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研究(论文)
《2024年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民事纠纷与日俱增,尤其是小额民事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面对这样的情况,传统的诉讼程序虽然有其公正性及权威性,但在处理小额纠纷时,其复杂的程序、高昂的成本及较长的审理时间往往使得当事人望而却步。
因此,小额诉讼程序的诞生应运而生,其旨在以更为简便、快速、经济的方式解决小额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司法服务。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小额诉讼程序概述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针对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所设立的一种简化了的诉讼程序。
其特点主要包括:程序简化、审理快速、成本低廉、便于当事人参与等。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既能够有效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又能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内容1. 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
其范围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2. 程序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应当简化起诉、答辩、庭审、判决等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同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3. 审理方式: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采用灵活多样的审理方式,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以提高审理效率。
同时,应当加强庭前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实现纠纷的快速解决。
4. 裁判效力: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效力应当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应当设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如上诉、申诉等。
5. 司法保障:为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实施,应当加强司法保障措施,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效果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简化了诉讼程序,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得更多的小额纠纷得以迅速解决。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的快速审理,有效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采取的却是沉默态度。
直到1957年,才有人在要学习“老大哥”后大胆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1]尽管照现在的观点看来,该概念的论述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毕竟开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的先河。
照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该有个较长足的进展,然而,随着“反右”运动的铺开,学术研究不得不让位于政治斗争。
研究中断了,停滞了,一停便是二十余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学界开始复苏。
但细心的人们仍会发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仍然无人涉足。
理论文章往往采取迂回战术,课堂讲授常常又顾左右而言它,究其原因,因为存在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如何看待人民法院?有人嘀咕,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她的任务是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执法,倘引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岂不是将法院与当事人平起来坐?如是,岂不有损国家审判机关的威严?随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春风吹拂,逐渐打开,障碍开始逾越。
1981年5月,吉林大学石宝山等人出了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教程》,该教程虽属内部印刷,但在内容体系上首次堂而皇之地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安排为一章。
从此,论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文章、著述逐渐增多。
应当承认,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回避到正视,由不谈论到初步研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但也应该承认,正是由于起步较晚,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极其有限,加之相互切磋力度甚微,基本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论其道。
故呈现在人们面前的表述可以说是千姿百态,五花八门。
笔者以为,考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必须穷根溯源,历史地展开,系统地考证,多方切磋。
非如此不足以使研究深化。
当然,这是项沉重的任务,囿于资料匮乏,水平受限,区区一文是难以达此恢宏目标的,拙文权且作为一块引玉之砖吧。
(一)1868年前,无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当时,诉讼法学界认为诉讼只是各种诉讼行为的总和,只是各个诉讼阶段的相加,只是指进行中的案件审理工作。
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的方法

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的方法一、引言加大小额诉讼程序是指根据诉讼金额的大小,对不同金额范围内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使诉讼过程更加公正、合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力度的方法。
二、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根据案件的诉讼金额进行划分的。
一般来说,不同法律体系对于大小额的划分标准有所差异。
因此,在确定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力度时,应综合考虑各国立法的具体情况。
三、适用力度的方法1. 设定金额阈值确定适用力度的方法之一是设定金额阈值。
可以根据历史数据、经验法则和社会经济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设定不同诉讼程序的金额阈值。
这样可以使诉讼程序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并能够平衡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要求。
2. 引入相对诉讼费用制度引入相对诉讼费用制度是另一种适用力度的方法。
相对诉讼费用制度是指按照案件的诉讼金额收取相对比例的诉讼费用。
通过这种制度,可以实现“诉讼有成本”的原则,从而减少一些无谓的小额诉讼,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3. 引入简易程序在适用力度的方法中,引入简易程序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简易程序是指对于小额纠纷,采取简化的诉讼程序,以提高司法效率。
这种程序一般具有审理时间短、证据要求适度、不发生上诉等特点,适用于金额较小的案件。
4. 加大对特殊案件的审查力度适用力度的方法之一是加大对特殊案件的审查力度。
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更加慎重地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诉讼程序的适用门槛,加大对案件的审查力度,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5. 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为了提高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力度,还可以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
对于金额较小的案件,一些当事人可能会故意拖延或不履行判决。
因此,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是保证大小额诉讼程序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四、总结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的方法可以从设定金额阈值、引入相对诉讼费用制度、引入简易程序、加大对特殊案件的审查力度以及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等方面进行。
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5篇)

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5篇)第一篇: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如今更是走进了寻常百姓的生活之中,到目前为止已经是热门话题。
民间借贷虽然是来自于民间的自发形成的融资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之处,为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很多问题。
但在实际上,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合法的地位,处于犯罪和无罪的中间地带。
所以说,如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进一步扩大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当前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民间借贷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然后为以后我国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刑法;融资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一向严格,导致人们在提起民间借贷的时候,都会说成是非法的洗钱活动,甚至是联想成为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
在现代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由于融资便捷、参与人数比较多等优点,很容易会成为不法分子用来违法犯罪的工具,但是从实际来说,民间借贷和洗钱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更不能把民间借贷说成是非法活动,造成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错误看法,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金融体系造成的,从而导致人们对民间借贷的看法十分混乱。
本文通过研究民间借贷与刑罚的相关问题,为刑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一)参与主体众多,资金来源广泛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广泛,基本上拥有闲散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服务,如个人、企业、个体户等。
资金的来源也各不相同,不仅包括居民的私人储蓄、企业的资金积累,还包括那些来历不明的资金和银行借贷的资金等。
在所有的资金来源之中,更多的是巨门和企业的私有财产。
此外,还能体现出出借方在金融市场找到不到合适的投资产品,所以就会将大量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志宏,进行资金调剂。
(二)隐蔽性和地域性隐蔽性主要指的是民间借贷在当前还不属于合法的融资手段,因此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只能私下进行,并且不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所以具有隐蔽性特点。
小额诉讼 调研报告

小额诉讼调研报告1. 背景小额诉讼是指涉及较小金额的民事纠纷案件,通常由法院快速审理和解决。
在中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旨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小额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对司法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小额诉讼制度进行调研,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分析2.1 小额诉讼制度的优势小额诉讼制度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以下优势:•快速:小额诉讼案件经过简化程序审理,可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判决,加快了纠纷解决速度。
•简便: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诉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并且不需要提交过多证据和材料。
•低成本:小额诉讼案件不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2.2 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诉讼效率不高:由于法院资源有限,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未能实现快速审理的目标。
•法律意识薄弱: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不了解小额诉讼程序,导致起诉状和证据不完备,增加了审理难度。
•判决执行困难:部分败诉当事人不愿执行判决结果或逃避执行,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3. 结果通过调研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小额诉讼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理周期长、法律意识薄弱和判决执行困难等。
4. 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我们提出以下建议:4.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针对广大群众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薄弱问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小额诉讼制度和相关法律知识。
4.2 提高审理效率为了解决审理周期长的问题,可以考虑增加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和设立专门的庭审团队。
推广使用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等信息化手段,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审理效率。
4.3 加强判决执行监管为了解决判决执行困难的问题,应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管力度。
小额诉讼程序构建论文

论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摘要:20世纪后半叶以来,司法的压力以及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日俱增,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地进行司法改革,此时,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简易、便捷、低廉的新型程序应运而生。
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并未在立法上予以规定,但2011年民事诉讼法草案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专门的规定,将该程序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088-03小额诉讼程序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相继在许多国家被确立。
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先后在其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中确立并完善了该制度。
它的建立不仅是基于分流进入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减轻法院的负担,更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大众化。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在其著作《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一书中写道:“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因此,基于改革民事审判的基本目标,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并且在当代的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以其特有的功能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的功效,越发受到各国的重视。
一、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的必要性分析西方国家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不但追求诉讼程序的完善,而且也兼顾效率,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在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也同样具有深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通公民的诉讼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便捷、廉价的司法救济途径,它的设立为普通民众接近司法提供了机会,而且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利用。
司法成本的高昂,使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无法利用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小额诉讼因程序简便而不会使普通民众对司法望而却步,从而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国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显著地提高在复杂的现代生活中,权利受到侵害后需要得到救济的情况相当频繁,可能是数额不大的纠纷,也可能是零星的权利。
金额小的法律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
2017年3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
同日,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还款。
”李某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还款。
经李某多次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1. 关于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明确,形式合法,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应于2017年9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张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李某有权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关于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双方虽对月利率有约定,但未约定逾期利息。
故法院认为,张某应按约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对于逾期利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利息人民币(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9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金额较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及利息的计算。
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未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借款期限、利率等均有明确约定,且借条内容完整,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浅谈小额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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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背景下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随着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也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努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商品交易越发达,人们交往越密切,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类型变得多重多样,原有的诉讼程序已经不能适应纠纷解决的需要,各国相继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把提高诉讼效率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点"许多国家建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国以前一直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只是规定了简易程序,但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简易程序也呈现出了一些问题。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开放程度越来越大,受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我国公民的诉讼观念也在发生明显转变,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小额纠纷,但是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审理程序,不仅不利于小额纠纷的解决,而且也给法院造成了很大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这种情形之下,一些学者提出借鉴其他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构建我国的小额程序制度一经提出,便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我国的民诉法也首次出现小额诉讼的概念。
构建一种新的诉讼程序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一旦建立某种新的诉讼程序,影响是十分广泛的。
正因如此,在选择构建一种新的诉讼程序之前,要谨慎考虑,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探讨,构建小额诉讼程序也同样如此。
那么在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及法制背景下,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呢?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可行性问题也正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与否的关键问题,也是学者们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实施小额诉讼的背景第一、中国社会的转型给小额诉讼提供了土壤。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建立在宗亲血缘和乡规民俗基础上的熟人社会,随着中国社会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化,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农民工进程,打破原来的格局,中国社会正处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化的阶段。
在原有的熟人社会里面,乡规民俗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着调和的作用,一旦老百姓之间起纠纷,由于在熟人社会里面,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一般都是熟悉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纠纷第一念头不是想着到法院打官司,而是想着通过和解或者有中间人斡旋而把事情处理。
但是在陌生人社会里面,人跟人彼此都来自不同的地方,彼此认识的可能性很小,一旦出现纠纷,通过和解或者中间斡旋处理的可能性很小,这时候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诉诸法院,由法院来依法裁决。
这样无形中让很多原本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之间调解解决的事情都成为了诉讼案件,增加法院的负担。
这个时候设置小额诉讼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及老百姓法律意识的觉醒给小额诉讼提供了空间。
虽然小额纠纷早已产生并存在了很长时间,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没有小额诉讼的出现。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期,社会消费水平不高,商品交易量不大,小额纠纷的案件数量很少,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即使出现小额案件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就可以得到解决,整个诉讼体系能够应对自如。
直到近来来,我国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物质产品不断丰富人们的消费能力不断提高,交往越来越频繁,交易类型变得多重多样,小额纠纷的案件数量也随之迅速上涨。
经济与社会迅猛发展的同时,人们的知识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将纠纷诉诸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很小的纠纷也愿意通过诉讼解决,从而导致法院小额纠纷的受案量不断攀升,仅依靠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显得费时费力,人们开始探索建立一种新的诉讼程序以满足这种特殊案件类型的需要,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第三、中国司法部门的现状呼吁小额诉讼的出现。
中国有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经济纠纷也是世界最多的。
数量如此之大的经济纠纷案件必然要求中国的法院系统配备相应数量的民事法官。
但是以中国当今的现状看,中国的法院系统属于案多人少的状态。
案件非常多,但是法官数量却远远不足,往往一个法官一年要承办一两百个案件,平均两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就要办一个案件,这还不算开庭、送达、合议研究及处理其他状况的时间。
在这种安多人少,法官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保证按时按量且高质量完成任务,难度是相当大的。
所以如何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益,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改革的共同趋势,其中小额诉讼程序受到各国青睐。
小额诉讼程序是专门针对小额纠纷案件的审理而设立,通过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在保障公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的重要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的出现,让一些案情简单,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直接在一审调解完毕或者一审终审,这样就可以减轻法官的负担,让我国的司法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
二、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适用于小额案件的诉讼程序,小额案件是指标的金额较小、矛盾纠纷不大的案件,多见于日常生活中数额较小的债务纠纷以及轻微的权利侵害等。
所谓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一般在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区别的前提下,指的是只能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纠纷,且关于处理这些纠纷的程序乃至审理的主体都有一些特殊规定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没有严格的区别,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就属于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范畴。
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相分离的一种独立的、专门针对小额纠纷案件设立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最显著的特点是低成本、高效率,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大众化,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有限,审理程序简化,快速审结,具有非诉讼化和注重调解的特点,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为国家节约了诉讼资源。
从目前各国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受案范围有限。
既然小额诉讼程序针对的是小额案件的审理,那么小额诉讼程序对小额案件的范围就必须有明确的限定。
只有将小额案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把那些不属于小额案件的案件排除在外,才能真正实现小额案件的快速审结。
如果随意扩大小额案件的范围,就会使得小额诉讼程序变得模糊不清,也就失去了设立的价值和意义。
一般来讲,小额诉讼都受案范围多规定为案件标的额较小,纠纷不大的案件。
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在受案范围上的规定有所不同,而在具体案件的划分上,一般以标的额大小,纠纷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自主选择等标准来区分小额案件与非小额案件。
(二)程序简化。
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
这种简化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案件的受理、送达、开庭。
判决等等过程都按照简化的方式进行,做到尽可能简便。
比如说,原告可以没有正式的起诉状,既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等等。
庭审程序也比其他诉讼程序简化得多。
(三)非诉讼化。
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呈现了很多非诉讼化的特点。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不采用严格的证据规则,审理过程也不像普通程序一样按部就班,不要求使用法言法语,判决只是宣布结果,可以不必说明理由,小额诉讼程序不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即使是没有任何诉讼技当事人也能顺利参与诉讼活动。
(四)重视调解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过程中,一般会加入调解"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谈话等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可以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之后,可以当庭制作调解书。
有些小额法院还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
(五)成本低、效率高。
小额诉讼程序一般只收取很少的诉讼费,有的法院甚至只象征性地收取1块钱的案件受理费,并且小额诉讼程序不存在律师费和鉴定费等其他诉讼费用,这样,原告就不会因为诉讼成本高而放弃自己的小额权利,同时被告的负担也相对有所减轻。
小额诉讼程序还具有效率高的特点。
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便捷,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减少了许多麻烦,也节省了不少时间,这样一来人们就不会因为害怕诉讼时间长,诉讼程序麻烦而不愿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了。
小额诉讼程序使得小额纠纷可以通过一次短时间的审判而得到永久解决。
这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不能做到的"一些小额纠纷的当事人尽管私底下能够达成和解,但是由于这种和解只是暂时的,不能得到永久的保护,而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解决这些小额纠纷,能够使这些纠纷得到永久解决,当事人也可以不必担心对方反悔。
三、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比较首先,两者有相同之处。
1.从本质上来说,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民事诉讼程序,都属于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都为当事人接近司法、接近正义提供了便利。
2.在案件受理范围上,简易程序受理案件的标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案件的标准也是标的额较小、轻微的民事案件,都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简单民事纠纷。
3.在设立目的上,两者都是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而进行程序简化。
例如,简易程序中,法官可以独任审理,庭审过程可以简化,对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不质证等特点都体现了程序简化的需要。
小额诉讼程序中则更多的体现了这些特点,诉答程序可以非常简便,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即可径行开庭,法官可以主动提出调解或和解,也不用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进行证据调查、质证、认证。
4.从程序简化的效果上来说,起到了节省诉讼成本的作用。
程序的简化减轻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节省了诉讼时间、诉讼精力和金钱。
不仅如此,程序的简化使起诉到法院的大量简单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使案件能够迅速分流,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充分的利用。
其次,两者的差异也很明显,程序之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1.在程序设计上,两者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更为狭窄,且较之简易程序更加简化,一般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的小额轻微的债权债务纠纷。
2.从诉讼角度上,小额诉讼程序大多是针对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纠纷,法官审理案件时会更多的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采取更多方便当事人的措施。
3.在基础理念上,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主要是为了避免繁琐的诉讼过程而产生的,而小额诉讼程序则主要是为了追求司法便民的效果,即平民化、低成本、高效率,司法平民化的价值取向是为了让普通民众都能有机会接受司法服务。
4.在程序效益上,虽然都是简化的程序,但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的简化,相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来说仍是一种比较完善的诉讼程序。
而小额诉讼程序则相较而言则非常简化,在某些地方甚至还可以适用一些非诉讼程序的规定,如上文所述,例如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甚至可以不进行证据开示,更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简便性。
四、在我国实施小额诉讼的必要性第一、缓解诉讼压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需求。
现代社会中,小额案件日益增多,是创设小额诉讼程序最直接的理由。
司法实践中日益增长的小额轻微纠纷要求建立简便高效的诉讼程序,民众的法律生活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诉求不断增长。
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纠纷大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随着维权意识的转变,小数额的日常消费纠纷日益增加,法院不堪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