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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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对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护士等相关人员。

三、处方权限1.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院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

2. 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经院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

3. 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才能生效。

4.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具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5. 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处方开具1. 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 处方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住院号(或地址电话)、临床诊断、日期、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

3. 处方书写应规范、清晰,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5. 有多个临床诊断时,应写明主要诊断。

诊断不明确时,应写明主要症状加待查。

6.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7.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五、处方审核与调剂1. 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仔细核对处方内容,确保处方符合规定。

2. 药师对有疑问的处方,应与医师沟通确认。

3. 药师应按照处方要求调配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4. 药师应做好处方调剂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处方保存与归档1. 处方应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定义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疗机构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处方开具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诊断明确、合理用药、安全有效的原则。

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并注明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第五条处方审核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法、合规、合理。

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权:医师是否具有开具处方的资格;(二)处方格式:处方格式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三)处方内容: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等是否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物说明书;(四)药物相互作用:开具的药物是否存在相互作用,可能影响疗效或安全性;(五)特殊人群用药:是否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合理选择药物;(六)药物不良反应:是否关注药物的不良反应,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七)用药禁忌:是否违反药物使用的禁忌规定;(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处方调配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医师开具的处方,准确调配药物,并注明调配日期、签名等。

第七条处方核对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调配好的药物进行核对,确保药物品种、剂量、用法等与处方相符。

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并将药物交付患者。

第八条处方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处方,确保处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处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处方使用患者应当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使用药物,不得擅自更改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等。

患者对处方有疑问的,可以向医师或药师咨询。

国家对医院处方的管理制度

国家对医院处方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药师等。

第三条医院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合理用药,保障患者安全;(三)加强监督,确保制度落实。

第二章处方权限与规范第四条医师处方权:(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经医院审核批准,方可开具处方;(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可开具处方;(三)实习医师不得开具处方,需经执业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第五条处方书写规范:(一)处方应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等;(二)处方应清晰、完整,字迹端正,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三)患者年龄、体重、临床诊断等信息应填写准确;(四)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五)用法、用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第六条处方类型:(一)普通处方:适用于病情稳定、用药安全的患者;(二)急诊处方:适用于病情危急、需立即用药的患者;(三)儿科处方:适用于儿童患者;(四)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适用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五)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适用于二类精神药品患者。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剂第七条处方审核:(一)药师应认真审核处方,确保处方符合规定;(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通知医师修改;(三)对特殊药品的处方,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处方调剂:(一)药师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调配药品;(二)对特殊药品的调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三)调剂完成后,药师应在处方上签名。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销毁第九条处方保存:(一)医院应设立处方档案,按照规定保存处方;(二)处方保存期限为: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为1年;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2年。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的,载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合理、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师、药师及与处方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处方开具权仅限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诊断,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指南开具处方。

第六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院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或住院号、临床诊断;(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四)医师签名、加盖专用签章;(五)审核、调配、核对药师的签名。

第七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八条处方开具原则上应当使用医院统一样式的处方纸。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处方,但应当确保电子处方的安全、可靠、可追溯。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配第九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处方,有权要求医师修改或重新开具。

药师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用药是否合理、安全;(三)是否存在配伍禁忌、超剂量、超时间用药等;(四)药品的剂型、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药师审核通过的处方,方可进行调配。

调配时,药师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药师完成调配后,应当对处方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发放药品。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销毁第十二条处方应当长期保存。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制度,确保处方完整、安全、可追溯。

第十三条处方保存期满后,医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医院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权限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药剂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医院处方权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二)明确权限,规范行为;(三)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处方权限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处方权:(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注册在我院,从事医疗活动;(三)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具备临床诊疗能力;(四)通过医院组织的处方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参加医院组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参加医院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处方权限的申请流程:(一)医师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二)科室审核并签署意见;(三)医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四)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章处方权限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开具处方,不得越权开具处方。

第九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开具处方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确保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二)开具处方时,应规范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三)开具处方时,应注明患者的年龄、性别、诊断等信息;(四)开具处方后,应及时告知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条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严格审核处方,确保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药剂人员应做好处方登记、保存工作,确保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医师、药师、药剂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医院为了规范医师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了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

下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医院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1. 处方权限1.1 医师处方权的范围按照《医师法》规定,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师具备开具药物处方的权限。

除草药外,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开具西药和中药处方。

1.2 处方权的限制医师在开具处方时需遵循诚实、严谨、负责、合理、科学的原则。

不得开具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剂量过大的药物,以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同时,医师要在合理范围内开具处方,不得开出无必要的处方药。

2. 处方管理流程2.1 处方开具医师在诊断患者后,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和用药需求,开具相应的处方。

处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医师姓名和资格证号等基本信息,以及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和购药数量等明细。

2.2 处方审核医院设立药学部门负责处方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判断处方是否符合医学常识和规范。

若处方存在问题或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审核人员会与医师沟通讨论。

2.3 处方核对药师在配药过程中,需要与处方进行核对,确保所配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等与处方一致。

如发现差异,药师应立即与医师或药学部门联系,以便及时纠正错误。

3. 处方管理制度3.1 处方备案医院对所有开具的处方进行备案管理,以备药事管理、医保结算等需要。

3.2 处方查询患者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医院内部的处方查询系统,查询患者的处方记录。

这有助于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或进行医疗质量评价。

3.3 处方审查医院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查机构,负责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定期或随机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药物选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滥用、重复用药等问题。

4. 处方违规处理4.1 处方违规的认定处方违规包括开具无必要药物、剂量不当、频繁更换药物、超量开药等行为。

当医师的处方行为被认定为违规时,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我院医师处方权限的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处方权限
一般处方权限、精麻药品处方权限和抗菌药物使用权限。

二、取得处方权限的基本条件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

三、处方权限管理部门:医务科。

四、处方权限取得
(一)一般处方权限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参加医院组织的处方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医师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批。

(二)精麻药品处方权限
取得副高级职称参加地市州级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医师个人提出申请后报医务科审批。

(三)抗菌药物使用权限
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执行。

五、处方权限取消
下列情况将被取消相应处方权限: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者;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者;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者;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者。

(七)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管理流程
(一)取得流程:个人考试通过后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批→科室、个人执行。

(二)暂停流程:医务科提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科室、个人执行。

(三)重新申请流程:个人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科组织考核→分管领导审核→科室、个人执行。

医生开具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医生开具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医生开具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规范医生开具药品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执业医生。

3. 药品处方开具要求1.医生必需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依法开展医疗工作。

2.医生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伦理规范和医院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方开具。

3.处方必需包含以下内容:–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就诊卡号等基本信息;–药品的名称、规格、用量、用法和使用期限;–开方医生的姓名、执业医师证书号码和签名;–开方日期和处方编号。

4. 处方审核与审签1.医生在开具处方之前,必需对患者进行认真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辅佑襄助检查,确保准确诊断。

2.医生应依据患者的病情、病史和诊断结果合理选择药品,并在处方上注明相关诊断信息。

3.医生开具的处方应提交给药剂科进行审核与审签。

药剂科的药师应核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并在处方上签字确认。

4.若药剂科认为处方存在问题或不合理之处,应即时与开方医生沟通,协商修改处方或提出合理建议。

5. 药品处方存档与管理1.医院应建立药品处方存档系统,将每一张处方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妥当保管,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信息。

2.处方存档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信息、药品信息、开方医生信息、审核药师信息等内容。

3.存档的处方应依照时间次序进行编号和分类,以便于查询、追溯和报告统计。

4.全部处方必需依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存,超出保存期限后应及时销毁或归档。

6. 处方用药执行与监督1.药剂科应严格依照处方上的药品信息进行药品的配制和发放,并与医院药房管理系统进行实时对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供应及时性。

2.医护人员在发放药品时应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和药品的准确性,确保错药、漏药等错误的发生率。

3.严禁医护人员私自更改处方中的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信息,如确需修改应经相关医生或药师的批准。

4.医院应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处方用药情况,并对不合理的用药情况进行矫正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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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处方权管理
(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

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科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处方书写要求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院内医务科、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处方开具的相关规定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3.1普通处方开具
(1)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
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的要求
(1)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的家中使用。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注意缺陷多功能障碍(ADHD),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9)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0)医生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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