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1. 什么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程序必须公开透明、合法合规、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2. 竣工验收备案流程2.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2 受理申请受理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审查。
如现场审查存在问题,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2.3 发布备案结果当验收小组审核完毕后,行政主管部门将告知建设单位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明确告知备案结果。
验收合格的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数据、有关技术资料及盖章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报市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归档备案。
3.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根据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设计文件核实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记录等文书;•验收合格的业主和管理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
4. 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
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总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完工后的重要程序,单位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以确保工程完工后的规范化和规范化,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做出贡献。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程序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程序一、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符合下列要求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建设单位向监督站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②、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③、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④、勘察、设计、图审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⑤、监理评估报告;⑥、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⑧、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⑨、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并联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审批操作指南

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审批操作指南(并联验收)一、审批平台1、登录“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受理并联申请。
2、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用管理平台”,将并联申请各事项分发到各部门。
3、消防审批账户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用管理平台”,选择“并联竣工验收”,在处理状态栏中选择“待处理”,即可看到企业申报的工程。
并联验收由大数据平台统一接件,大数据平台受理成功后即视为消防受理通过。
若发现消防申报材料信息有误,只能在反馈消防验收意见时选择“不通过”。
二、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1、判断“特殊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企业易混淆工程类型,审查时应注意。
2、审查上传的申报材料附件➢申请表:(1)申请表需采用系统中导出的申请表。
(2)申请表是否填写正确,尤其注意建筑面积,区域要与消防设计图审意见书、施工许可证中信息保持一致。
(3)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尤其注意申请表第二页中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不仅需签字盖章,还应说明情况及意见。
(4)申请表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5)首次申报消防验收未通过,若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内容无误的,重复申报时仅需提供申请表。
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且需在备注栏中说明前期现场评定意见整改情况。
建设工程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1)竣工图大致分为6大部分: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
每部分首页应为该部分目录页。
每部分应要求申报单位尽量组合成一个PDF文件,便于查看。
(2)核查竣工图完整性。
一看上述6大部分中应有的部分是否提交。
二看每部分图纸是否完整,可依据每部分的目录页核查该部分图纸页数是否完整。
(3)竣工图需加盖竣工图章。
三、特殊建设工程操作流程1、签收消防验收类型选择“验收”2、出具受理凭证将处理状态调为“已处理”,即可查看已经签收的工程。
由于大数据平台已经受理,因此系统默认导出的是受理凭证。
成都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成都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办事指南一、引言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事。
三、竣工验收申请阶段1、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的准备(1)申请人需准备详细的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包括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证件和文件。
2、材料审核与批准(1)建设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需要申请人提供补充文件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审核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批准。
四、竣工验收阶段1、组织竣工验收人员(1)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成立竣工验收专家组,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组成。
(2)竣工验收专家组成员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应到具体工程进行验收。
2、竣工验收过程(1)竣工验收专家组按照相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通风设施、环保设施等方面。
(2)竣工验收专家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综合评估,并填写相应的验收报告。
五、验收结果处理阶段1、验收结果处理(1)建设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专家组填写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
(2)审核结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验收合格,一种是验收不合格。
(3)如果验收合格,建设主管部门将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4)如果验收不合格,建设主管部门将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并进行复验。
2、复验(1)建设单位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复验。
(2)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复验,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3)如果复验合格,建设主管部门将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如果复验不合格,建设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办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竣工验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建设单位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法令进行操作,保证验收结果的真实和准确性。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程序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程序1. 竣工验收程序1.1 提交相关文件- 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 竣工图纸- 施工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书- 建设工程监理报告书- 环境保护验收证书- 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工程结算书- 其他相关文件1.2 进行现场验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 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建筑结构、安装工程、电气设备、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消防设施等方面。
- 验收组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定,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1.3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组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情况评定- 问题和不足之处- 质量整改措施和建议- 验收组意见1.4 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组成员需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将其送交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意见书,进行质量整改。
2. 备案工作程序2.1 提交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 备案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竣工图纸- 施工许可证- 环境保护验收证书- 消防验收合格证书2.2 相关部门审查- 相关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的审核。
- 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可进行现场核查。
2.3 签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经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签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 备案证书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法律凭证,也是项目正式投入使用的前提。
结论本文档简要介绍了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程序。
在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提交相关文件、进行现场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
而备案工作包括提交备案申请、相关部门审查和签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建设单位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操作,确保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并取得合法备案证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并联审批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并联审批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 190 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主办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协办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三、承办部门主办部门:市建设委员会协办部门:市规划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环保局四、受理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五、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主办部门所需的材料: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1 份(原件);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 份(原件);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 份(复印件);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 份(复印件);5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1 份(复印件);6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1 份(原件);7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1 份(原件);8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 份(原件);9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 份(原件);10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 份(复印件);11 、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 份(原件);12 、《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 份(原件)13 、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 份(原件);14 、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 份(复印件);1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 份(复印件)。
16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的材料1 、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2 份(原件);2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 1 : 500 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含电子文档) 1 份;3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 1 份。
建设工程并联完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并联完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指南
(社会投资项目)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贮存,或技术难度专门复杂的项目除外。
二、事项内容
建设治理部门统一组织涉及计划、消防等内容的综合验收,并由建设治理部门统一核发完工验收备案证书。
三、应具有条件
(一)具有法定完工验收条件;
(二)需要的测绘工作已完成;
(三)计划、消防等验收所需的完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四)完工归档资料已编制完成或许诺验收后限时完成。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建设单位利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完工验收备案”,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并联完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附件资料后,选择受理部门(建设治理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前,建设单位对专项验收内容和标准要求把握不准的,可选择提早向建设治理等部门申请现场提早查看效劳。
二、验收。
提交申请后,“联审平台”通知建设治理部门接收。
建设治理部门接收后,通知组织计划、消防、等验收部门,并在规按时刻内组织资料等验收,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申请单位整改。
计划、消防等部门验收后,在“联审平台”的“结果录入”,录入验收意见,作为完工验收备案依据。
3、出具有案证书。
建设治理部门依照计划、消防等部门验收意见,出具完工验收备案证书。
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

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概述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获得合法使用权的手续。
并联竣工验收和备案是建筑工程竣工的重要程序,也是保障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关键。
办理并联竣工验收和备案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需要符合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要求。
办事流程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准备材料必要的材料包括:竣工验收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书、依法取得的竣工验收试运行证明等。
2. 提交申请根据所在地的区域和相关规定,到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部门进行申请。
3. 进行现场检查政府相关部门会派出人员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对各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并给出具体的要求和意见。
4. 审批并发放证照如果建筑工程通过现场检查和完整的资料审核,政府或竣工验收部门会对建筑工程进行审批,并发放证照。
证照的类型包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证明》等。
申请注意事项1.发起申请之前,切记要认真了解政府部门和竣工验收部门的相关规定,避免在办理过程中因为不熟悉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提交申请时,需要准确填写表格和材料。
建议组织者和现场负责人都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审核,避免发现问题。
3.即使建筑工程已经完成,还是需要考虑保质保量,不仅要符合要求,而且要满足标准,并尽力防止后续的事故和质量问题。
结论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步骤,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需要符合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要求。
在办理过程中,需认真准备材料,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资料,并遵守申请规定,以确保申请的成功和建筑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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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指南
(社会投资项目)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除外。
二、事项内容
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涉及规划、消防等内容的综合验收,并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三、应具备条件
(一)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
(二)需要的测绘工作已完成;
(三)规划、消防等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四)竣工归档资料已编制完成或承诺验收后限时完成。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竣工验收备案”,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附件资料后,选择受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前,建设单位对专项验收内容和标准要求把握不准的,可选择提前向建设管理等部门申请现场提前查看服务。
2、验收。
提交申请后,“联审平台”通知建设管理部门接收。
建设管理部门接收后,通知组织规划、消防、等验收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资料等验收,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申请单位整改。
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后,在“联审平台”的“结果录入”,录入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依据。
3、出具备案证书。
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意见,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五、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
六、审批期限
按“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其他社会投资项目(非小型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间分别为10个、15个工作日,其中各专业验收部门验收分别在8个和1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分别在2个、3个工作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七、审批结果
(一)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网上一口领取以下证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
(二)不予验收的
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八、咨询服务渠道
(一)业务咨询窗口和电话
1、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涉及:项目信息报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咨询电话:(021)64188779。
2、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涉及:设计方案、规划许可),(021)63193188*20004。
(二)联审平台技术服务窗口和电话
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电话:(021)64325016
电子邮箱:lszx@
九、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九条);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2 号令)》;
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1071号)
5、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
1.1.1 工程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九条);
3、《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1.1.2 规划土地
1、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已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号公告)。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经审核,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的,应当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3)《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
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号)。
2、土地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第二十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 2008年12月10日公布)。
第二条第四款对交地、开工、竣工、土地闲置认定及处置、竣工验收等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信息。
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沪规土资执规〔2015〕340号)。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
4)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
第二条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实施办法。
1.1.3消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3、《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
1.1.5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
3、《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1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1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12、《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1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4、《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6、《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17、《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18、《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第58项
19、《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3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含有配套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1996]第78号)
21、《上海市民防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
2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2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0号)
2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国人防办字第288号
25、《关于进一步明确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106号
26、《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2号
27、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增加《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作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的通知(沪民防〔2013〕147号)
28、《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沪民防[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