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B版)条款
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条款

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条款在保险领域,雇主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类型,旨在保护雇主免受雇员因工作相关事故或疾病而提起的索赔。
这种保险的保单条款是确保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条款,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关键保险类型。
**第一部分:引言**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保护雇主的商业保险,通常包括在工商业保险政策中。
其主要目的是在雇员因工作相关伤害或疾病而提起索赔时,提供法律和财务保护。
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条款是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细节,确保雇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部分:保单条款的要点**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条款通常包括以下要点:1. **被保险人的定义:** 保单将明确定义谁被视为雇主,以及谁被视为雇员。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谁在保险范围内。
2. **保险金额:** 保单会规定保险的最大限额,即保险公司愿意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这通常是以每次索赔和每年的总限额来规定的。
3. **免赔额:** 保单可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即在超过该金额的索赔之前,雇主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4. **覆盖范围:** 保单明确列出了哪些类型的损失或索赔在保险范围内,例如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职业疾病等。
5. **豁免事项:** 保单可能会明确列出哪些情况不在保险范围内,如故意造成的伤害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6. **索赔程序:** 保单通常会规定雇主在发生索赔时应采取的步骤,包括如何通知保险公司和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7. **保费支付:** 保单会规定雇主应如何支付保险费,以及保费的计算方式。
8. **终止和取消:** 保单条款还包括了终止保险合同的条件,包括雇主或保险公司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取消合同。
9. **索赔处理:** 保单通常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如何处理索赔,包括对索赔的调查、评估和支付程序。
10. **其他条款:** 保单可能包括其他条款和条件,如附加险种、特殊规定等。
**第三部分:保单的重要性**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分,对雇主和保险公司的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所造成的伤亡、残疾、疾病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雇主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造成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在本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以下事故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2.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患有职业病;3.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雇主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 对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2. 对于因职业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3. 保险公司对于同一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按照实际赔偿金额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得重复赔偿。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章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第九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投保资料;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自保险单出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如需继续投保,应当在保险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以应对雇员工伤、疾病或死亡等情况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关于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一些常见保险条款和解释:
1. 保险范围:雇主责任险通常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
伤害或患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具体范围可能包括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死亡等。
2. 赔偿金额限制:雇主责任险通常设定了每次事故或疾病的最
高赔偿金额限制。
这个限制根据不同的保单和协议而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来确定。
3.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赔偿事件时,雇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4. 申报义务: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后,有责任向保险公司及
时申报员工的相关信息,包括人数、工种、工资等。
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和确定保费,并提供相应的赔付服务。
5. 保险费率计算: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基于一系列因素
进行计算,如企业所在行业、员工人数、工作环境和历史赔付记录等。
这些因素将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当企业解散、停业或出售时,合同可能会自动终止。
以上提到的条款和解释只是雇主责任险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常见
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个别合同而有所不同。
购买雇主责任险前,建议与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商咨询,并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获得适合自己企业需求的保险保障。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格式条款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一、总则本保险合同中所述的雇主责任险,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对于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意外伤害及职业病导致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据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以下免责条款,全部或部分免除保险责任。
二、免责条款1. **故意行为与违法犯罪**:对于因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导致的伤害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战争与军事行动**: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等非常时期或非常情况下,无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雇员伤害或死亡,本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3. **核风险**: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污染等核风险所导致的雇员伤害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险责任。
4. **既往病症与职业病认定**:对于雇员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及其并发症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和伤害,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5. **医疗服务与药品**: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非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非处方药品、保健药品、营养品等费用,本公司不予赔付。
6. **高风险活动与职业**:对于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赛车、潜水、攀岩等的雇员,以及从事特定高风险职业的雇员(具体职业列表详见保险合同附件),除非特别约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 **未如实告知与健康检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雇员的健康状况或未按照要求进行健康检查,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8. **地理区域与旅行**:对于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地理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在旅行期间(除非特别约定)发生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9. **其他免责情形**:对于因政府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任何形式的法律变更导致的损失;因罢工、停工、劳动纠纷等社会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除非特别约定),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免责协议

甲方(雇主名称):地址:_______联系人:_______电话: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_______联系人:_______电话:_______鉴于甲方为了保障自身权益,降低经营风险,已向乙方投保雇主责任险,为确保双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免责协议如下:一、免责条款1. 乙方在履行雇主责任险合同过程中,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因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的;(2)被保险人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等故意行为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的;(3)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导致自身受伤或死亡的;(4)被保险人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行为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的;(5)被保险人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疾病等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的;(6)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的;(7)被保险人因故意隐瞒、欺诈、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的;(8)被保险人因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的。
2. 甲方在投保过程中,如有故意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履行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解决1.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法解决。
三、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

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
1. 保险范围,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通常涵盖的保险范围包括雇
主因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赔偿责任,例如工伤、
职业病、意外伤害等。
2. 赔偿责任,根据众安保险的雇主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将承
担雇主因雇员受伤或患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
赔偿、丧失劳动能力赔偿等。
3. 保险金额,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根据雇主的需求
和选择而定,雇主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员工数量来确定
保险金额。
4. 免赔额和限额,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通常设有免赔额和限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之前,雇主需要自行承担
的金额。
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每个索赔事件的最高赔偿金额。
5. 保险费用,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用根据多个因素来
确定,包括雇主的行业类型、员工数量、工作风险等。
保险公司会
根据这些因素来评估风险,并据此确定保险费用。
6. 理赔流程,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流程通常包括雇主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保险公司审核后进行赔付等步骤。
具体的理赔流程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找到。
总体而言,众安保险的雇主责任险条款旨在为雇主提供全面的保障,保护雇主免受因雇员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影响。
具体的条款和保险细则可以在众安保险的相关文件中找到,建议雇主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劳务合同中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其经营活动中,因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误工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1.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1)被保险人雇员自身疾病、精神疾病、自杀或故意犯罪导致的残疾或死亡。
(2)被保险人雇员因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
(3)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从事非法活动、赌博、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
(4)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故意伤害他人或自己导致的伤害事故。
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责任:(1)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但事故发生地不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内的。
(2)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但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解除或终止与雇员的雇佣关系的。
三、赔偿限额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雇员的赔偿总额。
2. 赔偿限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被保险人雇员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赔偿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赔偿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雇员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好嘞,今天咱们聊聊人保的雇主责任险。
这可不是个小事,别小看了这张保单,它可是给企业主们撑腰的“保护伞”。
想象一下,咱们在公司里忙得不可开交,员工们也是拼命工作,突然有一天,某个员工在工地上摔了一跤,哎呀,事情就这样发生了。
这个时候,雇主责任险就派上用场了,简直就是及时雨,给你解围。
这保险的意思其实挺简单的,就是为了保障雇主在员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时的经济损失。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要买这个保险呢?好嘛,咱们先不说赔偿的事,光是为了安心,也得考虑一下吧。
想想那些为了工作拼搏的员工,如果真出了事,作为老板的你难道不心疼吗?咱们也不想让自己陷入高额的赔偿费用,真是让人头疼啊。
说到这里,咱们再看看这保单的内容。
哎,保险条款可得好好研究,免得买了个“空头支票”。
一般来说,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还挺广的,涵盖了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职业病等情况。
就是你员工在工作中受了伤,你可得负起责任来,不然可就会惹上麻烦。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你赔偿一定的金额,省得你为了这事儿熬夜掉发。
这保单的好处可不止于此,咱们在买保险时,还能享受到一些附加服务,比如法律咨询、风险评估这些,这些可都是一手资料,让你对企业的风险把握得更加透彻。
万一有个万一,咱们也能心中有数,提前做好准备,不至于到时候手忙脚乱。
大家听我说,这个雇主责任险就像是企业的“安全绳”。
在工作中,员工就是你的“家人”,出事了,你心里肯定不好受,这可不是简单的金钱问题。
你看看,咱们公司有员工受伤,除了经济上的损失,心情也会受影响,团队氛围瞬间变得凝重。
可有了这个险种,至少心里能有个底,不至于让事情变得更糟。
对了,买保险的时候,咱们得仔细挑选,找一个靠谱的保险公司。
毕竟,这事儿可关乎到咱们的“钱袋子”。
保险的价格也不是固定的,得根据你公司的人数、行业、工作环境等情况来定。
有人觉得贵,有人觉得便宜,这得看你个人的需求和预算了。
雇主责任险在企业经营中扮演的角色可大可小,但绝对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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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B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见释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七)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自残、自杀、醉酒;(三)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饮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五)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六)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条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月工资(见释义)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月工资(见释义)总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
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月工资(见释义)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第十一条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可约定以赔偿限额计算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每人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投保人应缴纳的每人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其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保险人要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确定被保险人对其职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后,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费用、津贴、补助金、抚恤金和其他赔偿金,保险人按以下约定赔偿:(一)死亡赔偿金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时,保险人就同一雇员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二)伤残赔偿金A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残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B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参照“附录2”所附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的赔偿额度。
被保险人的聘用员工因同一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附录2”一项以上残疾时,如果两项残疾对应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级别较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残疾对应相同的伤残等级,以该级别的上浮一级为伤残等级;如伤残项目对应三项以上伤残等级的(含三项),以其中最高级别上浮一级为伤残等级。
但在任何情况下,伤残等级不得高于附录二所规定的一级。
被保险人雇员伤残时,保险人就同一雇员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伤残责任限额。
(三)误工费用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约定办理,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保单明细表约定天数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月工资(见释义)比例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