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发展及责任保险危机
2024年责任保险市场前景分析

责任保险市场前景分析1. 引言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对第三方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随着社会风险的增加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责任保险市场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将对责任保险市场的前景进行深入分析。
2. 市场规模与增长趋势责任保险市场的规模在过去几年里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全球责任保险市场规模已达到数十亿美元。
预计未来几年,该市场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这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2.1 法律环境的变化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和对公司责任的日益重视,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管。
这促使了企业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增加,从而推动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
2.2 企业风险意识的提高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风险的增加,企业越来越重视风险管理。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被更多企业所采用。
这进一步催生了责任保险市场的增长。
2.3 新兴市场需求的增加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新兴市场的需求逐渐增加。
这些市场对于建筑、制造、运输等高风险行业的需求不断上升,从而促进了责任保险市场的扩大。
3. 市场竞争与发展趋势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激烈,各家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服务质量、保费定价等方面都在积极寻求突破。
未来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点:3.1 产品创新与差异化竞争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将逐渐从价格竞争转向产品创新和差异化竞争。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出更加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提供针对性的保障方案,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3.2 技术的应用与数字化转型随着科技的发展,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技术的应用和数字化转型。
通过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识别和评估风险,并提供更高效的理赔服务,提升客户体验与满意度。
3.3 合作与战略联盟的加强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将加强合作与战略联盟。
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等合作,保险公司可以共享资源和知识,提升综合实力,扩大市场份额。
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1

通过应用新技术,保险公司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了市场竞 争力。
影响因素之五:市
06
场竞争
市场竞争对责任保险的影响
竞争压力
市场竞争增加,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需要提高产品和服 务质量、降低保费、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范围等以吸引客户。
创新推动
市场竞争可以推动保险公司不断创新和改进,开发出更符合市场需 求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THANKS.
建议与展望
07
如何应对这些影响因素
针对政策法规的影响
保险公司需要密切关注政策法规的变 化,及时调整责任保险的产品设计和 服务策略,以满足市场需求。
针对经济环境的影响
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客 户的需求和风险状况,提供更符合市 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针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保险公司需要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加强与同行业的合作,共同开发新 的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
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
• 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直接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 随着公众对责任保险的了解和认识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责任保 险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如医疗、教 育等领域,公众对于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更高,从而推动了这 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需求。
媒体对责任保险的报道与宣传
影响因素之一:法
02
律法规
法律法规对责任保险的需求
法律法规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或生活中可能产生的 侵权责任风险;二是政府或社会对责任保险的需求。
在企业或个人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侵权责任风险日益增加。 为了转移这类风险,企业和个人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
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中国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对被保险人在法律责任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
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中国责任保险经历了如下历程。
首先,中国责任保险的起步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当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推进和企业法律责任的增加,保险公司开始认识到责任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
在这个时期,中国首家责任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责任保险业的正式起步。
其次,在2000年代初,中国责任保险开始迅速发展。
这一阶段,中国政府积极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以规范市场秩序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各家保险公司相继推出多种责任保险产品,涵盖了民事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多个领域。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风险的增加,中国责任保险在2010年代进入了高速增长的阶段。
保险公司加大了对责任保险市场的拓展力度,推动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为不同行业和企业提供了更加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同时,监管部门对责任保险市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加强了行业风险的防控。
目前,中国责任保险市场已经逐渐成熟。
保险公司竞争激烈,责任保险产品形式多样,覆盖范围广泛。
同时,政府、企业和个人对责任保险的认识和需求不断提高,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也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总之,中国责任保险经历了从起步阶段到快速发展再到逐渐成熟的发展历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风险意识的提高,中国责任保险有望在未来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2024年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引言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能够为被保险人在其因疏忽、过失或错误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提供保护。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责任保险市场发展迅速。
本文将对责任保险市场现状进行探讨。
责任保险市场的定义和分类责任保险市场是指指为涵盖一定责任范围内的潜在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市场。
根据不同的责任类别,责任保险可以分为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1. 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法律环境的不断进步,对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
2. 责任意识的日益增强在社会进步的推动下,人们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个人和企业越来越重视责任保险的购买。
3. 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
4. 职业风险的增加随着职业多样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动,职业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责任保险市场的挑战1. 信息不对称问题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险公司往往难以准确评估被保险人的潜在责任。
2. 赔偿标准的争议在责任保险理赔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常常引发争议。
不同保险公司对于事故责任的判断有所差异,导致赔偿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3. 保费的定价问题责任保险的保费定价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并进行风险评估。
保费定价的不准确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下降。
责任保险市场的展望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责任保险市场有望继续扩大。
政府应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保险公司则应不断提升风控能力,优化产品设计和服务质量,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结论2024年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积极向好,呈现出稳步扩大的趋势。
然而,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未来,责任保险市场有望继续保持稳定增长,为各类风险提供更全面、专业的保障。
责任保险 4 公众责任保险

9、附加恐怖活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 保区域内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 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0、附加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适用于提供非外销自制食品或饮料的饮食服务业)
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 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食物中毒; ②被保险人及其亲属、雇员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③经鉴定完全属于受害人本身过失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 ④由食物所引起的传染病传播; ⑤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患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而参 加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引起的事故; 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所以起得责任事故; ⑦国家执法部门对被保险人所处的罚款,责令销毁的食品、器 具或任何停业的损失、事故鉴定及处理费用。
• 死亡的37人和受伤的15人。 • 组织灯会的密云县密虹公园,事 先并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过“公 共责任保险”,因此,灯会事故 最终的损失赔偿需要由组织者自 行承担。 • 在此事件,只有不到10人购买 了保险产品,但大多都是由村里 统一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或者学校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 其中保额最高者只有10万元。 此外,没有一例人身保险安排。
第四章 公众责任保险
§4.1 公众责任保险 §4.2 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4.3 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 §4.4 公众责任保险险种介绍
§4.1 公众责任保险
•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公民或法人在各种公众场所 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 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所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 • 存在形式:主险 附加险(此时常被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切险或综合险的一部分责任 • 承保基础:期内发生式
浅谈如何更好地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

[ 2 】 方继伟 , 丁立 萍. 控制农业 面源污染 ,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 J J .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 , 2 0 1 1 , 4 : 6 2 . 『 3 ] Y i 东 阳, 程广燕等. 中国生态农业发展前景展 望 农业
展望 , 2 0 0 6 , t : 4 — 7 .
生态农业是以不破 坏农业 可再生资源 、 降低环境质 量为代价 , 能够达 到生态效 益 、 经济 效益和社会 效益相 统一 的综合农业体系 。生态农业把绿色 、 无污染 、 安全 、
研究与应用势在必行。在进行农业生态技术 的研究 时 , 应有 针对性 的对 目前能够 给农业生 态环境造 成极大 污
染 的污染源处理技术进行研究 , 以便最大程度 的减轻农 业 生态环境所受 到的污染 。与此 同时 , 农业生态技术 的
推广与应用也应 同步进行 , 只有将有效 的生态 技术进 行 技 术的推 广与应用才能体现 出该项技 术的价值 , 并最终
一
,
关键词 : 责任保 险 ; 发展 ; 创新 责任保险 的发展 , 是社 会经济和法律建设逐步发展 完善 的结果 ,也 是保险业 参与社会 管理工作 的直接表
( 一) 规模 持续增长 , 保 险功能逐步显现 2 0 0 6 年 以来 , 我国的责任保 险业务保持持续发展 的 势头 。保费收 入从2 0 0 6 年 的5 0 多亿元 增加 到2 0 l 1 年 的 1 5 0 多亿元 ,赔款支 出从2 0 0 6 年 的2 0 多亿元增加 到2 0 1 1
之急 。
一
年 的6 0 多亿元 。 随着 承保面逐步扩大 , 理赔额持续增加 , 责任保 险在提供风险保 障, 维护社会稳 定方面 的作 用 日
益显 现 , 保 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发挥 。 ( 二) 理念渐人人心 ,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随着责任保 险的稳 步发展 ,保 险功能的逐步发挥 , 保险服务逐步赢得 了社会各界 的认可 。 特别是一些 与社 会发展 紧密相关 的险种 , 如环 境污染责 任险 、 安 全生产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1)海上保险是⼀种最古⽼的保险,近代保险⾸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带就有了⼴泛的海上贸易活动。
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为众,众⼈为⼀。
”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来分摊。
”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损失分摊。
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低级形式。
船舶抵押借款⽅式最初起源于船舶航⾏在外急需⽤款时,船长以船舶和船上的货物向当地商⼈抵押借款。
借款的办法就是: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的地,本利均偿还;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灭”,意味着借款⼈所借款项⽆须偿还,该借款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中预先⽀付的损失赔款;船舶抵押借款利息⾼于⼀般借款利息,其⾼出部分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费;此项借款中的借款⼈、贷款⼈以及⽤做抵押的船舶,实质上与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保险⼈以及保险标的物相同。
可见,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来的。
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了世界上第⼀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
这张保单承保⼀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利的⽐萨。
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在其他责任⽅⾯,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
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是取道⼤西洋。
16世纪时,英国商⼈从外国商⼈⼿⾥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责任保险 的发展有 赖于社 会化程度的不断 提高 。它
一
方面要 求法律 制 度 ( 尤其 是 民事方 面 ) 的不 断 完善 和
进步 , 另一方面需要 社会 公众 有较强 的依 靠法 律保 护 自 己合 法权益的意识 。近几 年 , 国的法制 环境 已得 到 了 我
我国责任保险始 于 2 世 纪 5 O O年代 的汽车公众安 全 责任 保险 , 不 久 即因 “ 多利少 , 但 弊 副作用 大 ” 较其 它 而 国内保险业务提前 4年停办 。17 9 9年恢 复国内保险业务 以来 , 各地先后 开办 了涉外 责任保 险业务 , 近几 年 , 家 各 保 险司也相继在 责任保 险方 面作 了一些有 益 的探索 , 但责任险在经 营中仍然存 在业 务规模 小、 新险 种发展 缓 慢等问题 , 现 实 的社 会需 求相 比极 不 适应 。据 统 计 , 与
的积极性 。3 .各公 司新 产品开 发滞 后 , 种大 同小异 , 险
总保 费的 75 , .% 而全 球责 任保 险 占财产 保 险业务 总 量
的平均 比重 已经超 过 1 % , 5 在欧 美等 发达 国家 , 这一 比
重高达 3 % ~5 % 。与 国外相 比, 国责 任保 险 的发展 0 0 我
20 0 9年 , 国责任保 险业务 的保 费收入 占全国财产保 险 我
养老 、 医疗等险种 , 而对 责 任保险 的认知更 是低 得可怜。 些雇主宁可独 自承担 风 险 , 不愿 意因投保雇 主责任 也
一
保险而提高 经营 “ 本” 成 。有相 当一 部分 医护人 员担 心 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引起 病 人的不 信任 , 有些病人 也担 心 医生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影响其责任心 。
责任保险ppt
5、发展环境有待改善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制环境、政策环
境、社会环境、市场环境等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法制的完善 是责任保险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和约束,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
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这造成实际生活 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导致许多责任保险的开展尚不具备必 要的法律环境。与此同时,无论是法人机构还是公民个人的法制 意识还比较薄弱,政府在重大突发事件的善后赔偿处理中还担当 着主要救助责任。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2、保险产品不断增加
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积极倡导下,责任 保险越来越受到各保险公司的重视,成为 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各保险公司根据市 场需求先后推出了雇主责任保险、上市公 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公共营业场 所火灾责任保险、金融机构责任保险、道 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输血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等。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 产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截至 2008年4月底,中国保监会共审批或备案的 责任保险产品条款1500多个,而2004年这 一数字仅为400多个。
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先后与国家有关部委联 合下发了多个有关责任保险的文件,掀起了各保 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的热潮。如2005年1月, 重庆市首次推出了动物饲养责任保险;2005年7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国内首款 美容师责任保险;2006年3月,AIG旗下的美国美 亚保险公司在上海首次推出了传媒业职业责任保 险;2008年3月,华泰财产公司首次在国内推出了 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和“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 及意外保障)”两款保险产品。2007年9月开业的 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目前已开发了金融机构责任 保险、风景名胜区风景保险、儿童计划免疫责任 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30个责任保险产品。
2024年责任保险市场分析现状
责任保险市场分析现状责任保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企业或个人免受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造成的风险。
随着社会风险的增加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责任保险市场已成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当前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
1. 市场规模责任保险市场在过去几年中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的态势。
根据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责任保险市场规模达到800亿美元,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1200亿美元。
这一增长主要源于企业对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环境的变化。
2. 市场驱动因素2.1 法律环境变化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演变,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
例如,消费者保护法的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以及劳动法的改革,都使得企业需要更多的责任保险来应对可能的诉讼风险和赔偿费用。
2.2 企业风险管理需求增加企业意识到风险管理对于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责任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保障,减轻潜在风险带来的经济压力,保护企业的声誉和财产。
2.3 新兴行业的发展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共享经济等新兴行业的兴起,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这些新兴行业面临的风险增加,例如数据泄露、人身伤害等,需要相应的责任保险来覆盖潜在的损失。
3. 市场竞争格局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竞争激烈的局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保险公司竞争保险公司作为责任保险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在市场上展开激烈竞争。
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定价策略和风险管理能力来争夺市场份额。
3.2 保险代理人竞争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也在市场上展开竞争。
他们通过个人关系、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来争夺客户。
3.3 市场准入壁垒责任保险市场存在一定的准入壁垒,使得市场竞争不太容易。
新保险公司需要满足监管要求、良好的资本实力和专业能力才能进入市场。
4. 市场趋势4.1 数字化转型随着科技的发展,责任保险市场也趋向于数字化转型。
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提高销售效率、风险评估准确性和客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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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发展及责任保险危机[摘要]作者通过对责任保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找出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内在,同时介绍美国出现的责任保险危机及我国应该采取的对策,以期对我国的责任保险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责任保险,无过失责任,民事责任,责任保险危机一、责任保险简介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在从事各项业务和日常生活时,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对此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之标的为责任,而要成为责任保险标的之责任须满足以下要件:其一,须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此处之第三人为除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一人,被保险人若成为受害第三人不可以主张责任保险金的给付;其二,须属民事责任范畴,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须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得作为责任保险之标的;其三,须为损害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之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不得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但应注意的是,若责任的履行得以转化为损害赔偿或得以转化为金钱计算的,也可作为责任保险之标的;其四,此责任是由于疏忽、过失等造成的,或者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现行的责任保险仅对意外或不确定的损害危险有意义,不确定的危险不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若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实属道德风险,不应划入责任保险的范畴。
具体就险种而言,责任保险一般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和环境责任保险等。
二、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一)责任保险的产生及蓬勃发展依照通说,责任保险创始于法国。
在19世纪初期颁布拿破仑法典并规定下赔偿责任后,法国率先举办了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久远,仅有百年的渐进历程,但是发展速度却是相当惊人的,其保险费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全部保险业务的保费增长速度。
现今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一个形成具有相对独立理论体系和运作系统的保险制度。
当今责任保险能取得如此辉煌的业绩,不得不归功于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是社会因素,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每个人接触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也随之提升,使得人们开始用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正如台湾学者吴荣清所言,“当今社会,权利义务的观念,日益彻底而发达;各项活动范围日益扩大,一个人的行为,在有意或无意中加害他人的可能性随着增加。
责任保险应该随着发展,以发挥其效能。
”其二,无过失责任在民事责任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民事责任传统上采取过错责任主义,其在19世纪到了鼎盛,但同时也遭受到了压力,此项压力主要来自于工业灾害和铁道交通事故。
随着意外事故的急剧增加和损害填补必要的凸现,无过失责任也由原先的特别法领域渐次扩张,迄至今日,已成为与过失责任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运用无过失责任虽然能够显著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也应该看到,其结果势必加重加害人承担责任的负担,不利于个人资源、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于一些对社会有益但风险较大的行业,投资者会裹足不前,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前进。
同时我们也看到,虽然无过失责任向受害人广开求偿之门,但是对于受害人能否从加害人处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还存有疑虑。
通过责任保险,将损失分散于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实际上强化了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责任保险的介入,可以提高加害人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能力,有助于受害人利益的满足,具有安定社会秩序的功能,符合社会公益。
责任保险的蓬勃发展与无过失责任的引入密切,正如所有学者认为的那样,“无过失责任的发展是与责任保险在一起的,责任保险制度成功地减轻并分散了加害人的负担,为无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但是责任保险在其创立伊始,也受到舆论的指责。
民众认为开办责任保险会助长道德沦丧,这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相左,同时使得人们对注意义务有所懈怠,助长反社会行为,有悖社会公益。
虽然有如此众多的批评,但是并未能阻止责任保险之发达。
依照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观点,其原因有三点:1、19世纪以来,意外灾害事故频繁,加害者个人负担沉重,受害人也难获赔偿,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填补受害人之损失,符合社会公益;2、责任保险制度并未助长反社会之行径,行为人并未因投有责任保险而降低其注意义务,“盖事故一旦发生,加害者自己不但常难逃灾祸,而且在刑事上或行政上尚须受到一定之制裁”;3、可以避免加害人借责任保险逃避民事责任制承担,“例如对某种范围之保险人可以提高保险费率,依法规或契约之规定,更可使保险公司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肇事损失者,有求偿权。
”但王泽鉴先生同时也认为“在责任保险制度之下,民事责任仅系烟幕,损害赔偿实际由保险公司支付”,虽然存在上述情形,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对受害第三人的补偿不可能抛弃侵权责任而单独适用责任保险合同。
“认定侵权责任之构成、确定实际损害的范围仍然需要借助侵权行为法,而保险合同不过在责任的最终分担(由保险公司)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民事责任对加害人具有道德评价作用,但该作用应当服从于对受害人的赔偿的充分、有效的客观需求;若加害人没有客观的手段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民事责任的道德评价也将失去意义。
(二)责任保险危机与责任保险的辉煌同时值得一提的就是美国的责任保险危机(一般出现在产品责任领域)。
责任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得到民事责任制度中无过失责任的扶植而得到繁荣;同样,在责任保险达到鼎盛时期,又是由于民事责任制度尤其是该制度的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造成了责任保险的危机。
其表现为:责任的巨大膨胀与裁决金额的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采取极端的措施,或是责任保险费成倍的猛增或是人们得不到保险单。
当今社会的产品复杂程度增加,同时人们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也随之提升。
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特别关注受到损害时损害是否能得到足额的赔偿。
而足额的赔偿取决于生产商、销售商的实力及其是否拥有责任保险单。
如果有保单,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能够获得足额的赔偿。
同样,对于而言,若没有保单,消费者就会转投同行业的其他,基于此种考虑,会拼命地购买保险单以吸引消费者。
这样保险费上去了,成本也随之上扬,此时只有希冀通过扩大销售量来消化掉增加的成本。
对于发生责任事故的而言,境况就更为复杂了。
若消费者因受到损害诉至法院,由于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无过失责任制度的存在,法院往往会支持受害人高额的赔偿要求。
在责任认定上,法官认定的是保险而不是责任,裁决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责成保险人承担责任。
法官成功地玩了一场“认定被保险人”的游戏,由此假借法官之手把原告的损失分散到社会中去。
正如丹宁勋爵在一个判定知识丰富的驾车人作为富有经验的司机应当保持高水平的驾车技巧时阐述的那样:“我们所涉及的,是一个正在背离‘无过失无责任’原则的法律部门。
我们正在开始适用这样一条原则:即确定‘谁应当承担风险’。
从道义上讲,这位知识丰富的驾车人是没有过失的;但是从法律上讲,他对此负有责任,因为他保了险,危险应当由他承担。
”由于法官的不谨慎,在审判中只认定保险单而不认定责任,颠倒了责任与保险的主次关系。
责任保险中,责任是基础,保险金的给付是建立在对责任的认定上。
正如英国法学家霍斯顿和钱博斯所倡言:“责任保险为投保人所损害的人提供补偿是以他能够证明投保人的责任为条件的。
因此,这种保险在本质上是寄生的,在投保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得到证明之前,任何赔偿均不得支付。
”责任与保险的主次关系在法官审判时被颠倒了,这为责任保险危机埋下了导火索。
美国采用的惩罚性赔偿金和在产品领域内采用的无过失责任点燃了这根导火索。
美国在产品责任领域内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其数额巨大,动辄数百万,而且,只要发生了事故,按照无过失责任,一般都要求厂商承担巨额的赔偿。
这就使得厂商由于畏惧惩罚性赔偿而抢购责任保险单。
保险金给付的负担加重,这又使得保险公司为了盈利的目的决定提高保险费。
正是美国所存在的上述法官认定保险而不认定责任的特殊情形,以及其他几种因素的混合,从而导致在其他国家如法国均没有出现过的责任保险危机在美国“引爆”了。
法国的作法很值得别国借鉴。
在法国,责任保险的认定是牢牢地和责任认定结合在一起。
这种做法避免了责任保险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使得责任保险的发展很平稳,没有出现责任保险危机。
所以,美国的责任保险危机并不代表了责任保险的必然发展趋势,只是责任保险在发展中所走过的一段歧途。
三、中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展望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看美国流弊,吸收法国特色,都是为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和警示。
(一)将责任的认定与责任保险紧密结合起来法官在裁量时一定要将责任的认定与责任保险起来,明确在责任与保险的关系中责任是基础而保险是附属,把握好保险的“寄生”性。
责任保险关系包括三个方面: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合同关系,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民事责任关系,第三人与保险人的直接请求关系。
现今强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法律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较多考虑第三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并且在思考这种关系时脱离了基础关系——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这就造成美国的责任保险危机。
美国法官的这种做法是想用责任保险来取代民事责任,这是根本不可行的,最终反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
责任保险虽然能向受害人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但是并不能完全取代民事责任制度。
首先,民事责任制度所具有的道德评价与对不法行为的惩戒作用是责任保险所欠缺的;其次,责任保险只承保被保险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和无过失责任下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没有分担的义务,对于这部分损失要由加害人给付给受害人,不能依赖于责任保险;最后,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公司不可能承担起填补加害人致人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仅以保险单约定的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所以责任保险目前是不可能取代民事责任制度的。
(二)把握好无过失责任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很多人在美国出现责任保险危机时,都纷纷指责无过失责任是罪魁祸首,认为正是由于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
其实不然,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真正的根源在于责任的认定与责任保险相脱节。
无过失责任只是简单的诱因。
但是如何将这一诱因隔绝于危险之外呢?应该明确无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认真判定哪些应采用过失原则,哪些应采用无过失原则。
在法律上,无过失责任将对受害人的保护推向极致,几乎是毫无限制地要求加害人(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从未考虑过这对于加害人而言是否公平,这是无过失责任的固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