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校方责任险理赔协议范文

中国人保校方责任险理赔协议范文甲方(被保险人,学校方):名称:[学校具体名称]地址:[学校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保险人,中国人保):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支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在乙方处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间内发生了[具体事故描述]事故,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此次事故的理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
1. 事故发生于[具体日期],地点在甲方校园内的[具体地点]。
当时[详细描述事故发生时的场景,例如学生在操场跑步时不慎摔倒等]。
2. 根据[相关部门,如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教育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甲方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具体责任比例,如百分之多少或者全责等]的责任。
二、损失核定。
1. 医疗费用。
2. 其他费用。
(1)护理费:考虑到伤者的伤情需要专人护理,根据市场护理标准以及护理时长(共[X]天),核定护理费为[X]元。
(2)营养费:按照医生建议的营养补充需求,确定营养费为[X]元。
(3)误工费(如果涉及家长因照顾伤者产生的误工损失):经核实家长的收入情况以及误工天数,误工费为[X]元。
三、理赔金额及支付方式。
1. 根据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乙方应承担的理赔金额为上述核定损失总金额乘以甲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即[理赔金额具体数字]元。
2. 乙方将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具体工作日,如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户全称]账号:[具体账号]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损失核定等工作,如实提供与事故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告、医疗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
(3)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乙方错误理赔,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理赔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园责任险理赔范围及流程

校园责任险理赔范围及流程关键事项列表合同编号投保单位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索赔材料理赔时限赔偿金额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日期签署单位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投保单位:_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_一、保险责任范围学生人身伤害:因校园活动造成的意外伤害。
财产损失:因学校设施或活动造成的学生个人财物损失。
法律责任:因校园活动引发的第三方责任。
二、免责条款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伤害或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不当行为:因被保险人不遵守校园规章制度导致的事故不予理赔。
特殊事件: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理赔范围。
三、理赔流程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及时向学校及保险公司报告。
资料提交: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处理:保险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赔偿决定: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作出赔偿决定。
四、索赔材料事故报告:由学校或相关人员出具的事故报告。
医疗证明:如涉及人身伤害,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证明。
财产损失证明:相关财物损失的证明材料,如购买凭证、损失清单等。
五、理赔时限事故发生后: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提交索赔申请。
六、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审核后决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投保单位(盖章):__________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本合同详细列出了校园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及流程,确保在发生事故时,相关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校方责任险合同7篇

校方责任险合同7篇篇1甲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校园方责任险事宜上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标的及范围1. 甲方为其在校学生在乙方处投保校方责任险。
投保学生人数为_____人。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保险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学校注册期间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一)学生的人身伤害;(二)学生的财产损失;(三)学校因疏忽或过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其他经甲乙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的事项。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每人_____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每人_____元。
具体保险金额根据校方需求在保单中载明。
2. 保险费: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及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由甲方按时足额缴纳。
三、保险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如实提供与保险事项相关的资料。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为甲方提供理赔服务。
3.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理赔资料。
乙方应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核定,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4. 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四、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减少损失。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予赔偿。
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2. 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校方责任险安全责任书

校方责任险安全责任书一、前言本责任书旨在明确校方在校园安全责任险覆盖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学校、学生、教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校方责任1. 校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2. 校方应定期对校园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校方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保险范围1. 本责任险涵盖校方因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校方应确保投保的保险金额能够覆盖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校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保护现场。
2. 校方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五、保险理赔1. 校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校方应协助保险公司完成事故认定和理赔工作。
六、法律责任1. 校方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安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校方应确保投保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责任。
七、附则1.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校方和保险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签字盖章校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保险公司代表(签字):___________九、日期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校方责任险安全责任书的示例模板,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校方责任险合同5篇

校方责任险合同5篇篇1甲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校方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被保险学生”)投保乙方提供的校方责任险。
2. 乙方承诺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1)在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中发生的意外事故;(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3)学生遭受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意外事故等。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乙方按照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进行承保。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标准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率为_________%。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2.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因保险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3.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乙方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乙方无法理赔的,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3.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简约版)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二)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缺岗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保险人在每人额外费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用于聘用其他人员暂时接替该教职员工所花费的费用。
额外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员工的申报月工资标准(或临时聘用的人员的实际月工资,两者以低者为准)/30×(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员工的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天数以该教职员工医疗期满日和确定伤残程度日期的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校方责任险协议书

校方责任险协议书校方责任险协议书鉴于校方在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和责任,为了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学生、教师、行政人员和校方自身的权益,特制定本《校方责任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为学校提供全面的责任险保障,依法规定教育机构责任险的范围和保险金额,保护学校在管理和教学过程中遭受的各类责任纠纷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风险。
二、协议内容1.保险期限:本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每学年,具体时间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保险金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险金额,保证足以覆盖学校在教育管理和教学过程中的责任风险。
3.保险责任:本险种主要包括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外伤害责任、校方行政管理责任、校园安全责任、教学过程责任、校园设施损坏赔偿责任等。
4.保险范围:本险种的保险范围包括学校内外的一切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责任纠纷,例如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校方教师因教学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等。
5.理赔流程:学校如遇到相关的风险责任事件,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事实证据。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勘查,根据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和责任范围,及时进行理赔。
三、彼此的权利和义务1.学校的权利和义务:(1)按时缴纳责任险的保险费用,并确保保险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积极落实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学生、教师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4)保护和维护学校财产,妥善使用校方的设施和设备。
2.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提供校方责任险的保险保障。
(2)及时处理学校报案,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或协商解决。
(3)依法依规进行理赔,保障学校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四、其他条款1.协议书的解释权:本协议书的解释权归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2.协议书的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书进行变更或终止。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目的本保险合同旨在为校园方提供全面的责任保险保障,保障校园方在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确保校园方合法权益的保全。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校园方在以下活动中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1. 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课程安排、教学管理、师生互动等。
2. 校园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校园环境维护、设施设备管理、安全巡视等。
3. 校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住宿服务、食堂服务、医疗服务等。
第三条保险责任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1.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校园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2. 对于第三方向校园方提起的合法索赔,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免责条款第四条免责事由1. 意外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 校园方故意犯罪行为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 校园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导致的责任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五条免责程序1. 若发生保险事故,校园方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所有相关证据和资料。
2. 保险人将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属于免责事由之一。
第三章赔偿流程第六条理赔条件校园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赔偿:1.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有关证据和资料;2. 完整提供保险人要求的赔偿申请材料。
第七条赔偿方式1. 校园方获得保险赔偿后,保险人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校园方指定的账户。
2. 若有多个受损方需要获取赔偿,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各自的赔偿比例。
第八条索赔程序1. 校园方应填写保险人提供的赔偿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 保险人将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条款和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第四章保险费用第九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校园方的风险评估及保额确定,具体费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保险费缴纳校园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保险费及时缴纳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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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管理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场所(以下简称“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上述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相关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故意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二)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三)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其治疗;(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活动的建筑或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国家机关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第八条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三)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四)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财产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属于普通教育机构的,应提供全部注册学生名单;属于校外教育机构的,应提供其详细的年度活动计划。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活动的建筑和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活动的建筑和设施的安全、消防等情况进行检查。
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索赔申请书、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及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有关的其他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赔偿责任确定基础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免赔计算:A.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B.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以上两种方式计算的免赔金额以高者为准。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法律费用等赔偿金额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和第五条约定的被保险人为减少或控制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第二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其他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