容的潜规则,怎么办以次充好时间长了会不会出事故如果都这样干还让消费者怎么有信任感?法院认为审理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难题:一是整形美容纠纷的性质问题。
整形美容纠纷往往涉及合同,导致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二诉竞合,容易造成当事人在诉讼中角度模糊、混乱。
二是整形美容纠纷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是否适用损害双倍赔偿的规定。
三是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发生分歧时,是否需要选择特别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是没有资质的整形美容机构的责任认定问题。
五是整形美容受损,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支持问题。
整形美容者对“美”的关注度及要求都很高,审判实践中,对是否变美的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把握比较困难。
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法院建议:一是加强诉讼引导,对当事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二诉竞合时的诉权予以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理之诉,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过程中的混乱。
二是对整形美容纠纷中出现的新型疑难问题,如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变美的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建议上级法院出台指导性意见,统一标准,对如何操作进行规范。
三是关于整形美容造成损伤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实施美容手术的机构是正式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应按医疗事故处理。
如果是一般美容院,发生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
四是建议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加大对没有资质的整形美容机构的处罚力度,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有资质的整形美容机构正常营业,引导整形美容市场良性运行。
五是建议整形机构和整形者加强沟通和交流。
整形机构完整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做好各阶段影像资料留存。
整形者准确了解整形内容及流程。
一旦发生纠纷,因证据比较齐全而容易解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