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前,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一种程序。
听证作为一种行政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明确列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后,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听证通知应当包含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听证的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听证。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开场白、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结尾等环节。
1. 开场白:听证开始前,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常会介绍听证的目的和程序,并提醒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发言和答辩。
2. 陈述: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陈述。
陈述应当客观、真实,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支撑。
3. 举证: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陈述,或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证据应当合法、真实,并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联。
4. 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陈述、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有针对性、合理,并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定。
5. 辩论:当事人之间或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可以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结果等进行争辩。
辩论应当理性、克制,不得使用辱骂、讽刺等不合适的言辞。
6. 结尾:听证结束时,主持人会让当事人和代理人就听证过程进行总结,并有机会补充陈述、证据和申辩。
四、听证决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程序和证据,结合法律法规,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听证决定。
听证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听证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听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处罚当事人的听证、发起听证、听证结果的公布等环节。
(三)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事人、代理人等相关方参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行为。
第二条定义(一)行政处罚听证,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提起的听证申请进行的程序。
(二)当事人,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和行使行政处罚听证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代理人,指被当事人委托或者被行政机关指定,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代表当事人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和受理第三条听证申请的方式(一)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二)书面申请应包括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陈述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第六条主持听证的人员(一)行政处罚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员主持,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法律、政治理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2.有较强的公正、客观、专业的职业操守;3.能够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听证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包括法律顾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关内部专家在内的合格人员担任听证员。
......第三章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第七条通知与公告(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适当时间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关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题。
(二)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公告栏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同时可以在网站或公众号上公告有关通知信息。
......第四章行政处罚听证的举证和质证第十一条当事人举证责任(一)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证据有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一、背景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为了明确听证的程序要求、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审理方式等内容,确保听证的公平、公正进行。
二、听证的定义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案件中,对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程序。
三、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1. 公告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适的刊物或途径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处罚依据等信息,以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了解并参加听证。
2. 规定期限:行政机关在公告通知中应明确出席听证会的期限,以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3. 被听证人权利:被听证人在听证会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自由选择委托代理人出席。
4. 出席人员:听证会应有行政机关的听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证人等参与人员。
5. 证据提交:当事人应在合适的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证据,并在听证会上明确说明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6. 质证、辩论和质询: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辩论和质询。
7. 笔录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会的全过程进行笔录记录,并提供给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核对和纠正。
8. 结果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通知听证会的结果,并说明接下来的处理措施。
四、听证程序的特殊情况处理1. 当事人缺席:当事人经过合理通知后无故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继续进行听证程序。
2. 代理人出席:被听证人可以委托合法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证据不实: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行政机关应当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并作出相应处理。
4. 证人出庭:如果证人在合理通知下不到场作证,行政机关可决定是否作出相应的推断。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内容导航:6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2、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行政听证程序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职能分离原则。
4、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5、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6、法律分析: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听证会的法定程序:准备阶段。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学校听证制度及程序规定

一、前言为保障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听证制度的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学校听证制度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学校听证制度应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3. 依法依规原则:学校听证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三、听证适用范围1. 学校对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参与者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的处分决定。
2. 学校对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参与者的投诉、举报等事项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
3. 学校对重大教育决策、教学改革等事项进行听证。
四、听证程序1. 申请与受理(1)申请听证: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学校提出听证申请。
(2)受理:学校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听证准备(1)确定听证人员:学校应成立听证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2)通知当事人:学校应在听证前3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3. 听证举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人员、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申辩。
(3)听证委员会成员提问、质证。
(4)当事人陈述、申辩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4. 听证报告(1)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报告。
(2)听证报告应包括事实、理由、结论和建议。
5. 听证决定(1)学校根据听证报告,对听证事项作出决定。
(2)学校应在听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知当事人。
五、听证纪律1. 听证人员应严格遵守听证纪律,公正、客观、公平地履行职责。
2. 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不得歪曲事实、捏造事实。
3.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不得对其他听证人员、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威胁。
六、附则1.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听证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1.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 被行政机关听证调查的事实、证据存在争议;3. 与行政机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之一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直系亲属有利益相关;4. 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二节申请程序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应当书面提交听证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三节受理决定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发出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一节组织形式听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 口头听证:依法组织当事人到场,进行口头陈述、辩论和质证;2. 书面听证: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书面陈述、辩论和质证。
第二节相关事项1.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并提前通知当事人;2.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听证现场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维护听证秩序;3.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三节证据规则1.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可以申请调取其他证据;2. 听证机关可以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一节审议与裁决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审议,并依法裁决。
裁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裁决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生效与执行裁决书自发出之日生效。
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听证程序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行政机关还应当定期评估听证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完善。
以上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相关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相关规定,确保听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正裁决。
听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听证:(一)行政处罚听证;(二)行政许可听证;(三)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二)合法、合理、适度;(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四)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听证工作由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指挥和监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二)具备组织协调能力;(三)公正无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听证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听证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与听证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资格;(二)听证事项的合法性;(三)听证申请的时效性;(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以下决定:(一)同意举行听证的,通知当事人;(二)不同意举行听证的,告知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九条听证应当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进行。
第十条听证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二)当事人陈述;(三)质证;(四)辩论;(五)听证主持人总结;(六)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当事人参加听证,有权:(一)陈述事实和理由;(二)提出证据;(三)质询对方当事人;(四)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质证环节,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对方当事人应当进行答辩。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依法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听证程序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定程序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合于依法设立听证程序的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情形:(详细)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由听证会组织的方式进行,听证会由一位或者多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承担指定人身份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听证程序应当依法确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进行。
第五条:听证程序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和辩护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辩护。
第六条:听证程序以笔录形式记录,并由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听证程序结束后,听证员应当做出认定的意见,并组织讨论,最终形成的意见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行政机关。
第八条:听证程序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第九条:听证程序的结果应当做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结果和意见,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听证会的组织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举行听证会,但应当提出具体申请事由,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对听证案件进行准备工作,包括采集证据材料、确定听证会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四条:听证会应当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的前提下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应当经过充分的合理解释和说明,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听证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命的听证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六条:听证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员应当依法主持听证会,并确保听证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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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规定
目录
⒈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书记员
⒉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⒊听证参加人
⒋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⒌听证的举行
⒍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⒎听证的程序
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听证。
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书记员
⒈听证机关:建设局
⒉听证主持人:1名建设局人员
⒊听证员:1至2名建设局人员
⒋听证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 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 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 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 决定中止、延期听证或者停止听证;
(三) 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将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 对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 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四) 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持听证场所秩序;
(五) 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听证参加人
⒈当事人: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⒉第三人: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⒊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三人的近亲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行政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⒋案件调查人员:
⒌证人:
⒍鉴定人:
⒎翻译人员: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⒈听证告知的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 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和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情况特殊的,可以口头告知,但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
⒉听证提出时限:
3日内提出。
以邮寄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听证的举行
⒈听证通知书内容: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有关事项。
送达按有关规定。
⒉时限:发出听证通知书7日以后举行。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准许延期一次。
⒊听证的放弃: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 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 遵守听证现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听证的程序
(一)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 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处罚依据;
(四) 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 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听证暂停。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
听证笔录上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 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听证。
(一)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 其他需要终结听证的情形。
终结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⒈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首先询问到场人的姓名、年龄、住所,审查其作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是否确定,或者其代理权限是否合法,并说明案由。
主持人还应告知听证会的参加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宣读听证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
⒉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宣读指控书,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及处罚意见。
行政机关应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举证责任。
首先,由执法人员宣读指控书,说明经过调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该违法行为所触及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以及依法应当给予的处罚内容。
其次,执法人员应当出示物证、书证,宣读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⒊被处罚人对被指控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答辩。
被处罚对行政机关所指出的违法事实发表意见,主张有利于自已的事实,对有关事实及程序问题提出质问,对行政机关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并可提出自己的证据文书和证据。
与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与被处罚人相同的权利。
也有权在听证会上质证和申辩,并提出有关证据。
被处罚人和第三人对
行政机关的鉴定或者重新勘验检查的申请,由听证会主持人审查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后,做出是否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决定。
⒋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相互辩论。
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以及据以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显失公正等问题开展辩论。
其顺序是:①原告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代理人发言;②被告被处罚人及其代理人发言;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④双方互相辩论。
⒌被告作最后陈述。
听证会辩论终结后,应受行政处罚的被告一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听证主持人应当征询其最后的意见。
第三人也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⒍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将听证过程与内容给以正确明白的记载。
听证笔录经主持人审阅后,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笔录应当交给原告、被告及其他人员阅读或向他们宣读。
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改正;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证人、鉴定人出席听证会的,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鉴定部门结论、应当场宣读或给证人,鉴定部门结论,应当场宣读或给证人、鉴定人审阅,确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经听证终结的行政违法案件,听证笔录是做出行政处罚裁决或决定的依据。
因此,经过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交给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
罚法》第38条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