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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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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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化管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

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持续的发展。

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

(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治理规则治理机制理执监理执监信用监激事行事事行事息人督励会机会会机会披机机机构或构或议工露制制制工董监事作规作事事规规则规会则则则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图1、组织机构是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的组织保障。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2020/3/27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管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内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

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

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12020/3/27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

(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治理规则组织机构治理机制监激信用理执监理监执人督励行事事事息事行机机会披机机会机会会构制制制或构或议工露工规作董监事作事规事规则规会则则则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图1 、组织机构是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的组织保障。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法在社会公众利益范围内,由社会成员以自愿原则设立,以非盈利为目的、直接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形式。

它们在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社会进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结构治理至关重要。

一、设立时的治理结构在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时,需要明确设立组织的目的和性质,并组织设立组织发起会议,选举设立组织筹备委员会。

组织发起会议是设立组织的决策机构,由发起人代表参加,确定组织章程,并选举成立筹备委员会或临时代表机构。

筹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设立组织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授权与监督的治理结构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后,治理结构需要包括授权和监督的机构。

授权机构一般是理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执行力量。

理事会由法人代表和委派代表构成,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理事会要制定合理的工作规则,明确各理事的权责和职责。

监督机构一般是监事会,负责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资产安全和重大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高级管理层的治理结构高级管理层是指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和服务提供工作的人员。

他们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负责制定单位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高级管理层应当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管理层的决策进行监督,确保其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

四、会员或参与者的治理结构对于拥有会员或参与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参与者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会员或参与者应当享有表决权和监督权,并参与决策过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通过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参与者联席会议,向会员或参与者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保证决策的公开和透明。

五、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治理结构对外交流与合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活动之一,治理结构应当设立对外交流与合作委员会,负责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并保证与外部组织之间的信息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共享。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机制解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机制解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机制解析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属于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组织,在《民法总则》被称之为“社会服务机构”,与公司、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有本质的不同。

目前,规制民非的特别法规不健全,主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以下称“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8号,以下称“暂行办法”)。

部分省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民非的地方规定。

实践中,很多民非的出资人对民非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与公司、企业混为一谈,导致民非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与出资人预期不相符的情况。

为此,笔者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梳理民非的治理机制,以便于出资人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民非的平台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益性社会服务。

一、民非的出资人与举办人从实践看,绝大多数民非的出资人与举办人是相同的。

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举办人必须是出资人,举办人既可以是出资人,自行出资设立民非;也可以不是出资人,由其他愿意出资的自然人或组织捐资帮助设立。

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所以举办人是申请设立民非的责任人。

民非的出资人在《民法总则》中称为“捐助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捐助人的权利主要有两项:(1)向民非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民非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2)民非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在2015年2月3日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称“示范文本”)中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了举办者、出资者。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举办者的权利,并列举了三项:(1)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举办人可以在制定章程时,规定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程序、方式,可以查阅、复制文件材料的范围等。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企业法人治理是指企业内部的经济、政治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以确保企业的内部运作和发展。

在现代经济市场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因此,企业应该优化和完善自己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推动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单一,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这种模式因其熟悉且有效,被广泛采用。

但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可能对企业的长期运作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因素限制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例如,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往往不对应,企业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因素使得需要合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难度加大。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以下是一些建议:一、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该制定并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规定,并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落实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同时,政府还应该强化对企业法人治理的监管和考核,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制裁,加强对企业的行业监管,确保企业的法人治理符合国家法律,社会和市场需求。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完善现有的法人治理机制,并进行进一步优化合并。

例如,可以增设董事长或非执行董事,建立公司治理委员会,加强日常监督和决策管理。

同时,可以通过增加公司薪酬、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部门,提高治理机构的效力和独立性。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内部控制机制是企业法人治理的核心,它涵盖了公司内部所有控制环节。

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于所有财务、运营和管理等事务进行评估和监管。

这样可以提高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感和监管能力,进而保证企业的治理效果。

四、促进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企业应该增加信息披露,对外界公开其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使得股东、投资者、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结构问题探讨

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结构问题探讨

[文章编号]1674-1323(2010)-11-0046-03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结构问题探讨方文进(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200002)完善的治理结构是民非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非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本文就民非单位治理结构的定义、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民非单位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等问题做些探讨,并在借鉴美、德、日等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快完善我国民非单位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结构的定义“治理”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一是统治、管理;二是改造、整理。

而按照政治学的理解,“治理”主要是统治、管理,或统治方式、管理方法,即统治者或者管理者通过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用,以支配、影响和调控社会。

在管理学上,如果把非营利法人作为开放系统来对待,那么治理可以分为对内管理和组织对外的连接活动,决定组织使命,从事目标规划、确保组织财务健全、内部冲突的协调等属于对内治理活动,而募款、提升公共形象、与政府部门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等则属于对外的治理行为。

非营利组织的治理呈现四项特征:一是组织使命与服务宗旨的体现是整个治理的核心;二是克尽良善管理者的职责;三是统理组织大政方针与主要活动;四是授权与分工的互动过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应该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组织机构的运行规范两方面。

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结构首先是指通过其决策机关(董事会、理事会)和执行管理机关以及监察机关(监事会)之间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同时要接受外在的监督,包括来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捐赠者和接受服务对象,还有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的监督。

也就是说,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结构就是其组织内部权力进行合理分配,使组织内部各机关权责分明、形成互相协调、互相制衡的关系,同时要向各方利益相关者负责,接受外来监督,以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平稳、健康,使各方利益(包括董事、监事、出资人、受益人)得到平衡和保护,最终实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

关于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治理和完善

关于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治理和完善

关于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治理和完善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治理和完善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

在工作过程中,建设民办学校法人制度,对其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属于非常紧迫的任务。

下文针对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治理和完善进行深入分析,希望可以有效提升民办学校管理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民办学校;法人制度;治理;完善引言:现阶段,我国通过立法,创建了学校法人制度,且有条件的对学校法人资格进行赋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学校法人,特别是民办学校法人,是否可以和企业法人一样,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可以自由对社会生活进行参与,以及基于法人制度引发的一系列法人治理问题,始终是教育界和法学界讨论的重要内容。

对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约束,避免其随意干涉学校管理行为,进而使学校办学风险得到控制,可以有效提升学校管理系统化、民主化、科学化。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给予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治理和完善足够的重视,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创建完善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法人制度进行完善。

1.民办学校法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民办学校在法人分类方面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民办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法人需要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在部分法规政策中,尽管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这些法规政策因不符合民法,所以法人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法律依据不足[1]。

第二,在教育法中,对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进行了规定,其属于非营利性的,这对于民办学校的发展来讲是非常不利的。

尽管立法者是为了对教育的公益性进行保障,但是部分规定和我国当下民办学校发展的实际存在矛盾。

第三,针对个体和合伙形式的民办学校,在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各级各类的民办学校。

相关部门为了对民办学校管理质量进行提升,相关政策与规章制度,尤其是在审批和登记方面。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内容。治理规则包括理事会议事规则、执行机构工作规则、监事会工
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ﻩ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
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
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
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
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
机制。(图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组织机构ﻩ治理规则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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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管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内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

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

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

(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治理规则治理机制理执监理执监信用监激事行事事行事息人督励会机会会机会披机机机构或构或议工露制制制工董监事作规作事事规规则规会则则则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图1、组织机构是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的组织保障。

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或董事会)、监事程规定的责权范围,在监事会的监督和理事会(或董事会)的领导下的,行政首长(即CEO)负责制。

理事会(或董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出资者人、职工代表等组成,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能进行民主决策。

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对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责行使权力。

负责落实和执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监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机构,按照章程的规定,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保障民非单位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监事会(或监事)理事会(或董事)行政负责人执执执执行行行行部部部部门门门门2、治理规则是法人治理的制度保障。

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除了要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外,还要有治理规则。

治理规则是组织机构行使权力的依据,也是对组织机构滥用权力的制约。

健全的制度是法人治理的保障,也是民非单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治理规则包括理事会议事规则、执行机构工作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等。

那么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到,各个单位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制订了很多项的内部规章制度,例如,应用技术大学制订了30 多项制度,还有19 项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非常细致且有效,我还知道我们有一个单位包括员工的着装都有严格的制度规范。

3、治理机制是法人治理的措施保障。

健全的制度要发挥作用,不能只体现在文字上,关键在落实。

要保证制度得以落实就需要有相应的措施--- 治理机制。

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无论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是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其重点环节均在于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健全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两个方面。

1、建立法人财产制度是实施法人治理的基础。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法人财产制度的意义在于,规范出资人、举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等各个权利主体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通过保障民间资本的财产权益,促进民非单位的健康发展。

财务管理体系可以有效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不被侵占、私分或挪用。

另外,大家应该都知道,我们的民非单位和社团、基金会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非营利性,出资人的开办资金一旦投入到民非单位的账户以后,就是属于民非单位的自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私分或挪用。

这块资产也不属于出资人的投资,因此,除了原值不能撤回以外,出资人也不能要求取得盈得利润的分红,民非单位的盈利应当用于民非单位的扩大运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把握好这一点。

2、健全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实施法人治理的关键。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要实施法人治理,必然要构建符合其法人特征、具有自身特点的法人治理结构。

民非单位的内部机构,是这样一种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权力配臵和制衡机制。

决策机构是理事会(董事会),执行机构是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他们之间的制约关系是这样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另外,拥有一套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有效的行政监管,对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治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我们通过近两年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组织机构不健全。

主要体现在内部监督机构缺失,不能对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

根据去年年检数据统计,全市民非单位中有 345 家没有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主要存在于各区县登记的民非单位。

二是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完整。

体现在理事会组成人数少于章程规定的人数。

主要是由于理事减员后未能及时补充造成的。

根据年检数据统计,全市有 370 家民非单位理事不足 3 人,低于民政部章程范本规定的理事会最低人数,存在这种状况的单位,不能有效地召开理事会研究工作,进行有效的决策,严重影响到理事会决议的有效性。

三是财务制度缺失,财务管理不规范。

根据去年的年检数据统计,全市尚有 18 家民非单位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86 家民非单位没有资产管理制度, 269 家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有75 家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有 72 家未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信息发现,有个别单位和举办者或出资人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特别是一些额度较大的借款长期挂账,未能及时收回。

四是信息披露制度缺失。

民政部在2005 年至 2007 年连续三年下发关于民非单位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的通知,要求民非单位进行信息公开和服务承诺,目的在于提高民非单位的社会公信力。

根据去年的年度检查数据统计,全市有197 家民非单位没有建立信息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有210 家民非单位没有进行任何信息的披露。

2、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宽审批,严监管”的工作指示方针,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单位,市区县两级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切实履行依法监管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每一个民非单位都能健康良好的发展,为首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是结合年度检查,要求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单位,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理事缺员和没有设立监事会(监事)的,要在一定期限内尽快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补充,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情况的单位不能轻而易举地就通过年检,要限期进行整改。

二是加强财务审计工作。

每年的年度检查,所有民非单位都要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做财务审计,便于管理机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审计报告要由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常精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做,我们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拟定一个审计任务书,这个任务书里面包含了我们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披露的一系列详细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审计任务书出具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打回去重新返工,直至合格。

有的单位自己找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的,但是出来的审计报告不能五花八门应付了事,我们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一定要把好关,才能拿到我们想要的审计报告。

有的单位找的事务所可能跟他们比较熟悉,但是他们对我们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不在行,这个会计制度是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的,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

三是规范章程,建立健全制度。

章程对于民非单位来讲,相当于宪法对于国家的关系,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各单位一切行为和活动所要依据的准则,怎么规范?第一步,修改之前要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向社团办请示,社团办要给予必要的指导,让他按照民政部《民非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修改,修改后草拟的章程草案在提交理事会表决之前要经过社团办的初步同意。

第二步,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理事会,要有理事会纪要,理事会纪要每一页每一名理事要签名,盖单位公章(骑缝章);第三步,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核准程序,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也要盖骑缝章,所有过程完成以后,再拿着所有材料到社团办进行核准,填报章程核准表。

问题举例,去年有一个区县跟我们咨询,一个单位内部矛盾,一个理事拿着章程说理事会报给社团办的章程不是理事会集体表决通过的章程,被人换了,要社团办给做主,确实因为章程看起来有一些小的毛病,社团办被闹得很被动。

制度是比较灵活的,除了规定的几项,其他不用硬性规定,可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服务领域等,自行拟定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

前面谈到了,包括理事会议事规则、执行机构工作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等。

四是组织开展对民非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

通过评估,促进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规范化建设,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发展的目的。

民政部最近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地登记管理机关三年之内完成对所有社会组织的评估,各区县可以利用这个文件的良好契机,争取评估资金,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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