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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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2023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2023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客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铁路旅客车票(以下简称车票)实名购买、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票实名购买,是指购票人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铁路运输企业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车票,并记录旅客身份信息和购票信息的行为;车票实名查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对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旅客乘车信息的行为。

车票实名购买和实名查验统称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应当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和相关车站根据实际情况暂不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在企业网站、车站服务场所内公告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车票实名制管理提供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提供实名售票服务,逐步配备自助检票、查验等设备,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掌握车票实名制管理技能。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售票、检票、验票等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的管理,完善系统功能,确保设施设备、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满足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需求。

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附件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具有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并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企业是指依法承接分包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专业作业(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建筑企业报送的实名制管理信息进行动态检查,确保报送数据完整、及时、准确。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并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负责对本单位投资工程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监理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并将实施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督促、检查建筑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由监理单位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实名制管理办法

实名制管理办法

实名制管理办法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服务、电子商务等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三章实名制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实名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2.合法合规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真实性原则,个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4.保密原则,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5.限制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限于必要范围,不得超出需求或过度收集。

第四章实名制的实施要求第四条在互联网服务、电子商务等活动中实行实名制管理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主体责任:各类主体应当对其所收集和使用的个人信息负有责任,保证信息安全。

2.信息采集:个人信息采集应明确告知目的、方式和范围,经个人同意方可进行。

3.信息使用:个人信息使用应符合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出约定范围。

4.信息存储:个人信息的存储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和篡改。

5.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

第五章实名制的监督与处罚第五条监督部门应对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或纠正。

附件:1.《个人信息保护法》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个人信息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规,主要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管。

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

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

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内部人员和外部访客,加强安全防范和信息保密工作,特制定,希望在广大员工和访客的配合下,有效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公司内部安全和秩序。

一、实名制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访客,包括外来客户、合作伙伴等。

2. 所有员工和访客进入公司内部场所时,必须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

二、实名登记规定1. 公司员工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名片等)进行实名登记,手机扫码或人工登记均可。

2. 访客必须在前台登记处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进行实名登记,取得访客证或通行证方可进入公司内部。

3. 实名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三、实名制管理1. 公司内部设立实名制管理专岗,负责员工和访客的实名登记工作,并严格保密登记信息。

2. 员工和访客进入公司内部场所时,必须主动进行实名登记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

3. 积极配合安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擅自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进入公司内部场所。

4. 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进入公司内部场所,如有发现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

四、实名制管理制度宣传1. 公司将通过内部通知、电子屏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让全体员工和访客充分了解制度内容和重要性。

2. 定期组织员工和访客进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提高大家的管理意识和执行力。

3. 鼓励员工和访客积极配合公司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公司内部安全和秩序。

五、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员工和访客,一经发现将被限制进入公司内部场所,情节严重者将被通报公司高层处理。

2. 凡是有违规行为(携带危险物品、未经授权进入等)的员工和访客,将进行记录并报请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员工和访客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名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乂乂项目部。

口第三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相关劳务承包方进场基本要求、劳务人员身份确定、上下班考勤记录、劳务实名制工资确定及发放、劳务工资发放纠纷的处理与责任界定等,其它相关管理若与《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细则》内容发生冲突,照本细则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二)杜绝出现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情况及在施工现场采取极端方式讨薪事件;(三)不允许隐报、瞒报欠薪事件,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将事态扩大化的不良言行;(四)严禁将劳务人员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承包方委托人,必须遵循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生产副经理组员:技术负责人、劳资员第二章实名制管理实施流程第六条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一)资质审核未通过,可要求更新资质或直接清退;1.《劳务人员花名册》。

项目经理部自承包方劳务人员进场之日起,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内容的填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必须完整,及时记录人员增减动态,并准确标明劳务人员进、退场时间;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务人员身份证原件由承包方负责人统一收集上交项目部,项目部劳资专管员统一复印;3.影像信息采集。

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对全体务工人员按照劳务承包方逐一进行集体影像采集和个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脸);4.劳资专管员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纸质材料装订保存。

第三章劳务人员考勤管理第七条考勤制度(一)建立多媒体考勤机考勤管理制度。

1.项目部劳资专管员按照承包方名称分门别类的对劳务人员进行指纹录入、人脸录入或者密码录入等信息采集。

2.劳务作业人员每日至少需要进行2次考勤(进场、出场)。

(完整版)机构部实名制管理实施措施

(完整版)机构部实名制管理实施措施

(完整版)机构部实名制管理实施措施
1.概述
该文档旨在规范和完善机构部实名制管理实施措施,以确保信息安全和提高管理效率。

2.实名制管理要求
2.1 所有机构部成员必须准确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任何变更。

2.2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2.3 机构部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3.实名制管理流程
3.1 成员注册:新成员加入机构部时,必须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注册申请。

3.2 信息核验:机构部将对提交的个人信息进行核验,确保其真实有效。

3.3 数据存储:机构部将合理妥善地存储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损毁。

3.4 信息更新:成员需在发生个人信息变更时及时更新信息,
以保持准确性。

3.5 信息查询:机构部成员可以通过合适途径查询个人信息,
但不得滥用和泄露他人信息。

4.信息安全保障
4.1 机构部将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非
法获取和使用。

4.2 严禁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或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4.3 机构部将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修复,以确保
信息安全性。

5.违规处理
5.1 如发现成员提供的个人信息有不实之处或存在违规行为,
机构部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警告、限制权限或注销成员资格等,具
体根据情况而定。

以上为机构部实名制管理实施措施的完整版,旨在保护成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提高管理效率。

请各位成员严格遵守,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劳务班组实名制管理办法

劳务班组实名制管理办法

劳务班组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劳务班组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务班组实名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的劳务班组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成立劳务班组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生产经理和安全主管担任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劳务管理员等。

(二)职责分工1、组长负责全面统筹和协调劳务班组实名制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2、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劳务班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劳务班组的施工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4、质量负责人负责监督劳务班组的施工质量,对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财务负责人负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6、劳务管理员负责劳务班组人员的信息登记、合同管理、考勤记录、工资核算等具体工作。

三、劳务班组的选择与准入(一)选择原则1、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2、人员配备齐全,技术熟练,能够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二)准入程序1、劳务班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等资料。

2、企业对劳务班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其施工能力和业绩。

3、审核通过后,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

四、劳务人员信息登记(一)登记内容1、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职业技能证书信息,包括证书名称、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等。

3、工作经历和培训经历。

(二)登记方式1、劳务人员入职时,由劳务管理员负责收集和登记相关信息。

2、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五、劳务合同管理(一)合同签订1、企业与劳务班组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XX工程项目部实名制管理方案

XX工程项目部实名制管理方案

XX工程项目部实名制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个人安全和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公司决定实行实名制管理方案,该方案将对于所有进入工程项目部进行工作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认证,以确保员工身份的真实性、工作岗位的合法性、以及施工期间人员的安全性和管控。

二、实施方案2.1 实名制的要求在实施实名制前,公司需对外公布实名制的要求,明确有关方面需提交的相应材料。

具体要求包括:•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提交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证书,如工程师证书、焊工证书、起重机操作证书等;•提交已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将劳动合同归档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外籍人员,需提供就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2 实名制的认证方式公司将采取多种方式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认证,具体包括:•在员工进入项目工地时,由安保人员核对其相关证明材料;•岗位培训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员工,需在公司办理实名制认证手续,确认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通过员工本人的面部识别,确保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与实名认证信息一致。

2.3 实名制的管理流程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项目部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实名制管理团队,对人员身份审核、认证以及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实时的跟踪和监督;•对于未通过实名制的工作员工,将严格按照公司治理规定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冒名顶替等行为;•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加强对员工的实时监管,强化实名制管理的过程管理;•在工期结束后,要求所有工作员工完成退场手续,并通过退场核实,确保劳动报酬按照完成情况全部结清。

三、风险控制在实践中,对于实名制的管理会有一些潜在的风险,因此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预估和控制,具体包括:1.对于外来人员或中介人员的管理,需要加强安保人员的监管力度,进行严格的实名制认证和管理;2.对于黑灰产业链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在工程项目前期,对工程项目施工方、材料供应方、工程承包方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核,确保实名制的信息安全;3.加强对实名制电子化过程的把控和保密机制,确保信息没有被篡改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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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维护建筑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LNS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凡在LNS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将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等信息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全过程。

第五条LNS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与住建部管理平台数据互联互通。

各市(含新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行搭建市级平台,并与省级平台数据互联互通。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实名制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所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考勤等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把关,确保实名制平台内数据真实完整。

第六条实名制平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的运营单位,应由各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技术指标与服务规范标准确定。

运营单位须做好与实名制平台的对接工作,做好建设工程现场考勤设施安装及相关软件使用培训服务,提供施工现场人员入网考勤设置接入、联通、测试等全过程保障。

应根据各市主管部门的需求提供相应保障服务。

第七条承揽工程的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入网注册、登录实名制平台,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

项目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地点、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竣工时间、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基本情况。

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身份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及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卡信息、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要接受实名制相关数据的登记和安全培训。

已录入省实名制平台的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未经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条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是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要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要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数据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和系统操作管理工作。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要有通过考勤设备记录的当日进出现场时间。

建筑企业要通过实名制平台的考勤信息生成工人考勤表,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三条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作为不可竞争专项费用。

将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第三章失信行为及惩戒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将检查结果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并通报,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1.施工企业未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未落实相应考勤管理制度的;
2.施工企业未按月编制劳务人员工作量及工资支付表的;
3.施工企业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
4.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向建筑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资金的或存入资金未达比例和数额的;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造成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
6.其他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组织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的联动机制,落实好实名制平台的运行和监管责任,形成源头预防、部门联动、动态监管、失信
惩戒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建筑市场和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负责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

统计、分析、测算建设工程用工信息和工资支付等动态数据。

根据实名制平台的数据接口规范,按照业务自愿、接口统一的原则,积极与当地银行协作,将工人工资发放信息数据接入实名制平台。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企业实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而发生工资拖欠纠纷,或者造成群体上访的,由建筑企业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建设工程的承发包行为,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施工现场时间清的“四清”动态管理。

对建筑企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数据,可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依据。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实行实名制管理且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如存在工资纠纷投诉的,经调查确定建设单位和有关建筑企业有责任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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