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涉及科技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入库的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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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是对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成运用各类创新资源、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外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全面推动各层面科技创新合作,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任务安排,按照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要求、落实国家领导人外交承诺等任务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一、专项总体目标和实施进展本专项按照同发达国家、周边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等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不同特点分别细化任务部署。

通过支持重大旗舰型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全方位支撑科技外交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各项重点工作。

通过加强统筹协调,集中科技创新合作资源,完善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的全链条政府间科技合作布局;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合作落实协议和承诺任务,确保国家科技领域外交主张、倡议和承诺落地,展示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通过科技创新合作推动构建全球创新合作网络,提升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重大共性问题能力,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2020年,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挑战的有关问题等。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0年第九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0年第九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0年第九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
小企业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0年第九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名单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州(市)评价机构审核等程序,现将云南谦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020年第九批33家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1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省科技厅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具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竹怀宝,*************
联系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邮编:650051
附件:云南省2020年第九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0月9日附件
云南省2020年第九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和化学试剂项目申报指南一、征集范围专题一、科学仪器与设施部件研制开发研究目标:围绕本市具有明显领先优势的高端科学仪器和大科学设施的开发和应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与部件研制攻关,提升上海科学仪器和大科学设施原创性研发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研究内容:(1)原创性科研仪器和大科学设施核心部件研制。

面向科学前沿,以科学目标为导向,聚焦对探索自然规律、突破科学原理、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与大科学设施核心部件的研制。

重点关注:本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新基建相关设施配套高端仪器部件,应用于光子科学、脑科学等领域的科研仪器。

(2)面向应用的科学仪器开发。

以关键核心技术和部件研发为突破口,聚焦高端通用科学仪器和专业科学仪器的仪器开发、应用开发、工程化开发和产业化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仪器技术及产品。

重点关注:中高端质谱仪器、样品前处理仪器、生化分离分析仪器等。

执行期限:2020年10月01日到2023年09月30日。

经费额度:为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研究内容(1)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内容(2)为企业。

专题二、化学试剂研制开发研究目标:面向生物医药、食品安全、材料检测等应用领域,配套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化学试剂。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创新券服务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入库名单的公示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创新券服务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入库名单的公示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创新券服务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入库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创新券服务机构(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服务)入库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拟对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等14家申报单位予以入库,现予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委反映。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委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候选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我委将不予受理。

异议受理处室: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项目评估处
投诉电话:88102191
传真:8810118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三楼
邮编:518035
附件:创新券服务机构(国高认定服务)拟入库名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2月10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1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省市联动、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科技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认定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入库企业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

鼓励各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市级培育库,出台叠加扶持政策。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入库企业评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六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京科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升软科学的决策支撑作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专题一、主题与自选项目方向1、科创中心建设与规划研究研究目标:面向中长期及“十四五”,围绕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分析当前上海科技创新现状与基础,研究提出上海提升科创中心能级的目标思路、重大任务和对策建议。

研究题目(题目不得调整,可增加副标题):1、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评价研究2、上海科技创新中心能级提升的思路与对策研究3、上海科创中心关键创新要素(人才、技术、学科等)图谱研究4、新冠疫情对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主要影响与对策研究5、上海“十四五”国际科技合作路线图研究执行期限:2020年06月01日到2020年11月30日。

经费额度:为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方向2、科技创新策源功能研究研究目标:以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为目标,面向重点领域、关键平台和创新主体,围绕全球科技革命趋势、国际经验、上海科技创新现状等方面开展研究,为上海加快实现科学新发现、技术新发明、产业新方向、发展新理念从无到有的跨越提出路径与对策建议。

研究题目(题目不得调整,可增加副标题):6、上海重点领域创新策源能力培育与提升研究(以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和生物医药等领域为例)7、上海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建设研究8、数字技术驱动传统产业转型的关键问题与对策研究9、上海科技创新人才国际化现状及对策研究10、上海科技创新应急能力体系建设研究执行期限:2020年06月01日到2021年05月31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市级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企业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市级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企业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市级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宁科〔2020〕104•【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市级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企业的通知宁科〔2020〕104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三年市委一号文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基金的引导与撬动作用,加大南京市级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市科技局、紫金投资集团将联合建立“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

现面向全市征集入库企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有相关股权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

重点支持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企业、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天使项目。

其中天使项目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2.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公司人数不超过50人;4.公司股权融资次数不超过2次;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等。

二、申报方式登陆“市科技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平台()”或“南京金服平台()”,点击“市级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宁科投)”进行线上申报。

三、支持措施1.直接投资:入库企业优先纳入科创基金及其合作成立子基金的股权投资备选名单,并可协同合作银行给予投贷联动支持。

2.跟进投资:入库企业已获区(园区)科创基金、市属国有投资平台以及国有研发机构投资的,科创基金可按照相关规定直接跟投。

3.培育服务:市科技局将与入库企业建立双向联动机制,企业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定期更新企业资料和融资需求;市科技局集成银行、投资机构、国有政策性担保公司等金融资源满足项目个性化融资需求,定期向项目方推送适合的融资专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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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涉及科技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入库的公告(2020)
为进一步优化鄂尔多斯国家高新区科技创新环境,培育壮大中介服务市场,提升开发区科技服务效能,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资质高、业务强、服务优的中介机构,纳入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中介库。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有入驻意向且能够在鄂尔多斯高新区开展涉及科技咨询类、知识产权类、技术转移类、专业培训类等科技创新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入库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经年审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相关专业资质、专业服务能力和资金实力;
(二)相关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经济及产业相关政策,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具备提供专业优质的科技服务能力,且已取得显著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无不良商业记录。

三、所需资料
(一)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见附表);
(四)承诺书。

申请机构提供一份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并承诺在今后的中介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的合同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

(五)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服务企业项目汇总表以及财务报表等。

上述申请资料的电子版(需加盖单位公章)编排成册后发送至邮箱:306928921@。

后期经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将上述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并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厦409室,电话(略)。

我们将对申请机构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

四、时间安排及入库程序
(一)递交资料时间: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9日。

(二)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将组织对申请机构所报资料逐一审核,依据机构的资质、资历、产品价格、历史服务业绩等综合情况,形成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拟入库名单。

(三)确定后的拟入库机构将在鄂尔多斯高新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纳入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中介库。

五、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中介库的使用
纳入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中介库的机构需在高新区内工商注册或在高新区“互联网+”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上入驻后方能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可享受《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政策,以及高新区现行其他相关科技创新政策等。

入库机构的使用、管理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准确真实,如有弄虚作假或隐报瞒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二)申请机构如提供资料不全或证明不足,将不再通过其它渠道查证,取消入库资格。

(三)申请机构应严格按要求时间报送,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附件: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
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
2020年5月1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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