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
法律案件听证会流程(3篇)

第1篇一、听证会概述法律案件听证会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公开听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等陈述、辩解、举证、质证等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听证会对于保证审判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听证会流程1. 准备阶段(1)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审判人员应提前通知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等参加听证会,并告知其应当准备的材料。
(2)审查听证会材料。
审判人员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确保听证会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3)制作听证会通知书。
审判人员应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等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其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2. 开场阶段(1)审判长宣布听证会开始。
审判长应核实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确认其身份。
(2)审判长介绍听证会程序。
审判长应向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介绍听证会的程序、规则和注意事项。
(3)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申请回避。
3. 当事人陈述阶段(1)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陈述。
当事人可以自愿陈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陈述。
(2)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应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证人、鉴定人等,可以请求其出庭作证或提交鉴定意见。
4. 证人、鉴定人陈述阶段(1)审判长询问证人是否愿意陈述。
证人应如实陈述所了解的案件事实。
(2)证人陈述。
证人应按照审判长的问题陈述,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3)鉴定人陈述。
鉴定人应陈述鉴定过程、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
5. 举证、质证阶段(1)当事人举证。
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2)质证。
对方当事人可以对证据材料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
(3)法庭辩论。
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辩论。
6. 休庭调查阶段(1)审判长宣布休庭。
审判长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是否进行休庭调查。
(2)调查取证。
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

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听证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处理有关争议或诉讼案件。
以下是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1.申请和通知:听证程序开始于当事人的申请,其中一方寻求一个正式的听证会来解决争议。
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书面文件来支持他们的申请,并向另一方发出正式通知。
2.审查申请:有关权威机构或法院的官员将审查申请,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并符合相关程序的标准。
他们将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3.准备听证会:一旦申请被接受,准备工作将开始。
组织者将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规模,并确保所有相关的文件和证据都准备就绪。
4.听证会的开场:听证会正式开始时,主持人会宣布会议的目的和规则,并对出席人员进行介绍。
可能还会确认相关证人的身份,并解释他们的义务和权利。
5.证人证言:在听证会上,各方将有机会对证人提问。
申请人通常首先对他们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而被告方则可以进行交叉询问。
主持人或仲裁员也可以对证人进行补充性的询问。
6.提交证据:在听证会上,各方还可以提交书面证据或物证,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解释和辩解。
所有提交的证据将被记录下来,并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7.辩论:在证人证言和证据提交完毕后,各方将有机会进行辩论或陈述,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反驳对方的论点。
主持人或仲裁员可能会对各方的陈述进行追问或澄清。
8.结案陈词:一旦辩论完毕,各方可以进行结案陈词,总结他们的论点并强调重要证据。
这是他们说服主持人或仲裁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的最后机会。
9.决定和通知:主持人或仲裁员将基于他们对证人证言、文件和辩论的评估,做出决定并宣布结果。
该决定通常会在听证会结束后的适当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
10.上诉:如果任何一方对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提起上诉,并将案件提交给更高的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或审判。
这些步骤是听证程序的主要组成部分,以确保公正和透明的法律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具体的步骤可能因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听证会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法律案件听证会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听证会是指在一定程序下,由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组织,对涉及公共利益、重大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一种程序。
听证会程序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案件听证会的程序。
二、听证会前的准备工作1. 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会举行前,组织方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提前通知当事人。
2. 通知当事人组织方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内容提前通知当事人,确保当事人能够按时参加。
3. 准备听证材料组织方应根据听证事项,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案件背景、证据材料、法律法规等。
4. 确定听证员听证员由组织方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中选定,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和主持。
三、听证会程序1. 开场听证会开始时,听证员宣布听证会正式开始,介绍听证会的目的、程序和要求。
2.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依次陈述自己的观点、主张和证据。
陈述时,当事人应保持文明礼貌,遵守听证会的纪律。
3. 证人陈述如有证人参加听证会,证人应依次陈述证言。
听证员可对证人进行提问,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
4. 询问环节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可对对方当事人、证人进行提问。
听证员应对提问进行引导,确保提问与听证事项相关。
5. 举证环节当事人可提交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听证员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真实、有效。
6. 质证环节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提出异议。
听证员应对质证环节进行引导,确保质证过程的公正、公平。
7. 意见陈述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可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听证员应对意见陈述环节进行引导,确保意见陈述与听证事项相关。
8. 闭庭听证会结束时,听证员宣布听证会结束,并对听证会情况进行总结。
四、听证会后的工作1. 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员应将听证会的过程和内容制作成听证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 审理听证材料听证会结束后,组织方应根据听证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听证会是一种审理案件或研究问题的方式,通过公开听证和双方辩论等环节,使各方能够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接受审判者或决策者的裁决或决策。
这既满足了各方表达意见的需求,也能够保证公正和合理的裁决或决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听证会的具体流程。
一、发起阶段1.问题确定:听证会的发起通常是为了审理一个具体的案件或研究一个具体的问题。
在这个阶段,相关方面需要明确问题的性质、范围和目的,以便后续程序的进行。
2.听证会公告:为了让相关方面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与,必须及时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准备阶段1.组织准备: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确定听证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包括听证会主席、听证员、记录员等。
2.参与者准备:参与者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并确保这些证据和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听证阶段1.开场白:听证会开始时,主席进行开场白,简要介绍听证会的目的、规则和程序,并宣布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
2.陈述:在听证会的第一部分,不同参与者按照一定的顺序陈述自己的观点、意见和论据,并提交相关证据。
3.交叉询问:在听证会的第二部分,各方可以根据对方陈述的内容进行交叉询问,以澄清事实、搞清问题的实质和真相。
4.证人证言:如果有证人参与听证会,他们将按照一定的顺序出庭作证,并回答与案件或问题相关的问题。
5.专家意见:听证会可能邀请相关专家为听证者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指导,以有效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问题的本质。
6.补充陈述:如果在听证会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或问题,参与者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7.总结陈述:在听证会的最后阶段,参与者可以对自己的陈述进行总结,并重申自己的请求或观点。
四、裁决阶段1.辩论:在听证会结束后,裁决者或决策者将就听证会的证据和陈述进行辩论,以确保充分理解案件或问题,并明确各方的主张和论据。
3.裁决或决策:裁决者或决策者将根据听证会的证据和陈述做出裁决或决策,并明确裁决或决策的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中的听证会程序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听证会程序与注意事项民事诉讼中的听证会是一种重要的法庭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听证会程序以及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听证会程序1. 调查与准备在听证会开始前,法庭会在合适的时候进行调查并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对证据进行整理、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以及安排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
2. 确定听证事项在听证会开始之前,法庭需要明确听证的具体事项。
这些事项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以便在听证会上进行争论和调查。
事项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3. 通知当事人法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听证会的通知。
通知应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等信息。
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中自由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4. 进行证据争议在听证会开始之前,法庭会就可能存在的证据争议进行讨论和决定。
这包括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合法性、可信度和相关性进行评估,以便在听证会上进行调查和辩论。
5. 举证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提供证据,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 审问与辩论在听证会中,法庭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问和辩论。
法庭可以就证据的可信度、相关性和法律效力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讨论。
当事人也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论。
7. 结束听证会当所有证据均经审问和辩论后,法庭会宣布听证会结束。
法庭会就案件的争议问题进行总结,并作出适当的裁决。
当事人有权对裁决结果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等。
二、注意事项1. 出席与交流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应当准时出席,并积极参与听证会的交流与讨论。
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庭、对方当事人和证人,并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
2. 提供准确的证据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供证据时,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虚假证据可能对自己的案件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内容导航:6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2、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行政听证程序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职能分离原则。
4、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5、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6、法律分析: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听证会的法定程序:准备阶段。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法律案件听证会流程(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案件听证会是指在法律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法院或者其他法律机关组织的,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公开听取各方意见的程序。
听证会的举行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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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证会流程1. 开庭准备(1)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
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等相关人员,确保其按时参加听证会。
(2)审查案件材料。
主持人应当审查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确保听证会顺利进行。
(3)制作听证会通知书。
法院应当制作听证会通知书,明确听证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
2. 开庭(1)宣布开庭。
主持人宣布开庭,并宣布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名单。
(2)核对当事人身份。
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确认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到场。
(3)告知权利义务。
主持人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陈述、辩论、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查取证等。
(4)调查证据。
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可以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
主持人对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证据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5)询问当事人、证人。
主持人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6)辩论。
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3. 休庭(1)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退庭。
主持人宣布休庭,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退庭。
(2)整理案件材料。
主持人整理案件材料,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等。
4. 合议庭评议(1)合议庭组成。
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组成,负责评议案件。
(2)评议案件。
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评议,形成判决意见。
5. 宣判(1)宣判。
合议庭形成判决意见后,由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
(2)送达判决书。
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
三、听证会注意事项1. 依法进行。
民事检察案件听证工作指引

民事检察案件听证工作指引一、总则民事检察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民事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监督的工作。
在处理民事检察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能,秉公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开展民事检察案件的听证工作,提高案件调查和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指引。
二、听证的程序和方式1.听证的程序(1)听证的主持听证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察官担任主持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听证活动。
听证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保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2)听证的程序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是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确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宣读听证申请书或者受理通知书,说明听证的目的和要求,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应当遵守的规定;然后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事实和意见,互相质询,陈述事实和意见的顺序由原告先后决定,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必须尊重;最后是辩论,主持人总结听证情况,当事人及代理人对听证情况、主持人的总结发表意见。
2.听证的方式(1)现场听证现场听证是指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直接对话、质询和辩论的听证方式。
现场听证能够直接还原案件事实,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能够面对面交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选择现场听证作为主要方式。
(2)书面听证书面听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将陈述事实和意见的书面材料提交给主持人,由主持人进行审阅、总结,并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传达听证意见的听证方式。
书面听证方便了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时间和地点,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矛盾、无法面对面交流的情况。
三、主持人的职责和义务1.主持人的职责(1)组织和指导听证活动主持人负责听证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包括确定听证程序和方式、确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解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疑问、维护听证秩序等工作。
(2)保障听证的公正、公平主持人应当保障当事人在听证中发言、申辩的权利,确保听证程序和方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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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行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被处罚对象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依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试行)》,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拟实施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它部门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五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在将案件处理情况报当地法制部门备案的同时,逐级上报到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第七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是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的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记录人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
第九条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当事人是指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同举行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或者由组织听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听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必须向组织听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案的调查人员;(二)当事人、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三)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四)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二)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一)按时参加听证;(二)依法举证;(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四)遵守听证秩序。
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须盖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听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第二十条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记入笔录。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要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记入笔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须盖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
第四章听证的举行第二十四条听证开始前,记录人应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二十五条记录人应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四)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五)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二十七条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听证:(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对有关证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五)其他确需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应当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四)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听证范围的;(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三十条证据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一条参加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负有举证责任,并且应当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提供的证据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处理。
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行政机关不得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案由;(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