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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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

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

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在农村,宅基地是一块用于建房居住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的根本生活保障。

然而,在一些家庭中,兄弟之间因为宅基地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

小明和小华是农村的兄弟,他们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块宅基地。

由于两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和分配产生了分歧,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激烈的纠纷。

首先,小明认为自己是长子,应该有更多的份额,因此要求将宅基地划分成两份,一份归自己所有,另一份归小华所有。

而小华则认为兄弟俩应该平等分配,不应该因为年龄大小而有所差别。

其次,由于宅基地的位置和土地质量等因素,小明和小华对于各自所得份额的满意度也存在差异。

小明认为自己得到的那一份宅基地位置更好,土地质量更高,因此价值更大;而小华则认为两份宅基地应该价值相当,不应该因为位置和土地质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最后,由于双方在宅基地使用和管理上的意见分歧,导致了宅基地的浪费和荒废,甚至影响了周边邻居的利益。

这不仅加剧了兄弟之间的矛盾,也给整个家庭带来了困扰。

针对这样的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和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调解来解决兄弟之间的纠纷,明确宅基地的归属和使用权。

其次,可以通过公正的评估来确定宅基地的价值,从而公平地分配给兄弟俩。

最后,可以通过合理的协商和合作,共同管理和利用宅基地,实现双赢的局面。

在处理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尽量避免情绪化和激烈化的对立,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化解兄弟之间的宅基地纠纷,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稳定,促进农村的良好发展。

宅基地买卖产生纠纷怎么解决的案例

宅基地买卖产生纠纷怎么解决的案例

宅基地买卖产生纠纷怎么解决的案例
王某和李某是邻居,两家住在紧邻一栋楼,王某决定将自己公寓楼的一套房子出售给李某,但后来交易发生了纠纷,两人在公寓的价格问题上相互指责。

王某认为,他已经和李某口头约定了出售该套房子的价格,但是李某不承认,说他们只是在谈论出售价格,签订协议时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在了解了争议事实后,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裁决,认定了双方纠纷发生前理应达成一致协议才算合法,如果出售房屋时双方未达成一致,就没有合同效力。

于是,法院以口头约定未达成协议为由,裁定解除合同,让双方终止交易,但是一定要赔偿给对方交易声明的款项作为抵赔,可以考虑尊重双方合理诉求,调停解决纠纷。

因此,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以后才能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双方能够比较充分地沟通,准确理解同一方意见,形成完整的买卖合同才能避免发生交易纠纷。

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附裁判规则2015-12-28 lgzlawyer 文章来源裁判规则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能否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带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和流转,否则,转让合同一律无效。

但在实践中,违法流转却大量存在。

本文以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为契机,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相关观点和案例,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1.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转让协议无效,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转让人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

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的使用权。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

转让人明知涉案楼基地依法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仍进行转让;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受让人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即购买涉案楼基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相关案例.jpg1.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吴桂连、杨尚霖诉谢运珍、吴国铭、吴国宁宅基地使用权案【本案要旨】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特定的身份条件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

具有农村户口才能取得宅基地,城镇人口则不可以。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典型案例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典型案例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典型案例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 胶州市:胶州市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通过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高标准宅基地建设等措施,提高了农民宅基地使用效率和居住环境。

2. 广饶县:广饶县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实行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宅基地有偿使用等措施,促进了农村金融创新和农村发展。

3. 高密市:高密市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通过实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置换等措施,促进了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4. 临沭县:临沭县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建立了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度等措施,提高了宅基地管理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5. 阳谷县:阳谷县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实行了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宅基地置换等措施,提高了宅基地使用效率和农民住房条件改善。

这些案例展示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的不同思路和措施,为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宅基地纠纷相关案例

宅基地纠纷相关案例

案情:城郊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村民小组又给他分了一份宅基地。

时逢城市开发,土地升值,李某便与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

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

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一、本案所涉法律问题1、李某能否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

2、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从本案来看,李某因不能取得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则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就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3、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

因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

显然,邻居张某就不能构成对王某的侵权。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还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该案所反映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

《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

宅基地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宅基地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40岁,汉族,农民。

李某,男,45岁,汉族,农民。

两人同属某村村民,居住在相邻的两处宅基地上。

2000年,王某与李某的宅基地相邻地界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引发诉讼。

二、案件经过1.纠纷起因王某与李某的宅基地相邻,地界为一条水沟。

2000年,王某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需要拓宽地基。

王某认为,拓宽地基后,自家房屋将更加美观,居住条件也将得到改善。

于是,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拓宽了地基,将水沟填埋,使自家房屋地基扩大了1米。

2.双方协商王某拓宽地基后,李某认为自家宅基地受到了影响,且自家房屋的安全也受到威胁。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恢复原状,但王某不予理睬。

李某无奈之下,向村委会寻求帮助,希望村委会协调解决纠纷。

3.村委会调解村委会得知情况后,立即组织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决定将此事提交至人民法院。

4.诉讼过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恢复原状,拆除拓宽的地基。

王某答辩称,拓宽地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且拓宽后对自家房屋有利,不同意拆除。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拓宽地基,侵犯了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王某拓宽地基后,对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造成了影响,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恢复原状。

2.法院判决(1)王某拆除拓宽的地基,恢复原状。

(2)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拓宽地基,侵犯了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

2.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拆除拓宽的地基,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对于宅基地纠纷,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纠纷发生后,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引发诉讼。

12345关于宅基地审批典型案例

12345关于宅基地审批典型案例

12345关于宅基地审批典型案例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xx非法占用xx村一组土地100平方米建住房而立案调查。

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2.4.2(5)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有明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其中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当写明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范围、内容,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并明确履行的具体期限。

本案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拆除非法占用的1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但没有写明应拆除房屋的位置、间数、构造等具体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

另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

新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后,相应的职权即发生变更,本案处罚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申请执行在新法实施以后,申请执行等职权亦应由变更后的机关行使。

考虑到新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新的职能部门需要一个过程,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在此期间相应职权仍由原机关行使,则原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没有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综上,对申请执行人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xx作出的自然资执罚字(2019)5-17号行政处罚决定。

宅基地纠纷典型案例

宅基地纠纷典型案例

宅基地纠纷典型案例
《宅基地纠纷典型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宅基地纠纷那可真是让人头疼的事儿啊!比如说隔壁村的老李和老张,那闹得可凶啦!
老李和老张是邻居,之前关系还算不错。

可就是因为宅基地的边界问题,两个人突然就翻了脸。

有一天,老李突然发现老张在他们两家交界的地方盖了个小棚子,老李就不乐意了,觉得老张占了他的地,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嘛!于是,他就去找老张理论。

“老张,你这棚子咋盖到我家地里啦?”老李气呼呼地说。

老张却不甘示弱:“咋就是你家地啦,我看这就是我家的!”
你看看,这争得面红耳赤的,像两只斗鸡一样。

这就好比两个人在抢一个宝贝,谁都不肯让步。

后来啊,这事儿越闹越大,村里也调解了几次,都没个结果。

老李整天愁眉苦脸的,嘴里嘟囔着:“我该咋办呀,这老张也太不讲理了!”老张呢,也觉得自己委屈,心想:“我盖个棚子咋就不行了,老李也太霸道了!”
你说,就为了这么一小块地方,好好的邻居闹成这样,多不值得啊!
还有一个案例呢,是村里的王家和陈家。

他们因为宅基地的归属问题打起了官司,那可是耗时又耗力啊!官司打了好久,两家都花费了不少精力和钱财。

这像不像两辆车在泥泞的路上使劲往前开,可就是开不动,还累得够呛!
在这些宅基地纠纷里,大家都觉得自己有理,互不相让,结果呢,就是关系破裂,还惹出一堆麻烦。

我觉得啊,遇到这种事儿,大家都各退一步多好,非要争个你死我活的。

宅基地再重要,能比得上邻里之间的和睦吗?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为了这么点事儿闹僵了,以后日子还咋过呀!所以呀,遇到纠纷的时候,多沟通,多理解,用和平的方式去解决,这才是最好的办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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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附裁判规则
2015-12-28 lgzlawyer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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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能否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带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和流转,否则,转让合同一律无效。

但在实践中,违法流转却大量存在。

本文以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为契机,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相关观点和案例,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1.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转让协议无效,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转让人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

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的使用权。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

转让人明知涉案楼基地依法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仍进行转让;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受让人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即购买涉案楼基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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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吴桂连、杨尚霖诉谢运珍、吴国铭、吴国宁宅基地使用权案
【本案要旨】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
特定的身份条件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

具有农村户口才能取得宅基地,城镇人口则不可以。

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均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仍进行宅基地买卖,故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11)防市民一终字第193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杨立志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归属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

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

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因此,此类共建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其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案号:(2009)通中民一终字第008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权威观点.jpg
1.宅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协议无效
我们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也采取了原则禁止的态度,《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

国务院1999年和2004年两个文件也禁止城镇居民
购买宅基地和农村的住宅。

《物权法(草案)》也曾多次重申这一规定。

《土地管理法》虽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也反映出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的本意。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出版)
2.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做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有关文件,多次强调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同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
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

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

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不过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就不应适用返还财产这一原则。

(2)折价补偿。

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
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

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

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

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法律依据.jpg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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