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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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1.01.08
•【字号】京城管发〔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城市管理违法行
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城管发〔2021〕14号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燕山、重点站区分局:为鼓励社会公众共同维护首都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置影响城市环境的违法形态,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实际,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有关要求,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21年1月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城管执法局要根据《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统筹指导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保障举报奖励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
1.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城管职权涉及“举报奖励”法律法规及条款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8日。

【畜牧办法】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工作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工作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工作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工作管理办法区农委区动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xxx〕17号)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xxxx〕66号),依据《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京政农函〔xxxx〕10号),确保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升水生态环境,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定范围根据《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1。

大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凉水河、大龙河、小龙河、永兴河、新凤河、老凤河流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区域。

3。

大兴区六环路以北全部区域。

4。

礼贤镇全镇。

5。

榆垡镇京开路以东区域。

二、工作职责(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区长任组长,区农委、动监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工商分局、监察局、经管站及相关镇、相关街道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对畜禽养殖禁养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决策部署、综合协调、全面指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动监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业务,推进禁养各项具体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属地负责,部门配合”原则,全力做好禁养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禁养工作,管控好禁养后管理用房和养殖用房,严防复养,严禁引入不符合首都功能的业态。

区农委:负责协调推进禁养区划定相关工作。

区动监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实施禁养工作;负责收回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户)动物防疫合格证,停止出证工作;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禁养区范围内关闭的养殖场(户),并组织核算补助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禁养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管理。

区工商分局:负责收回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户)工商营业执照,停止年检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协调解决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相关合同纠纷问题。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负责按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禁养工作按时完成。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2003年9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好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第四条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先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发给养犬登记表,并与其签定养犬义务保证书:(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登记表;(二)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三)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六条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自取得犬之日起30日内,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因保护国家级文物、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证明,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与公安机关签定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给养犬登记证;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向养犬人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时,发现犬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依法处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25日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双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一种执法检查方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切实规范监管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订本办法。

一、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强抽查结果运用等具体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区政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职权,全面梳理本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行政检查事项。

各部门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事项、内容、对象、方式、依据等,对目前不宜实施随机抽查的事项,要逐一说明原因,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审改办备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本部门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兴政办发[2007]10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7.11.26【实施日期】2007.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7〕10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1月19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大兴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生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京兴政办发[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7〕3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大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体制,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部门,是指本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权利。

拥有或保存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和及时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指定行政办公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部门,由专人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三)督促本部门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信息;(四)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政务公开目录和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京兴政办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7〕3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年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十一日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巩固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以人性化宣传为主要手段,以严格执法检查为重要保障,引导养犬人按规定办理集中年检手续,确保上年度已登记犬只100%年检,力争使更多的犬只纳入管理范围,使各类违规养犬行为明显减少,使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素质显著提高,切实维护首都稳定和谐。

二、职责分工2007年养犬集中年检工作由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实施,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大队、卫生局、民政局、畜牧中心等部门配合。

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掌握全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区委宣传部:负责确定宣传口径,组织新闻媒体配合各单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各派出所对去年已登记年检犬只进行集中年检,并将全部犬只登记年检情况录入犬类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对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违规遛犬等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区工商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涉犬经营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涉犬经营单位严格依法取缔,对于合法单位逐步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1995.03.31
•【字号】
•【施行日期】1995.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
限制养犬规定》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限养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已经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在4月30日以前自行处理。

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捕杀。

二、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活动。

已经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展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停止销售、养殖和展览,4月底以前清理完毕。

逾期仍进行上述活动的,予以取缔。

三、在重点限养区内从事经营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医院的,在一般限养区内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展览活动的,必须在4月30日以前,向市公安局、市政府农林办公室申请批准,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以后,方准经营。

四、已经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居民和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应于5月1日至7月31日以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到居住地
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五、经批准养犬的,只准饲养一只。

自1995年5月1日起一般限养区内的犬,必须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重点限养区内的犬,必须遵守犬类出户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
19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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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违规养犬行为的积极性,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行为,向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东配楼2层;邮政编码:102600;举报电话:69230940)提供违规养犬线索的行为。

本办法所规定的举报人,是指向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违规养犬线索的公民或组织,区内有养犬管理工作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第三条大兴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点管理区是指全区范围内的楼房居住区、别墅、公寓。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经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查证属实的,由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一)在禁养区内养犬的;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一户养多犬
的;
(三)未办理登记、年检手续养犬的;
(四)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
(五)在禁遛区遛犬的;
(六)违反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
(七)违反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
(八)携大型犬出户的;
(九)犬经营场所违反规定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十)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
(十二)在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
(十三)发现街头流浪、无主犬的;
(十四)其他涉犬事件。

第五条举报人发现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均可通过信函、电话、信访等方式,向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第六条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据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不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八条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

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

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后,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责成相关单位开展查处工作。

相关责任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

1.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查证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同时,要将查证书面材料自查处举报工作结束之日起7 日内,报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经查证事实不清或查无实据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将查证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同时,要将查证书面材料自查处举报工作结束之日起7 日内,报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奖励。

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举报查证情况出具明确奖励意见,经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对同一违规养犬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 次。

对同一违规养犬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按区
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条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挪用、侵吞、非法占用奖励资金的。

第十一条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群众举报情况,做好年度奖励资金计划,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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