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

⼯程项⽬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程项⽬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试⾏)⼀.⽬的(⼀)为不断改善公司⽤⼯制度,逐步打造技术专业、作业专业的专业公司。
促进劳务⼯⼈提⾼⼯匠⽔平,提升⼯匠精神,使劳务⼯⼈向技术⼯⼈转型,并建⽴⼯⼈信息管理平台,同时推⾏⼯⼈实名制管理。
(⼆)为切实落实公司范围内⼯程项⽬部的劳务⽤⼯信息化管理,明确管控范围、标准⼯作流程、确定责权主体、规范操作制度,实现劳务⼯⼈100%实名制考勤,实现劳务⼯⼈100%实名制⼯资⽀付,制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与《⼴州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管理制度(试⾏)》配套使⽤。
⼆.实施范围、管理层级配置及权限(⼀)实施范围本办法适⽤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已设⼯程项⽬管理部且安装了“劳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程项⽬部,达到对施⼯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责。
(⼆)组织架构的设⽴1、xxxxxxxxxx负责劳务分包队伍的引进、评价等⼯作,形成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录,并由专⼈维护进劳务实名制系统。
同时负责指导和协调⼯程项⽬部开展劳务信息化⼯作。
⼈员设置如下:1)xxx劳务公司经理为劳务实名制管理第⼀责任⼈;2)公司及分公司均设置劳资主管对⼝负责劳务信息化管理⼯作;(1)负责项⽬部信息化建档;(2)负责劳务队伍(劳务分包商)信息⼊库;(3)负责劳务实名制系统的维护;(4)负责对项⽬部劳务管理员对系统及实际⼯作上问题的解释;3)配置相应岗位管理⼈员;(如:财务、劳务审核员、保安等)2、项⽬部成⽴劳务管理⼩组,管理⼩组主要⼈员设置及要求如下:1)xx劳务公司项⽬经理为项⽬部劳务管理⼯作的第⼀责任⼈。
全⾯负责劳务实名制⼯资管理的统筹,负责组织项⽬部劳务实名制⼯资管理硬件设施的设置、验收及使⽤,组织包括劳务、商务、财务、后勤、安全、质量、⼯程等部门实施项⽬部劳务实名制⼯资管理。
2)项⽬部按要求配置劳务管理员(xx劳务公司根据项⽬⼤⼩情况派驻,),具体负责劳务⼈员进场实名登记、退场⼿续办理,劳务⼈员每⽇上岗考勤及记录、核对管理,督促劳务公司及时核算劳务⼈员每⽉⼯资并造册报审,及时统计、上报、保存涉及劳务实名⼯资管理的数据和资料,按要求对项⽬劳务⼈员实施⽇常管理。
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

Macro Window宏 观 视 窗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要求,各地围绕推进农民工向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转型、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队伍。
同时,鼓励建筑企业组建班组长和产业工人库,采取职业经理人、项目合伙人等多种模式,做实做细项目劳务管理,多措并举培育产业工人。
(二)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宏 观 视 窗Macro Window粤港澳大湾区的智能建造人才培养方式。
2.浙江省温州市积极推行“智能建造+产业工人”培养模式试点工作。
建立项目库、班组库、设备库和核心产业工人的“三库一核心”模式,与四川阿坝、叙永等劳务输出地区开展战略合作,签订定向定点合作协议,培育熟悉智能建造技术和操作的产业工人,为温州市工程建设服务。
截至2023年底,已有喷涂机器人、测量机器人等10余项“智能建造机器人+产业工人”模式在温州市多个项目试点实施,已培育3515名智能建造产业工人,助力温州市推进智能建造产业工人培育试点工作。
3.四川省叙永县加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产业工人队伍。
成立县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建立县、乡镇、村、社(组)四级联动工作机制,与中建八局、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在“家门初训”“学校集训”“工地实训”“网络复训”的建筑产业工人培育模式基础上,开发钢筋工、砌筑工、测量工、试验工等9个工种57个建筑职业技能培训视频,制作93项VR安全体验和质量样板课件,利用“工匠宝”软件实时掌握学员培训和就业情况,对建筑工人进行精细化管理。
截至2023年底,叙永县建筑产业工人达到6.75万人,常年建筑务工工人5.12万人,人均年收入9.8万元。
(四)增强建筑工人归属感1.广东省广州市建立关爱建筑工人长效机制。
举办“匠人匠心匠艺座谈会暨工匠与用人单位交流活动”“建筑工人子女夏令营”“中秋、国庆、春节慰问”“免费体检”等活动,为长期在工程建设一线的建筑工匠、建筑工人提供贴心服务,营造尊重技能、重视人才、全心留人的良好用工环境。
实名制管理办法

实名制管理办法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服务、电子商务等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三章实名制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实名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2.合法合规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真实性原则,个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4.保密原则,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5.限制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限于必要范围,不得超出需求或过度收集。
第四章实名制的实施要求第四条在互联网服务、电子商务等活动中实行实名制管理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主体责任:各类主体应当对其所收集和使用的个人信息负有责任,保证信息安全。
2.信息采集:个人信息采集应明确告知目的、方式和范围,经个人同意方可进行。
3.信息使用:个人信息使用应符合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出约定范围。
4.信息存储:个人信息的存储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和篡改。
5.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
第五章实名制的监督与处罚第五条监督部门应对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或纠正。
附件:1.《个人信息保护法》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个人信息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规,主要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管。
广东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制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资料员、劳资专管员。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监管职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指导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应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处理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二)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及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三)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从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作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保障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切实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鼓励在产业升级中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结合我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不断开发就业新领域,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带动作用,对市、区(县级市)政府确立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报请项目立项审批时,均需提交新增岗位数、岗位类型和岗位学历技能要求等相关人力资源需求预测评估资料。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大力实施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对当年度毕业到我市农村从事“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800元,每人岗前培训补贴250元;接收“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区(县级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800元,镇(街)适当给予生活补贴。
上传者知盟网大力实施从高校毕业生中选聘村官工作,由市财政给予每位大学生村官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每年工作生活津贴5000元。
大学生村官的薪酬标准比照本地镇(街)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作收入水平确定。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穗府[199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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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正文:----------------------------------------------------------------------------------------------------------------------------------------------------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11月15日以穗府[1994]100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章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权限和按程序制定颁布的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外事等方面实施管理的规范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行政规章的名称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在政府行为方面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和对某一项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政府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上一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二)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三)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协调各部门关系;(五)顾全大局,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六)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第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全市行政规章的起草、协调、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起草第六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各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由市府法制局编制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颁布实施。
第七条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按期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单位须向市府法制局作出说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考勤设备供应商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考勤
设备供应商名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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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考勤设备供应商名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建设工程实名制平台化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建筑工人考勤和实名制数据接口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确保考勤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推送至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实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生物考勤要求,现新公布可与平台对接,可向平台实时、准确、安全的推送考勤数据(特别是生物考勤数据)且满足相关保密要求的考勤设备供应商名录(见附件),2018年2月1日公布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上线及相关培训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18〕188号)中附件内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考勤设备供应商名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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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从业人员,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
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筑工程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处理农民工欠薪事件中,应将实名制采集的用工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实名制信息内容和登记标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内容包括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
第九条建筑从业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材料员、劳务员。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建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从业资格、培训教育、劳动合同、作业人员工资帐号、项目岗位等。
第十条作业工人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
工人考勤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天数。
工资支付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当月工资结算数、当月工资支付数。
第十一条施工进度情况信息。
包括月度工程施工进度情况信息、与月度工程施工进度对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信息。
信息项包括当月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当月劳务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资单价,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数量、规格和单价,使用机械的型号、数量和单价。
第十二条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分别编制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并纳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报监理企业审核和监理。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周期收集、汇总与建筑施工实名制有关的信息,做好信息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信息分类编制本企业的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汇总。
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月为周期汇总登记。
第十五条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应分别由施工企业填表人、审核人和项目经理签字,盖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后存档,纸质档案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汇总的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应按月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相关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公示期间出现的争议,争议事项处理情况应在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中备注。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按月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送实名制信息。
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实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
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安排专职劳务员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劳务员应经培训并熟练掌握实名制管理操作流程后上岗。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分开,进入施工区的通道应设置门禁和考勤设备。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当设置信息公示栏,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
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
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分配“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账号。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向负责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并按本办法规定录入建筑施工实名制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在建筑从业人员进场施工前录入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进行动态维护。
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定期上传实名制的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以智能卡以及指纹或虹膜等为信息
介质的考勤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自动建立工人考勤数据库。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后及时补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将施工和监理企业关于实名制的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
评价体系,按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规则,对项目所属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实名制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的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实名制相关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制度进行扣分。
(一)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实名制信息的;
(二)施工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的;
(三)施工企业未建立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监理企业未履行对施工企业执行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的;
(五)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监理企业未要求整改,或施工企业逾期仍未整改,监理企业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工程款引发群体事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