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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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受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 行政机关审理。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行政机关要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审批。

3. 复议决定及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把行政复议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从通知之日起开始生效。

4.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初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初步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

5. 复议决定的执行。

复议结论一经签字生效,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有效的做出实施,并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

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市政府法制局(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市人民政府(下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办法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可以由复议申请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决定举行。

第二章听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听证人由行政复议科室负责人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具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案件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委托代理人。

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通知相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三)决定参加旁听的人员;(四)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五)决定是否准许证人出席作证;(六)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和对补充的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七)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听证程序的条件

听证程序的条件

听证程序的条件
听证程序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责令停产停业的;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2.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3.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听证程序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等环节。

5.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可能适用不同的听证程序,具体的听证程序和适用条件可能因地区和部门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涉及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49 号《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下称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二)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听证的,设主持人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至二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

第九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有权机关或上级机关复审、撤销、变更或确认其合法性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程序的实施应遵循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原则。

首先,行政复议应依法行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复议,确保程序是合法的。

其次,复议应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三,行政复议应当按照事实和法律来判断,公正公平地对待当事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行政复议程序通常分为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决定阶段。

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复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受理阶段,有权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会组成复议机构,负责实施复议程序。

审查阶段,复议机构会收集有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鉴定等工作。

最后,复议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一般应写成书面形式,明确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结果,并告知当事人。

三、行政复议的效力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会在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也会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如某些特殊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可能需要上级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特点与挑战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督机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复议程序相对简便迅速,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

第二,复议程序更注重与行政机关的协商与调解,有利于改善行政效率,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不过,行政复议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复议决定的执行不力,导致复议程序的效能受到影响。

其次,复议机构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复议机构的组织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等。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下称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二)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听证的,设主持人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至二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

第九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精简篇)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精简篇)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AA市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合议、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合议,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客观公正,合理合法,防止偏轻偏重,而由三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分别审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则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科学化、民主化,对情况复杂和涉及专业理论知识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和专业问题的意见,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合议人、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合议、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制度所称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具有某方面特长和经验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七条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由三人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承办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申请办理行政复议的手续与流程

申请办理行政复议的手续与流程

申请办理行政复议的手续与流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提出复议申请的一种法律途径。

在中国,行政复议程序严格规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了解行政复议的手续与流程。

一、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民事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的手续1. 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3)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4)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完成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应包含受理申请的日期、复议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3. 开展复议调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开展复议调查工作。

调查范围包括复议申请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申请人有权提供证据材料,并有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听证。

4. 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前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复议决定应当明确表示是否支持、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复议决定的理由作出说明。

三、行政复议的流程行政复议的流程是相对固定的,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出复议申请2. 受理复议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 开展复议调查4.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5. 作出复议决定6. 通知申请人复议决定结果四、行政复议的效力与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复议决定。

2.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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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指派三名人员组成复议听证庭,负责听证工作,指定其中一人或者复议听证庭成员以外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的记录人。
复议听证庭成员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另行指派人员组成听证复议庭。
第十条 复议听证庭成员中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法制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没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复议听证庭 成员中,指定其中一人主持听证。
(五)在听证后,提出案件初步审查意见;
(六)需要由复议听证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
(二)宣布听证纪律,维持听证秩序;
(三)向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和特邀专家等询问;
(四)宣布复议听证庭的决定;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听证审查的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印章;
(四)提交听证申请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
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复议听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一)听证的案件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的理由;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缺席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听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核对除复议听证庭成员以外的参加人的身份,并记录其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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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系统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听证实行回避、辩论制度。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七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一或者同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法制机构决定合并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涉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案件处理结果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者限期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涉外行政复议案件;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进行听证。
(五)听证中需要由主持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申请复议听证庭成员回避;
(四)申请调取证据材料;
(五)申请鉴定、勘验;
(六)举证、质证;
(七)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向听证复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询问;
(八)辩论和最后陈述;
(九)按规定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复议庭成员的回避。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第十三条 复议听证庭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定案件事实,确认证据效力;
(二)决定鉴定、勘验;
(三)决定邀请专家参加听证审查;
(四)决定中止或终止听证;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举行听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前举行。
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听证,事实仍不清则所称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审查活动。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复议听证庭成员;
(四)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复议听证庭成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是否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在听证期间,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二)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
(四)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五)不得拨打或者接听移动电话;
(六)不得对听证参加人进行指责和人身攻击;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不得鼓掌、喧哗、哄闹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听证的行为。
第三人享有前款除(一)项外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被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二)申请调取证据材料;
(三)听证前知道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
(四)申请鉴定、勘验;
(五)举证、质证;
(六)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向听证复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听证审查参加人询问;
(七)辩论和最后陈述;
(八)按规定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听证。决定不进行听证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采取电话通知、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除复议听证庭成员以外的听证审查参加人参加听证审查。
第二十二条采取听证通知书通知听证的,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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