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

合集下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农村税费改革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农村税费改革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农村税费改革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13•【字号】浙委办[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农村税费改革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浙委办[2002]39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关于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有关纪律的若干意见》、《关于乡镇“五项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办法》、《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关于稳定农业税负担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的意见》、《关于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并切实加强使用管理的意见》、《关于村内筹劳管理的办法》、《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等10个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8月13日关于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有关纪律的若干意见为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现就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纪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确保政令畅通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树立全局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
税收优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2.12.31
•【文号】国税发[1992]284号
•【施行日期】199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
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1992年12月31日国税发〔1992〕28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支持党政机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后勤(以下简称“后勤部门”)服务社会化给予营业税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招待所、宾馆除外)和运输业务,从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二年。

二、现有的后勤部门与其隶属单位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后,为其原隶属单位提供上述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所免营业税款必须用于后勤部门的经营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税务机关
应严格监督免税款的使用,对于将免税款挪作他用者,应取消免税优惠,并将挪用的税款追缴入库。

1999年税收政策主要变化一览

1999年税收政策主要变化一览

1999年税收政策主要变化一览1999年,在总体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不断深化税制和征管改革,完善税收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征收堵漏新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挖潜堵漏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和工商部门配合清理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等情况的漏征漏管户,加大了商业增值税的专项检查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发票大检查,对欠税户进行了清理,加强了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在部分地区安装了税控加油机和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等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税务设备,对税收优惠到期的企业恢复征税,对个体共的纳税定额进行了全面核定和调整,全面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大力打击出口骗税并采取措施实施反避税。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全力支持下,由广大纳税人的通力配合,通过全体税务人员的努力,1999年税收已经突破一万亿元,创造了新的纪录。

1999年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拖动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规定。

1、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⑴由1999年7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对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⑵现行规定税率根据不同的投资类别,分为零税率、5%、10%、15%、30%五档。

⑶在征收时应注意:①1999年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照章权额纳税;②按照权责发生制,按照合同约定实现销售收入的,在1997年7月1日前已经收到的销售收入,也不能减半征收。

③由于各种原因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投资额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确定。

2、关于储蓄利息收入所的这个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征收新领域的开辟,意义非常重大,纳税户一举增加了数十倍,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⑴利息税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或新的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一小部分,征收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和外币所得的利息。

⑵税率为20%.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利息金额×税率⑶征收时间从1999年10月1日期,此日期前产生的利息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53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08.30【实施日期】2000.08.3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2000年8月30日)为支持和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浙地税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24号2003年2月14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做好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劳动就业服务(安置)企业有关减免所得税事项,下放由各主管地税局进行审批(包括2002年度应予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第五条:企业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余额,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02年度起停止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精神,省级各部门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等(名单见浙地税发[2001]148号)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已进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可比照执行。

四、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各地在核定征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年终必须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地可积极探索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工作的新路子。

六、从2003年度开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律采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浙地税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

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正文:
---------------------------------------------------------------------------------------------------------------------------------------------------- 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要求,对2013年12月31日前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有效
2:全文废止
3:部分条款废止——结束——。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军队事业单位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所﹝2000﹞81号
【发文日期】2000-06-27
【实施时间】2000-06-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军队、武警所属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在2000年7月1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用手续。

二、军队、武警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能划分对内、对外服务收入比例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逐户在其对内、对外总收入的25%-50%之间核定应税收入。

三、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所在地军队事业单位的情况,做好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1]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2.10
【实施日期】2001.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
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148号2001年12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为支持和促进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及《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精神,现对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后勤服务单位)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省编委批准,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级各部门的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后勤服务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后勤服务单位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后勤服务单位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而成立的服务性单位,包括其所属的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单位。

二、对后勤服务单位为省级部门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内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