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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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法院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审判质量不稳定、司法效率不高、司法公信力下降等。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改善。

二、审判质量不稳定1.案件裁决差异大在同类型案件中,不同地区或庭审人员之间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裁决差异。

这种现象导致了判决结果的难以预测性和统一性。

2.依据适用困难部分庭审人员缺乏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导致依据调用混乱甚至错误使用情况频发。

建议:- 制定明确详细的指导性文件:确定统一操作流程及规范标准。

- 加强培训与交流:通过培训和经验分享活动提高庭审人员专业素养。

- 集体研究与沟通:加强各级各类法院之间信息共享、学术交流以提高判决统一度。

三、司法效率不高1.案件审理周期长当前,我国部分法院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并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2.流程繁琐且拖延时间审判程序繁琐,律师提供证据和辩论的次数和时间受限,严重限制了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现象。

建议:- 简化程序规定:减少应诉环节和上诉环节所需步骤与材料。

- 强化调解机制:推动多元化解纷方式,如强制性调解、仲裁等。

- 提升技术支持:加大信息技术投入,在线认证、在线立案等方式简化操作流程。

四、司法公信力下降1.贪污腐败问题依然存在个别地区或部门出现了贪污行为,打击整治力度不够大。

这使得广大民众对于司法公正感到怀疑,并损害了坚持依法治国的声誉。

2.缺乏透明度与沟通渠道相关信息发布透明度较低,公众对于判决结果难以及时获得准确信息。

缺乏有效沟通渠道导致司法机关与社会的形象和声誉受损。

建议:- 加强监督与打击:对涉嫌贪污行为的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 建设在线查询系统: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渠道,提供多样化检索功能。

- 加大宣传力度:增加面向公众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认识。

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法院审判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众所周知,法院审判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稳的重要方式,合理的审判机制和规范的审判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但是,目前在一些方面,我国法院审判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审判公正性问题一般来说,公正对于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至关重要。

而在实践中,审判公正性却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审判中存在的不透明和不公开行为。

一些民间机构对于法院的审判行为缺乏监督和感知,使得某些裁判人员在判案过程中有机会滥用权力,以及不当地处理案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政府应该建立并完善反腐机制,保证一切司法行为都是透明和公开的,并且在审判工作中发现不当行为的时候,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准确处理判决案件,民众才能信任和支持法院审判。

二、审判归属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院审判的地域性以及人口密度的不同,导致案件的处理机制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一些案件可能会在不同的审判阶段被不同的法院受理和处理。

这种情况容易让原告和被告之间产生疑惑和不满,甚至可能对当地法院的公信力产生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政府加强对巡回法庭的投入。

通过建立巡回法庭,可以避免数个地区法院处理同一案件所带来的问题。

在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应该增强沟通和协作,依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审判人员和审判机构,以确保审判的环节和问题被妥善解决。

三、法律规范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硬性规定都未被法院很好地执行,以及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照出题者的题意进行判决,从而导致了一些判决结果难以被当地民众所认可。

这种情况增大了司法沟通的难度,同时也让当事人对法院不满,对司法制度产生疑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培训和法官素质的提升。

法官应该深入学习政治、法律、司法、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实践,加强法律知识和责任意识,并且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保法学知识的全面性,保护人民利益和权利。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引言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它在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否认审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普遍存在的问题1. 司法独立性受到质疑目前,司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行政和经济势力影响。

这种情况下,部分裁判者可能面临外来压力,无法真正做到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

如何保证司法独立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非充分公开导致信息不透明尽管有相关法规规定了开庭和报告案件结果等环节需要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弱项。

例如,部分关键证据被认定为商业机密或国家秘密而未能充分向当事人及公众呈现;涉及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时没有给予妥善保护等。

3. 法官能力和素质存在差异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判断和裁决对案发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都有重大影响。

然而,由于招聘、评价和培训机制不完善,导致了法官能力和素质上的差异。

这种情况下,一些不合格或不称职的法官可能出现在审判工作中。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1. 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机制为确保司法独立性,需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外来干预。

可以通过提高法官认识、加强内部纪律监督、完善相关申诉渠道等方式实现。

同时应该优先考虑依托专门机构调查比较复杂或涉及敏感话题的案件。

2. 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要保证每个人在得到公正审理时都享有信息平等权利,应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管理。

增加庭审直播、发布裁定结果以及统计数据等举措可以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并配套完善相应政策与实施细则。

3. 提升法官的能力和素质为确保司法工作高效准确,需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官招聘、评价和培训机制。

可以采取开放性竞聘与选拔、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以及提供多元化培训方式等一系列措施。

此外,还需建立相应奖励机制来激发法官积极参与个人能力提升。

四、结论要实现公正审判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解决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至关重要。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意见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意见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意见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法院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

二、法官独立性缺失问题1. 法官任命制度缺乏透明度现行法官任命制度存在着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导致了在某些情况下无数合格有才能的候选人被拒之门外。

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法官对政治势力和利益团体影响力较大的现象,从而影响到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建议】:建立透明、公正、科学、规范的法官任命制度,确保选拔过程专业化,并纳入公众监督机制。

2. 法官面临巨大压力长期以来,一些法官在工作中经常遭到各种不同形式的干预压力。

这种非理性干预直接挑战了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建议】:加强对法官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法官责任保障机制,严禁干预法官正常审案工作。

三、司法程序不公问题1. 诉讼周期过长当事人在司法流程中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导致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产生怀疑。

特别是商业纠纷等重大案件,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来解决。

【建议】:增加审判人员数量,改革现行流程,如推行电子诉讼系统等新技术手段,并督促各级法院加强办案效率。

2. 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一些地区的法院相对缺乏资金、设施和其他支持资源,导致审判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这也使得有关案件处理存在巨大偏差。

【建议】:加大对基层法院投入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层法院的办案能力和公正性。

四、司法透明度欠缺问题1. 法律文书公开程度低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并未能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需求。

一方面是由于形式上发布,另一方面是出于某种理由而未能让民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建议】:加强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规范和管理,提高其在司法透明度中的作用,并倡导使用更加简明易懂的文字表达。

2. 司法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重要舆情事件中,司法机关发布信息的速度、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满足公众期望。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描述:在司法系统中,案件审理是重要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审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的情况。

其次,有时候判决结果可能会偏向一方,缺乏公正性。

此外,在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中也有出现漏洞等问题。

二、审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析:1.人力资源不足:目前,我国法院面临着大量未解之案和诉讼纠纷,但员额法官数量较少,导致了办案能力与繁重任务之间的矛盾。

2.程序设计复杂:目前很多案件都需要经历预立管辖制度下立案阶段、“三转”程序(指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当庭询问笔录和取保候审确认书)、开庭阶段等各个阶段才能最终进行裁判,这些繁琐步骤增加了整个流程的时间成本。

3.信息化水平落后:还有部分地区没有配备完善的电子设备与网络基础,并无法将繁琐办事手续简化、快速办理。

这也导致了案件审理工作效率的低下。

三、判决结果偏向一方的原因分析:1.司法不公问题:一些地区可能存在官商勾结、腐败现象,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不公正行为,对某一方进行非法优惠或者歧视待遇。

2.证据获取困难:在实际操作中,收集和保全合适的证据往往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有时候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3.技术设备欠缺:目前我国在部分基层法院还存在着技术水平有限等问题,无论是专业知识培训还是先进设备配置都需要更大投入与改善,以满足司法需求和提高审理效率。

四、解决办法及建议:1.加强人力资源建设:通过增加员额法官数量、招聘专业化辅助人员等方式来增加队伍规模,并针对相应领域提供必要培训和磨炼机会,以提升案件处理能力。

2.简化诉讼程序:对于一些繁琐程序的阶段,可以考虑通过引入电子诉讼、在线庭审等方式进行改革。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审理效率,节约时间成本。

3.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司法信息化系统,确保各个地区都能快速办理案件,并实时更新信息。

同时鼓励法院适应更好的技术设备配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是指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证参加人对其决策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和发表意见的制度。

虽然听证制度在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促进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建议:
1. 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一些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并非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更多的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决策方案提出质疑或建议,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听证成本高昂:听证程序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投入,对于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政府而言,成本负担较重,有些决策可能无法承受。

3. 听证内容的单一性:听证制度通常只涉及一些单一方面的问题,如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缺乏对复杂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评估,不利于政府做出全面、科学的决策。

4. 听证程序的滥用:有些决策机构滥用听证程序,只邀请一些无关人员或利益相关方参与,或者随意关闭听证程序,使得公民的疑虑和意见无法得到表达和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当兼顾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同时也应该优化听证程序的结构和内容,使其更加多元化和全面。

具体而言,可以遵循以下建议: 1. 增加听证程序的深度和广度,涵盖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和问题领域。

2. 降低听证程序的成本,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

3. 建立听证程序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优化听证程序的内容,增加对决策方案的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讨论。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近年来,我国行政听证成为了一项越来越重要的行政程序,它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行政听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可能出现的人权侵害、程序不公、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短时间内很难实现完全的解决,但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逐步改善这种状况,下面我将详细谈谈我的构想。

一、人权侵害当前,我国行政听证中可能存在的人权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1. 隐私泄露行政听证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核实、询问等操作,但这个过程中存在泄露当事人隐私的风险。

建议采用保密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严密保护。

听证过程中,只允许有权人和当事人出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

2. 自由限制行政听证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运用方式,有时也可能被滥用,以实现违背当事人愿望的目的。

因此,建议在听证程序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被听证人的自由权。

3. 言论限制行政听证中,当事人的言论权有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建议针对所涉及的问题制定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言论自由的全面保障。

二、程序不公行政听证中存在的程序不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听证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部分听证过程可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相应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处置。

我认为需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设立监督员、听证员、审查员等监督组织,加强对行政听证的监督与指导,保障程序的公正透明。

2. 证据收集不充分在证据收集环节中,如果证据充分、准确、合理,能够很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如果证据收集不充分,就与之前所述的问题相呼应,可能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

建议增加收集证据的考虑,提高证据的可用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听证的公正、公开性。

3. 申请资料保证质量行政听证中,申请资料的质量不同,也会影响听证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建议产生申请的各个实体和负责人对申请资料的重要性意识到位,并加大清理申请材料的力度,以减少重复申请、虚假申请和无关申请,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全面性。

法院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当前法院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作为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直面法院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1.司法公正和独立性不足:尽管我国在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然有些地方和个别案件中存在司法不公与滥权现象。

由于一些外部干预因素,如行政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民众对于司法系统的信任程度仍然不高。

2.诉讼效率低下:审判过程冗长、繁琐且耗时长是当前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尽管人民法院已经加大力度推行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等信息化手段,但由于流程繁杂以及庞大的工作量等原因,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并给当事人带来沉重负担。

3.缺乏透明度: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涉及政治敏感案件或高层腐败案件等,缺乏足够的信息公开成为许多人质疑的焦点。

这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给法院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4.执行问题: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被告方故意逃避执行、欠薪或拒不履行判决等现象依然存在。

这给债权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而法院对于这方面的预防和治理效果有待提高。

二、解决当前问题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法院工作水平和司法公正性,以下是几点建议:1.加强司法独立性保障:更好地落实宪法对于司法独立性的要求,坚决杜绝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独立且高效的司法监察机构,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推进审判改革:通过引入专业化人员和技术手段,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

例如,在适用技术手段辅助鉴定证据时,应加强技术和专业人员队伍培训,并完善相关标准与操作流程。

3.提高司法公正度:加大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完善复核机制,确保审判结果公正。

另外,进一步开放和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建立起权威可信的司法舆论导向。

4.加强执行力度:推动完善涉案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联合惩戒,形成有效的执行震慑机制。

此外,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增设银行账户冻结等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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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听证(hearingofwitness)这个由西方引进来的词,近年来不断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各种形式的听证会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各种行政决策之中举行,如价格、收费听证。

总的来说,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保障国家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极为重要和不可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作用。

①在舆论的广泛宣传和司法改革冲动的催生下,我国有许多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进行了适用听证程序的尝试。

听证程序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听证会还没有形成一套稳定、规范、科学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价值、原则、目的、程序、适用范围等亦需要根据我国实际进行进一步研究。

我国现在规定听证程序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从上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了立法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诉讼中适用的司法听证制度。

相比法律规定的缺失,司法实践中适用听证程序却出现一片繁荣的景象,在后文中将加以详细介绍。

由于立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司法程序中适用听证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是否有必要在司法中引入听证程序?司法程序与立法、行政听证程序的区别与联系,及借鉴意义?司法听证程序的价值、原则、适用范围?听证程序与现行司法程序的冲突与协调?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笔者不准备采取从西方理论、宏大述事的角度加以分析,从而得出结果的方法;而是试图从法院的听证程序实践调查入手,对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实践保持一种价值中立的角度,细致分析法律没有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规模使用的听证制度实践,从而得出问题的结论。

本文的分析并没有局限于听证制度分析,而且还进一步分析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从中反映的立法问题,以引起立法界的注意,强调司法实践的理论价值,以及在整个司法知识体系中的价值。

二、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现状考察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现状需要到许多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才能进行分析。

由于笔者考察条件的局限,没有资源与时间到实行听证程序的法院进行考察。

但是考虑法院适用听证程序乃新鲜事物,许多法院在适用听证程序后,出于改革及宣传的需要,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因而笔者对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现状的考察所用的资料均来自《中国法院网》上的资料。

由于获取得资料的局限性,本文不能对法院适用听证程序进行量化分析,但是笔者发现,从网上获取的资料大致反映了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种类,因而,也满足了本文分析的需要。

(一)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种类1、执行听证。

执行听证属于法院适用最广泛的听证程序,许多高级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程序的规定,推行执行听证制度,并且对执行听证程序进行规范。

执行听证一般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在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的参加下,经过听证,查清事实,对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依法作出裁决的执行活动。

②执行听证的范围,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规定,开始实行执行听证时主要适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

随着执行听证制度的推行,有的法院将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况: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和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二是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和代位执行及执行担保的案件;三是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特别是对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争议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③执行听证的目的:在对抗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公开法官裁判的事实基础和法律过程,达到监督执行裁判权行使、促使执行程序公正的目的。

④执行听证程序类似于开庭程序,包括听证准备、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听证调查、举证、相互质证、辩论、作成听证笔录,最后法官根据听证调查到的情况作出裁决。

2、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

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采取不公开的书面审理方式,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互不见面,审理过程不公开。

一些赔偿决定宣布后,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也不理解。

针对这一情况,有的法院摈弃了“暗箱操作”式的审理方式,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试行了公开听证程序,在听证中进行公开举证、认证、质证和辩论等程序,做到认定事实公开化,适用法律公开化,诉讼程序公开化,增强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⑤3、管辖权异议听证。

即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理权异议过程中,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陈述对管辖权异议的意见,提出证据,相互进行质证和辩论,作成听证笔录,法官根据听证调查情况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决。

⑥4、缓刑听证。

如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在对一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前,召集犯罪嫌疑人的邻居、领导和社区工作人员开适用缓刑听证会,由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提出犯罪嫌疑人的平常表现情况,法官根据听证会了解到的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再作出判决。

⑦5、再审听证。

法院在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后,召集当事人来法院进行听证。

在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依次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重大疑难案件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⑧6、假释减刑听证。

法院在对假释减刑案件作出裁决之前,召集执行机关、罪犯、同监服刑人员举行听证会,由执行机关宣读提请假释意见书、并出示有关证据,罪犯作陈述,同监服刑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⑨7、保全异议听证。

即在法院进行诉讼保全的过程中,如有案外人对保全标的提出异议时,召集案件当事人、异议人举行听证会,审查保全异议是否成立。

⑩8、信访听证。

即法院针对那些重点上访、重复上访户举行听证会,听证有时会邀请有关机关参加,如政法委、信访局等。

在听证会上,由信访人陈述信访理由,然后由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从法律、法理方面进行告知、说明,耐心、细致作解释,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二)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特点1、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如前文所述,我国现在规定听证程序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上述法律法规只针对立法或行政程序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况,而没有法律规定在司法程序中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况。

因此,法院适用的所有听证程序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法院适用的听证程序大多数参照现有的开庭程序,我们姑且称之为开庭式听证。

开庭式听证是指其目的、运作方式均类似于现在开庭程序,主要特点有以下:一是法院需要通过听证程序对某些事项作出裁定;二是听证的程序参照开庭的程序进行操作,如决定举行听证、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和理由、听证参加人相互举证与质证、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相互辩论、作成听证笔录、法官需要根据听证情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判等。

执行听证、缓刑听证、管辖异议听证、假释减刑听证、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保全异议听证都属于开庭式听证。

除开庭式听证外,另外还有一些非开庭式听证。

非开庭式听证是指其目的与操作方式均与正式开庭与较大区别,如信访听证的目的不是为了作出某项裁判,而是为了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防止当事人重复上访、多头上访。

法院适用听证程序虽然大多数是参照开庭程序进行运作,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况不同、对于听证的程序全国都没有形成统一做法等原因,法院适用听证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如:大多数法院适用听证程序没有遵循固定严格的程序进行操作,有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时,当场就组织听证等。

(11) 3、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况具有本质上的类似性。

经仔细分析各种法院适用的听证程序,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大多都是在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审查案件事实,并根据审查的事实作出一定的裁判,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审查程序的情况下适用,如执行听证、假释减刑听证、管辖异议听证、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保全异议听证。

在上述情况下,法院都必须进行一些案件事实审查:审查案外人异议、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诉讼保全异议是否成立,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假释减刑的条件等。

在缺少法律规定和法院面临裁判的现实压力下,法院为防止暗箱操作、公正审查过程、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减少审查过程的随意性和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增强裁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适用听证程序,召集当事人到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运用类似于开庭的听证程序,由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举证质证、辩论,减少上述弊端的出现。

三、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利弊与必要性的争议自一些法院适用听证程序以来,一直就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

有的人认为法院在一些情况下适用听证程序,能解决一些问题,应大力加以推广,其主要理由如下:(一)增强了法院部分裁决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判决,而且还需要对某些程序事项及相关问题作出裁决和决定。

对于法院判决的作出,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较完备的以开庭为中心的诉讼程序。

但是,对于一些需要法院作出裁决事项,诉讼法仅规定了由法院审查,却没有规定审查程序。

如《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等。

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法院对上述事实的审查没有统一做法,一般是进行书面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的没有进行严格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因而法官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没有依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查,认定事实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采用听证程序后,对法律没有规定开庭程序进行审理的事项,法院仍按照类似于开庭的听证程序进行审查,由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让当事人有机会当面陈述事实和理由,帮助法官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作出裁决,增强了法院这些裁决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有利于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法院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裁决的情况中,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当事人一般会有强烈动力去参与上述裁决的形成过程,陈述事实与理由,为自己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法院在作出裁决过程中,仅仅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就作出裁决,那么当事人对这种没有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就作出的裁定往往不服,首先想到的就是暗箱操作与司法不公,经常会不服从法院的裁决,而到处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

在对法院对需要审查事实并作出裁决的过程中,适用听证程序,让当事人参与到法院审查过程来,使当事人有机会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和辩论,更有利于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诉讼的参与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使当事人从更大程度上服从法院的裁决,也有利于增强法院裁决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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