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6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产品责任险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产品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乙方生产、销售或与之相关的产品。
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食品等。
二、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存在的缺陷导致的产品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三条保险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限额为准,具体限额应根据产品的性质、风险程度以及乙方的实际需求确定。
免赔额或免赔率的约定在保险单中列明。
四、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时间确定,包括自生产完成并入库时起至产品送达最终用户并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时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种类、数量、风险程度等。
乙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对保险标的安全负责,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
六、赔偿处理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甲方指导下处理事故。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甲方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定并支付赔款。
七、通用条款1. 保单效力: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受其约束。
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视为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
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 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应提交双方协商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合同变更与解除: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5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产品责任险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产品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投保人生产、销售或所有并对其进行承保的产品。
本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因保险产品的缺陷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三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根据产品的性质、销售地区及可能涉及的最大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中列明。
四、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单约定的起止时间计算。
如需要调整,应由双方书面协议。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影响保险公司利益的情况变更,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品事故的发生。
对于已发生的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六、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相关信息,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核定。
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责任。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八条保险合同可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也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1. 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2. 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风险显著增加而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3.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活动。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中,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并不承保下列各项因过失造成的损失:1. 被保险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如自有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以及对其所经营的业务活动中的财产损失负责的保险,不承保第三者因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雇员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引起的间接损失。
4. 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恐怖活动等社会政治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5. 核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6. 酒楼、宾馆、旅店、停车场等供公众使用、消费的场所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的公众责任保险,可视为广义的公众责任保险,但不包括本保险除约定的特别约定的内容外,仅承保上述场所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双方共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第三者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第三者的名称、地址或被保险人的代位权诉讼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根据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商定具体的赔偿限额。
2.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如果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被追偿对象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第三者。
3. 发生诉讼时,被保险人应依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有关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并提交保险单正本。
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第三者的诉讼。
5.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每次损害赔偿均实行分项赔偿,对每次索赔的赔款按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目分别计算。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所造成的伤亡、残疾、疾病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雇主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造成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在本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以下事故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2.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患有职业病;3.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雇主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 对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2. 对于因职业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3. 保险公司对于同一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按照实际赔偿金额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得重复赔偿。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章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第九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投保资料;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自保险单出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如需继续投保,应当在保险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安全生产责任险是一种企业责任险,旨在保障企业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一份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承保保单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因安全生产责任而产生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期间及终止日期按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第四条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免赔额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即当事故赔偿金额低于免赔额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第六条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的程度和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
2. 若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若被保险人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提供必要的证据,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进行调查和核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4. 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索赔程序1. 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 保险公司将派出理赔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审批合理的赔偿金额。
3. 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证据。
第八条争议解决对于因本保险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终止与续保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需终止保险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3. 若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可申请续保,续保时,保险公司可根据事故发生情况、赔付记录等因素,决定是否续保以及保费调整。
以上是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条款,仅供参考。
实际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以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为准。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就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因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给被保险人或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提供赔偿的责任险。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产品责任险:1. 产品责任险2. 专项产品责任险3. 进口产品责任险4. 加工贸易产品责任险5. 高风险产品责任险第三条被保险人必须是在本国合法注册的生产、销售产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条款的保险责任为对于因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给被保险人或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提供赔偿。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缴费期限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发放保险单,记录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义务。
第九条本条款下的索赔程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与索赔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 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调查并核实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及损失情况。
3. 经核实后,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合法索赔予以赔付。
4.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索赔无法予以赔付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赔付拒绝通知,并解释不予赔付的理由。
第十条本条款下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情况:1.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2.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的;3.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4. 被保险人超出保险金额范围进行索赔的。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以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本文件为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旨在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益和责任。
以下为具体条款内容:一、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事故,保险金额以保险合同为准。
二、赔偿责任1. 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2. 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3. 保险人对于因投保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三、免责条款1.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导致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
3. 投保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加重事故后果的,保险人有权减少或者拒绝赔偿。
4. 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相关证据,妨碍保险人进行查勘和理赔工作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索赔程序1. 第三者受到伤害或者损失的,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2. 保险人将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和理赔工作,对赔偿金额进行评估,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赔偿款项。
五、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条款内容,投保人在购买该保险时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各项条款。
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人将全力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并在事故发生时快速、公正地进行理赔工作。
责任险保险条款

责任险保险条款责任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以责任保险为保险产品,对被保险人发生的责任事故进行赔偿的合同条款。
责任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因为行为或者行为不当而被法律追究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障方式。
责任险保险条款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索赔程序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保险责任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在保险费用的范围内为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承担因被保险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不当而导致的第三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包括各种意外事故和疏忽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例如,保险公司将对因为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第三方损失进行赔偿,如受伤的行人、修补其他车辆的费用等。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在责任险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度。
被保险人应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可以得到充分的赔偿。
同时,保险费用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等因素而变化。
三、责任免除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书上注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面将列举一些例子:1、被保险人故意伤害他人,形成的法律责任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被保险人在无法充分证明交通事故责任时,不得获得对其他人的赔偿。
3、被保险人因驾车超速造成交通事故,出于保险公司政策限制,在不同程度的扣分数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四、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遵循保险条款中的指导原则,提交索赔申请并遵循正确的程序。
以下是索赔程序的一般步骤:1、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向当地警方报案。
2、被保险人应提供准确和详尽的收据、报告和证据,以证明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所代理的人物以及被保险人的车辆有责任,造成了第三方财产或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
3、保险公司根据证据责任,确定应该承担的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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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01.成批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30天取消保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前30天通知取消。
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保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污染绝对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1、完全或部分因实际、推定或可能发生的污染物或污染源的排放、散发、渗漏、流动、释放或流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费用、成本、损失、责任或义务。
2、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成本或费用:(1)要求、指示或命令被保险人或其它方进行测试、监控、清理、移除、收容、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源,或以其它方式回应或评估污染源所造成的影响。
(2)由政府当局或其代表或其它方针对因上述第(1)条引起的损失提出的索赔或诉讼。
无论因该种风险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是否属产品完工风险涉及范围,均可适用本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所称污染源是指一种或多种固态、液态、气态或热态的刺激物或污染物、烟、水雾、煤灰、浓烟,包括烟雾、水汽、油烟、有害气、酸、碱、化学物和废弃物。
废弃物包括将要再利用、修理或回收的物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6.铅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因有毒铅物品、含铅产品、材料或物质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坏、费用、成本、损失、责任或义务。
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各种形态的铅,包括但不限于固态、液态、气态和烟态。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7.硅土或类似粉尘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完全或部分由于实际、推定、可能或怀疑吸入、摄取硅土或类似粉尘导致的人身伤害。
2、完全或部分由于实际、推定、可能或怀疑接触、暴露于、存在或表现为硅土或类似粉尘导致的财产损失。
3、完全或部分由于降低、测试、监测、清除、移动、容纳、处置、解毒、中和、补救、处理或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它方回应、评估硅土或类似粉尘导致的任何损失、成本和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所称硅土系指二氧化硅(体现为晶体、非晶体或杂质)、硅土微粒、硅土粉尘或硅土化合物。
本附加险条款所称硅土相关粉尘系指硅土和其它粉尘、微粒的混合物或组合体。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8.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承担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产生、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无论该原因是单独发生还是同时或以任何次序与其他原因共同发生:1、战争、侵犯、外敌行为、敌对或类似战争的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比例或数量已达到起义程度的国内骚乱、军事篡权;或2、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3、本保险也不承担因控制、预防、镇压或其它与上述(1)和(2)相关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产生、引起或关联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恐怖主义行为系指一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可由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实施,可能是独自实施也可能是代表或与任何组织或政府有关,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意图影响政府和/或使公众恐慌)。
若保险人因本附加险条款而主张本保险不承担任何相关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则由被保险人承担证明相反情形的举证责任。
若本附加险条款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能执行,其他部分的约定将仍然有效。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9.真菌、霉和霉菌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1、因存在、吸入或暴露于任何真菌和/或孢子而产生、引起、导致、促使或关联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医疗支出、个人和广告侵害;或2、任何因消除、减轻、补救、抑制、解毒、中和、监测、移动、处理而产生的成本或费用,或任何调查、评估真菌或孢子的存在或影响的义务;或3、与上述1和2相关的、应偿还或与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分担的任何义务。
无论上述1和2所指原因是单独发生还是同时或以任何次序与其他原因共同发生,本保险均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真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或类型的霉菌、霉、蘑菇、酵母或生物污染物。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孢子”包括但不限于由真菌产生、散发或引起的任何物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0.石棉绝对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适用于也不承担由任何形式或数量的石棉直接或间接产生、引起、导致、归因或加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起或多起索赔,被保险人实际或推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1.功效风险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对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或由(为)其完成的工程未能达到其功效或使用目的所致的索赔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2.电磁场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因磁电力、电磁场或射线等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3.产品保证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由于产品整体或部分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4.产品召回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产品召回、修理、改变、更换或退货方面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5.索赔期限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仅对本保险期满后_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告的、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6.维持追索权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7.保险期内保险费不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同意在保险期内对于保险费不作调整,但被保险人应该确保保险单生效日的预计产品销售金额和预计产品销售产量是真实合理的。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8.过往3年内索赔事故保证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申明在保险单生效期起的过往三年没有发生或者报告的保险索赔事故。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9.橡胶过敏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承担由于橡胶产品或含有橡胶成分的产品所造成的个人人身损害的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0.间接损失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1.纯财务损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负责赔偿财务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财务损失”是指除被保险人外的其他方在营业过程中所遭受的金钱损失、费用损失,且这些损失是因销售、供应被保险人的产品所导致。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2.附加被保险人——指定经销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有关“被保险人”的条款部分经修正后,指定(以下指定)经销商(以下称“经销商”)被包含在“被保险人”中,但仅限于该经销商日常业务中对列明投保产品(以下指定)的分销与销售,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1、本附加险在以下条件下不适用:(1)未经指定被保险人授权而由经销商作出的明确承诺;(2)由以下情况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a.由经销商故意造成的对产品的物理或化学性能的改变;b.对产品的重新包装,除非是由于对产品的检验、演示、检测或者受生产厂家指示而更换部分产品部件而打开产品包装然后用原来的包装箱进行包装;c.在产品的分销或销售过程中,经销商未能作出其同意或承诺在其日常经营中对产品进行的检验、调整、检测或服务;d.经指定被保险人分销或销售的产品被经销商加注标签或重新标记或被经销商用作其它东西或物质的包装物、部件、成分。
2、本附加险不适用为指定被保险人提供该产品或该产品的任何成分、该产品的附属部件或产品包装物的个人或组织。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3.指定公估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双方同意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保险公估人调查和检验本保单项下发生的损失。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