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5篇

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5篇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Sh enzhen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5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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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第一章总则例文(实用版)2、篇章2:第二章审批和执业登记范本(基础版)3、篇章3:第三章执业管理模板基础版4、篇章4:第四章罚则范本最新版5、篇章5:第五章附则模板篇章1:第一章总则例文(实用版)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和医务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在特区单独或者联合开办,面向社会的诊所、门诊部、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议。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布局合理、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原则,制订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1997.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第一条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一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一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符合《规定》所列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执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答辩。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专业知识答辩。
第五条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须具有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临床经验。
不符合条件者,须在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临床实习一年,经院方证明合格,方可申请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
第七条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深圳市有住所;(二)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四)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五)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深卫基妇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6〕59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就医疗收费、药品管理、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经费等管理,特重申以下规定:一、规范医疗收费管理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备好收费清单,如当事人需要应无条件予以提供。
3、社康中心收支账目齐全,做好收入、支出和交接班记录,现金日清月结,与举办医院财务科交收手续完整。
二、规范药品管理1、院办院管的社康中心不得独立进行药品采购,必须由举办医院统一采购、配送药品。
2、严格执行药品标签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发放药物和提供治疗前要清晰的向被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讲清楚费用,指导阅读药物标签,并保留联系电话或住址信息。
3、举办医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降低药品售价,保证社康中心的药品售价不高于医院本部的价格。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举办医院要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劳务工医疗保险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参保人提供适宜的服务。
四、加强财政经费管理1、严格社区健康服务财政经费管理,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举办医院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规定在医院总帐下设立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并接受上级财务监管和专项审计。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启动经费和维持经费必须用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发展,包括基本设施建设、基本设备的购买和维护、人员培训及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

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是指深圳市政府为了保障广大市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运作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政策。
该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
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圳市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市民都有权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基本医疗费用,并在政府的支持下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的保障。
第二,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深圳市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采取分类管理的方法,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功能和服务能力,分为三个级别:综合医院、区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规经营,提供规范、高效的医疗服务。
政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推行医院分类管理和综合评价制度,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深圳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
政府通过定期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保障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深圳市加强了对医疗质量的监管和评估,建立了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推行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评价制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政府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五,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加强对基本医疗服务的管理,推行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措施,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科学健康素养。
政府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基层医疗机构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基本医疗服务。
总之,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是为了构建全面、适应、普惠、高效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三章医疗机构登记第四章医疗执业管理第五章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第六章医疗监督管理第七章行业自律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兼顾和发展创新的原则拟定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经办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受理、资料核对、公示、服务协议签订、变更备案等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时间]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新增一批。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政府重大民生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等,在开业前1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地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
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能够实现医疗保险系统接口对接(包括医疗保险实时交易、医疗保险智能监控规则、药品和诊疗信息采集等),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导致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规范发生改变,医疗机构应在新政策实施前完成对应系统改造。
将药品和医用材料进销存业务信息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所有药品和医用材料实时动态库存管理、追溯管理,保证账物相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深人社规[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诚信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5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诚信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相同类别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内容、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A和B级五个等级,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评定内容第五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以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遵守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规定和履行《协议书》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开展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的工作量、服务量和服务满意度,以及违规查处情况等,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总分值(以下简称评定总分值)为200分,包括指标考评、现场考评和满意度考评三部分。
深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版

深圳⾮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和价格版附件2《深圳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和价格(2018年版)》使⽤说明⼀、《深圳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录(2018年第⼀版)》(下称《价格⽬录》)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采⽤五级分类法。
其中第⼀级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每类下可设第⼆⾄四级分类,第五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
其中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术治疗”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CM )的分类格式,按解剖部位从上⾄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
项⽬分类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医疗服务价格项⽬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1 2 3 4 (⼀级分类)临床各系统诊疗经⾎管介⼊性治疗⼿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31 32 33 34 (⼆级分类)⿇醉神经系统⼿术内分泌系统⼿术眼部⼿术⽿部⼿术3301 3302 3303 3304 3305 ……(三级分类)眼睑⼿术泪器⼿术结膜⼿术⾓膜⼿术虹膜睫状体和前房⼿术330401 330402 330403 330404 330405(四级分类)330404002近视性放射状⾓膜切开术⼆、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设“财务分类”、“编码”、“项⽬名称”、“项⽬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政府指导价格(元)”和“住院病案⾸页费⽤分类”九个栏⽬。
1.财务分类财务分类是根据财政部和卫⽣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医疗收⼊项⽬类别确定的,财务分类码采⽤⼤写英⽂字母,其中:B 为床位费、C为诊查费、D为检查费、E为治疗费、F 为护理费、G为⼿术费、H为化验费、I为其他费。
2.项⽬编码项⽬编码采⽤顺序码,设为9位。
从左⾄右第1位为⼀级分类码,第2位为⼆级分类码,第3-4位为三级分类码,第5-6 位为四级分类码,第7-9位为项⽬顺序码。
部分类别项⽬因分类简单,⽆第三、四级分类,分类编码记为“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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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深圳市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各医疗机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推进以病人为中心、创优质服务工作,特制定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指导中心各医院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行为和服务工作的准则。
第二章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以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为已任,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为解除病人疾苦而尽心尽责。
第四条患者至上,热情服务。
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第五条文明行医,礼貌用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对病人有爱心,对工作有责任心。
第六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不谋私利。
加强修养,严于律己,在医疗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
合理收费,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病人的利益。
第七条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工作制度。
第八条同行同事之间,互尊互学,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维护集体荣誉,维护行业形象。
第九条开拓进取,钻研技术,博采众长,精益求精。
严谨求实,奋发进取,不断汲取新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条按规定着装,佩戴工牌,衣着整洁。
第十一条恪尽职守,遵时守责,准时到岗服务。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认真,检查及时准确,操作周密细致。
爱护仪器设备及一切公共财物。
第十三条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兑现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为病人排忧解难。
第三章医师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第十五条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及医疗工作制度,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
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各负其责,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
严格执行“三合理”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十九条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积极、规范地做好医患沟通工作。
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或者家属同意,不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二十条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病人涉嫌伤害以及非正常死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实事求是地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遵守医师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护理人员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忠于护理事业,尽心尽责地履行护理职责,热情、细心护理每一位病人,为病人排忧解难,按照整体护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基础护理、心理护理和分级护理,做到护理“三到位”。
第二十三条尊重病人的信仰和风俗习惯, 对病人一视同仁,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护理知识,学习新技术,提高护理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医护密切合作,认真执行医嘱,按时巡视病人,细致观察病情。
协助医师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工作,消除病人顾虑,使病人配合治疗。
第二十六条遵守各项护理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防止护理差错事故发生。
一旦发生差错事故,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主动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科普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帮助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积极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为病人创造整洁、宁静、温馨的诊疗环境。
第二十八条在护理活动中,坚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稳重,语言文明,热情耐心。
第五章医技人员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树立为临床服务的观念,面向临床,主动配合临床各科室,为临床诊疗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条热情服务,病人至上,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及时出具检查报告,缩短病人诊疗时间。
第三十一条作风严谨,一丝不苟,认真履行职责。
检查前向病人详细交待检查注意事项;检查时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检查后认真登记检查结果,及时发送检查报告,努力做到医技“三规范”。
第三十二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开发诊断、治疗新项目,满足临床医疗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建立技术档案,管好医疗设备,认真做好医疗器械的供应、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保管、销售制度和制剂操作规程,保证药品和制剂质量,管好麻醉、剧毒和贵重药品。
第六章后勤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热爱后勤工作,努力学习有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主动为临床第一线及医院各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做到下收、下送、下修,保证水、电、气正常供应。
第三十六条厉行节约,堵塞漏洞,严防浪费。
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审核、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报废、清点、回收等工作,为医疗机构当好家、理好财。
第三十七条爱护公物,搞好环境卫生,严格执行污水污物处理规定,保持医院环境清洁整齐优美。
第三十八条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行政管理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为医疗
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带领职工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吃苦在前,
享受在后,办事公道,带头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四十一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任人唯贤。
平等待人,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注意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第四十二条工作认真负责,尽心尽责,真抓实干,密切配合。
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各种信息,做到情况心中有数,决策科学正确,解决问题及时,工作讲究实效。
第四十三条开拓创新,锐意进取。
努力学习,更新思想观念,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医院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