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标准
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检查要求

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检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外貌和身体的美化需求,开展各种美容和整形手术以及相关的医疗服务的机构。
由于医疗美容涉及到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卫生监督检查对于医疗美容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是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1.医疗设备和设施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购置了合格的医疗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检查医疗设施是否安全、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并检查各项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
2.医护人员资质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是否具有相关的职业资质和执业证书。
检查医护人员是否持续接受相关培训和学习,确保其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更新。
3.操作规范和操作记录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制定了相关的操作规范,并要求医护人员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在每一位患者的病历中记录了详细的操作过程和结果。
4.诊疗设备和药品的使用和存储管理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使用合格的诊疗设备和药品,并检查其存储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检查诊疗设备和药品的过期情况,避免使用过期的药品和设备。
5.患者健康档案的管理和保密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建立了健全的患者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并保障患者健康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在患者健康档案中记录了详细的病情和治疗过程,以及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6.感染控制和废物处理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感染控制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检查医疗机构的废物处理是否符合相关的卫生规定,避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污染。
7.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的检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建立了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对患者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以及患者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8.其他相关要求的检查:根据具体的卫生监督检查要求,还可以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依法取得相关的执业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以及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医疗美容卫生监督课件

加强围手术期管理
做好术前评估、术中监测和术后随访 ,保障患者安全。
非手术项目风险防控措施
01
严格设备资质审核
确保设备和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降低治疗风险。
规范操作流程
确保操作流程符合规范,提高治疗 效果。
03
02
强化消毒隔离措施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 感染。
01
02
03
定义与背景
介绍医疗美容卫生监督的 基本概念、历史背景和发 展现状。
监督范围
明确医疗美容卫生监督的 监管对象、范围和职责。
法律法规
阐述与医疗美容卫生监督 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 件和技术标准。
医疗美容卫生监督重要性
保障消费者权益
通过加强医疗美容卫生监 督,确保消费者在接受医 疗美容服务时的合法权益 得到保障。
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进行规 范,保障医疗美容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有效 。
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确保医疗美容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地方性法规及政策解读
各省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01
根据地区差异,制定具体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细则,加强行业
监管。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规划
02
结合地区实际,规划医疗美容机构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避免
包括皮肤美容、口腔美容、整形外 科等多个领域,满足消费者多样化 需求。
医疗美容行业存在问题分析
市场混乱
部分机构存在无证经营 、超范围经营等现象, 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
技术风险
部分非专业医生或技术 人员进行操作,可能给 消费者带来安全风险。
产品质量
一些美容产品存在质量 问题,如使用不合格药 品、器械等,影响消费
医学美容科 标准

医学美容科标准一、医疗安全1.医学美容科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性。
2.医学美容科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患者身份识别、医疗设备安全使用、药品管理等,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性。
3.医学美容科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医学美容科应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医疗质量1.医学美容科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医学美容科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方案,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治疗,提高治疗效果和患者满意度。
3.医学美容科应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医学美容科应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患者权益1.医学美容科应尊重患者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就医记录。
2.医学美容科应向患者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和咨询服务,帮助患者了解治疗方案和预期效果。
3.医学美容科应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和需求,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4.医学美容科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医疗记录1.医学美容科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就医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医学美容科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记录表格和文件,规范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和效果。
3.医学美容科应定期对医疗记录进行检查、评估和管理,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医学美容科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对患者的就医记录进行保密管理。
五、医疗道德1.医学美容科医务人员应遵守医德规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尊严,对患者一视同仁,提供人性化服务。
2.医学美容科医务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夸大治疗效果,不隐瞒治疗风险和并发症。
3.医学美容科医务人员应保守患者隐私,不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就医记录。
4.医学美容科医务人员应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关注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贡献力量。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2)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校验 (3)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等是否与执业登记的内容一致;(4)医疗机构的牌匾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 (5)医疗机构是否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是否存在出租、承包或者合作经营科室的行为或者存在非法设点或者未经变更执业地点进行行医(6)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诊疗科目是否与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一致;(7)是否存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行为(8)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9)人流、引产、药流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或者母婴保健执业技术服务是否许可目的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问询当事人执业登记和核准诊疗科目情况,改变地址执业或者超范围执业的时间、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采集有关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项目、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问询当事人和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关系,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从事的时间、内容、项目、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等。
记录从事医疗行为的主体所开展的内容、时间、项目、从业人员的聘用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处方、检验单、收费单等。
采集有关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合作合同协议等。
机构资质:检查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许可范围;人员资质:检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格证书及内容,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c 执业行为:通过执业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病历、检查单等资料,检查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范围和实际开展项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
医疗美容卫生监督课件

03
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
医疗美容机构的卫生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医疗美容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洁、消毒 、隔离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操作流程。
强化卫生管理责任
医疗美容机构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卫生管理责任, 确保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医疗美容机构的人员配置要求
从业人员资质
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个人卫生、环境卫生、 仪器设备消毒等方面,确保服务过程中顾客和工作人员 的健康安全。
防护用品
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工作 服等,确保服务过程中减少感染和污染的风险。
服务环境卫生
对服务环境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空气流通,确保 服务环境卫生整洁。
医疗美容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开 展,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美容的分类
1 2
按照治疗方式分类
手术类医疗美容、非手术类医疗美容和其他类 医疗美容。
按照治疗部位分类
面部医疗美容、身体医疗美容、口腔医疗美容 等。
按照治疗目的分类
3
美容类医疗美容、修复类医疗美容和治疗类医 疗美容。
生物污染等基本要求。
注射美容类
02
包括肉毒素、填充剂等,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
器械管理规定等要求。
激光美容类
03
包括激光仪器、脉冲光等,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等要求。
医疗美容产品的采购和使用要求
采购流程
建立严格的采购流程,选择具有资质和信誉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进行审 计。
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状况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审美意识的增强,医 疗美容行业迅速发展。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e21e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b2.png)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正文:----------------------------------------------------------------------------------------------------------------------------------------------------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卫生部、商务部2007年6月2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
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塑。
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医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目。
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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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7)医疗美容机构擅自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用 材料的;பைடு நூலகம்
v (8)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存在 未经批准和 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行 为。
v 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表
v 使用说明
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 检查标准
2020年4月25日星期六
3.15行动医疗美容机构 卫生监督检查要求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潘达颜
2011年2月22日柳州
开展医疗美容机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
v 《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外国医师 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 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广西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自治区卫生厅关 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 2010〕 202号)、《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4号)、《 2011年全区3•15保障 健康权益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等
v
v 4、《检查表》中第“三、四”条内容主要是对该 机构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从事医疗
美容护理的护士的资质进行检查,规定的条件
表上已列有,这里要注意的是对医师、护士提 出同时具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 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及“经过 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 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的要求, 一般应持有医疗美容培训相关合格证明资料或 从事医疗美容执业记录材料。
v 根据《2011年全区3•15保障健康权益卫生监督执法专 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为确保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执法 行动取得实效,现就检查活动中使用的检查表进行说 明:
v 1、该《检查表》主要便于在卫生监督员在对开展 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检查时,对执业活动基本情况进行 记录。如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应追究行政处罚时 ,还应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制作执法文书。
v (2)医疗美容机构超出核准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服务, 诊疗活动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未按照其备 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v (3)医疗美容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 工作;
v (4)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 活动;
v (5)未取得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没有二 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并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 进修等相关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
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及重点内容
包括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未依法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 服务的机构。
重点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v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 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技术服务 的;
v 2、《检查表》的内容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医 疗美容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设置。
v 3、《检查表》中第“一、二”条内容主要是检查开展 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是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对该机构核准的医 疗美容项目进行确认。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检查美 容项目时,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医疗美容项目分 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及自 治区卫生厅下发的《广西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 录》(桂卫医〔2010〕183号)的规定进行确认。
v 5、《检查表》中第“五”条内容主要是检查该 机构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登记的医疗美容科目 开展诊疗活动,注意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医 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 2009〕220号)及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广 西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桂卫医〔 2010〕183号)的规定进行确认。
v 6、《检查表》中第“六”条内容主要是检查该机 构执业医师、护士是否都按照《执业医师法》 办理注册登记、注册执业地点是否与执业机构 一致,是否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具 处方、记录病历、建立病案档案等。注意检查 医师是否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类别开展诊疗 活动。是否存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否 按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定办理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相关执业手续。
v 7、《检查表》中第“七”条内容主要是检查该机 构对使用的医用材料是否能出示有国家食品药 品管理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分别核准的产 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要求该机构提供进 货手续。
v 8、《检查表》中第“八”条内容主要是检查病案 是否存在实施美容项目存在非主诊医师签名实 施的情形;另外,对现场正在实施医疗美容项 目的医师进行资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