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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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完整清晰的填写处方项目,不得涂改。

2、严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3、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编号、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发药人、核对人。

二类精神药品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印制、保管、领取、保存、退回和销毁的相关规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由药械科按照省卫生厅统一格式印制。

库房要建立处方笺台帐,对处方笺的收发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保证能追查每张处方的去向。

(2)处方笺发现破损或作废时应退回库房,进行登记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

(3)药房发药后对处方进行逐日、逐张登记,妥善保存,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和精神药品是对人体神经系统产生作用的特殊药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滥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以规范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

本文将就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麻醉精神药品的特点及安全性问题麻醉精神药品属于控制药品范畴,具有一定的药理作用,并可能导致成瘾、滥用等问题。

因此,对其处方权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这类药品的特点主要包括:1.疗效明确:麻醉精神药品通常用于治疗某些神经系统疾病,疗效明确,能够帮助患者缓解症状。

2.副作用严重:由于麻醉精神药品的药理作用较强,副作用也相对明显,包括注意力下降、依赖性、心理反应异常等。

3.危险性高: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需要专业医生进行监督和指导,否则可能引发意外情况,如患者过敏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

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患者权益:建立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非专业人士随意开具处方,从而减少患者因药物滥用和药物依赖而受到伤害。

2.预防滥用风险:麻醉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滥用风险,尤其是对于那些有药物依赖倾向的患者。

通过建立处方权管理制度,可以严格控制药品的使用范围和剂量,减少滥用风险的发生。

3.维护社会稳定:滥用麻醉精神药品可能导致行为异常、犯罪等问题,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建立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明确合法权力:合格的医疗机构和持有相应职业资格的医生具有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合法权力。

同时,还需要对医生的处方行为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理、准确。

2.明确使用范围:通过制定相关规定,明确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范围和适应症,避免药物的滥用和过度使用。

3.规范处方流程:建立规范的处方流程,包括医生与患者的沟通、病历记录、处方开具等环节,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满足患者正常医疗需求和临床合理应用,防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3、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5、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XX,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7、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8、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9、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医疗水平的不断发展,麻醉药品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然而,滥用和非法使用麻醉药品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和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并保障公众的安全,国家实施了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该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义与特点麻醉药品是指用于麻醉手术或镇痛的药品,具有较强的麻痹作用。

根据药物管理法规,麻醉药品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较高滥用风险及成瘾性的药物。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特点是具有较强的镇静和催眠作用,能够迅速诱导和维持全身麻醉状态。

常见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包括丙泊酚、芬太尼等。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背景麻醉药品具有较高的滥用风险和成瘾性,一旦被非法使用,将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止非法使用和滥用麻醉药品,国家制定出台了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该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和控制医生对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减少滥用和非法使用的风险,提高公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1. 限制医生处方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获得特定资质和麻醉许可证的麻醉科医生具有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权力。

其他科室的医生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获得麻醉科医生的协助和指导。

2. 强化处方管理要求:医生在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确保严格按照病患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使用,避免过度使用或滥用。

同时,医生需要在处方上标明必要的信息,如药品剂量、用药频率、病情诊断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监督。

3. 强化药品流向管理:麻醉药品的流通渠道需要严格控制,防止渠道泛滥和非法流通。

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药品流向追踪系统,以确保药品的来源和去向都能得到可靠监控,减少滥用和非法使用的机会。

四、实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带来的好处1. 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监管,减少滥用和非法使用的风险,保证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麻醉处方权限管理规定(3篇)

麻醉处方权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医务人员处方权的范围和责任。

第二章处方权限分级第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分为以下三级:一级处方权:适用于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二级处方权:适用于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在临床工作中具有丰富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经验。

三级处方权:适用于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在临床工作中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但需在具有一级或二级处方权的医师指导下使用。

第六条具备一级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可在本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具备二级处方权的医务人员,需在具有一级处方权的医师指导下,在本医疗机构内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具备三级处方权的医务人员,需在具有一级或二级处方权的医师指导下,在本医疗机构内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第七条具备一级、二级、三级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其处方权范围和责任如下:一级处方权: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审方、调剂、配药、发药等工作。

二级处方权:在一级处方权的基础上,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剂、配药、发药等工作。

三级处方权:在一级、二级处方权的基础上,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剂、配药、发药等工作。

第三章处方权限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处方权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限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条件和程序。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具有极高的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医务人员正确、合理地开具处方和使用这些药品。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处方权管理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较强药理作用的药品,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医务人员在处方麻醉药品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

1. 麻醉药品的合理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遵循一定的处方规范,包括药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是必要且安全的。

2. 麻醉药品处方的审核与监管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符合规范,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合规。

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由于其药理作用较大,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管理。

1. 精神药品处方的专业性精神药品的处方需要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具,确保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评估准确,处方的药物种类和剂量符合患者的具体情况。

2. 精神药品处方的限制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严格限制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或特定的医生开具,以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此外,患者在使用精神药品时也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药物可能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三、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在维护医疗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处方权限和处方行为的管理要求。

2. 有效性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有效性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医疗实践的需求,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的执业医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新调入的药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

三、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疗管理科、药剂科负责组织,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培训。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疗管理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疗管理科、药剂科备案。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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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
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
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
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
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
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
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
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
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
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
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
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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