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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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

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

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鉴引言慈善捐赠是社会公益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两岸三地地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广泛应用以鼓励更多人参与慈善事业。

本文将比较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探讨其各自的特点和借鉴意义。

一、中国大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大陆自2008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政策规定,个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组织捐赠的款物,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捐赠的扣除额度上限为个人今年所得额的30%。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且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将享受更高的税收优惠政策,扣除额度上限提高至今年所得额的50%。

中国大陆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最初的推行阶段受到了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其对富人有利,但随着社会对慈善事业逐渐重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得了更多的认可与支持。

此政策的特点在于确立了慈善捐赠扣税的合法性,并通过不同的额度限制鼓励大额捐赠。

二、台湾地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台湾地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起源于198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所得税法》。

根据该法规定,慈善捐赠可以申请扣除纳税义务。

慈善捐赠的扣除额度上限为纳税人所得额的15%。

与中国大陆相比,台湾地区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较为保守,但在实践中,仍然起到了鼓励慈善捐赠的作用。

台湾地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对扣除额度的限制较为严格,这既保障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又为慈善捐赠提供了一定的纳税优势。

三、香港地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香港地区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崇尚自由市场的原则,在减税方面较为慷慨。

根据香港的税法规定,慈善捐赠可以申请扣除纳税义务。

慈善捐赠的扣除额度与个人所得税率有关,根据所得水平,扣除额度可达到纳税人所得额的35%。

香港地区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税收扣除额度相对较高,这既鼓励了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也助力了慈善组织的筹款活动。

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之比较和借鉴.doc

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之比较和借鉴.doc

[摘要]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筹资渠道,公益性捐赠对于发展壮大社会组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社会组织起步较晚,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作为激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推行过程中遭遇瓶颈。

如何有效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激励全社会公益性捐赠,扩大社会组织筹资渠道,进一步推动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研究中的一个焦点课题。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税收;社会组织[作者简介]宋忠伟,政治学硕士,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管理二处任职。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公益性捐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向非营利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筹资渠道,公益性捐赠对于发展壮大社会组织、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8》数据,2007年民政部门、慈善会、各类基金会总计收到社会捐赠款物148.387亿元,其中社会捐赠款132.82亿元。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我国公益事业的重要参与力量——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团体,起步较晚,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导致政策的制定、推行遭遇瓶颈。

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介绍,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借鉴目前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旨在为发挥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效能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建设、推动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一、我国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公益性捐赠的受赠主体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研究

中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研究

中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研究慈善捐赠作为社会的第3次分配形式,具有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但现实是,慈善捐赠在中国却不甚理想。

文章试图通过比较中美两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差异,找出中国存在的问题,寻求完善中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途径,更好地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标签:慈善捐赠税收优惠遗产税当今中国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限的条件下,通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成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又一有力手段,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更为开展慈善捐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现实是,慈善捐赠在中国却不甚理想。

统计显示,美国70%以上的家庭都有捐赠行为,其公民的人均年捐助额约522美元,而中国人均慈善捐赠为1.7元。

美国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慈善公益捐助的金额多达6700多亿美元。

目前,美国有5.6万多家基金会,总资产近5000亿美元,其中独立的私人基金会约占85%,公司基金会约占5%。

而中国当前规模最大的两家慈善公益组织——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青基会,其一年运作的公益善款分别只有8000万元和6000万元,其他公益组织连维系日常运作都很困难。

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很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捐赠的税收优惠关系到税收政策的合理性与税负的公平性,同时也影响到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国现行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中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

在此之前,内外资企业各自适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包括:将限额扣除的比例调高到12%;计算依据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见表1)。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见表2)(三)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口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慈善捐赠税务申报与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务申报与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务申报与优惠政策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的进步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慈善捐赠,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以降低慈善组织和个人的税负,增加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慈善捐赠税务申报的相关内容,并介绍一些常见的优惠政策。

一、慈善捐赠税务申报的基本要求慈善捐赠税务申报是指慈善组织或个人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对其所进行的慈善捐赠进行申报和缴税的过程。

在慈善捐赠税务申报时,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如捐赠申报表、收据等,并结合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提交。

申报时需要提供准确的捐赠金额、捐赠对象等信息,并保证申报过程合规、真实、准确。

根据国家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申报,同时需要保存好相关的申报材料和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和审计。

对于申报不实、虚假或者逃避申报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二、慈善捐赠税务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慈善捐赠,各国纷纷出台了慈善捐赠税务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捐赠人的税负,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优惠政策:1. 捐赠税务抵扣:许多国家允许慈善捐赠者将其捐赠金额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扣。

抵扣金额一般是捐赠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会根据捐赠对象和捐赠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某国允许个人将其捐赠金额的30%在个人所得税中进行抵扣,这意味着捐赠者可以减少相应的纳税金额。

2. 慈善组织免税:许多国家为注册的慈善组织提供了免税待遇,即慈善组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相关税种的缴纳。

这意味着慈善组织可以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慈善事业,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 捐赠遗产税减免:一些国家为慈善捐赠者提供了遗产税的减免政策。

当捐赠者在遗嘱中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时,这部分财产可以免征遗产税。

这种政策鼓励人们通过遗嘱来支持慈善事业,为社会留下更多的精神和物质财富。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适用于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环节。

在两岸关系发展的背景下,比较和评价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异同对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比较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并对其进行评价,探讨可能的合作和改进方向。

一、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1. 大陆增值税制度大陆增值税(以下简称“大陆VAT”)于1984年实施,是一种多阶段、按逐笔计税的消费税。

大陆VAT的税率分为11%、13%、16%三档,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商品和服务。

大陆VAT的纳税人范围广泛,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 台湾增值税制度台湾地区增值税(以下简称“台湾VAT”)实施于1985年,至今仍有所调整。

台湾VAT的税率采用五级分层制度,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和商品。

台湾VAT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较大。

3. 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异同两岸增值税制度在税率、纳税人范围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异同。

•税率:大陆VAT税率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只有三档;而台湾VAT的税率分为五档。

这导致了两岸增值税税收权重的分配存在差异。

•纳税人范围:大陆VAT的纳税人比台湾VAT的纳税人范围更广泛,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这使得大陆的增值税收入更加丰富,但也带来了纳税人管理的难度。

•征收方式:大陆VAT按照销售额计算税额,即“应税销售额×税率”,而台湾VAT既可以按照销售额计算税额,也可以按照利润计算税额。

这导致了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征收方式存在差异。

二、两岸增值税制度的评价1. 大陆增值税制度的优点大陆VAT的税率相对较为简单,税制稳定性较高,便于企业和纳税人遵守纳税规定。

同时,大陆VAT系统较为完善,税收收入丰富,为国家财政提供了重要支持。

此外,大陆VAT的纳税人范围广泛,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加了税收来源的多样性。

2. 台湾增值税制度的优点台湾VAT采用五级分层制度,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性进行差别化调整,便于精确控制税负。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摘要】本文通过对大陆和台湾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与评价,旨在深入探讨两岸之间在这一税收政策方面的异同,并提出改进建议。

在首先介绍了大陆和台湾增值税制度的概况,然后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探讨了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

根据比较结果,提出了针对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建议。

在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综合评价,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两岸增值税制度的特点和差异,为进一步改进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两岸增值税、制度比较、优势、不足、改进建议、综合评价、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它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评价变得愈发重要。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作为中国的两个主要地区,在增值税制度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研究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评价,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两岸税收体系的差异,还可以为两岸税收政策的协调提供参考。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研究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入手,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和评价,旨在为两岸税收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分析大陆和台湾的增值税制度,探讨两岸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对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深入研究,旨在为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也将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综合评价,探讨其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指导方向。

通过本研究,有望为进一步加强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务实合作以及促进两岸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2. 正文2.1 大陆增值税制度概述大陆的增值税制度是一种多阶段、多环节的消费税制度,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收之一。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一种税收,通过每个环节的增值进行逐级征税,最终由消费者支付。

所得税对公益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解读

所得税对公益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解读

所得税对公益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解读公益事业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捐赠中来,国家对公益捐赠给予了税务优惠政策。

在所得税方面,公益捐赠者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

本文将对所得税对公益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进行解读,以期为读者提供相关的税务知识和指导。

一、公益捐赠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益捐赠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益捐赠是指个人或者组织把财产无偿提供给国家、社会公益事业或者他人,帮助社会他人或满足社会公益需要的行为。

二、公益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国家税务部门为了鼓励公益捐赠,制定了一系列的税务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公益捐赠者可以享受以下方面的税务优惠:1. 公益捐赠所得税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对于依法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个人及企业,其公益捐赠所得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抵扣。

个人的公益捐赠所得税抵扣比例为30%,而企业的公益捐赠所得税抵扣比例为12%。

2.公益捐赠所得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依法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个人通过公益捐赠所得所获得的收入是可以免税的,这为个人捐赠提供了更多的动力和激励。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依法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所得,国家税务部门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将其捐赠数额从当期的所得中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一定的优惠。

三、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要求虽然公益捐赠可以享受税务优惠政策,但是为了确保公益捐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国家对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1.捐赠给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益组织为了确保公益捐赠的资金使用得当,国家规定只有向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益组织捐赠的金额才可以享受税务优惠政策。

公益组织在享受税务优惠政策之前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和登记。

2.捐赠真实合法个人或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需要确保捐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以虚假的形式进行捐赠来获得税务优惠。

慈善捐赠税收减免

慈善捐赠税收减免

慈善捐赠税收减免慈善捐赠是一种向慈善事业或慈善组织捐赠财产或款项的行为。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政府对慈善捐赠提供税收减免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

本文将从税收减免的角度探讨慈善捐赠的优势以及它对个人和国家的影响。

首先,慈善捐赠税收减免对个人来说有多种优势。

捐赠者可以通过向合格的慈善组织捐赠资产或款项来减少自己的纳税义务。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向慈善事业捐赠的同时减少个人财务负担。

税收减免还可以增加捐赠者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此外,慈善捐赠也可以起到财务规划的作用。

通过捐赠财产或款项,个人可以合法地转移财富并降低继承税等遗产税的负担。

其次,对国家而言,慈善捐赠税收减免政策也有急需的优势。

这一政策鼓励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促进了社会福利的发展。

慈善组织通过接受捐赠资产或款项,可以拓宽其事业的发展空间,提高对弱势群体的服务水平。

慈善组织的活动还可以缓解政府负担,减轻财政压力。

此外,慈善事业的发展也会吸引更多的投资,推动经济的发展。

在实施慈善捐赠税收减免政策时,对于捐赠资产或款项的收益来源和用途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中国规定,捐赠者只能向一些合格的慈善组织捐赠,并且捐赠资产或款项必须来自合法收入。

此外,捐赠者捐赠的资产或款项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不能转作他用。

这些限制的出台旨在确保慈善捐赠真正用于慈善事业,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总的来说,慈善捐赠税收减免政策既有利于个人又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对个人而言,税收减免可以减轻财务负担、提高可支配收入,并起到财务规划的作用。

对国家而言,慈善捐赠可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缓解政府负担,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然而,政府在实施慈善捐赠税收减免政策时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慈善资金真正用于慈善事业,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扩展分析】慈善捐赠税收减免政策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实施方式和规定。

以中国为例,捐赠者在享受税收减免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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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鉴摘要:慈善捐赠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两岸三地的慈善捐赠事业发展历程虽不尽相同,但却有着相同的民族文化底蕴。

相比之下,港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许多值得大陆学习。

通过比较与借鉴,提出大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完善措施,从而推动大陆慈善捐赠事业的蓬勃发展,使之成为市场、政府以外的第三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强大力量。

关键词: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税收优惠中华民族历来有着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

虽然两岸三地慈善捐赠事业发展历程不尽相同,但它们有着相同的民族文化底蕴。

对于慈善捐赠事业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大陆而言,无疑有很多需要学习。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通过对三地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比较,以期能够取长补短,不断完善,从而促进大陆慈善捐赠事业进一步蓬勃发展。

一、两岸三地慈善捐赠概况香港的乐善好施举世闻名,这与特区政府一直以来鼓励商界与各界人士向慈善团体捐款密不可分。

近年来,特区政府先后两次提高捐赠扣除限额比例,现已升至35%。

据统计,20XX—20XX年度获批扣除的捐款数额已大幅增至亿港元,较九年前增加35亿港元。

台湾慈善公益机构相当活跃,是社会福利服务的主力军。

研究显示,台湾目前约18%的民众参与义工服务。

民间捐款成为慈善事业的主要资金来源。

每年有500多万人捐款,总额超过435亿元新台币(近100亿元人民币),大多流向宗教、救援、残障及儿童福利领域。

大陆的慈善捐赠事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8年后随着《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颁布实施步入飞速发展时期。

据统计,20XX年来自国内外捐赠总量达亿元,较上年日常捐赠总量321亿元增长%,主要流向教育、扶贫、救灾和社会服务领域。

二、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一)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法律体系香港与慈善相关的条款分散于如下法律:《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税务条例》、《印花税条例》、《遗产税条例》、《个人入息税条例》、《薪俸税条例》及《利得税条例》。

台湾关于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中,主要包括:《公益劝募条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所得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遗产税与赠与税法》、《房屋税法》、《使用牌照税法》、《印花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大陆至今没有专门的慈善捐赠税法,主要体现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契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中。

两岸三地迄今为止都没有专门的慈善捐赠税收立法。

但与港台相比,大陆的法制规范层次较低,主要涉及所得税类,较少涉及流转税类,在财产税中也没有设置遗产和赠与税,缺乏对捐赠“倒逼”效应的机制。

这显示出大陆在相关税种的设置上还不够健全,一定程度上减弱对慈善捐赠的激励效果。

(二)慈善捐赠的受益主体香港有近90%的社会福利服务由非政府机构承包。

在香港,准许扣除的慈善捐赠必须是捐赠给《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做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捐赠给政府做慈善用途的款项。

在过去十个财政年度,共有3 860个慈善组织获豁免缴税资格。

台湾公益慈善机构可以自行组织社会募捐。

《公益劝募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了四类劝募团体,即,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凡向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捐赠,以及向政府、“国防”和劳军等进行的捐赠,均可申请税前扣除。

目前台湾共有财团法人近4 000家,社团法人近20 000家。

个人和各级“政府机关”不得发起公益募款,只能被动接受其所属人员或者外界的主动捐赠。

大陆规定,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并取得相应的捐赠凭证,才允许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减灾委员会等,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凡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等27项捐赠,准予在交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对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截至20XX年底,大陆共有社会组织万个,20XX年接受社会捐赠亿元,占当年全国捐赠总额的%。

相比之下,大陆对捐赠受益主体的规定过于严格,有资格获得公益性捐赠的社会机构数量太少。

20XX年以前,有资格对捐赠实行税收减免的只有几十个团体,其中可获全额减免的仅中华慈善总会、中华健康基金会等22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许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

这两个数字和万个社会组织相比相去甚远。

无疑,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捐赠者的捐赠意愿,最终影响捐赠数量。

另外,大陆规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将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排除在外,这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的规定相抵触。

(三)慈善捐赠范围和形式香港《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规定,慈善事业指救助贫困;促进教育;推广宗教以及其他有益于香港社会而具慈善性质的宗旨。

同时“税务条例释义及指引第37号──认可慈善捐款”规定,允许在纳税年度内准予扣除的慈善捐款必须是现金馈赠。

因此,捐钱成为香港慈善捐赠的一大特色。

在台湾,劝募团体从事劝募活动所得财物只能用于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社会慈善、援外或国际人道救援和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的事业等五种用途。

大陆《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谓公益事业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捐赠的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但实物捐赠大多无法享受捐赠扣除。

两岸三地对慈善捐赠的范围规定都比较明确,主要包括对教育、科学、济贫、福利等的捐赠,大陆规定较细致。

从捐赠形式上看,香港不认可实物捐赠;大陆虽认可,但仅限极个别的情形,如向防治非典、第二十九届奥运会、汶川“5·12地震”灾区进行的实物捐赠;台湾虽然对捐赠的财物均可申请税前扣除,但对实物捐赠如何计价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1.流转税类。

台湾非营利组织依法组织的慈善救济事业义卖、义演的全部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供慈善救济事业使用的,免征营业税。

凡办理救济事业进口的救济物资,教育、研究、实验必需品及国际比赛体育用品,免征关税。

大陆则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以免征关税。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由于香港没有开征流转税,不涉及这一问题。

比较可知,台湾对来自境内外的慈善捐赠相关的流转税普遍予以免征。

大陆则只对来自境外的捐赠有免税优惠,而境内将货物、财产、劳务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相应的流转税。

这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其一,对来自境内外的捐赠实行差别待遇,将会抑制境内捐赠行为;其二,没有按捐赠的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加以区分,从而造成“不鼓励”公益性捐赠的事实;其三,对境内的实物捐赠征收流转税,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事实上,在许多突发事件来临时,药品、食品、棉被等紧缺物资的捐赠比现金更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2.所得税类。

依香港税法,凡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慈善捐款总额不少于100元的,均可在计算缴纳个人入息税、薪俸税及利得税时予以扣除,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经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利润或计税收入总额的35%。

在台湾,个人和营利事业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的捐赠总额,可以在最高每年不得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的限额内扣除,但个人对政府、“国防”和劳军等方面的捐赠以及复兴中华文化、发展全民体育等,给予税前全额扣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属作业组织非商业所得免税。

大陆规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严重受灾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

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国税总局近几年先后下发通知:凡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等27项捐赠,准予在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可见,香港所得税扣除比率最高,大陆次之。

但若综合考虑捐赠受益主体的数量和扣除对象等因素,大陆的扣除比率实际较台湾低。

而且,大陆关于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扣除的立法层次较低,有很多是以通知的形式下发,不能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

三地的所得税法都没有对当年公益性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这既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也不利于逐年消化一个纳税年度内的较多捐赠,导致公益性捐赠支出规模偏低。

据对上海的一次调查显示,%的自成立以来以捐款捐物、劳务支援、技术培训和智力支持等多种形式进行过捐赠;此外,大部分市民都曾在单位或社区参加过各种捐款捐物活动,这些有相当比例都没有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

可见,对未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或者是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均不得予以扣除的规定过于严格,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3.财产税类。

在香港,凡为香港的利益向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捐赠,用作慈善用途的,在计算遗产税时可予以扣除。

台湾规定,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捐赠给以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而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的教育、文化、公益、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

凡通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向私立学校的捐赠,可以享受更高的扣除比例,个人的捐赠扣除比例为50%,营利事业的捐赠扣除比例为25%。

此外,慈善救济事业使用的房屋免征房屋税。

依据大陆税法,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育、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港台都有通过开征遗产税或赠与税建立起慈善捐赠“倒逼”效应的机制。

国外经验表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鼓励慈善捐赠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而大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税种设置,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空白。

4.行为税类。

香港规定,属于馈赠的不动产转让或香港股票的转让,如果是由享有实益权益的人士或登记物主捐赠给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或以信托方式付给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的,免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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