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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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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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策略【摘要】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银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趋势,面对这样一个势头,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把握自身定位,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探索一条顺同混业经营的发展策略,意义深远重大。

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态势及存在的制约与障碍,我们发现:渐进改革模式下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路径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顺同混业经营趋势下提升竞争力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发展策略一、引言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全面放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必将融入国际潮流。

面对这样一个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银行业间竞争越演越烈,混业经营已逐渐成为世界金融业经营体制发展的主流。

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在走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如何把握自身定位、认清国际差距以及制定发展战略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发展之路刻不容缓,意义深远。

几年前我国学术界在关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上还存在争论,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国际化日趋迫近,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为混业经营预留一定空间的新银行法的实施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在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的种种举措都无疑表明:我国银行业经营模式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商业银行经营策略的研究多集中在对银行业分业、混业的原因、优劣程度进行分析,在混业经营的策略研究上,又大多集中在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全能银行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上,而对于当前混业经营趋势下的策略选择、以及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借鉴上,研究得却是少之又少。

因此,本文研究试图对比国外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的策略选择,并结合我国混业经营趋势的新动态,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道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现状及障碍近些年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银行业务种类的不断增加以及银行业监管政策上对混业经营的放松,我国商业银行在实践中也开始逐步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

我国商业银行适合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适合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适合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摘要:自1993年起,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经营模式是分业经营,然而分业经营在目前的国情下迎来了诸多挑战。

而为西方发达国家所广泛采用的混业经营模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

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没有其绝对的优势和劣势,适合国情和本国金融业发展的才是最好的。

事实证明,混业经营实际上将是我国社会公众的选择,同时,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已悄然出现。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业务多元化公众的选择一、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是指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或者以法律形式人为限制而形成的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独立经营,没有交叉,实行严格的分工。

(一)、我国商业银行分页经营的发展历史早在1989年,我国就明确提出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页管理”的原则。

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国家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分业经营的权威性,该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企业投资。

”同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这标志着分业经营在中国的正式开始。

1998年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应银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和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这标志着分业经营体制在我国最终确立。

(二)、分业经营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应该说,分业经营是对我国经济、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

没有一种模式是绝对优越的。

各国应立足本国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国情、适合金融业发展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尽管国际潮流是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的,但当时的情况决定我国更适合采取分业经营模式。

这是因为:第一、金融市场尚不成熟。

混业经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混业经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混业经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一、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九五”期间,我国政府相继颁布《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确立了分业经营的体制框架。

实践证明,这样做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有必要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分业经营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4大国际银行的现状是,一方面存在大量的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却又吸收着高额的居民储蓄。

近年来央行连续降息,投资工具的多样化,投资者开始积极寻求其他的投资保值方法,若不良贷款得不到妥善解决,一旦储蓄的增量弥补不了不良贷款的增量,金融危机就可能爆发。

只有在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才能够有效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分业经营模式在现阶段是必需的。

此外,如果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混业业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其资金优势而形成金融寡头,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

2.证券业: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将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造成证券市场虚假繁荣。

而采取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发展。

3.保险业:近年来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保险经营手段不够规范,理赔机制不够健全,保险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自律手段,险种不够丰富等隐患,一旦发生动荡性的事件,容易产生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目前监管水平不高,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手段措施也比较落后,专业人员和高质量信息缺乏,金融监控资源和经验都不足。

因此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混业经营的监管环境和能力,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还远未达到混业监管的要求。

由此可见,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内控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水平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在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金融体系的安全的保证。

但是安全并不等于效率,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沟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混业经营是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发展混业经营,允许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可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综合竞争力。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
管理观察� 20 08 年 1 1 月
二, 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必备条件 我 国商行实行 混业经营须 具备一定 条件, 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实行混业经 营并不意味着抛弃原有的传统行业, 而是 要在保 证原有业 务和银行正 常运作不受 损的前提 下, 把经营搞上 去, 把风险降下 来, 并有效驾 奴其他业务 , 达 到更好的经 营效果, 保证银行可持续发展. 首先,商业银行要调整人员配置, 优 化人才结构. 其次, 商业银行须具备有效的内部控 制机构. 银行若把资金盲目的大量投入证 券市场, 一旦 投资失败, 银行 不但大量亏 损,公众也会对其失去信心和产生怀疑, 从而影响银行发展,抑制我国经济进步. 因此, 实行混业经营的同时必须要有有效 的内部控制机制来规避风险, 保证在混业 经营模式下的我国商行稳步发展. 最后, 要有好的金融监管当局.监管 当局要保持相对独立, 有着构建完善的商 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 与其他监管机构有 着较强的联系和合作. 使各监管机构之间 共享信息, 相互配合, 协调一致, 及时发现 商业银行在业务运作, 经营管理中的问题 和潜在风险, 予以警示, 管理和监督. 以此 来避免 混业经营 成为商行的 灾难而不是 福音, 也避免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 出现危机. 总之 , 人 才, 管理和有效 的监管是我 国商行实行混业经营所必须具备的. 三, 混业经营本身所具有的优势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 混业经 营的优 势决定了 实行混业经 营已成为大 势所趋. 首先, 实行混业经营下的银行可为客 户提供一条龙服务, 这样客户面对一个窗 口就可以享受到银行集团内包括存贷款, 投资, 保险和 证券在内的 金融服务, 不仅
随着我国加入 W TO ,外资银行进入 中国并 享受国民待 遇,商行面 临严峻挑 战, 因此确定合理有效的经营体制便成为 重中之重. 混业经营模式正是降低改革成 本, 提高经济效 率, 增强我国金 融业竞争 力的不错选择. 一, 混业经 营: 我国商业银 行的必然 选择 混业经营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含义是指商 行和投 资银行 进入对 方 领 域交 叉 经 营 .广 义 的 含 义 是指 商 行, 投 资银行 , 保险 , 信托 机构 等都 可以 进入 任一 金融 业务 领域 , 进行 多元 化经 营. 随着 我国 �商 业银 行法� 的修 正, 由 原来规 定商行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 得从 事信 托投 资和 股票 业务 , 不得 投资 于非自 用不动产修 改为商行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不得违 反国家规 定从事信托 投资 和证 券经 营业 务, 向 非自 用不 动产 投 资 或者 向 非 银 行金 融 机 构 和企 业 投 资. 从法 律上为混业经 营的出现预留了 广阔空间. 商行是我国金融的命运和脊梁, 其生 存和发展对社会进步将产生重大影响. 随 着我国加入世贸, 面对外资银行前所未有 的竞争和挑战, 若仍是固守传统的分业经 营原则,势必会使商行的利润空间狭窄, 不利于满足客户多层次需求, 也难使我国 商行与 英美等发达 资本国家混 业经营下 的银行进行竞争. 因此, 拓展新业务领域, 寻找商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实现我国银行 的可持 续发展和提 高我国商行 的竞争力 已成为我国商行特别关注的问题. 而混业 经营的 逐步实施可 以不断满足 市场发展 和竞争的需求, 也是优化我国商行资产结 构, 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降低资产风险, 提 高经营效率的要求, 是我国商行谋求生存 和发展的可行之策.

混业经营下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对策

混业经营下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对策

【 关键词】银行

混业
法律
监管
措 施
金 融机 构 开放 ,国外势 力 强大 .业 务经 营 全面 的银 行必 将 对势 力相 对 较小 .业务 范 围狭 窄 的民族 银行 业形 成 ;击 ,因此 .当前我 国要 中
资工具 。更重 要 的是 我 国的银 行 已经 开始 在 国 际范 围内 与这 些 国家
混 业 脱 胎 而 来 的 。 由于 受 到 各 方 面 因素 影响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的提 的银行 竞 争 ,我 国法 律政 策 的制 定必 须考 虑 到如何 适 应 国际 潮 流的 高 ,高 科 技 手 段 的运 用 . 高效 体 制 的 加 强要 求金 融 的 混 业 。 作 为 问题 。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博弈
1 分 业 与混 业 的利 弊 这 并 不是 一个 新 话题 .我 国 目前 的分 业 经 营 也 是 从 过 去 不 成 功 的
金 融业 混 业经 营 的问题 是 目前 金融 业 的一 个热 点话 题 .事 实上 进 一步 放 开对 银行 等 金融 机构 的业 务 范 围限 制 .积极 发展 更 多 的投
没 有停 止 过 。
() 融风 险 防范是 分 业经 营制 度确 立 的主要 原 因 , 1金 也是 分业 经 竞争 的加 强 已经很 难适 应 市场 的发 展 。 20 年 2 1 如 04 月 日起 实施 中 营 的主 要优 势 : ①分 业 经 营在 防 止 内部 交 易上 能取 得 积极 有 效 的作 华人 民共 和 国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法》 第十八 条规 定 :银行 业金 融机 构 ” 业务 范 围内 的业 务 品种 .应 当按 照规 定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用 。②专 业 分 工细 致 。 ③防 止不 正 当竞 争 。 () 业优 势 ①有 效降低 银行 风 险 ,扩 大收 益来源 ,稳 定银 行 构 审查 批准 或者 备 案。 需要 审查 批 准或 者备 案 的业 务 品种 .由国务 2混 制度 与经 营 。② 银行 的市 场 力增 加 ,一 方面 促进 不 同银 行之 间 的竞 院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 构依 照法 律 、 政 法规做 出规定 并公 布 。 行 ”这里 争 为消 费带 来实 际好 处 ,另 一方 面 增强 银行 自身 抗 风险 能 力 。③ 中 并 没有 明确规 定 银行 的经 营范 围 , 于监 管没 有 实际 的作 用 , 然会 对 必 在 经济 发展 中造成 一 些 无法 监管 的 “ 色地 带 ” 灰 。 介职 能 的发 挥 .可 以实 现 多方面 投 资 .对于 增加 资 金来 源 .增 加收 益 .更 充分 地 发 挥信 用 中介 的功 能。 ( ) 业缺 陷方 面 : 3混 ①监 管难 : 业 后管 理不 会短 时 间内 系统化 , 混

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一)

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一)

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一)内容摘要:在金融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下,商业银行将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竞争环境。

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业都调整了经营方式,进行着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业务改革。

现在,中国银行业将根据入世承诺在五年内对外资银行全部开放。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阐述国外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的发展,以及实行业务改革的原因,最后分析中国商业银行应如何进行混业经营。

关键词:银行改革经营模式混业经营在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下,国际银行业在经营模式、运作机制、服务功能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刻地调整。

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改革趋势就是放弃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混业经营。

国外银行业的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在美国,1980年的《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案》和1982年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的先后出台,打破了美国几十年来形成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严格的业务限制,使储蓄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区别趋于消亡。

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除了1933年制订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局面,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由于1929年美国金融大崩溃及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而出台的。

当时著名的摩根银行被拆分为JP摩根和摩根斯坦利。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日益严重地制约了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创新,限制了金融业的运行机制和效率。

在英国,1979年出台《银行法》逐渐消除了商业银行和清算银行的差别,1986年10月27日后,大商业银行可以介入证券交易,英国专业化的金融体制趋于解体。

澳大利亚从1980年开始,放松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使商业银行与储蓄银行的区别消失,并允许他们自由从事证券经营。

1981年,日本《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等业务,证券公司则开始向银行的传统业务渗透。

混业经营推动商业银行创新发展

混业经营推动商业银行创新发展

递, 有可能带来更 大的危害 , 同出现交 叉感染 和连锁反应 , 如 扩 大金融损失。三是金融垄断问题 。混业经营带来金融业的并购 重组 , 形成 为数 不多的金融寡 头 , 可能损害 客户利益 , 有 同时 也 降低 了企业 创新发 展的内在动力 , 损害 企业的 长远发展 。四足 金融监管 问题 。金融混 业经营使监 管问题 显得 更为突 l . 叶 监管 I
公司模式 , 以德 国 为 代表 的全 能 银 行 模 式 。 金 融 业 之 所 以选 择 混 业 经 营模 式 在 于这 种 经 营 模 式 的 优 越 性 。首 先 , 它有 助 于 实现 规 模 经 济 。 规模 经 济 是 所 有经 济 组 织 的
过 渡成为统一 的金融监管 委员会 , 消除分业监 管可能遗 留的监 管死角 。2 内部规范 。所谓 内部规范 , () 是指 强化干 、 亍 一律 。主
三 、 助 金 融 混 业 经 营 促 进 商 业银 行 的创 新 发 展 借 金融混业经 营是一 一个全 新 的 平 台 , 为 现代 金 融 业 的 发 展 它
追求 , 只有达到规模经 济的要求 , 才能 更有 效地利用组织 资源 。 其次, 它有助于金融部 门之间的优势互补 。不同金融部 ¨在服务 链条上处于不同的位置 , 而一项金融服务的完成往往需要多个金 融服部门的配合 。在 混业 经营条件 下 , 这种金融协 同更为便捷 , 也更为廉价 。第三, 它有助于降低经营风 险。不同的金融产品组 合, 可以降低经营风 险。第 四, 它有助 于更 好地满足 客户需要 。
预 留 了空 间 。近 年 来 , 国 商 业 银 行 通 过 并 购 等 手 段 , 步 取 得 我 逐
不 到位 , 能 使 风 险 累 积 , 现 金 融 危机 。 可 2 融 混 业 经 营 的 规 范 。 混业 经 营 需 婴 格 规 范 , . 金 以提 高 金 融业 的经 营 能 力 和 监 管 能 力 。 这 种 规 范 包 括外 部 规 范 和 内部 规 范 2 分 i 1外 部 规 范 。 所谓 外 部 规 范 , 部 () 是指 监 管 的 强 化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是 金 融 混 业 经 营必 须有 … 定 的 ¨ 槛 , 金 融 机 一 即 构 必 须 达 到相 应 的 经 营 层 次 , 时 必 须 取 得 相 应 的 牌 照 是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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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一)
内容提要:加入WTO后,我国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

在构想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

采取具体措施时,可以采取折中方案,使银行实现由分业到混业的平稳过渡。

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立法模式。

在以上论述后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关键词:WTO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法》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g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

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

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

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

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

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两个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

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

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

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的应属美国。

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

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

1929
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

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

至于其他银行业较发达的国家,德国一直以其“全能银行”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

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

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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