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案例2
行政法律行政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在某市某区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拟在此建设一栋住宅楼。
在建设过程中,甲公司未经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了建设设计方案,将原规划的住宅楼改为商业综合体。
规划局在巡查中发现甲公司的违法行为后,于2020年2月对甲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甲公司在某市某区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楼。
2. 2019年7月,甲公司向规划局提交了建设住宅楼的设计方案,并取得了规划局的批准。
3. 2020年1月,甲公司未经规划局批准,擅自将建设住宅楼的设计方案改为商业综合体。
4. 2020年2月,规划局在巡查中发现甲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
5. 2020年3月,甲公司仍未停止施工,规划局决定对甲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建设?2. 规划局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设计方案。
”甲公司在未经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建设设计方案,将住宅楼改为商业综合体,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建设。
2. 规划局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甲公司其违法行为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甲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因此,规划局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甲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建设设计方案,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案例分析2

参考答案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88条规定: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 条规定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 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 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 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 理。”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 根据《行政诉讼法》 39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年2月8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造纸 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 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5月8日之前就此具体行 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此期 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 个月期满后, 间,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3个月期满后, 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 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 诉讼法解释》 88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诉讼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环保局申请执行的期限 1996年 日前。在此前申请的, 为1996年8月8日前。在此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理,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 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 11条规定 条规定: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公民、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提起的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五)申请 (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据此规定,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据此规定,在本案中,李 据此规定 在本案中, 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 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 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而环保局虽然给予造纸厂以行 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三在自家院落内私自搭建了一个小型养殖场,用于养殖家禽。
该养殖场距离附近居民区较近,产生了一定的噪音和异味,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2019年6月,附近居民向某市环保局举报了张三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经过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三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张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擅自搭建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决定对张三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7月,某市环保局向张三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张三在收到告知书后,表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并要求进行听证。
某市环保局在收到张三的听证申请后,决定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张三陈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自己的养殖规模较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请求环保局从轻处罚。
同时,张三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养殖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的环保措施。
某市环保局在听证结束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虽然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其养殖规模较小,且已采取了一定的环保措施。
综合考虑张三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悔过态度,某市环保局决定对张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张三立即停止违法养殖行为;2. 对张三处2000元罚款。
三、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
张三擅自搭建养殖场,排放污染物,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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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案例行政给付类【案情】林某是伤残复员军人,于1951年退伍回乡,享受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的伤残抚恤金,并持有某市民政局发给的优抚(救济)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证,发证时间是1998年7月1日,伤残抚恤金额每月110元。
为方便林某领取,该款由某市民政局每月拨给林某所在某乡政府。
1999年3月,某乡政府成立敬老院,林某符合补助条件,于是某乡政府安排其入住。
半月后,因为不适应环境,林某私自离开。
当林某再次去某乡政府领取伤残抚恤金时,被告知因为其已经入住敬老院,政府已经给予其生活上的补助,不再属于发放伤残抚恤对象,所以某市民政局已停发对他的伤残抚恤金。
林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评析】本案涉及行政给付问题行政给付或称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应申请,对面临或者遭到巨大困难或者危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帮助,使其摆脱困境或者危险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民政机关对烈士家属给付抚恤金,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对退役军人的劳动就业安置,公安机关对受到威胁或者面临危险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和求助,还有政府的救灾扶贫行为。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赋予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权益有关的权益,是一种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基本法律特征: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是无偿地用之于民。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除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由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外,给付对象的申请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金。
”。
第39条规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依此可以看出,一是林某依法享有伤残抚恤金,二是伤残抚恤金不能因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者给予优待照顾而取消。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例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关于交警乱罚款的例子哈。
话说有个小镇,镇中心有个小广场,周围都是些小商店啥的。
这个广场啊,平时偶尔会有一些小商贩在路边摆个小摊卖个烤红薯啊、小饰品之类的。
有一天呢,李大爷骑着他那辆破旧的三轮车来广场边上卖自家种的新鲜蔬菜。
他刚把车停好,菜还没摆出来呢,就来了个交警,二话不说就开了张罚单,说李大爷违法停车。
可实际上呢,这个地方并没有明确的禁止停车或者摆摊的标识啊。
李大爷就很委屈地说:“我看这儿也没个牌子说不能停,我就停一会儿卖个菜,咋就违法了呢?”交警就很蛮横地说:“我说违法就是违法,赶紧交钱。
”
你看,这交警的行为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啦。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禁止标识)就认定李大爷违法停车并罚款,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呀。
再给你说个关于城市管理部门的事儿。
有个年轻人小明,他在自己家的小店面门口,在台阶上面放了一个小小的花架,花架上就摆了两三盆花,就是为了让店面看起来有点生机。
结果呢,城市管理部门的人来了,说他这是占道经营,要把花架没收,还得罚款。
小明就很纳闷啊,他说:“这是我自家店面门口的台阶,又没占着行人走路的地方,怎么就是占道经营了呢?”城管人员也不给个合理的解释,就按照他们所谓的规定执行了。
这其实也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例子,他们没有准确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就乱处罚,这可不行啊。
行政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土地征收行动。
该行动涉及全市多个村庄,共计约1000亩土地。
在征收过程中,市国土局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发生了纠纷。
村民李某是其中一个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其承包地面积为5亩。
在征收过程中,市国土局未与李某签订正式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李某认为市国土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市国土局是否有权征收李某的土地?2. 市国土局是否应当与李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3. 市国土局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市政府的征收决定、市国土局的征收文件、李某的承包地证明等。
2. 被告答辩市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答辩,认为其征收行为合法,理由如下:(1)市政府已经作出了征收决定,市国土局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有权组织实施征收。
(2)市国土局在征收过程中已经与李某进行了协商,但李某拒绝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3)市国土局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补偿,李某提出的补偿要求不合理。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市国土局有权征收李某的土地,但应当在征收过程中依法与李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2)市国土局未与李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市国土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对李某的补偿要求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市国土局与李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2. 市国土局按照法律规定对李某进行补偿。
四、案例评析1. 行政法律关系本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即市国土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与村民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市国土局作为征收主体,有权依法征收土地,但应当在征收过程中依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2. 土地征收程序本案中,市国土局在征收过程中未与李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违反了土地征收程序。
行政法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市规划局第三人:某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拟在某市某区开发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某市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听证,也未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直接作出了批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该许可证的批准面积为100亩,其中住宅用地80亩,商业用地20亩。
原告认为,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2. 未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3. 审批面积超出实际用地需求。
原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证,并要求某市规划局重新进行审批。
某市国土资源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认为某市规划局的审批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了公开听证;2.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征求了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3. 某市规划局的审批面积是否超出实际用地需求。
经审理查明:1.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也未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2. 某市规划局的审批面积超出实际用地需求,实际用地面积为70亩;3.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其作出的规划许可证应予撤销。
三、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也未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某市规划局的审批面积超出实际用地需求,其作出的规划许可证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证;2. 某市规划局重新进行审批,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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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案例2
案情2介绍:1990年4月21日,吕X X的公公王X购买了座落于X区环城路24号的一幢二层楼房,并于同年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
1991年5月2日,吕X X与王X之子结婚,此后吕X X与王X之子便在该房屋居住。
1993年9月,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多次要求王X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王X因经济困难未及时交纳办证的有关规费。
吕X X在未经户主王X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交付办证规费216元,并要求将证书上的户主姓名填写为“吕X X”,环城路土地管理所便在登记发证时将该房户主姓名写为吕X X。
同年11月7日X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按照环城路土地管理所的登记手续发给吕X X土地使用证。
1994年9月,吕X X与王X之子离婚。
王X多次要求土地管理部门更正土地使用证。
1996年4月21日,X市X区土地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土地局)对王x与吕X X的土地使用证权属纠纷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认为,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在办理王X的土地登记证工作中,违反了我国《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第32、62条的规定,造成非法登记,以致市土地局错发给吕X X 土地使用证。
为此,1996年7月5日,市土地局委托区土地局代表市土地局行文注销吕X X 所持的土地使用证。
7月20日,区土地局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第15、46条的规定,作出《关于注销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但区土地局却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
吕XX不服区土地局的这一行政决定,向X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吕XX所持土地使用证是非法的,应予注销,因而判决维持被告X区土地局作出的《关于注销吕XX所持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
吕X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以确认自己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
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系由X市土地局所发,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46条及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区土地局是无权注销该土地使用证的。
区土地局虽有市土地局的委托,但区土地局没有以委托人即市土地局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注销吕XX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其行为超越了职权。
一审法院维持区土地局注销决定的原判决,未能查清X区土地局超越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应当撤销c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终审判决:(1)撤销X区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区±地局作出的《关于注销上诉人吕X 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案例2点评:A.事实认定。
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了本案的三个事实:第一,1993年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要求王X换发新土地使用证,王X的儿媳吕X X趁负担换证费的机会,要求将户主姓名填写为自己的名字。
第二,土地管理所未经王X本人同意,在王X房屋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手续中随意填写了吕XX的名字,导致市土地局将土地使用证错发给吕XX。
第三,区土地局本为受市土地局的委托去注销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但在作出注销决定时却是以自已的名义。
B.运用原理和适用法律。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未经王X同意,随意在王X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吕XX的名字,违反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是非法的,应予注销。
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系由市土地局所发,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46条及相关规定,区土地局无权注销该土地使用证。
虽然区土地局得到了上级行政机关即市土地局的委托,但它做出注销决定时是以自己的名义,此行为超越了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区土地局超越职权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了维持区土地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l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该一审法院的原行政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区土地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C.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本案中,上诉人吕X X非法持有土地使用证,本应予以注销,而被上诉人区土地局又超越职权作出注销决定,形成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说,双方都违法。
一审法院在审判中只注重公民吕X X持有土地使用证的非法性,因而判决维持区土地局注销吕X X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而二审法院在审判中只注重行政机关X区土地局行政决定超越其职权的违法性,因而判决撤销区土地局注销吕X X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
上述何种审判体现了《行政诉讼法》关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立法宗旨已经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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