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最新版本
煤矿机构设置和定员方案

煤矿机构设置和定员方案(草案)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贵州当地煤矿监管部门要求,制定了煤矿机构设置和定员方案。
一、矿级领导机构:总经理:一名,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副总经理:一名,负责矿井的经营、财务管理。
矿长:一名,负责矿井的生产、调度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
总工程师:一名,负责矿井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通风等技术工作。
生产副矿长:一名,负责协调矿井的生产、调度工作。
安全副矿长:一名,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机电副矿长:一名,负责矿井机电运输及设备管理。
共7人。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定员:1、生产技术部:负责矿井的生产与技术管理工作,包括采煤、掘进、水文地质、储量管理、产量、进尺、测量、预算等。
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管技术员3人、测量工2人,共7人。
2、调度室: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调度和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安装及维修等工作。
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调度员3人、监测监控4人、设备维护2人,共11人。
3、安监部:负责矿井的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工作,包括:安全检查、井口检身、安全信息站、培训、质量标准化等。
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井口检身工4人、安全检查员12人、技术员2人,共20人。
4、通防部:负责矿井的“一通三防”技术与管理工作,包括:瓦斯管理、测风测尘、防突与防治水管理等。
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技术员1人、测风工、测尘工2人、防突管理员6人,共11人。
5、机电部:负责矿井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包括: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压风、井上下供电、防爆与设备管理、质量标准化等。
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技术员2人、防爆检查工3人,共7人。
6、计划营销部:负责矿井的物资供应、销售、经营考核、工程验收、计划等。
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采购1人、经营考核1人、装载机司机2人、销售2人、计划1人,磅房管理员6人共15人。
7、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矿井的档案管理、人力资源、政工、库房、劳资、文秘、炸药库、矿区保卫、消防、车辆、接待等工作。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安全生产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1、一个公司人数达到多少时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copy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从业人员超过多少人就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就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扩展资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道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从业人员超过多少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来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自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知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道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么?《安全生产法》中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大磨岭煤矿人力资源及队伍建设规划

大磨岭煤矿人力资源及队伍建设规划大磨岭煤矿人力资源及队伍建设规划编制人:白红亮张天亮一、投产前机构设置1、矿领导班子及副总。
2、生产科室:工程技术科、安监科、机电科、调度室、计划科、通风防突科。
3、非生产科室:办公室、劳资科、财务科、供销科4、区队:采煤队、掘进队、开拓一队、开拓二队、通风队、防突队、机电队、运输队、后勤服务队、机修车间、巷修队。
二、各机构职能及人员配置(详见附表)共计1151人1、矿领导班子(8人)①矿长一人,负责全面工作;②副矿长四人,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生产矿长、协助矿长做好相关工作;③副总工程师三人,经营、技术、总会计,协助主管副矿长工作。
2、工程技术科负责生产、技术、设计、地质、测量、水文、储量管理等专业,设科长一人,副科长二人,共16人。
3、安全科负责安全监督,安全培训,矿区保安。
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采掘和机电专工各1人,设安监大队长1人,安检员12人,培训1人,共17人。
4、调度室负责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安全仪器维修(含自救器、便携等)等工作,由通防科负责。
设调度室主任、副主任、经营调度兼统计、调度员、网络专工、资料管理员,共计11人。
5、机电科负责矿井机电管理和设备管理,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机械专工1人,电气专工1人,设备管理员2人,供配电专业1人。
共7人、6、计划科负责计划管理、合同管理、生产经营核算、招标管理。
设科长、计划/统计员、造价员、合同管理员,共计4人。
7、劳资科负责工资审核、劳保管理、社保管理及用工管理。
设科长、工资、劳动关系管理、保险管理及培训、人事管理(招工、辞退),共计5人。
8、财务科负责矿井财务结算,设科长、主管会计、出纳、材料会计,共计4人。
9、综合办负责办公日常事务、接待、工农事务、党政工团、纪检、环保、武装保卫等工作。
设主任、副主任(内、外)、文秘、档案、对外关系管理、车辆管理、综合管理员,共计9人。
10、通风防突科负责矿井通风管理及安全仪器维修,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各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2021版)

各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2021版)目录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基本规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4)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6)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标准1概述安全员是一线安全工作的指挥员和战斗员,但是,提起安全管理人员究竟应该怎么配备,该按什么比例配备,政策法规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又有何规定。
2企业安全员配备的最基本规定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做出了以下规定: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规定: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有一支经验丰富、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人员,他们就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应该如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在建筑施工领域,常有安全管理人员以“我们公司承包了一片工地,而我却承包了整片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自嘲,这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
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延续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按照2名企业主要负责人、2名项目负责人以及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
以上是最低的人员配备数量,遇到下列情况需要在配备标准上进行增量(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量):1、项目施工过程中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项目;3、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最新版本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矿调度室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要求

矿调度室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要求煤矿调度室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根据煤矿实际需要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所属煤矿实际工作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做出如下按排。
一、组织机构的设置:煤矿必须设置独立的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室、监控室)。
必须配备:1、安装专用固定电话,专用调度录音电话。
2、配备调度室专用电脑。
3、配备调度室专用打印机。
二、人员配备及工作要求:1、人员配备;调度室配主任1人,调度员3人,矿调度室必须有机构设置(以文件),人员配备充足(以实际)。
2、工作要求:并按规定每天24小时轮流不间断值班,调度室有(值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台账、资料和室内牌板),而且调度人员每周循环下井不少于1次,有检查记录及井下安全生产隐患,有分析和解决方案等。
三、配备调度人员的工作简历(附简历表)调度配备人员工作简历表事故汇报程序1.伤亡事故汇报:若发生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以及正在事故地点抢救尚不能确定伤害程度的人身事故时,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2.重大非伤亡事故:凡发生一级重大事故,如透水、发火、瓦斯煤尘爆炸、大面积冒顶、全矿井停电、停风等严重危害生产的事故,都要及时按重大非伤亡事故汇报程序进行及时汇报。
3.日常发生的一般性非伤亡事故,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4.调度汇报是组织指挥生产的重要依据,调度中心对各矿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必须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条条有记录。
5.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记录、非伤亡事故综合统计以及年度生产简报作为永久保存资料。
此外,调度中心具有保密制度,各项生产数据和重大伤亡人数,不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资料。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机构设置及职责

XX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机构设置及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XX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各专业分管副矿长,其中,安全副矿长为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的分管负责人。
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
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科长一名,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制度建立、日常监督监管、考核等工作。
1、矿长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是第一责任人。
2、安全副矿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3、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要素(专业)的直接责任人;副总工程师、机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
二、岗位职责(一)领导职责1、理念目标和矿长安全承诺:矿长负责,党委副书记、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协管。
2、组织机构:矿长、党委书记共同负责,党委副书记协管。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矿长负责,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协管。
4、从业人员素质:党委副书记负责,安全副矿长协管。
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矿长负责,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协管。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矿长负责,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协管。
7、质量控制:(1)通风:总工程师负责,通风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协管,副总经济师协助。
(2)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总工程师负责,地测副总工程师协管。
(3)采煤:采煤副矿长负责,采煤副总工程师协管,矿长助理协助。
(4)掘进:掘进副矿长负责,掘进副总工程师协管。
(5)机电: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副总工程师协管。
(6)运输: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副总工程师协管,党委副书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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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11、组织本矿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开展安全竞赛活动,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
1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导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三)人员分类、任职资格条件及配备要求1、煤矿“六长”(1)人员范围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简称“六长”)。
(2)任职资格条件煤矿“六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4年以上工作经历。
矿长必须持有有效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其他“五长”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
(3)配备要求煤矿必须按要求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六长”,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隶属分别在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太原市煤炭工业局注册备案,领取《太原市煤矿“六长”注册合格证》。
“六长”不准在其他煤矿同时任职。
2、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员范围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科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风、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地质测量、调度中心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安全生产区(队)负责人。
(2)任职资格条件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3)配备要求煤矿必须按生产需要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要有18人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其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区(队)负责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科至少7人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
3、技术人员(1)人员范围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区(队)等工作人员)。
(2)任职资格条件技术人员必须具有采矿技术、煤矿机电、矿井通风与安全、测量工程技术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2013年底前全部达到煤炭相关专业大专文化程度。
(3)配备要求煤矿根据产能配备技术人员,要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隶属分别在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太原市煤炭工业局注册备案,领取《太原市煤矿技术人员注册合格通知单》,技术人员不准在其他煤矿同时任职。
具体要求为:①45万吨/年矿井至少配备20人;②60-90万吨/年矿井至少配备30人;③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至少配备50人。
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各专业具体配备人数由煤矿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但每个专业都必须配备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1)人员范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下电气工、井下爆破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工、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探放水工等10个工种。
(2)任职资格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病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5、具有2年以上煤矿生产作业工作经历;6、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7、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配备要求煤矿要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要求,合理配备特种作业人员,至少达到以下配备要求:井下电气工:综采面2人/班,综掘面1人/班;井下爆破工: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炮掘面生产班1人/班;安全监测监控工:2人/班;瓦斯检查工:一般每个采、掘工作面1人/班;安全检查工:一般每个采、掘工作面1人/班,安全巡查至少由3人组成检查组检查;提升机操作工:2人/部、班;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生产班2人/台、班,检修班1人/台、班;瓦斯抽采工(高瓦斯矿井):3人/班;探放水工:3人/班。
5、其他从业人员(1)人员范围煤矿除上述四类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
(2)任职资格条件①煤矿井下班组长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井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年龄在50岁以下。
必须参加由三级以上煤炭培训机构承担的班组长任职资格培训,领取班组长类《培训合格证书》。
根据工种不同,采煤和掘进班组每班每面至少配备1名班组长;通风、机电、运输班组每班至少配备1名班组长。
②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四级以上煤炭培训机构承担的从业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其中对于新进入煤矿工作的工人,只能先从事其他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经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正式上岗前,还要参加企业组织的为期不少于三天的针对本企业特点的生产安全技能培训,重点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灾害特点及避灾路线等内容,并在有经验的职工的带领下实习4个月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或参加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在本岗位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请调整到实行职业准入的其他工作岗位,并必须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二、基建改造矿井(一)建设单位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基建改造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工程质量技术科、机电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
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3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承担建设方安全管理责任。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项目建设的统一协调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严禁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安全的现象发生。
(2)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把施工、监理队伍准入关,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施工、监理队伍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单位工程不得开工。
(3)负责施工单位人员入场培训(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隶属分别由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统一组织或授权煤炭主体企业(煤矿)组织)和施工、监理人员的备案及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上岗。
(4)负责建设施工过程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跟班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5)负责双电源供电、安全监控和矿井通风系统等基础工程及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良好的安全施工条件。
(6)负责向施工方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设计等技术资料,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7)负责组织制订瓦斯、水、火、顶板、煤尘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采空区积水、积气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负责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安全例会,负责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和施工安全费(造价的2%),严禁少提或不提取安全费的现象发生。
3、人员配备要求(人员分类及任职资格条件同生产矿井)(1)煤矿必须按要求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持有有效证件的煤矿“六长”,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隶属分别在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太原市煤炭工业局注册备案,领取《太原市煤矿“六长”注册合格证》,不准在其他煤矿同时任职。
(2)煤矿必须按建设改造需要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要有12人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其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科至少7人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
(3)“六长”及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由煤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但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按基本建设矿井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必须在建设单位备案),履行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三)基建改造矿井在联合试运转时必须达到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