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模板)
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项目部建筑工人管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在建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项目部成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2)组织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3)监督检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4)协调处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项目部各部门职责:(1)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现场管理,监督建筑工人遵守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建立建筑工人档案;(3)财务部门:负责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建筑工人信息采集与录入1. 信息采集内容(1)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建筑工人的从业资格信息,包括工种、技能等级、证书编号等;(3)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信息,包括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4)建筑工人的考勤信息,包括出勤天数、加班时间等;(5)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信息,包括工资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
2. 信息采集方式(1)建筑工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项目部进行信息采集;(2)项目部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信息采集;(3)通过信息化手段,如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信息采集。
3. 信息录入与更新(1)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采集到的建筑工人信息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建筑工人信息;(2)建筑工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建筑工人本人应及时向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建筑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建筑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和相关单位。
三、实名登记要求1. 从事建筑工作的所有人员和相关单位必须申请实名登记。
2. 实名登记要求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实名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申请人应对其申报内容负责。
四、实名登记程序1. 个人申请:- 个人应前往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办公处填写申请表格。
-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 认证办公处将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并记录实名登记信息。
- 申请人将获得实名登记证明。
2. 单位申请:- 单位应将建筑工作人员的实名登记申请材料提交给认证办公处。
- 认证办公处将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记录实名登记信息。
- 单位将获得实名登记证明。
五、实名登记的保密与应用1. 实名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
2. 只有经过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使用实名登记信息,且仅限于建筑工作管理和监督。
3. 未经申请人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和使用实名登记信息。
六、违规处理1. 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将被取消实名登记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将被取消实名登记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1. 实名登记证明具备法律有效性,可以作为参与建筑工作的合法身份证明。
2. 本办法将由建筑工作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草案,拟定内容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最终版本以最新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工地人员实名制制度模板

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人员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地的人员管理。
第三条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地人员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内容包括:身份信息采集、录用备案、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教育培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地应设立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地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等。
第七条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实名制管理办公室,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身份信息采集第八条工地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
第九条工地人员应提供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如电工证、焊工证、架子工证等。
第十条实名制管理办公室应对工地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录用备案第十一条工地人员录用前,应进行体检和政审,确保身体状况和品行符合工地要求。
第十二条工地人员录用后,应及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
第五章考勤记录第十三条工地人员应实行刷脸考勤,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实名制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工地人员的考勤记录进行汇总,作为工资支付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工资支付第十五条工地人员工资应实行月结月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
第十六条实名制管理办公室应每月定期向工地人员发放工资,并保留工资支付的记录。
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工地应定期组织地对工地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实名制管理办公室应记录工地人员的培训情况,作为职称评定和晋升的依据。
第八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九条实名制管理办公室应确保工地人员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1 附件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章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加强建筑用工管理,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第一条《中华、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国办发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19〕20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第二条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第三条人适用本办法。
并在全国建筑工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第四条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管理职责第二章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完善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并对本行政及时和联通,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第七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并接受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工程总承包、(包括: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下同)包企业,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管理制度,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完整版)建筑工程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

完整版)建筑工程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2)负责对进场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并发放实名制管理卡。
3)负责建立实名制系统,进行电子考勤和临时出入登记。
4)负责补办IC卡和填报备案的实名制资料。
5)负责分包单位或工人退场手续的办理和管理卡的回收。
二、现场实名制管理措施为了实现“五清”目标,采取以下措施:1)进场手续办理: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进行身份核实和实名制管理卡的发放。
2)核实进场人员基本信息:对进场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实名制系统建立:建立实名制系统,对施工人员进行电子考勤和临时出入登记。
4)电子考勤:采用专人考勤和班组考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电子考勤。
5)临时出入登记:对施工作业临时出入人员进行登记,确保记录一致。
6)补办IC卡:对遗失或损坏的实名制管理卡进行补办。
7)实名制资料填报备案:对实名制资料进行填报备案,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8)分包单位或工人退场:对退场手续进行办理,并回收管理卡。
三、注意事项在实行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进场手续和管理卡发放。
2)对进场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建立实名制系统,对施工人员进行电子考勤和临时出入登记。
4)对遗失或损坏的实名制管理卡进行及时补办。
5)对实名制资料进行填报备案,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6)对分包单位或工人的退场手续进行办理,并回收管理卡。
管理负责监督、核查本工程项目填制的《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及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收集存查工作。
同时,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以确保准确掌握进场工人人数。
此外,还要将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上报项目部备案,并确保人、册、证、合同、证书相符统一。
审查进场工人身份证件情况,未能提供身份证及有效证件的,一律清退出场。
这样可以保证工人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为后续工作提供基础。
根据《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核查工人考勤记录及人员变化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和控制。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范本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及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确保工地安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工人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薪酬和福利等方面。
第二章建筑工人的招聘和入场管理2.1 招聘条件2.1.1 年龄限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1.2 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健康标准;2.1.3 专业素质:具备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
2.2 招聘程序2.2.1 发布招聘公告;2.2.2 收集应聘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件;2.2.3 组织面试和体检;2.2.4 签订劳动合同。
2.3 入场管理2.3.1 登记建筑工人的个人信息,并交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2.3.2 发放工作证,并在工地内明示佩戴。
第三章建筑工人的培训和考核3.1 培训内容3.1.1 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3.1.2 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3.1.3 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3.2 培训方式3.2.1 现场培训;3.2.2 网络培训;3.2.3 培训讲座。
3.3 考核制度3.3.1 定期组织考试;3.3.2 考试成绩与晋升、薪酬挂钩;3.3.3 不合格者进行补考或补教。
第四章建筑工人的薪酬和福利4.1 薪酬制度4.1.1 计件工资;4.1.2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4.1.3 奖金、补贴和福利待遇。
4.2 福利保障4.2.1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2.2 职工休假制度;4.2.3 危险岗位津贴。
第五章建筑工人的管理与评价5.1 严格考勤制度5.1.1 统一设立时间卡;5.1.2 严格按时上下班;5.1.3 出勤情况作为考核指标之一。
5.2 建立评价体系5.2.1 工程质量评价;5.2.2 工作态度评价;5.2.3 团队协作评价。
5.3 奖惩措施5.3.1 表彰奖励措施;5.3.2 处罚和纪律措施;5.3.3 公开曝光不良行为。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通过登记现场劳务人员的身份、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及支付等信息,建立能动态反映每日用工实际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实现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人员安全培训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的综合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X所承建施工项目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集团劳务分公司负责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集团内所有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实施集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各分公司负责实施本分公司所有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他们还应购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设备,完善分公司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并维护,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真实、及时和与各数据中心的XXX。
同时,他们需要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劳务分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分公司在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和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落实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六条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分别为分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硬件设施的购置、管理、维护及使用。
第八条项目部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与执行单位。
他们必须按要求配置专职劳务专管员,具体负责劳务工人进场实名登记、退场手续办理,劳务工人每日上岗考勤及记录、核对管理工作,督促劳务队组及时与项目部结算劳务费和劳务工人每月工资造册、报审,及时统计、上报、保存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和资料,按要求对项目劳务工人实施日常管理。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对进场劳务工人打卡的监控,并核对劳务工人的身份。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模版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考勤管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所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使用一定标准的工作证或卡片进行考勤。
第四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考勤制度的规定参加考勤,不得擅自离开或旷工。
第五条参加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考勤是作业人员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勤,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勤,应提前请假并经批准。
第七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勤表格,不得弄虚作假。
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发生考勤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九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考勤分为每日考勤和月度考勤。
第十条每日考勤包括上班签到和下班签退。
上班签到时间为每日上午8点,下班签退时间为每日下午5点。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通过指定的考勤机或登记表进行考勤签到,签到时需将工作证或卡片放入指定位置供机器或工作人员扫描。
第十二条月度考勤是每个月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月度考勤表由作业人员根据每日考勤填写而成。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月度考勤表,未按时填写的需要向上级报备并经批准。
第十四条月度考勤表中需填写的内容包括:姓名、考勤日期、签到时间、签退时间、请假类型、请假原因等。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请假需要提前向上级申请,并填写请假条。
请假条需由上级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考勤管理人员应将每日签到和签退的数据及时录入系统,并根据月度考勤表进行数据整理,形成月度考勤报表。
第十七条考勤管理人员应对月度考勤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上级。
第三章考勤异常处理第十八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考勤异常:1. 早退或旷工;2. 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规定次数;3. 擅自调换或借用他人工作证或卡片;4. 填写虚假考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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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完整模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职责 (3)
第三章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4)
第四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 (5)
第五章监督管理 (7)
第六章附则 (8)
(专业完整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第三章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条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由全国平台、各省市县平台、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应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条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
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安全建设,为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
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十六条建筑用工企业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管理。
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鼓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
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相关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个人APP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本企业完成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
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
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
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
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建筑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对有关建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
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