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
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13•【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2024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3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
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
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
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送审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22日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投资贸易和创新开放,激发市场活力,营造稳定、公正、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应当适用本规定。
公共服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诚实守信、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政务服务事项一次性办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主要包括:(一)编制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二)逐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主要有2条: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 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 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 与市场竞争;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 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 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 条件;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 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 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 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 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 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1849号)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制定政策措施(市场准入、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 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 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 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 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 限于: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 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 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 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 机构。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公平竞争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为了推动公平竞争的实现,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其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的制度。
下面是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一,强化顶层设计。
为了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需要在顶层设计上进行明确规划。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原则、范围和程序,并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同时,还需建立完善的操作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具体的监管标准和程序,以提高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建立权威专业的审查机构。
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以促进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息收集和监测,建立全面、准确的信息数据库。
同时,还应推动企业主动披露关于竞争行为的信息,加强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竞争的真实、公正和有序。
第四,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目的是防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府应该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建立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同时,还应鼓励市场主体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相应的奖励机制,增强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广泛性。
第五,加强公平竞争宣传教育。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因此需要加强公平竞争的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应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增强他们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和法律法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之,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推动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
通过顶层设计、建立权威专业的审查机构、完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加强打击和惩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我们能够实现公平竞争的目标,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原则之一、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确保市场竞争秩序公正、健康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参考。
首先,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
公平竞争有助于推动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公平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能够激发市场内部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公平竞争环境下,企业将更加注重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而非依赖保护主义的政策手段,这将有利于市场形成有效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竞争,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选择。
然而,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一些市场主体可能存在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形成了不正当竞争。
其次,一些企业通过低价倾销、恶意抬价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挤压其他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
另外,在一些行业中,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也限制了公平竞争的实现。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市场经济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为了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需要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如禁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并明确有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其次,应该建立独立公正的审查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
这种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和监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与此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要加大对垄断、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此外,应该建立公平竞争信息发布制度,增加市场透明度。
建立并完善公平竞争的信息发布制度,包括相关企业的财务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价格信息和市场竞争情况等,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公正,并增加消费者的选择。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国基本建立

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认真组织开展全区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摸底排查。
区市场监管局11月初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区政府各部门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涉企收费事项公开等工作,做到摸清底数,心中有数。
重点检查。
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区行政审批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区法院等7部门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小微企业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治理政府部门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和行业协会借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继续收取已取消减免停征的收费项目等违规收费行为。
经查,各部门均严格按照现行收费文件进行收费,未发现违规收费行为。
规范整改。
对个别仅在收费窗口公示涉企收费事项的单位提出整改建议,限期将收费事项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区市场监管局将以收费治理为突破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中介机构借用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等问题,加强治理违规涉企收费成效评估工作,切实提高降费减负和治理违规收费成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国基本建立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始正式实施。
经过近三年的强势推进,2019年成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国基本建立的标志性一年。
[1]回顾2019年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立法及执法活动可以发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落实竞争政策的一个重要抓手逐渐稳步落地,并已发展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第四大支柱。
[2]一、配套规则逐渐完善2019年,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配套立法工作快步推进,先后共计出台相关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部及中央层级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7部。
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2月26日出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年2月12日出台《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4月23日出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两部规章。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建立一个公平、健康和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我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环境的破坏。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提高市场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最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原则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公平公正,遵循市场竞争的规律和市场主体权利平等的原则;二是注重市场效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三是注重风险防控,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四是注重监管与创新的平衡,既要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惩罚措施,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顺利实施。
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构。
成立专门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的审查能力和经验,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形成合力。
3.设立举报热线和举报奖励机制。
建立举报热线,并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正竞争审查活动,及时揭发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5.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宣传。
通过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宣传,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增强公平竞争的自觉性和法治观念,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6.加强执法力量建设。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技术支撑,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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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6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6
【实施日期】2016.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6]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称《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
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
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
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做好整体规划,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进行自我审查的,
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各政策制定机关要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把关。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