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坚决制止弃耕抛荒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榕政[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7〕15号)等17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7〕276号)等19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调水工程峡南取水口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榕政〔2000〕4号)等2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71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98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218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附件二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8件)一、下列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附件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
福州市林业局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20241060号提案的答复

福州市林业局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2024106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榕林〔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州市林业局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20241060号提案的答复榕林〔2024〕53号董芳委员:您关于《预防松材线虫伤害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的建议》(第20241060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市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遵循预防为主、治理为要、监管为重的防控方针,按照重点拔除、逐步压缩、全面控制的目标,以疫情监测为基础、病死(濒死、枯死)松树清除为核心、疫情除治为重点,强化疫源管控、区域间联防联控和部门协作配合,打好松材线虫病防控5年攻坚战,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一)加大日常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专项行动宣传活动,强化大众防灾减灾意识与防灾减灾能力,提高大众支持和参与林草生物灾害防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讲解等方式,向相关企业(单位、个人)阐述使用松木包装材料潜在的风险性与危害性,促使其减少或避免使用松木包装材料;(二)组织开展林业科技培训班。
今年我市将举办全市林业科技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植物检疫等技术,通过学习先进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进一步提升我市森防人才队伍的素质,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水平,将专业技术和综合知识的培训相结合。
加强林业技术人员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认识,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识别与防治能力。
二、建立健全防治体系(一)坚持精准施策。
坚守疫情防控底线,强化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因地制宜,分区分级管理,科学分类施策。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闽自然资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资源,进一步提升耕地建设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场地存储,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
(一)实施范围。
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责任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负主体责任。
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剥离、运输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
成片土地开发由土地收储机构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剥离、运输费用列入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依法依规委托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统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剥离、运输、存储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
从存储点将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由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负责,并严格用于覆土,运输、覆土费用纳入利用耕作层土壤项目投资成本;由政府统一组织提供给农民用于耕地质量提升的,运输、覆土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标 签】土地管理,保护耕地【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文 号】中发﹝1997﹞11号【发文日期】1997-04-15【实施时间】1997-04-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
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
保护耕 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不仅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这个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过多次研究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措施必须是十分严格的,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采取治本之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
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不符合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重新修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经过科学论证,严密测算,切实可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
在修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占耕地。
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
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地,特别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好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等。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也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4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4号王志良、王坚、王松灵、蓝闽波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耕地保护的提案》收悉。
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你们的建议对新时期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从国家层面着手,系统的梳理现有的国家耕地保护与治理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创新国家耕地保护与治理协同政策体系,强化部门协同,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和空白”的建议。
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多主体参与耕地保护实现部门协同治理,对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有限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当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耕地保护法起草工作,将在全面系统梳理现有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中央最新要求基础上,研究提出新时期严格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控规则和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中的优先序,强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耕地保护的责任,明确公民和法人保护耕地的义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考核等制度,进一步推进耕地保护制度化、规范化。
二、关于“对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做到能划尽划,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以及严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立‘田长制’等保护责任体系”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正会同农业农村部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组织对各省(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开展核实整改补足工作,将把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将保护任务落实到各省份,全部落地上图入库,实行特殊保护。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文件号 榕政〔2007〕18号 榕政综〔2007〕103号 榕政办〔2007〕41号 榕政综〔2008〕182号 榕政综〔2008〕181号 榕政综〔2008〕26号 榕政综〔2008〕19号 榕政综〔2009〕90号 榕政办〔2009〕88号 榕政综〔2009〕47号 榕政综〔2009〕127号 榕政办〔2009〕118号 榕政综〔2010〕141号 榕政办〔2010〕3号 榕政办〔2010〕19号 榕政办〔2010〕69号 榕政办〔2010〕150号 榕政办〔2010号 212 榕政综〔2013〕251号 214 榕政办〔2013〕253号
文件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 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级投融资平台企业运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闽政办〔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生态逐步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各项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2020年至2022年,开展三年行动,细化明确分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严保严管、动态监管、责任追究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加快构建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2023年起,全面总结耕地保护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做到耕地保护常态化严保严管,确保全省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考核机制1.细化考核指标。
浅谈解决农村土地弃耕抛荒的措施

浅谈解决农村土地弃耕抛荒的措施随着农村人口的逐渐减少和城市化的加速,农村土地的弃耕抛荒现象日益严重。
这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还损害了农村社会稳定和乡村环境。
解决农村土地弃耕抛荒问题迫在眉睫,需要政府部门、农民及相关机构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以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一、完善农村土地政策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
鼓励农民流转土地,支持大规模农业经营,增加耕地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还应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的宣传力度,推动农民规范运用土地资源,避免出现大面积弃耕现象。
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是解决农村土地弃耕抛荒问题的根本途径。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技术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民利用现代农业技术,提高耕作效率,减少农业劳动力的浪费。
还应鼓励农民选择产业结构合理、市场需求大的作物进行种植,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降低农地弃耕的诱因。
三、开发农村经济新产业除了传统农作物种植以外,政府和相关部门还应鼓励农民发展农村新产业,如农村旅游、乡村民宿、特色农产品加工等,拓宽农民的收入渠道,减少对农业土地的过度依赖,避免出现大规模的土地弃耕抛荒现象。
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解决农村土地弃耕抛荒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土地,发展规模化农业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还可以借助资本力量,引导乡村物流、金融、信息等方面的投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农村土地保护和治理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土地保护和治理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土地的整体利用效率。
加强农村土地的流转管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遏制土地弃耕抛荒现象的进一步扩大。
还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土地的生产力和利用率。
六、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他们的生产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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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福州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7.05.23
【实施日期】200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坚决制止弃耕抛荒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的通知
(榕 农[2007]104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农村发展)局: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由于劳力外出土地未流转、水利设施失修、部分耕地质量差导致种植效益低等原因造成承包户农田的季节性荒芜,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土地是有限资源,我市耕地正逐年减少,减少耕地抛荒,提高土地利用率,是抓好全市农业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关键,也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委卢展工书记在龙岩调研春耕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就我市制止弃耕抛荒,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耕地抛荒问题,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意识。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耕地抛荒问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认真分析耕地抛荒的原因,积极探索解决耕地抛荒的方法和途径。
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