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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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阳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宜阳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小额诉讼程序是随着现代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尤其是普通程序都不同程度的面临着诉讼迟缓、繁杂、费用高和案件积累过多的困境应运而生的,其含义是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捷、高效和经济,针对请求支付小额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

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分流处理民事案件来减轻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是为了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使广大普通群众能够得到普遍的、切实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确立了它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新的地位,这不仅是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史上是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创新。

本旨在通过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宜阳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工作情况,指出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对在实践中获得资料和数据的综合分析,提出作者自己对目前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完善建议,希望对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审判实践工作中的适用具有参考价值。

文章主题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进行调研的具体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项新的制度,它是否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则需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

该部分提出需要调研的几个主要问题,如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理程序以及执行和救济等,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调研,了解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以来在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对宜阳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工作基本情况情况的介绍。

该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一部分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对宜阳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进行实际调研,介绍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庭室和审判人员组成,对实践中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和适用范围进行调查和分类,对该法院的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做出详细的统计,以了解该院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编者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

转眼,新法实施一年有余,小额诉讼是否有效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突出矛盾?是否能实现纠纷解决低成本和高效率目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以广东的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探讨小额诉讼制度的现状、经验、问题,试图提出完善建议。

完善小额诉讼制度规范程序救济途径——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表一: 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整体情况表表二: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统计表一、小额诉讼制度实施后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的司法统计数据,广东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年间的基本情况是:(一)适用率较低。

2013年,民事一审案件中标的额为2011年度广东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13546元)的案件约为176896件,占37.86%。

其中,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为17329件,仅占9.80%,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比重为3.71%,从适用率来看,并不理想(见表一)。

(二)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这五大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总量的45.67%。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过于集中,反映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难以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得到广泛体现。

(三)受益群体并不显著。

从案件类型来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的比重较大,两者合占23.86%。

两种纠纷均为电信企业、物业管理等公司机构为原告提出诉讼,两者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的比重较大,从侧面上反映了亟须获得简便、低成本司法程序的诉讼弱势群体在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占的比重比表面数字更少。

(四)案多人少矛盾较大的法院适用情况不佳。

小额诉讼程序是为解决缓解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司法现实问题而设置的。

《2024年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2024年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民事纠纷与日俱增,尤其是小额民事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面对这样的情况,传统的诉讼程序虽然有其公正性及权威性,但在处理小额纠纷时,其复杂的程序、高昂的成本及较长的审理时间往往使得当事人望而却步。

因此,小额诉讼程序的诞生应运而生,其旨在以更为简便、快速、经济的方式解决小额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司法服务。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小额诉讼程序概述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针对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所设立的一种简化了的诉讼程序。

其特点主要包括:程序简化、审理快速、成本低廉、便于当事人参与等。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既能够有效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又能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内容1. 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

其范围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2. 程序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应当简化起诉、答辩、庭审、判决等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同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3. 审理方式: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采用灵活多样的审理方式,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以提高审理效率。

同时,应当加强庭前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实现纠纷的快速解决。

4. 裁判效力: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效力应当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应当设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如上诉、申诉等。

5. 司法保障:为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实施,应当加强司法保障措施,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效果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简化了诉讼程序,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得更多的小额纠纷得以迅速解决。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的快速审理,有效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

我国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及路径探索

我国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及路径探索

我国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及路径探索一、小额诉讼在我国基层法院的运行现状根据我国法院体系的设立模式,小额诉讼程序目前在我国普遍作为基层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简易特别程序存在。

自小额诉讼程序2012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以来,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已经施行了较长一段时间,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部分所涉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金钱给付类纠纷案件。

在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的同时,群众对于司法活动的期待值愈来愈高,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是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分配,法院在受理一些比如小额贷款、物业纠纷、民间借贷等,这类案件满足小额诉讼的条件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方便更多的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诉求,不因司法程序的高昂和繁琐而放弃法律救济这一途径。

小额诉讼程序经过近年的司法实践活动,其是否充分发挥了它的功能作用,是否真的因其费用低、审理快速、程序简便的程序特点而对更多当事人产生吸引力,从实施效果方面来看,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分析,在全国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所有民事案件的比例近五年来分别为2015年为1.31%,2016年为1.95%,2017年为1.93%,2018年为2.25%,2019年为2.75%,2020年1-7月为5.38%。

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小额诉讼案件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适用比例一直处于低位状态,在1%-3%的适用率之间极缓增长,与原本预估的10%-20%的理想适用率相比相差较远。

至2020年1-7月数据有所上升,原因是在2020年初将小额诉讼制度的扩大化适用作为了民事诉讼繁简分流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决定方案的实施,促使小额诉讼案件在许多基层法院规定了强制适用的情形。

小额诉讼的扩大适用,会导致小额诉讼的案件绝对数量增长较大,小额诉讼制度在发挥其诉讼效率优势的同时,还需兼顾群众对司法正义、公平的价值期待感。

小额诉讼程序情况汇报

小额诉讼程序情况汇报

小额诉讼程序情况汇报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在特定金额范围内进行的一种简化诉讼程序,旨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的标准金额上限由之前的5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这意味着更多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解决,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诉讼渠道。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速度明显加快。

为了提高小额案件的审理效率,一些地方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设立专门的小额案件庭审庭、简化审理程序、加强调解等,有效缩短了小额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

再次,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健全。

针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院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他们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能够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小额诉讼程序的执行力度也得到了加强。

一些地方法院通过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大对小额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提高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的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实施效果逐渐显现,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快速的诉讼渠道,也为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然而,也应该看到,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执行难、裁判质量参差不齐等,需要继续加强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综上所述,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信在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小额诉讼程序一定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引言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专门适用于处理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的解析,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小额诉讼程序,简称小额程序,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针对涉及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案件所设立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案件所涉纠纷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涉及金额较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案件所涉纠纷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将金额较少的纠纷案件提交给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2. 普通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债务追偿等。

但对于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土地使用权等特殊性质的案件,则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 仲裁及其他特定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涉及金额超过五万元,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例如,当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并且仲裁机构同意将案件交由人民法院审理时,即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流程小额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

在起诉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庭前准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和准备工作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法院可能会通过传票等方式通知被告出庭,并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和意见书。

3.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阶段是指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出庭进行争议解决的过程。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现状的考察与反思——以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现状的考察与反思——以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2对 当前 小额诉讼程序立法与实践的几点反思 首先在立 法价值取 向方 面存 在法 院本位 主义 。在2 0 1 1 年中 国民事诉 讼法学年 会上 ,最 高人民法院 的代 表就指 出 , “ 案多 人少 ,是长期 以来 严峻 的司法 现实 ,此次 民事诉 讼法修改 成功 与否 的关 键 ,在 于看其是否有效 地解决 了中国这一严峻 的司法

化吸收也需时 日,致使立法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的支撑。
其 三是 实施 过 程 中存 在办 案效 率 与办 案质 量 不协 调 的矛 盾 。小 额诉 讼程 序作 为 比简 易程 序 “ 更 简易 ” 的程序 ,其 诉
讼效率 自然 比普通 程序要 高许多。但是 , 提 高效 率的 目的是为 了保 障正义 的实现 ,而不是 为了法 院或某些 特定程序 主体 的方 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或问题解答往往不尽相同,由此带来的地 便 ,更不 能对公平 正义造成损 害。有 的地方法 院为 了追求诉讼 区间 的差异就 非常明显 。 效率 ,片面强诃 调解率 ,下 达调解指标 ,年底 将调解率作 为评 以广 东与 广 西两 地 高 院 的实施 细 则 为例 。在 受 案范 围方 先评优 的考核依据 。在指标 的压力下 , 。 强迫 调解 甚至违法 调解
[ 关键 词¨、 额诉讼程序 以人 为本 实施现状 价值 理念
[ 中图分类号l D 9 2 6[ 文献标识 码】 C【 文章编 号】 1 0 0 2 - 2 5 6 2( 2 0 1 4) 一 8 — 1 8 9 — 2
0 前 言
我 国进 入改革 开放后 ,随着经 济社会 的高速发展 ,民商事 纠纷 日趋增 多 ,人 民法 院很快 迎 来 了 “ 诉 讼 爆 炸时 代 ” 。这 时 ,很 多人把 目光投 向了国外 的小 额诉讼程 序并 呼吁引进该制 度 ,2 0 1 3 年1 月1 日开始 实施 的新 民事诉讼 法也正式 引入 了小额 诉讼程 序 。尽 管我 国大 部分学者 主张采取 “ 分立模 式” ,然 而 我 国立 法最终选 择 了 “ 合 并模式 ” ,即将小 额诉讼程 序规定 于 “ 简易程序 ”一章 中。 1 小额诉讼程 序实施现状之考察 1 . 1 置 于简易程 序之下且条文单一 ,可操作性不 强 尽管 简易程 序与小额诉 讼程序 在很多方 面存在 不同之处 , 然而两 者仍然具 有重合 的地方 。最 为 明显 的是两者适 用 的案件 都属 于 “ 事实 清楚 、权 利义务关 系 明确 、争议不大 的简单 的民 事案件 ” ,并 且都可 以由基层人 民法 院和它派 出的法庭进行 审 理 。由于两者 在性质上 的重合 ,使 立法者决 心将小额 诉讼程序 置于 简易程序 之下 ,但 颇令学界 遗憾 的是关 于小额诉 讼程序 的 条文 有且仅有 一条 。要 构建~项制 度 ,单 凭一个条 文显然是远 远不 够的 ,而后续 的相关 司法解 释也未 出台 ,具体 操作时必定 难 以应对千变 万化 的民商事纠纷 。 1 . 2 具体 实施 依 赖各 地 高院 的小额 诉讼 实施 细则 或 问题 解 答 ,地 区差异 明显 由于新 民诉法 中仅 以一个条文 规定小额 诉讼程 序 ,条文 的 抽象化 使各地基 层法 院在具体实施 时均依赖 其所属 高院制定 的 小额诉 讼实施 细则或 问题解答 ,而各地 高院则根据其 自身实 际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优势和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金额较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的纠纷,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2、案情简单: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纠纷,因此审判效率较高。

3、限制上诉: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上诉,避免了繁琐的上诉程序。

4、程序简便: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时间较短,程序简便,降低了诉讼成本。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1、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间短,审判效率高,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

2、降低诉讼成本:小额诉讼程序的费用较低,当事人无需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增加司法公正性: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避免了多人审判可能出现的不公现象,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然而,小额诉讼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1、适用范围有限: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仍需要适用其他诉讼程序,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2、审判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时间较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情,容易出现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

3、增加法官工作负担:小额诉讼程序虽然简便快捷,但数量众多,给法官带来了一定的工作负担,可能影响审判效率和质量。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例来说明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

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但李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向张某赔偿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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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分析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机构、受案范围以及一审终审制度,这标志着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但对于小额诉讼是否强制适用、审理程序、救济途径等重要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鉴于小额诉讼在审判实务的广泛适用,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研究,本文重点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转化机制、审判程序简化等重要问题做出浅显分析,以期将小额诉讼程序更好地适用于审判实践,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价值。

关键词:小额诉讼实施问题建议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所谓小额案件是指标的金额较小、矛盾纠纷不大的案件,[1]而学术界关于专门针对于小额案件的小额诉讼程序则存在着诸多理解。

如:“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一般在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区别的前提下,指的是只能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或者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纠纷,且关于处理这些纠纷的程序乃至审理的主体都有一些特殊规定的诉讼程序。

”[3]上述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表述均是从强调程序适用范围的角度予以理解的。

另一些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表述则从程序适用主体的角度进行,如:“小额诉讼程序是方便一般的市民,使其能亲自快速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金钱支付请求事件而设计的一种程序。

”[4]在我国国内,学者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依广义和狭义存在两种理解。

广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十分严格之区别,可以将其视之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在习惯上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划分地方法院与上级法院管辖权的大陆法系国家,划分两者的标准仅依据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的区别,如日本所规定之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法院的诉讼程序比较,后者的标的价额以90万日元为限,而前者的价额限于30万日元以下且须为金钱支付请求。

[5]狭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一般是通过专门的小额诉讼法院或者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进行审理,其适用范围针对于诉讼标的额的数值相对于简易程序更小的案件,而庭审过程亦更为简单。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新型程序,它是在近几十年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可以称其为当代小额诉讼程序。

狭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一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程序,其建立不唯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之构想,且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6]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广义解读未能承认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项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使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在本质上并未太大区别,未能正确区分和解释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异同,并不可取。

日本、韩国等国家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新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以及我国新修订的民诉法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即是在狭义的范畴内使用的。

笔者于此研究的小额诉讼程序,取狭义之理解,将小额诉讼程序定义为:一般是在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区别之前提下,只能受理诉讼标的在特定金额以下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纠纷,且处理这些纠纷的程序及审理的主体均有其特殊规定的诉讼程序,一般存在于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之一,籍以提高办案效率和促进司法大众化为目的的特别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小额诉讼程序区别于简易程序的独特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案件范围特定从诉讼标的的数额上分析,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于诉讼标的数额比较小的纠纷中,对小额诉讼中所涉及的金额做了上限的规定。

从纠纷的类型上看。

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纠纷。

从诉的类型上分析,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涉及金钱的给付之诉。

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标的基本上限于数额较小的金钱,或者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其他替代物或者有价证券。

从各国的立法情况和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目的来看,其一般不适用于涉及人身关系方面的诉讼。

(二)低成本、高效率,以实现大众接近司法为价值取向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理念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而是在于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民众普遍能够接受司法服务,实现司法的大众化。

基于这样的立法目的,小额诉讼程序具有诉讼费用低廉、纠纷解决高效率、设立期限短、诸多便民措施的运用的特点。

与普通程序也坚持诉讼效益为价值取向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采取具体的制度设计落实这一价值要求。

比如,较短的审理时间、较简单的审理程序等等。

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程序利益为首要选择,甚至有时会以牺牲某种程序公正为代价。

(三)程序简便、快捷一是小额诉讼程序不要求按照严格的庭审程序进行,常以常识化的形式进行[7],由当事人本人参加程序,以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小额诉讼程序中,审判一般是以普通大众能够接受的简便方式进行,因此当事人本人不依靠律师的帮助仍可以胜任。

在缺少律师的帮助下,如何使当事人能够利用这种程序,如何能够有条不紊的展开诉讼程序,各国皆为此做出了各种努力。

其目的正是如前文所述,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8]二是由于立法理念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较简易诉讼程序必须更具简易性,故而小额诉讼按照一般的常识化方式进行,使得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当事人可以在面对司法审查的时候得以从容应对,最终便于案件的及时解决。

正因为釆用非正规的诉讼程序,故一般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环节,不适用一般的严格证据规则,对己经清晰明朗的证据则不再进行法庭调查,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认可即予以直接适用。

种种做法,皆旨在通过灵活的方法迅速地解决小额纠纷,实现“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的目标。

[9]三是方式灵活。

实践中采取的方式有:小额诉讼程序的起诉与答辩形式灵活;采用法官独任审理;简化证据调查,不进行证据开示;可在夜间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进行,以便利普通民众诉讼;当事人本人诉讼,简化判决形式,可以只宣判结果而不需记载事实与理由;一般不允许反诉。

(四)不鼓励律师代理,法官的主动性较强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都不支持当事人聘请专业的律师参加诉讼。

一方面,小额诉讼的目的是减少诉讼成本,让大众接近司法,聘请律师将增加当事人的成本。

另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使得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诉讼也能很好的完成。

比如,在简化了的审判程序中,法官很重视对于纠纷的调解,当事人本人到场有利于调解的达成。

法官主动性的发挥使得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很好的参与庭审活动。

(五)更加注重调解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告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适用灰色寒冬的“法言法语”。

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以促成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

还有一些小额诉讼法院专门设臵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臵主义。

(六)不准上诉简易程序并不实行一审终审,但是为了实现小额诉讼迅速、快捷解决纠纷的目的各国一般都对小额诉讼案件的上诉进行严格限制。

有的国家完全采取一审终审,禁止上诉;有的国家虽不完全禁止当事人提出上诉,但对上诉条件规定的十分严格,如英国,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只有存在诉讼程序的严重违法,或者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时,当事人才可对小额案件中做出的命令提起上诉。

所以相比简易程序的审级,小额诉讼程序对审级的限制也是其特点之一。

三、小额诉讼实施中的几个问题在没有配套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把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好,充分发挥其快捷高效的优势,各地法院均进行了依法尝试,但是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送达问题虽然小额诉讼可以采用打电话、发传真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征求当事人意见。

但事实上,由于当事人对程序的普遍不了解,实践中均采用直接送达。

目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对留臵送达的方式很少适用。

部分案件虽经反复送达找到被告后其仍没有适用小额程序,致使小额诉讼司法成本过高,在很多小额案件中与诉求显著不相对称,甚至超过了普通程序的审理成本,同时也造成原告不必要的诉累。

(二)审限问题多数小额诉讼试点法院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继续在内部考核上沿用原来小额诉讼试点阶段的审限规定,规定为1个月,在审限内未结的案件一律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此项规定过于简单化,未对超审限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小额诉讼案件未能在审限内审结,有可能因为案情复杂,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

在民事案件中,经常会发生案件当事人一时无法到庭的现象,这种非案情复杂而造成的诉讼延误应属正常,不应不加区别地将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从而造成毫无必要的诉讼消耗。

(三)其他问题在前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中,小额诉讼程序因为没有非常明确的操作规则,各地法院在试点期间独自探索,自成一体,程序的运作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态度。

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后,由于对于小额诉讼规定过于简单,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细则。

在实践中,出于主客观因素,法官往往只是从审理周期上对审理过程进行了压缩,在通知送达过程、庭审程序、判决书内容方面,都没有简化,除在陈述案件审理经过部分指明该案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外,在辩论、本院认为等部分与一般简易程序案件并无二致。

而且,受职业理念和习惯的支配、法院内部考核的需要、精细化办案的要求,法官在实际操作中甚至还会出现逐渐使小额程序由简变繁,最终与简易程序区别不大的一种趋势,如司法文书制作与简易程序相比毫无二致;证据规则没有突破传统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这种现象在目前的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如英国的小额程序,也存在这种由简变繁的演化。

[10]四、小额诉讼程序再具体化的环节及建议小额诉讼程序的最终设计以及如何具体实施不可能完全由立法来确定,还应该包括相关司法解释,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并将其融入到司法解释当中。

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笔者认为,在未来的有关小额诉讼的司法解释中,应考虑以下环节。

(一)诉讼管辖对一般地域管辖,许多国家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在普通的诉讼中,一般都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

以“原告就被告”作为一般原则,既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又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执行。

[11]然而,小额案件的标的额极小,程序的任一环节设计不合理都可能导致小额权利人的利益受损,如果小额案件的管辖一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可能会违背诉讼经济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在确立小额诉讼程序时,应规定小额案件的原告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原告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在原告方选择了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后,如被告放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移送被告住所地或对双方都比较公平的法院管辖。

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原告的权益,又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扼制原告滥用诉权。

(二)调解前置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法官一般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之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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