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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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宗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浅谈宗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各民族的共同的努力,各民族又有着不同的宗教的信仰,我国有着各种宗教信仰的群众非常的广泛,他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的一部分,也是党的群众基础,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确保各民族的宗教信仰的自由,积极发掘宗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因素,使宗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的正能量。

关键词:宗教与和谐社会宗教政策相互适应积极作用AbstractContent : China is a multi-ethnic country, the national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nation's common efforts, each of the nationalities have different religious beliefs, there are a variety of religious masses is very extensive, they also constructs the socialism harmonious society the important composition part, is also the party mass foundation in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religion plays an important and irreplaceable role, must ensure that each nation 's freedom of religion, religion to explore actively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positive factors, make the relig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play a positive energy.Keywords: religion and harmonious society religious policy mutual adaptation positive role一.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宗教从自身的实际出发,能够在发挥积极的作用 (1)1.反映社情民意,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2.开展慈善活动,为弘扬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发挥助力作用 (1)3.保护生态环境,发挥服务社会的作用 (1)4.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发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2)5.自我约束,发挥维护社会生活安定团结的作用 (2)二、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2)三、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努力发掘宗教的积极因素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的正能量 (3)四、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五、总结 (4)参考文献 (5)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基础、实现党执政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在理论上的又一重大创新。

充分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各 种 矛 盾 ,为 构 建 民 族 地 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丹 艮务 。
宗 教 的 宗 教 信 徒 属 于 广 大 人 民群 众 中的 一 员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自然 也 包 括 了 妥 善 协 调 各 种 宗
只 有 正 确 处 理 好 各 民 族 各 宗 教 之 间 的 关
t: 五 大 宗 教 基 督 教 、 天 主 教 、伊 斯 兰 教 、 U界 民 族 问 题 、边 境 问 题 交 织 在 一 起 ,成 为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渗 透 的 重 要 地 区 ,政 府 虽 然 耗 费 了 大 量 人 力 物 力 进 行 治 理 ,仍 然
所 以 ,我 们 必 须 重 视 和 发 挥 宗 教 在 构 建 民 族 地 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 正 确
认 识 和 处 理 民 族 地 区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与 宗 教 的
关 系 , 妥 善 处 理 好 民 族 地 区 宗 教 方 面 出 现 的
类 指 导 ,促 进 共 同 发 展 。 特 别 要 加 大 对 特 困 民
努 力 推 动 少 数 民 族 和 民族 地 区 的 经 济 社 会 繁 族 和 民族 地 区 的扶 持 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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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查 讨 探
打 着 合 法 传 教 、经 商 的 名 义进 入 境 内 活 动 ,
建 设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是 对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的 重 要 丰 富 和 发 展 ,深 刻 理 解 和 把 握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丰 富 内 涵 ,对 我 们 全 面 落 对 于 维 护 宗 教 与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的 协 调 适 应 , 实科 学 发 展 观 ,促 进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 全 面 进 步 ,实 现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宏 伟 目标 , 意 义 重 大 。和 谐 社 会 应 该 是 一 个 民 主 法 治 、 公 平 正 义 、诚 信 友 爱 、 充 满 活 力 、 安 定 有 序 、

也谈宗教与构建和谐社会

也谈宗教与构建和谐社会

与 时 俱 进 的 过 程 , “ 教 是 人 民 的 鸦 片 ”, 消 灭 宗 从 宗 要
教 , 确 定 尊 重 “ 教 信 仰 自 由 ” 政 策 , 到 提 出 发 到 宗 的 再
挥 宗 教 在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方 面 的 积 极 作 用 , 映 了 我 反
们 党 的宗 教 理 论 更 加 成 熟 。 有 论 者 认 为 , 挥 宗 教 发 在促 进社 会 和谐 方 面 的积 极 作 用 , 马克 思 主 义 宗 是 教 观 的 一 个 新 的 时 代 课 题 。l _ “ 挥宗 教在 促进 社会 和谐 方 面 的积 极作 用 ” 发 这 个时 代 命 题 提 出 后 , 教 界 也 作 出 了 积 极 回 应 。 宗 20 0 6年 在 浙 江 舟 山 召 开 的 首 届 世 界 佛 教 论 坛 把 “和 谐 世界 , 心 开始 ” 为 响亮 的主 题 。论 坛 结 束 后 , 从 作 佛教 界又 在积 极探 索 “ 谐 世 界 ” 竟 如 t “ 心 开 和 究 - . 从 3
求宗教 的发 展 要 与 社 会 发 展 、 和谐 社 会 建 设 相 一 与 致 , 就是 与社 会主义 社会 相适应 。 也
挥 积 极 作 用 方 面 还 有 很 多 问题 值 得 我 们 去 正 视 。
二 、需 要 正 视 的 几 个 问题
对 于宗 教 、 教 与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 宗

用 , 目前 还 只 是 一 种 理 论 上 的 可 能 性 , 不 等 于 现 实 它 性 。肯定 宗 教 能 在 促 进 和 谐 社 会 方 面 发 挥 积 极 作
佛 教 的教义 、 理 出 发 , 调 以提 倡 “ 仰 、 果 、 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强 信 因 良

【最新】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最新】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

那么,信教群众是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宗教能否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新的时代命题我们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也有一个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强调不同的侧重点、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从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那个时代不能不着重揭露剥削阶级利用宗教的麻痹作用、从精神上奴役劳动群众并用以维护剥削制度,到建国时我们党明确“信教群众是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确写进宪法,到改革开放初期肯定“宗教界也有很大的进步”,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到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进一步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明确为“血肉联系”,一直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个对宗教问题认识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既隐含着一条始终不变的主线,又展现出一条清晰变化的轨迹。

一条始终不变的主线,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统一。

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的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其实践活动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要千方百计把人民群众团结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周围,引导群众为自身的根本利益而奋斗。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这些基本要求,无不贯穿、渗透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之中。

例如,马克思讲过“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但只要读一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中提到这句话的那篇原著,读一读与这句话紧紧相连的前言后语,就不难看到,马克思立意的着重点并非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而是特定时代条件下“受鸦片麻醉的人民”,是哀其不幸――“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促其奋斗――“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也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应该向德国制度开火!”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需要明确指出宗教不仅有消极因素也有积极因素,这种“二因素论”重要观点的提出,也正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群众观的统一,是从宗教的群众性说起的,于是就有了《江泽民文选》第三卷《论宗教问题》中那段深刻的阐述:“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的。

民族宗教工作取得新成效,区域协调发展步入新阶段

民族宗教工作取得新成效,区域协调发展步入新阶段

民族宗教工作取得新成效,区域协调发展步入新阶段:通过对我国民族宗教工作的全面推动,我们已经迈入了区域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在深化宗教改革、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我们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并带来了新的机会和挑战。

在2023年,我们将继续推进民族宗教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益,以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为奋斗方向。

一、民族宗教工作取得新成果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我们进一步深化了宗教改革,加强了宗教教育,推进了宗教信仰的基本规范化。

二、我们积极推进了民族团结和谐,加强了民族团结教育,营造了良好的宗教氛围。

三、我们全面推动了社会和谐进步,发挥了宗教在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了社会治理、促进了社会稳定。

这些成果表明,我们通过教育、普及、宣传和引导的方式,增强了人们的宗教意识和宗教知识,增强了宗教信仰的国家化、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二、区域协调发展进入新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区政府应设立民族宗教和社会事务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全区宗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宗教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我们在委员会的框架下,强化了基层宗教工作队伍建设,推进了“五个一”工程(即:构建一个宗教团体、一名骨干人员、一所教育机构、一项文化活动和一处宗教场所),加强了宗教组织的建设。

我们还在各族群众中宣传和推广宗教和文化交流活动,以促进民族间的相互理解和团结。

我们将通过上述措施来促进宗教与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民族共同繁荣和谐发展。

三、新形势下的新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需要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

宗教改革将会面临着新的阻力和困难。

此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宗教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

我们需要满足宗教民众的合法需求,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也需要加强对极端思想的防范和打击。

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宗教与当地文化、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以推进民族宗教工作的全面发展,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共同目标。

正确引导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正确引导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正确引导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作者:拓锐平来源:《理论导刊》2008年第08期[摘要]宗教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社会意识形态,宗教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具有深厚的社会根源,应当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正确引导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宗教观;引导: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B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8)08-0051-03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是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1宗教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社会意识形态。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虚幻的反映。

宗教有着比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据统计,在全世界60多亿人口中,有48亿人信教;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目前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大宗教,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

在我国(不包括台湾地区)大约有超过1.2亿宗教信仰者,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

数字表明:全球范围内信教者为多数,不信教者是少数;我国教徒虽然在总人口中比例不算大,但绝对人数不少;除7000多万共产党员和7500多万共青团员,按组织章程规定应当没有宗教信仰外,其他10亿多人不能认为都是无神论者,在他们中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宗教心理和宗教情绪。

青年人脖子上挂个十字架等宗教信物,商家店铺供奉财神菩萨,老百姓逢年过节去寺院烧香拜佛,事实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各阶层人们生活的一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

2宗教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具有深厚的社会根源。

马克思宗教观的核心内容认为,宗教的产生及其表现方式与特点,是与物质生产和交往所决定的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状况联系在一起的,是与当时、当地人们的现实生活联系在一起的。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不同现实生活过程,是宗教存在和演变的真正根源。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一直备受广泛关注。

在许多国家,宗教不仅是信仰和文化的重要元素,也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分析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探讨宗教如何发挥这种作用。

首先,宗教可以促进个人的道德和品德修养,从而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许多宗教在教义和信仰方面强调诸如爱、同情、宽容、礼貌、责任感等价值观念。

在遵守这些道德规范的过程中,个人可以克服自私自利的本性,尊重他人权利,提高自己的修养水平。

这样做将有利于促进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提高社会整体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其次,宗教可以作为一个社群团体,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宗教团体通常是一个和谐、团结、互助和信任的社会组织。

在这个社区中,个人可以得到支持、鼓励和帮助,有机会与志同道合的人交往。

这样的社会组织可以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凝聚力,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理解和尊重。

这一点在多元文化的社会尤其重要,宗教可以为各个社区提供围绕着宗教文化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对话的平台。

第三,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另一个积极作用是它可以为人们提供内心的慰藉和支持。

在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困难的时候,人们可以通过信仰寻找到温暖与安慰。

宗教信仰可以帮助人们克服心理上的问题,培养积极的心态,增强自我调适的能力。

这种信仰能够为人们提供心理支持,鼓舞人们的勇气和信心,促进个人的健康和幸福。

最后就是宗教在文化交流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宗教在不同历史和文化的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社会价值观提供了重要指导。

在多元文化的社会中,理解、尊重和接纳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和思想,是建立和谐共处的前提和基础。

宗教能够成为跨越国界和文化的桥梁,也为不同文化之间创造了交流和对话的机会。

总而言之,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能够为人们提供道德、团体、信仰、文化等不同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宗教对于社会和谐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只有我们去理解和尊重,共存才能更好的实现。

论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论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论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论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宗教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方面给予宗教更大的空间。

另一方面,要注重宗教信仰、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潜在的积极作用,发挥好宗教在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方面的独特作用,挖掘和弘扬宗教信仰、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容。

在实践中,我们既要引导宗教发挥积极的一面,又要看到宗教消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因素。

一、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宗教建设和谐宗教,做到宗教内部的和谐,达到宗教自身的和谐,就要从建设和谐寺观教堂做起。

寺观教堂不仅是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文化、社会活动的物质载体,也是他们表达宗教感情的精神家园,在信教群众的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

一座寺院和谐,能够影响周围信教群众的和谐。

寺观教堂要和谐,首先教职人员、管理人员要和谐,这是寺观教堂和谐的基础。

而寺观教堂的和谐,又是周边地区群众和谐的基础,这是一个必然环节。

如果寺观教堂不和谐,周边信教群众肯定谈不上和谐。

和谐寺观教堂是社会和谐中的一个重要细胞,与和谐家庭、和谐单位、和谐机关是一样的。

建设和谐寺观教堂,是宗教界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和谐宗教最根本最重要的有效载体。

因此,要按照爱国爱教,教务自办,宗教活动正常,宗教人员心情舒畅,内部管理规范,团结开寺,社会关系和睦,把寺院建设成为一个平安祥和、环境优美、服务社会的场所的目标要求,引导支持宗教界做好解释教义、引导感情、规范行为、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并以此推动和规范宗教内部关系,增进宗教内部的团结和谐,以宗教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二、促进和谐需要宗教发挥其独特的积极作用宗教信仰、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博大精深,内容丰富多彩,传统悠久深厚,加上信教群众人数众多,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是多样的。

在服务发展、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方面,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宗教都可以而且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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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是一个简明朴实,却有着丰富内涵和体现时代要求的新提法。

能不能发挥、如何发挥这个积极作用,需要从世界到中国、从历史到现实,在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上反复观察、思考,积极探索、实践。

宗教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

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这三个特点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其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

我们观察和分析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必须时刻注意并充分估计宗教的这些特点及其带来的影响。

正是立足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全面、深刻的认识,立足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呈现的阶段性特征的敏锐、准确的把握,立足于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而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强大动力和巨大活力的空前的社会变革,同时又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的鲜活实践,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强调,对宗教问题要有“四个全面认识”: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

只有做到“四个全面认识”,才能为处理好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在当今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宗教到底是和谐因素还是冲突因素,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当今世界,宗教问题却成为热点问题,对世界发生着重大影响。

有的冲突、战争,直接因宗教引发。

有的冲突,又因宗教因素而加剧、扩大,变得扑朔迷离。

在国际政治势力的角逐中,各方都在争夺宗教这面旗帜,因为这面旗帜下汇集着数量可观的群众。

一些国家的政治家为拉选票,争相拉拢靠近宗教。

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渗透,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他们仇视的主权国家兴风作浪。

邪教不是宗教,但它往往冒用或盗用宗教的名义,散布精神麻醉的病毒,实施精神控制的邪术,欺骗群众,危害社会,触目惊心。

对邪教,国际社会纷纷采取多种方法防治、果断措施严惩。

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曾经预言,随着科学的不断胜利,宗教将很快被逐出历史舞台。

但两个多世纪以来的情况并非如此。

在生产力空前发展、科技飞速进步、人类文化素质普遍提高的同时,本来应该有更多的人能够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寄托。

但现实是,宗教不仅没有消亡,影响却还在增大,在一些地方颇有升温之势。

宗教大都主张仁爱、慈善、和平,但在当代世界,主张和平、宽容的宗教不幸被一些人歪曲、利用。

他们或是借口宗教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或是打着宗教旗号制造暴力恐怖,进一步挑起隔阂、猜疑和仇视,引发紧张、冲突和对抗。

纯洁的宗教也被亵渎,神圣的宗教也遭践踏。

2000年《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千年和平大会宣言》愤慨地指出:“我们的世界被暴力、灾难、战争和各种毁灭行为所破坏,而这些行为常常被说成‘以宗教的名义’。

”当今世界因宗教问题引起的冲突,其背后往往有经济、政治利益的冲突。

但在社会经济、政治矛盾的运动中,宗教的作用为什么总是被突出出来呢?这是因为,宗教领袖在信教群众中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往往会成为整个宗教共同体团结的核心;宗教凝聚和控制着众多的群众,在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时,甚至可以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掀起巨大的风暴。

实际的经济、政治利益的冲突便常常从宗教“借光”、“借力”,披上宗教的神圣外衣,也就是“这些行为常常被说成‘以宗教的名义’”。

而宗教一旦卷入冲突之中,就不仅仅是一个“名义”问题,冲突会因之而变得更加复杂尖锐。

一方面,冲突会以宗教感情爆发出来而不可收拾;另一方面,冲突又会以心理积淀深埋下去,成为“剪不断、理还乱”的死结。

西方有宗教学者认为,“宗教是一种很难定性、不易评判的社会现象:一方面,它与人类文明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联系,并造就出众多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政治家和具有崇高道德力量的伟人;另一方面,在人性的偏执、社会的罪恶、种族的仇视中,也经常能看到宗教的阴影,宗教又常常成为社会动荡、冲突、甚至战争的助力。

”一部世界宗教发展史反复表明,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宗教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宗教又可以引发社会冲突。

二邓小平同志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

”这段话含义深刻,也涉及“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一重大问题。

“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就是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制定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法规,要特别慎重、十分严谨、考虑周密。

但如何既充分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又防止“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的“宗教方面搞狂热”?对这个问题,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

我们党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正在出色地破解“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个难题。

(一)理论建树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明确江泽民同志1993年提出了宗教工作的“三句话”,即“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基本方针。

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重申了这个基本方针。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的明确,立论于对宗教“三性”简明扼要的认识,即充分认识和深刻分析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并正确估计宗教的这三个特点带来的影响。

这是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正确回答宗教究竟是冲突因素还是和谐因素、是消极因素还是积极因素的问题的理论基础:——强调宗教问题的“关键是群众性”:我们要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就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维护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就必须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渗透;——强调宗教存在的“根本是长期性”: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一系列不同发展阶段的长久进程中,尤其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要调动、凝聚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全面进步,就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因此,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以认识宗教问题基本特点的“三性”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为主要内容,可以构成一部“社会主义的宗教论”。

这是坚持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执政兴国的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妥善解决“社会主义与宗教”的政治难题的科学理论。

(二)法制建设和《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一般说来,信仰是个人内在的、深层次的思想追求,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什么宗教,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政府没有必要去管理。

政府管理的不是“宗教信仰”或宗教本身,而是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宗教事务”。

因为宗教不仅仅是个人信仰问题,也是具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观教堂)和社会活动(有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宗教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社会实体。

这种社会实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必然产生若干的宗教事务或社会事务,因而必须有社会规范或社会制约,并由此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宗教法制。

今天,中国的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相适应”最重要、最基本的涵义,就是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而不能同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相冲突。

这既关系到宗教能否为社会所容纳、所接受并得到应有的尊重,又关系到社会能否与宗教和睦相处。

我们主张“宗教信仰自由”,但作为宗教的社会实体及由此产生的宗教事务,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

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享有真正的、具体的、充分的自由。

因此,强调加强宗教法制建设,强调作为社会实体的宗教在自由活动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是现代法制社会对人类文明的一个贡献。

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本身就是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的题中应有之意。

面对宗教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对宗教事务实施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把正确的行之有效的政策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过去主要运用政策手段,转变为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行并重。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把党对宗教的方针政策具体化为行政法规,为我们依法管理涉及宗教的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宗教工作面临深刻的转变,要求我们既要坚持基本政策,又要善于按法律去体现基本政策;要善于执法,在执行中加深对《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

我们的工作方式要转变,工作水平要提高,工作队伍要加强。

总之,要通过学习和贯彻《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我国的宗教工作理论和宗教法制建设的重要进展,既表明中国共产党人能够解决好“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问题,也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

这是一个主张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的政党,一个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在维护宗教方面人权的问题上,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贡献。

三在我国的宗教工作理论和宗教法制建设两个方面都取得重要进展的基础之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又进一步提出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个新的时代命题的提出,既有深刻的认识论根据,也有科学的方法论基础:立足于“四个全面认识”。

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宗教的影响力和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也就有可能随之增强。

这就更需要我们在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和宗教工作的把握上,少一点片面性,多一点全面认识和客观、科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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