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宁政办发45号2004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召集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基础上,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会的,适用本规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事实争议或影响较大的案件;(二)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二)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 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江苏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49 号《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下称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二)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听证的,设主持人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至二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
第九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听证会实施方案范文

听证会实施方案范文听证会是指为了依法解决争议,听取当事人陈述理由和证据,进行诉讼、行政或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庭审方式。
下面是一种实施方案,详细说明了为何要进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程序和规则以及如何保障听证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1.1目的:听证会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为法律判断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通过听证会,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2意义:(1)确保公正:听证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将案件的处理过程公之于众,减少了腐败和不公平的机会。
(2)保障权益:听证会是一种法律手段,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为其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
(3)提高质量:听证会可以促使当事人充分准备和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证据,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和决策的科学性。
(4)维护稳定:通过听证会,可以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意图和关注点,从而减少冲突和争议,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听证会的程序和规则2.1召开听证会:(1)时间和地点:根据案件的紧急性和需要,确定听证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2)通知参会人员:通知当事人、律师、证人和证据收集人员等参加听证会。
2.2目标确立:(1)确定听证会的目标和议题:明确听证会的核心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2)听证会的格式:确定听证会的格式,可以采取口头陈述、书面陈述或者同时结合两种方式。
2.3证人出庭:(1)举证责任: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证人出庭:根据需要,当事人可以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其他人员作证。
2.4辩论和审议:(1)陈述和质询: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和质询,提供理由和证据,进行辩论。
(2)专家意见:可以邀请专家提供意见和建议,帮助理解和评估案件。
2.5结案和决定:(1)听证会记录:做好听证会的记录,以便于复核和记录案件的处理过程。
(2)决定:根据听证会的结果,进行案件的决定和处理。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流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流程一、申请听证1.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听证。
2.申请听证应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听证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材料。
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召开听证会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会,并通知当事人参加。
2.听证会可以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电.化、视频等方式进行。
3.听证会应当在听证通知中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当事人携带的相关材料。
三、听证程序1.听证会由行政复议机关主持,并指定听证员负责主持听证程序。
2.听证员在听证会开始前说明听证程序和规则,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回避听证员或在必要时提出证人出席等请求。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论,并可以提供证据和证人证明其意见的正确性。
四、听证记录1.听证会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并做好听证记录。
2.听证记录应当包括听证会基本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证据的呈批、证人的证言等内容。
五、听证意见2.听证意见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证据的呈批、证人的证言等内容,以及听证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评价和结论。
六、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意见书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2.复议决定应当明确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予以维持、变更或撤销,并说明理由。
七、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决定书2. 听证申请书3. 听证通知书4. 听证记录5. 听证意见书6. 复议决定书7. 相关证据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策而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件。
2.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议的机关。
3. 听证申请:当事人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申请,要求进行听证程序。
4. 听证通知书: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的通知,要求其参加听证会的书面文件。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听证书记员: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二、宣布听证纪律: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听证主持人: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听证纪律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第一阶段: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

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琼府[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琼府[2001]26号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举行听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前举行。
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听证,事实仍不清楚,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前款所称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听证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平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权利。
第六条听证可以依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听证。
第七条听证活动由首席听证员主持进行。
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2至6人担任。
行政复议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指定其中1人为首席听证员。
第八条首席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指定书记员按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二)向听证参加人询问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决定通知证人和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听证;(四)决定证人作证,以及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五)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精简篇)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AA市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合议、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合议,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客观公正,合理合法,防止偏轻偏重,而由三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分别审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则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科学化、民主化,对情况复杂和涉及专业理论知识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和专业问题的意见,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合议人、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合议、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制度所称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具有某方面特长和经验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七条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由三人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承办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行政法当中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法当中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行政复议作为当事人救济途径之一,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听证程序是必须的。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灵活采取简易方式进行听证。
采取简易方式听证的案件,可以口头召集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由听证主持人和一名听证员组织对案件部分争议焦点或者重要证据进行举证。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我们都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是针对我们普通群众做出的,因此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的意见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采取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时,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七条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一)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二)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四)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五)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等涉及物权权益的;(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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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政府法制局:浅谈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来源:主站时间:2007-03-29 10:28 阅读次数: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有效机制,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其特点在于程序便捷,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书面审查”方式。
无论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方式,还是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方式,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近年来,行政争议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土地确权、劳动保障等复杂、疑难案件越来越多。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书面审查”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复议工作,很有必要对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进行探索和研究,实践中确有必要参考和借鉴行政诉讼中的“开庭审理”方式,以解决有关行政争议案件。
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听证会是审核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方式,我们每年约有1/3的复议案件(40至60起)召开听证会。
本文拟从工作实务出发,探索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一、建立行政复议听证会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工作实践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进行的,由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或者业务领导关系,行政复议机关易于全面掌握行政争议情况,一般不需要讯问双方当事人即可查明案件事实。
所以,行政复议活动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有其客观条件。
但现在的复议案件涉及面广,证据多,各种法律关系往往相互交织,仅凭“书面审查”难以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掌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
何况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素质越来越高,新的行政行为不断产生,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书面审查”方式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其次,行政复议立法为建立行政复议听证会提供了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实行书面审查为主、口头审查为辅的审理原则。
结合原行政复议条例第37条关于“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原则,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的规定,这一其他方式应当包括听证会方式。
同时,由于行政复议法关于“口头审查”程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采取行政复议听证会方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是可行的。
所以,现行立法为适用行政复议听证会提供了法律依据。
有学者认为,听证会程序与口头审查(听取意见程序)程序是存在差异的,主要表现在听证会程序要求有言词辩论环节。
我们认为,这一区别正说明了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较口头审查(听取意见程序)程序更为规范,更为完善。
同时,言词辩论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清案件事实,以准确适用法律。
所以,建立并完善的行政复议听证会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再次,行政复议听证会增强了行政复议审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近,中央指出“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等多种方式,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
”这为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提供了政策依据。
行政复议听证会强化了复议审查的透明度,方便当事人了解情况,公平、公开、公正的审查复议案件,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最后,有条件适用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符合“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围绕程序便捷原则,以“书面审查”为主,有条件适用听证会审查方式,符合复议工作实际。
行政复议工作要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行政复议听证会符合这一要求。
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的启动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与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方式相区别,对于易于把握的案件,不必启动听证会程序,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及时解决,保证办案效率。
第二,对复杂疑难案件、群众关注的案件,就有必要启动听证会程序,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允许群众旁听,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
第三,即使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也没有行政诉讼庭审程序那样复杂化、程式化。
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适用范围。
虽然行政复议听证会有其制度的优越性,但并不表示它可以普遍适用于任何行政复议活动中。
因为,行政复议程序既要符合“及时、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法第4条),也要遵循行政复议“书面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法第22条)。
这就涉及行政复议听证会适用范围。
我们认为,启动行政复议听证会须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第一、程序要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要求。
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要求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一般应组织召开。
对于确实没有必要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可以不组织,但须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实质要件。
案情复杂、涉及重大利益,经书面审查和口头审查仍未查清案件事实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
实践中,对于行政许可、城市房屋拆迁裁决、重大行政处罚(尤其是行政处罚程序中召开听证会的)、复杂的土地权属案件一般都要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
(对劳动教养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尚在探索中)三、行政复议听证原则。
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听证原则是在行政复议法律原则框架内,对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具有规范意义的基本准则。
包括: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案卷主义原则、和解原则和服从主持原则。
第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行政复议的一项重要原则。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也要符合公开原则。
这里的公开是指行政复议听证会公开,公开案件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他人隐私案件,其他公民可以旁听行政复议听证会。
我们有许多案件已有公民旁听行政复议听证会。
第二、言词辩论原则。
言词辩论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重要原则。
行政复议法对此未作出规定,其立法意图考虑到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方式,不需要过于繁琐的司法化程序。
但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对“书面审查”程序的完善和补充,是出于有效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考量,而言词辩论符合这一目的,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中应当坚持言词辩论。
第三、案卷主义原则。
案卷主义原则和言词辩论原则是有内在联系的。
但行政复议制度下的案卷主义原则是有特殊内涵的,即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如果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决定时应以听证会记录为准。
但在行政复议听证会结束后,仍应允许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证据材料,这与法院“开庭审查”不同。
第四、和解原则。
行政复议法未规定和解制度,但从妥善解决行政争议角度考量,行政争议的处理应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行政复议听证会不仅为和解工作搭建了平台,而且应当将和解作为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一项原则来对待。
第五、服从主持原则。
提出服从主持原则是出于对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的特殊性考虑。
因为,行政复议听证会既有司法化特点,又不同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庭审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或省略整个程序中的任何环节,复杂繁琐。
但行政复议要求“及时、便民”,故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应在公平、公正基础上强调效率,服从主持人的安排。
但应允许行政复议参加人对听证程序中违法问题提出异议。
四、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第一、行政复议听证会主持人和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会主持人应由行政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担任。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不得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
第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步骤。
第一阶段,开会前的准备:1、由记录人员宣读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
主要包括不得喧哗、服从主持人安排、发言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等内容。
2、由行政复议听证会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证明,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听证会参加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3、由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包括当事人享有举证、质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变更复议请求的权利,辩论的权利等;当事人应承担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提供真实证据材料的义务、服从主持人安排的义务等。
第二阶段,听证会调查:1、由被申请人陈述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简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
这里要注意查核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被申请人送达的时间。
2、由申请人宣读行政复议申请书。
若申请人要求变更行政复议请求的,一般情况下主持人应当允许,并记录在卷。
3、被申请人答复。
4、第三人陈述意见。
5、当事人举证、质证。
先由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质证,再由申请人、第三人举证,被申请人质证,或者申请人、第三人相互质证。
当事人举证时要陈述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收集时间和证据的证明目的、证明对象等内容。
当事人应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证据少的,实行一证一质,证据多的分组举证、质证。
6、主持人对有争议的证据或事实可以询问当事人,参加听证会的其他复议工作人员也应注意提问。
7、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当场予以认定。
8、主持人结合案件事实,归纳总结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并告知与会当事人。
第三阶段、会议辩论:1、各方当事人根据主持人归纳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先由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2、会议辩论一般安排两轮辩论。
第四阶段、主持和解。
第五阶段、最后陈述:1、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2、主持人总结行政复议听证会内容,告知申请人会后仍有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当事人看听证笔录上并签字(每页签字),对当事人修改的部分须要求当事人捺指印。
4、宣布行政复议听证会结束。
以上是我们对行政复议听证会的认识和实践,仍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现在提出来,借以抛砖引玉,为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实务而努力!(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