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煤矿安全评价办法及标准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的; (十一)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或有其他违法行
为的。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将依法予以吊销或建议国家安监局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转借评价资质证书或转包安全评价项目,造成严重后
果的;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造成严
附件一: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检查日期:
项目名称
评价类型
检查内容
检查结论
评价范围、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
外部环境
总平面布置
生产工艺
仓库、罐区、堆场等存储设施
生产车间
生产环境
设备、管道安全状况
安全设备、设施
公用设施
涉及的主要产品
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
顾客特殊要求
其他情况
综合结论
检查人签字
整改建议
委托方意见
注:检查结论和综合结论填写基本符合安全条件、整改后可符合或不能达到安全条件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不 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安全评价项目转包或分包。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承担和 完成的评价项目以《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附件二)的格 式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
整改建议填写整改、重建或搬迁
附件二: 登记单位(盖章):
评价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
参与评价的安评人员 (不少于 2 名)
行业
年月日
类别
投资额 (万元)
评价费用 (万元)
评价期限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xx]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xx]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煤矿质量标准化验收

地方煤矿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中对各种制度和记录的要求按照市局要求,地方煤矿开工时必须达到煤矿质量标准化考核三级以上标准,为便于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3】1号)的理解,认真做好兴山区地方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和考核工作,对考核内容中煤矿质量标准化基本条件、制度和记录内容进行汇总,对煤矿已经建立的制度不再重复,对于现阶段煤矿做不了的没有编录,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具体内容如下: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1、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2、煤矿质量标准化考核必备条件1)、生产矿井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2)、没有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
3)、没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和工艺4)、煤矿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按规定建设,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6)、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达到规定要求。
(开拓煤量2年,准备煤量8个月,回采煤量3个月)7)、煤矿不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8)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条禁令”和水害防治(十个一律)安全措施,认真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要求。
9)、煤矿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不存在培训不合格者、违规上岗等现象。
二、煤矿质量标准化考核专业为11个,即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和地面建设,其中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项目为考核主要项目。
三、标准化考核分三个等级,即一级考核分在90分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主要项目考核分在90分以上,其他专业不少于80分。
二级考核分在80分以上,主项得分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不低于70分。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执行.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及以下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1)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侧重组整合任务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年夜幅添加,工业汇合度清楚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开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治理办法,提高办矿程度,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完成煤矿企业标准化、制度化、次第化运行,推进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治理、高端化、高恳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开展新办法,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接着开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破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程度1、按照创新办矿治理办法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范畴、要紧担负人专业技能职称及治理大年夜中型煤矿阅历年限、要紧专业技能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去世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花费治理机构设置、安全花费治理制度的树破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呆板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治理跟注册资源〔或企业结实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破《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不停顿治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破煤矿企业跟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比照“企业等级标准〞停顿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范畴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那么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呼应等级。
关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兴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兴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要紧担负人职称及治理大年夜中型煤矿阅历年限、要紧专业技能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源〔或企业结实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抵达丁级企业标准恳求,否那么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树破。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凹陷矿井的企业及新兴办跟兼侧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凹陷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才干评价治理办法跟全然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恳求停顿瓦斯防治才干评价,经评价不存在瓦斯防治才干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兴办跟兼侧重组高瓦斯跟煤与瓦斯凹陷矿井,所属的高瓦斯跟煤与瓦斯凹陷矿井要破即停产、限日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恳求的所属煤矿由存在高瓦斯跟煤与瓦斯凹陷矿井防治才干的办矿企业兼侧重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8.08•【文号】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2.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工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九年八月八日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示范》条文说明

第 3 款 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有利于电厂节能、节水,故对濒临海洋、大江(河)的电厂, 有条件时推荐采用直流供水系统。 4.0.13 第 1 款 此款为铁路运煤厂址在选址时应考虑的主要内容,具体铁路专用线设 置应与铁路部门协调决定。
第 3 款 我国目前已有多个全部采用汽车运煤的发电厂,最大规模为年耗煤量 442 ×104t,无论运输规模大小在选址均应结合现有公时路做好燃煤运输通路及组织研究, 以保证选址的可行性。 4.0.16 本条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 相关规定制定。其中火力发电厂厂址防洪标准系沿用原标准(根据《防洪标准》GB50210 按电厂不同规划容量确定),按此标准火力发电厂厂址经受住了 1998 年 8 月至 9 月间三 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说明原有的防洪标准总体水平是适当的。 4.0.18 城市气象站观测场高度一般为 10.5m,而发电厂空冷平台高度一般为 30m~ 45m,若城市气象观测站距离厂址位置较远,且与厂区的海拔、地形等方面差别较大时, 会而导致两地的风速、风向和气温等可能会出现差异,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上述影响,必 要时应建临时气象观测站。
167
4 厂址选择
4.0.2 根据最新版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以及国家 有关发电厂项目建设的有关产业政策,明确了厂址选择的总体要求。 4.0.4 本条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公众利益的原则。 4.0.5 本条系根据选址应合理利用土地、避免对公众及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提出的原则 要求。 4.0.6 第 1 款 本款系根据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批 复》(国函〔1998〕5 号)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 39 号)的有关产业政策制定的。
山西省煤矿信息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信息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信息调度管理,提高生产组织和协调指挥能力,将信息调度机构建设成为能够适应现代煤矿企业管理要求的生产安全指挥协调中心和综合信息枢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及其监督管理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参加考核评级的煤矿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的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2、认真组织指挥生产,对煤矿发生的生产死亡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调度指挥无失误。
3、对煤矿生产死亡事故,按规定的事故汇报程序和汇报时限上报。
4、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5、凡发生一次死亡1~3人(不含3人)安全生产事故的,当年降一级。
6、凡存在瞒报、漏报、谎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7、煤矿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以及未与上级监管部门联网运行,取消评级资格。
第四条标准化调度室分为二个等级:1、省一级,总分在90分以上(不含90分)2、省二级,总分在80分以上(不含80分)第五条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1、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和主体企业、国有重点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每季度对所属及其监督管理的煤矿企业检查考核一次;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集团公司每半年对所属及其监督管理的煤矿企业检查考核一次,检查记录存档备案。
2、省煤炭工业厅每年对上报的矿井进行一次考核评级。
3、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4、在标准中,增加了对全省煤矿特别是中小型煤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应用内容,予以加分鼓励。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二○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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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煤矿安全评价办法及标准
(试行)
第一章煤矿安全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与监察,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及标准。
第二条煤矿安全评价是指对涉及矿井安全的自然条件、生产系统、技术装备、设施、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不含30万吨)以上大中型生产煤矿(矿井)。
煤矿安全评价以独立矿(井)为评价单位,一矿多井的要分别评价。
第四条煤炭企业自主委托具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标准进行煤矿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将评价报告报省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监察局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煤矿安全等级。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必须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进行,以确保安全评价的真实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评价内容分十个专项,即矿井自然安全条件、安全管理、通风、防瓦斯、防治水、防灭火、顶板、机电、运输、爆破。
各专项评价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煤矿安全评价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项评价评定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之和即为矿井安全评价总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各专项中带※的项目为本专项必备条件,带※的项目达不到要求的,本专项不得分。
各专项中的评价项目扣分不超过对应评价项目总分。
各专项中评价项目符合《规程》规定的缺项不扣分。
各专项在煤矿安全评价得分中所占分数和比例系数:
1.矿井自然安全条件:10分(系数为0.10)
2.安全管理:15分(系数为0.15)
3.通风:15分(系数为0.15)
4.防瓦斯:15分(系数为0.15)
5.防治水:10分(系数为0.10)
6.防灭火:5分(系数为0.05)
7.顶板:5分(系数为0.05)
8.机电:10分(系数为0.10)
9.运输:10分(系数为0.10)
10.爆破:5分(系数为0.05)
10
矿井安全评价总分=∑专项评价分数×本专项系数
1
第七条煤矿安全评价等级分为四类:
A类(好)煤矿:煤矿安全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且安全管理、通风、防瓦斯、防治水、防灭火、顶板、机电、运输、爆破九个专项安全评价体系评价得分均不低于80分。
B类(一般)煤矿:煤矿安全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且安全管理、通风、防瓦斯、防治水、防灭火、顶板、机电、运输、爆破九个专项安全评价得分均不低于60分。
C类(差)煤矿:煤矿安全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
D类(不合格)煤矿:煤矿安全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或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D类(不合格)煤矿:
1.没有依法取得煤矿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而组织生产的。
2.采用独眼井开采的。
3.煤矿矿井通风、防治水、防灭火、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
第九条煤矿安全评价周期按评价等级确定,A类煤矿三年评价一次,B类煤矿两年评价一次,C类煤矿每年评价一次。
A类煤矿评价期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评价期内年百万吨死亡率超过0.8降为B类;评价期内发生特大死亡事故降为C 类。
B类煤矿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降为C类。
煤矿安全评价标准及评分办法一、矿井自然安全条件
二、安全管理
三、通风
六、防灭火
九、运输
十、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