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模板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民初字第××号原告×××,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写法同原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年×月×日,本院依据原告×××(简称)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简称)的财产予以保全。
民事案件的法律判决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五,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王五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利率为月利率2%。
协议签订后,张三于当日向王五支付了借款本金10万元。
然而,至2020年11月1日,王五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为此,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王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张三所诉借款事实属实,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利率。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就利率问题存在争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利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率的具体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为2%,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 被告王五辩称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二申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用)模板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二申案件适
用独任审理用)
正文
XXXX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通知书
(XXXX)……民终……号
XXX:
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纠纷(案由)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理。
当事人对审判员独任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岀。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组成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用。
小额诉讼转普通程序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被申请人】:【案由】:关于申请将小额诉讼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申请【申请事项】:尊敬的人民法院:我,【申请人】,在此向贵院申请将我方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案由】案件,从当前的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事实背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起【案由】纠纷。
此前,我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按照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请求、证据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导致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的条件。
二、申请转为普通程序的理由1.案情复杂:本案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焦点存在较大分歧。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而本案已不再符合这一要求。
2.诉讼请求和证据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导致案件标的额增加,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
这些新增的诉讼请求和证据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调查和审理,而小额诉讼程序无法满足这一需求。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事实得到全面、客观的查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保证司法公正:普通程序具有更加严谨的审理流程和审判组织,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合理。
综上所述,基于本案案情复杂、诉讼请求和证据问题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证司法公正的考虑,我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从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三、申请程序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因此,我方向贵院提出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四、申请人的诚意和和解意愿我方申请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非为了拖延诉讼进程,而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
同时,我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秉持和解诚意,愿意与【被申请人】进行和解,以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2021最新法律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用。
2.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模板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正文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标的额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岀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三)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四)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五)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在民事诉讼中,当涉及到小额纠纷时,法院通常会采取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是简化和加快了诉讼程序,以适应小额纠纷的特殊性。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小额诉讼程序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文将探讨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使用和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了解决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其审理程序相对简单、快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通常适用于纠纷金额在一定范围内,一般为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
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决定了其审理方式较为简便,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然而,有时候小额诉讼程序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例如,当事人可能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认为案件复杂或涉及重要权益,需要更多的审理程序和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普通程序的理由和依据。
其次,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决定是否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最后,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独任审理。
一般而言,只有涉及重大利益、有较大争议或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法院才会决定进行独任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目的在于提供更充分的审理程序和权益保障,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
在普通程序中,一般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更多的人员和视角可以更全面地审查和评估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
此外,独任审理也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减少审理时间,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院仍然在审理中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因此,当事人在申请转换程序时应当明确自己的诉求和目的,权衡利弊后再做决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省法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指导原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质效,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二条【适用条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二)标的额不高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三)属于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
第三条【案件类型】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买卖、租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三)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五)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金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六)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七)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八)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九)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十)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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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用)
正文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民初……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XXXX年XX月XX日,XXX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独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