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案例分析
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日益加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9年,甲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利润总额2亿元。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甲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争议,导致税企双方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甲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 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件分析1. 关于甲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的问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甲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甲公司认为,部分业务收入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而税务机关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确认。
(2)甲公司认为,部分业务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而税务机关认为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针对这两个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甲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具体到本案,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对于第一个问题,若合同约定与完工进度存在差异,甲公司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甲公司应根据业务性质确定收入所属类别。
2. 关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所得税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税务机关是否充分考虑了甲公司的实际情况。
(2)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愈加严格,对于企业而言,如何优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实际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及其效果。
案例一:A公司的合法避税A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其主要业务是从国外采购商品后经过加工之后再销售出去,在财务报表中,A公司的成本费用比例较高。
为了缩减企业所得税负担,A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利用财务成本优化报表A公司通过分类将各项财务成本分别在当年和未来年度进行平摊计算,以减少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增值税缴纳额。
通过采取分摊计算各项财务成本,可以使企业实现获得财务成本费用所对应的税务优惠,有效减少企业所得税缴纳额。
2.巧妙运用护航比例调整缴纳额度A公司将资金运营转移至财务公司,从而有效运用了护航比例规定。
通过将资金运营转移至财务公司,实现了财务成本最大化,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在高占基数处节税,有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缴纳额。
3.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税项减免A公司利用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和减免政策,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抵扣政策前提下,同时申报符合条件的税项减免,实现了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
通过以上三项策略,A公司成功缩减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度,实现了合法避税的效果。
案例二:B公司通过做好资金拆借达到优化纳税的目的B公司是一家以出口为主的企业,由于出口周期的特殊性,B公司的现金流比较紧张。
为了优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B公司采用了以下措施:1.通过资金拆借解决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B公司以自己有一定的存款为由开设了多个账户,并在税前年度内将存款转入这些账户,以满足资金拆借的基本条件。
接着,B公司打下了一家合作企业,签署了合作协议并提供了账户、密码、操作方式等相关信息,完成了资金拆借的流程。
最后,通过按期还款的方式,使得B 公司资金流动更加灵活便捷。
2.将固定资产减少到税务所认可的数额B公司对在当年申报的固定资产进行了严格比较和筛选,将部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降至税务部门的认可价格,实现了资产负债合规性和减税优惠的效果。
企业所得税案例

第6章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案例1某市煤矿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开采原煤销售,假定2010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开采原煤13000吨,不含税收入15000万元,销售成本6580万元;(2)转让开采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650万元,该技术所有权的账面余额为300万元;(3)提供矿山开采技术培训取得收入300万元(有相关专业培训资质),本期为培训业务耗用库存材料成本18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30万元;(4)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税额510万元;同时支付原材料运输费用共计23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5)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6)管理费用1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20万元;探采技术研究费用280万元;(7)财务费用2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10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120万元;向金融企业贷款800万元,支付年利息46.40万元;(8)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合理工资82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16.4万元(取得工会专用收据)、职工福利费9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9)营业外支出500万元,其中含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款300万元;因消防设施不合格,被处罚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上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涉及转让费用;②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③煤矿资源税5元/吨;④上年广告费用超支380万元;⑤技术所有权的摊销年限,税法和会计一致,技术转让所得已经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要求:填列《企业所得税计算表》中带*号项目的金额(单位:万元)。
第一行:营业收入=15000+300=15300万元)第二行:营业成本=6580+18+18X 17%=6601.06(万元)第三行: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资源税资源税=13000 X 5/10000=6.50(万元)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15000X 17%-510-230X 7%+1X 17%=2026.96(万元)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300 X 3%=9万元)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二=(2026.96+9)X (7%+3%)=203.60(万元)综上,第三行:营业税金及附加=6.50+9+203.60=219.1(万元)第八行:营业利润=15300+130-6601.06-219.10-1650-1232-280=5447.84(万元)第九行:营业外收入=650-300=350(万元)第十行:营业外支出=500(万)第 ^一行:利润总额=5447,84-F350-500=5297.84(万元)第十三行:调增48万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二(15000+300)X 5 %。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昌盛公司是一个从事商品流通的居民企业,该公司2021年度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权益性投资收益3万元,其他收入5万元,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50万元,税金5万元,费用10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上述事项会计与税法确认均无差异。
除此以外,该公司当年还发生以下交易或事项: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l万元;收到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性资金5万元(金额较小);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市儿童福利院捐款8万元;直接向贫困地区一所希望小学捐款3万元;违反交通法规罚款支出1万元;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罚息2万元;合理职工薪金支出10万元(其中职工福利支出2万元,残疾人员工资支出1万元);合理广告费支出5.62万元;当年1月1日购入并当日交付管理部门使用的设备一台,实际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9万元,该设备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将预计使用寿命缩短为2年(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尚有未弥补的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2万元。
又知该公司当年会计利润为15.25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该公司2021年度的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1)2021年收入总额=100+3+5+2+1+5=116(万元)。
(2)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为不能征收总收入,故2021年不征收总收入=5(万元)。
(3)退税总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故2021年免税收入=2(万元)。
(4)准予扣除项目①与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成本50万元,税金5万元,费用10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因财务会计与税法证实并无差异,故均可计入。
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8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故2021年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5.25×12%=1.83(万元)。
轻易向贫困地区一所期望小学捐助3万元,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展开捐献,故无法计入。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自成立以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营业额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税务稽查中,科技公司被查出存在多项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以下是本案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介绍1. 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此外,公司还利用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加大了违法金额。
(2)少计收入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
(3)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科技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对科技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科技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科技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理:(1)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数百万元;(2)取消科技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虚开发票是指企业虚构交易,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2. 少计收入的法律风险少计收入是指企业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3.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法律风险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税率 3%
10% 20% 25% 30%
速算扣除数
0
105 555 1005 2755
6 7
35% 45%
5505 13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 税法依据: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 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 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5400+4000-3500=5900 请看税率表 •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900×20%-555=625
(1)工资收入5400元,季度奖4000元;取得2011年年终奖12000元 题目要求:计算取得工资和各项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税法依据: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 税办法: •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 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规定 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 12000÷12=1000 • 12000×3%=360 • 360+625=985 请看税率表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起征点:3500元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2)接受某公司邀请担任技术顾问,当月取得收入35000 元,从中拿出9000元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给希望工程 题目要求:计算担任技术顾问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2016年的一次税务稽查中,科技公司被查出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本案例将针对科技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事实1. 增值税违法行为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增值税违法行为:(1)虚构进项税额。
科技公司通过虚构购进原材料、设备等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2)少计销售收入。
科技公司对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1)少计收入。
科技公司对部分技术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
(2)多列成本费用。
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三、案例分析1. 增值税违法行为分析(1)虚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从事其他应税行为时开具的,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科技公司虚构购进原材料、设备等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少计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从事其他应税行为取得的销售额。
科技公司少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分析(1)少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
科技公司对部分技术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偷税漏税、避税等。
本案例以一起个人所得税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个税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税收征管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甲公司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2016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甲公司于2017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30万元。
在税务机关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以下问题:1.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技术服务费1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2.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研发费用2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3.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丁公司的广告费用5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上述三项费用均符合税法规定,应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22.5万元。
甲公司不服,认为上述三项费用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不应计入。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2. 丙公司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3. 丁公司提供的广告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二)无形资产的购置、开发支出;(三)长期待摊费用;(四)已计入成本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五)其他不得扣除的支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发生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业务招 待费10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200万元,
7.全年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1 月1日向某企业借款,金额200万元, 借期1年,支付利息费用20万元,同期 银行贷款的年利息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777号
8.发生产品销售成本5700万元 另:损失外购的材料40万元(不含税), 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取得责任 人赔款8万元。企业已按规定向税务机 关报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扣除其实 际发生的损失
• 4.4月向B公司提供一项专用技术的使
用权,取得收入100万元,向C公司转 让自然科学领域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取得收入150万元,其中:包含原材料 一批,公允价值10万元,增值税1.7万 元,成本7万元。该专利技术账面价值 未40万元(与计税成本一致,不考虑 其他相关税费)技术转让资料已报税 务机关备案。
• 收入总额= • 11400万元(销售收入) • +100万元(使用权收入) • +1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 • =11510万元
税金=250万元 销售费用=3000+200-17.5=3182.5万元 管理费用=1200-(60-57.6)-40=1157.6万元。 研发费用200万元加计扣除=200*50%=100万元。 财务费用300万元-(20-10)万元=290万元。 销售成本=60*(50+45)=5700万元 其他业务成本=7万元 营业外支出180万元-1万元=179万元 财产损失2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21.9万元 应纳所得税=621.9*15%=93.285万元
•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 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 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 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1250万元*5%=62.5万元 • 80-62.5=17.5万元 • 可扣除销售费用=3000+200-17.5=3182.5万元
• 8.发生产品销售成本5700万元 • 可扣除销售成本=60*(50+45)=5700万元 • 材料销售成本=7万元,为其他业务成本 • 另:损失外购的材料40万元(不含税),取得保
险公司赔款10万元,取得责任人赔款8万元。企 业已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扣除其实际发生的损失。 • 40万元-10万元-8万元=2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5号
9.营业外支出180万元(其中:发生符合 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100万元,工商行 政罚款1万元) 10.本年企业会计利润1283万元 (11400+10+100+60+100=11670 5700+3000+1200+300+7+180=10387)
• 7.全年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1月1
•
日向某企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期1年, 支付利息费用2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的年 利息率为5%) 200*5%=10万元,可扣除财务费用300万 元-(20-10)万元=290万元。
•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
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 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 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5.全年发生销售费用3000万元,其中广 告宣传费1500万元,另外上年向本年 结转扣除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为 200万元;支付给药品招标中介佣金80 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签订代理 合同确认的收入为1250万元。
所得税法: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 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 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124号
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享受优惠多少
1.销售货物收入=(45+50)* 120=11400万元。
•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因此,12 月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5万箱, 未收到代销清单,不能确认收入。 2.税前准予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50万 元
• 减免所得税10%=62.19万元 • 加计扣除=100万元 • 技术转让所得=100万元
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大家
3.企业年初购买五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 国债,当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国债利 息收入60万元(2015年到期); 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4.向B公司提供一项专用技术的使用权,取得收入 100万元,计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100万元。 向C公司转让自然科学领域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取 得收入15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 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150-10)-40=100万元 其中:包含原材料一批,公允价值10万元,增值 税1.7万元,成本7万元。该专利技术账面价值为 40万元(与计税成本一致,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 材料销售收入=10万元,为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 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 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
• 技术转让资料已报税务机关备案。 • 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500万元,免征所得税 • 收入总额=11400+100+10=11510万元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202号: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 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 (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 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 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 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 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150%摊销。
• 9.营业外支出180万元(其中工商行政罚款1万元,
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100万元) • 180万元-1万元=179万元
•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
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 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 数额。 • 1283万元*12%=153.96万元 >100万元
• 5.全年发生销售费用300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
1500万元,另外上年向本年结转扣除的符合条 件的广告宣传费为200万元;支付给药品招标中 介佣金8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签订代理合 同确认的收入为1250万元。 • 根据财税〔2012〕48号 ,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广告宣传费11510万元*30%=3453万元>1500 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税前准予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50万 元(计算略) 3.企业年初购买五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 息的国债,当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确认国债利息收入60万元(2015年到 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6号
6.发生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0万 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资料已报税务 机关备案)。 100万元*60%=60万元 11510*0.005=57.55<60万元 可扣除管理费用=1200-(60-57.6)-40=1157.6万 元。 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加计扣除=200*50%=100万 元。
要求:根据下列资料计算或者 回答有关问题。
德恒医药制造有限公司全部生 产非处方药,2008年成立,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2014年 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14年度相关业务数据如下:
1.销售药品100万箱,不含税价每箱 120元,销售成本每箱60元。其中: 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45万箱,以预 售方式销售50万箱,12月以支付手 续费方式委托代销5万箱,未收到 代销清单。以上药品均已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