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个人隐私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人们在网络上的活动也越来越多,而个人隐私也因此更加容易受到侵犯。
本文将从国际角度出发,探讨不同国家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做法,并借鉴其中的经验教训,提出适合我国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欧洲个人隐私保护的典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洲一直以来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走在世界的前沿。
其中,欧洲联盟于2018年5月正式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个人隐私法规之一。
该法规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共享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和组织必须获得个人明确的同意,才能处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
同时,对于隐私侵权行为,GDPR还规定了严厉的罚款措施,迫使企业和组织对个人隐私问题高度重视。
二、美国个人隐私保护的多元化:立法与自律并重与欧洲不同,美国的个人隐私保护体系相对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法规。
在美国,个人隐私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和自律两种方式实现。
在法律方面,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信息隐私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做出规范;而在自律方面,行业协会和企业通过制定自己的隐私政策和准则来保护个人隐私。
三、日本个人隐私保护的协调机制:信息保护委员会日本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建立了一个独特的协调机制,即信息保护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保护,向公众宣传个人隐私保护知识,并解决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等问题。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原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我国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与挑战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也已经有了一些基本法律和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多发。
其次,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还相对较低,缺乏主动自我保护的意识。
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摘要: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
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
因此,隐私的存在,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自然权利的特点。
本文分析了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并挖掘这种差异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的文化原因。
关键词:中西;文化对比;隐私权;差异一、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1.重视程度不同西方人对个体隐私很看重,他们观念中个体隐私所涵盖的范畴也非常广泛,包括私人时间、私人空间、私人活动领域以及维护这一类事的私人权利。
如为了尊重他人的私人时间,西方人邀请别人吃饭或参加社会活动都会事先通知,给他人足够的时间作安排。
西方人的界限意识非常强烈,不经允许决不进入别人的领地。
如在西方国家,即使是父母也无权擅自进入子女的房间,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尊重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此外,凡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个人状况、政治观念、宗教信仰、个人行为动向,都不能直接过问。
而中国人对于了解有关年龄、职业、收入、婚姻状况、子女等问题,觉得都理所当然,常以这些作为聊天的话题。
中国人见面打招呼的用语多是:“你吃了吗?”,“你去哪儿了?”,“你要上哪儿去?”。
西方人对这样的问候会非常反感,因为他们会认为也许有人在监视他们,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所以,西方人喜欢用与个人无关又不会引起麻烦的话语打招呼,喜欢谈论天气等不涉及个人私事的话题。
再比如,中国人会直接询问别人所买物品的价格。
在西方人眼里,这是不礼貌的,认为是探问对方的经济条件。
因此,这也是西方人的隐私,属于不宜直接询问的问题。
中国人也有隐私,但侧重于群体隐私。
如中国人用围墙来保护家庭或群体的领域不受侵犯,而家庭或群体内部却是开放的,个人隐私意识非常淡薄,保护个体隐私的要求也不强烈。
如在中国,老朋友可以不敲门,不事先告知就“登堂入室”,这对西方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事。
2.法律地位的不同中西隐私权差异还集中体现在利用法律维护隐私权的意识上。
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最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提出的。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在中西方国家文化的交流过程中,双方的隐私权是否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和尊重是双方在交流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同时能够影响双方是否构成了有效的交流和沟通。
本文从分析中西方国家隐私权差异的角度来看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本文阐述了隐私权的内涵,和中西方国家对隐私权这一观念所存在的差异,并从隐私权这一方面分析了中西方国家在文化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最后对有效缩小中西方国家之间文化差异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对提升中西方国家之间的有效交流与沟通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隐私权中国文化西方文化文化差异前言:不相同的社会性质和经济体制就会有不同的隐私观念,产生不同的文化观念,因此,在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方面也会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
马克思曾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由此看来,中西方国家在隐私权观念方面存在的差异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再者,中西方国家隐私权观念方面的差异在较大一部分都是受到了不同文化主导的影响。
另外,社会成员所把握的社会关系和法制等也会对中西方国家在隐私权观念上造成相应的差异性。
通过详细的分析,其实是很容易分辨出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
因此,我国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缩小中西方国家在文化交流上的差异,促进多元文化在我国能够得到协同发展,促进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共同发展。
一隐私权内涵及隐私权观念的中西方差异(一)隐私权内涵关于隐私权内涵的判定,很多研究学者尚且不能够给出统一完整的含义当前在所有研究中,比较突出的研究理论就是人格理论独处权理论信息自由权理论以及亲密关系自制理论等。
本次研究主要是根据目前国内外的相关学者对隐私权等方面的研究所定夺出对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就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是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自然人在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以及个人领域等方面享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并且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不会被其他的组织或者是主体进行非法的收集公开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对比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美国和欧洲在隐私保护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法规措施。
本文将比较美国和欧洲隐私法规的异同点并进行探讨。
1.美国隐私法规美国的隐私法规缺乏一个全面的框架,而是由多个法律和规定组成。
其中包括个别州的法律、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定等。
此外,美国在隐私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行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导致隐私保护法规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一定的混乱。
在美国,人们倾向于授权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认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好的在线体验。
而美国隐私法规目前的主要焦点在于身份盗窃、垃圾邮件、垃圾短信和网络钓鱼等威胁网络安全的活动。
此外,美国的隐私法规侧重于保护特定类型的信息,如医疗记录,但对其他类型的信息(如互联网搜索记录)保护不够充分。
2.欧洲隐私法规欧洲是隐私保护方面最先制定且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
欧洲隐私法规的中心是欧洲联盟的《数据保护法案》(GDPR)。
该法案旨在保护欧洲居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规定了企业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数据的规则和要求。
GDPR要求数据收集者在收集任何数据时都需要明确得到用户的同意。
此外,GDPR规定数据处理者必须根据用户的请求提供对其个人数据的访问、更正和删除的机制。
如果数据处理者出现安全漏洞或数据泄露,必须及时向相关当局和数据主体通告。
此外,欧洲各国也在制定独立的隐私法规。
比如德国的《数据保护法》(BDSG)和法国的《新数据保护法》(LIL)等。
3.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的比较美国和欧洲隐私法规在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主要方面如下:3.1罚款规定的不同欧洲的隐私法规更为严格,规定了违反规定的严格惩罚措施,包括高额罚款。
而美国的隐私法规通常采用的是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没有强制执行的惩罚措施。
3.2对于在线追踪和监控的不同处理欧洲对于在线追踪和监控的禁止更为严格,要求数据收集者必须得到用户的明确授权。
浅谈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浅谈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在跨文化交际中,隐私观的差异是由于文化差异引起的。
观念的差异导致东西方对“隐私”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对待方式,而这些差异,正好是跨文化交际中造成交流障碍的一个因素。
如何正确认识跨文化中的“隐私”呢?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出中西方对待“隐私”的差异。
尽管在某些文化中,并不存在隐私这一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文化中的成员没有隐私可言。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隐私是一种普遍现象,它存在于各个文化中,只是在表现方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
隐私的概念始于西方,是个体或群体控制与他人交往的调节机制,是人的一种生存特性。
隐,即隐秘的,不愿或不便公开的事情;私,即私人的事物,是存在于私人生活空间的事务,这种存在于私人生活空间的隐秘的事务,活动及相关的信息就是隐私。
隐私的英文是“privacy”。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这个单词的定义是这样的,“不受干扰或不受公众注目的自由,是私人权利,个人自由。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人把隐私看做一种个人的不被打搅,有私事不必告人的自由权利,是一个很受尊重的概念。
西方人对个体隐私十分看重,他们观念中的个体隐私所涵盖的范畴也非常广泛,包括私人时间、私人空间、私人活动领域以及维护这一类事的私人权利。
举例来说明:为了尊重他人的私人时间,西方人邀请他人吃饭或参加社会活动都会事先通知对方,给对方足够的时间作安排。
同样,探望亲朋好友也要事先通知。
否则,在西方人看来,就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
再有,西方人的界限意识非常强烈,不经允许决不进入他人的领地。
在西方国家,即使是父母也无权擅自进入子女的房间,否则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尊重他们隐私权的行为,房间内的私人物品未经主人允许也不应该动用。
此外,凡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个人状况(年龄,工作,收入,婚姻,子女等),宗教信仰,个人行为动向等都不能直接过问。
再来看中国人的隐私观。
中国人一贯不喜欢“私”,个人权利往往被视为私利,而且中国人几乎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在中文中原本是没有一个词能和英文中“privacy”划等号的。
中西方对待隐私的区别

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跨文化交际中,隐私观的差异是由于文化差异引起的,是造成交流障碍的一个因素。
尽管在某些文化中(如中国文化)没有隐私这一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文化中的成员没有隐私可言。
隐私是一种普遍现象,它存在于各个文化中,只是在表现方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
当世界性的联网把地球上的人们拉近时,更把隐私权的问题带到了全世界,在这个处处相连的世界上我们作为跨文化人应该怎样认识跨文化中的隐私呢?一、中西方的隐私观英美人特别注重维护自己的privacy,这体现了中国与英美等国家不同的文化主题,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社会和英美等社会不同的特性。
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内容里:(一)西方人的隐私观从英语对privacy(freedoin from unau出ofized intm—sion)的释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英美人将privacy看做是一种人权,不能随意侵犯。
Westin把隐私分为四类:1)隐居,即与外界隔绝;2)亲密无间,即只向亲密朋友或知己泄漏隐私;3)匿名,即不期望被他人识别;4)自我克制,即一种心理自我克制以防止不必要的骚扰。
实际上这四种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有所体现,差异表现在不同文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文化的不同会在隐私观上表现出来,西方国家一般认为隐私对于个人有如下四方面的功能;1)个人自主,个人免受他人的控制与支配。
2)情感放松,个人有机会调节自我情感结构,能有选择地表达内心情感而不受外界约束。
3)自我评估,个人有机会对自我行为和经验作充分评估与认识,从而对新的行为作出选择。
4)有限保护交际,个人有机会在亲情团体与正式场合之间进行思维界定,从而在不同场合作不同的交际选择,维护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平衡。
以目前西欧、美国的社会来看,虽然文化的、意识形态的,以及生活习俗的差异随处可见,但对待个人隐私权,都有一个界限不甚模糊的最小范围。
这个范围若被侵犯逾越,个人便会抗争,法律也可能会进行仲裁干预。
中西方隐私文化的差异分析

中西方隐私文化的差异分析1、隐私——调控与他人交往的法则隐私,顾名思义是指隐藏的私事,不被他人知晓的事情。
不同的人对客体环境的态度,看法,信仰;以及如何利用环境都各不相同。
隐私恰恰与客观环境十分密切,它涉及到人们如何对待和利用环境因素,如何控制调节与他人交往。
Altman (1975) 认为隐私是人们允许接触某一自我或其群体的选择性的控制机制(a selective control of access to self or to one’s group)。
既然隐私是一种选择性控制机制或法则,那么,就允许我们有选择性的与谁交往,或与谁交往的程度如何。
在早期的中国文化中并没有隐私这一概念,但这并不代表中国人没有隐私可言。
无论世界中的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隐私,隐私可大可小,大到群体利益的保护,小到个人的琐事。
隐私的不同取决于个人的文化背景,生活现实。
从而,不同人的隐私有不同程度和方式。
譬如,在我们普通百姓看来:自己的家庭成员是谁并不是不可公开的,我们不在乎别人知道他们的名字或身份。
然而,对于明星而言,这就是隐私,使是他们极力保护的。
Westin 曾把隐私分为四类:(1)隐居,即与外界隔绝;(2)亲密无间,即只向亲密朋友或知己泄露隐私;(3)匿名,即不期望被他人识别;(4)自我克制,即指一种心理自我克制以防止不必要的骚扰。
事实上,以上四种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有所体现,也可体现在任何一种文化中,只是差异的表现在不同文化或同种文化的不同方面的侧重点不同。
2、隐私——集体和个人及集体领域行为和个人领域行为不同的文化的确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调节或控制自己的领域或本民族利益。
譬如,中国人习惯使用围墙,栅栏等有围度的东西将房子或车库包围起来。
用圆圈式结构包裹后,人们在心理上有更多的安全感,似乎隐私也就自然被保护起来了。
正如长城,紫禁城等都是这种典型的例子。
所以,从古至今,在中国的历代朝野变更时,新国家的建立,必然要先砌城池,用以巩固江山,新修的宫廷用以维护安全。
中西隐私文化差异

主
对君主制和宗法制,都是本质
义
上与个人主义水火不容的。
3.从文化上讲,中国不重视个 人判断,更习惯于统一的群体 思想。中国人收到的教育和训 练总是听话,服从,迎合。
4.个人的渺小是对整个等级制 而言。
1.个人主义价值观念:个人隐私,个人 自立,个人表现,个人自由。
2.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学说,民众参 政的传统。
忌讳询问。互不干涉,互不打听的隐 私问题,不同民族不同种族有不同信 仰。
Space
共享地域空间。
很强的空间领域感和个人私密感, 一种不可随意侵犯的财产。
中西隐私文化差异
文化篇
中西方隐私文化差异——文化篇
中
西
1.利己主义的代名词,贬义词。
个
人
2.中国社会的三大基本结构: 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绝
3.进步作用:鼓舞,教育,动员人民的 精神力量;使追求多元化;赢得了充 分享受生活的机会。
4.个人的渺小是对上帝而言。
性教育
中西方隐私文化差异——文化篇
中
西
绝对隐私 。
个人:耻于下问, 善于自学
家长:沉默不语, 开不了口
学校:欲说还休, 教材不足 社会:缄默,放纵
中西隐私文化差异
政治篇
中西方隐私文化差异——政治篇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 立起来的。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 《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 《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 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 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 关注。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 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 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 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 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 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 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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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黄昏力作在中国,很多人都注意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打招呼时都会问:“你吃了饭没有?”“你到哪里去?”在交谈中,人们都迫切的想知道对方的一切,包括对方的年龄、婚姻状况、工资收入等由此来表现对人的关心;而在英美等西方国家,这些问题恰恰是禁忌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他们自己的私事,与谈话人无关。
而且还会认为你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由此可见,东西方对隐私权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下面,我将从隐私权的起源发展、内容、现状和造成差异的原因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
德国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和宪法第1条、第2条。
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我国民法从不承认隐私权到确认隐私权经历了曲折发展过程,到今天已经明确确认其为具体人格权。
在1949年之后的长时间里,我国没有保护精神性人格权的法律,当然也不采纳隐私权的概念。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概括起来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法律空白时期。
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精神性人格权,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没有规定隐私权。
(2)间接保护时期。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性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这些司法解释体现的,都是为了补充隐私权立法不足,而建立的隐私权间接保护方式。
用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保护隐私权是不全面的,它只能保护私人活动中的部分隐私利益,不能保护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等其他隐私利益。
(3)直接保护时期。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侵害隐私利益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
这是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从间接保护方式转向直接保护方式的转折点,尽管还没有直接承认隐私权就是一个人格权,但已经改变了过去的间接保护方法,用直接保护方法保护隐私利益。
(4)确认隐私权时期。
2005年8月28日,立法机关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42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尽管这一条文是在规定妇女的人身权利,但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隐私权是具体人格权,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就是正式确认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制定中国民法典,在已经起草的民法典人格权法编中,已经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以及个人生活安宁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如果这一规定最终写进民法典中,那么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就将最终得到完善。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隐私权的历史真的很短,所以隐私权在中国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如国外,人们对隐私权的维权意识也不是那么强。
中国近年来逐步引入了西方国家隐私权这一概念,历经数年隐私权法律意识有所增,,但总的来看还是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主要状况如下:公民隐私权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中国的隐私权法律传统没有西方国家发达,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观念不是很强,一般层面的公民还不清楚什么是隐私权,对隐私权主体权利的隐秘权、利用权、维护权和支配权一知半解,也就无从涉及法律保护,当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时仍然没有察觉。
二、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三、隐私权的现状从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仅仅提供了有限的、间接的隐私保护,与国外相比,远不能达到提供有效保护的程度。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获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我国的现状说明,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清楚的。
虽然人人都在谈隐私,但在概念上是有差异的,此隐私非彼隐私;此外,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与国外不同,风俗习惯差异很大,在外国人眼里属于隐私的资料,在国人眼中是饭后的闲谈碎语的佐料。
我国目前既缺乏较为完善的、直接的隐私权保护法,不能规范我们的政府、组织、机构、企业的行为;我们的组织、企业又没有较强的自律意识;再加上大部分国民的隐私保护观念普遍淡薄,或者说一些人甚至没有隐私的概念。
我国的隐私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在西方,德国在基本法一般人格权原则指导下的隐私权宪法保护。
美国宪法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涉及私人的私生活选择和决定,更是与整个社会的道德伦理息息相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
来自于政府的现实之需同样会构成对隐私权保护时衡量的因素。
所以,在美国宪法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实践中,最高法院要衡量诸多利益,多数情况卜是具有妥协性和折衷性的。
这些国家的宪法不管其实际效果如何,但当时在制定时,是力争纳入西方国家宪法的精华,尤其是尽最大可能展示了人权保护的宪法特征,所以,可以说比较及时地体现了新兴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的要求,其规定不仅包含人格尊严、个性自由发展、住宅不受侵犯、通讯秘密等内容,还纳入了一定的电子数据隐私保护的内容,但是其规定还是零散的,把隐私权的保护与隐私权的具体内容的保护并列规定,当然,由于这些国家在转型期,宪法保护的实效性并不强,宪法的规定离实际的运作还有一定的距离,所以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的实践操作经验很少,规范与现实的矛盾并没有显现出来,但由此可以看出,转型期宪法对新兴人权包括隐私权宪法保护要求的回应。
四、造成东西方隐私权差异的原因每一个社会都有自己传统的价值观,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都有自己特有的价值观,这套价值观能够帮助人们区分美与丑、善良与邪恶,这构成了人们的处世哲学、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在价值观念体系中,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分别是中西文化的精髓,是理解中西方文化差异的关键所在。
1.集体主义导致的隐私观在集体主义取向的影响下,中国人重视群体的统一和谐,追求随遇而安,“要跟着党走”,正所谓“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也正所谓“行高于众,人必非之”。
这种长期以来的价值取向导致中国人在隐私方面的体现形式便必然是群体隐私。
群体隐私还强调社会群体对个人的约束,不突出个人与个性,因而个体隐私则退居第二。
改革开放30年来,虽然中国的文化价值观受到西方或多或少的影响,很多人也在呼吁要争取个人自由和空间,维护个人隐私,但集体主义仍然是其主流价值观。
2.个人主义导致的隐私观西方文化的特征是个人主义,个人是至高无上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中国人提倡的“随遇而安”被西方人看做是缺乏进取精神的表现,是懒惰、无能的同义语,为社会和个人所不取。
作为个人主义的直接产物——隐私权,在个人主义取向的社会中被看做是合法的、合理的,是人们的最高需求。
西方人非常注重个人隐私,讲究个人空间,不愿意向别人过多提及自己的事情,更不愿意让别人干预。
隐私一般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
五、总结文章通过对隐私研究现状、概念及学理探讨的介绍,并通过进一步分析导致中西隐私观差异的文化根源,证明了认为中国人不看重隐私观的观点是错误的。
中国人在隐私上集中表现为群体隐私,西方人则表现为个人隐私。
隐私在跨文化交流中导致的文化冲突已屡见不鲜。
在充分了解中西隐私观和树立正确的隐私观的前提下,跨文化交流无疑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