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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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之诉相关的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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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之诉相关的法学论文范文【摘要】民事之诉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上及实务中均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仅就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合并和变更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论述。

旨在完善我国民事之诉理论,并作为我国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的参考。

民事之诉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价值和目的的实现、民事诉权的保护等重大问题。

但是,在我国,对于民事之诉的问题,理论上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制度中缺乏必要合理的规定。

因此,我们应当系统深入地研究民事之诉的问题,作为我国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的参考。

民事之诉的理论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提起、诉的利益、诉的合并和变更等。

有关诉的利益和诉的提起(要件)问题,笔者已作过阐论,[1]所以本文主要阐释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合并和变更。

一、什么是诉及其构成要素(一)什么是诉诉是诉讼法上的概念。

诉可作为动词来理解,则可称为诉讼。

同时,诉也可作名词来认识,例如,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诉与诉讼均作名词时,比如提起诉与提起诉讼,两者的涵义基本相同。

从名词的角度来说,诉是指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诉和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即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的主张,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某物、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等,构成了法院判决的对象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诉是原告提起的,提起诉的直接目的是请求法院审理和判决特定的实体主张,所以诉首先是原告向法院所为的。

诉和诉讼标的中有关实体(法)上的地位或效果存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所以诉也是原告针对被告所为的。

当事人提起诉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是由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提起的,诉之提起可称为起诉(包括反诉)。

只有原告提起诉才可启动诉讼程序或形成诉讼系属,无诉则无民事诉讼程序(Ohne Klagedein Zivilproze)。

诉讼法论文

诉讼法论文

诉讼法论文诉讼法是司法领域中重要的法律分支,它规定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合法权益。

诉讼法的要义在于合理、公正地解决各类纠纷和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诉讼法论文可以讨论诉讼的起诉程序。

诉讼的起诉程序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包括起诉状的书写、起诉事项的明确、起诉费用的缴纳等。

可以探讨立案标准的制定、起诉期限的确定以及提起异议和补正等程序上的问题。

其次,诉讼法论文可以探讨诉讼的审理程序。

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证据收集、辩论和判决的过程。

可以分析法庭辩论的实质及其程序、证据收集和调查的合法性以及调解和庭外和解等可疑程序的问题。

此外,还可以就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以及会议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第三,诉讼法论文可以讨论判决的执行程序。

判决执行程序是指当判决生效后,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强制被告履行判决结果的执行过程。

可以分析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和适用条件,司法拍卖的合法性以及反抗执行的程序与后果等问题。

除此之外,还可以论述诉讼的公开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性。

诉讼法倡导的公开审理保证了诉讼的公正与公平,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使得司法制度更加透明。

同时,可以讨论公平审理的要素,如证据收集、辩论的平等机会和审判人员的中立性等。

最后,诉讼法论文还可以探讨诉讼法的改革和发展。

可以从国内外诉讼法的比较,分析现行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未来的诉讼法改革提出建议和设想。

综上所述,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诉讼法论文可以从起诉、审理、执行和改革等多个角度进行探讨,以提升诉讼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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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学号:20086225学院班级:资环学院08级环科一班联系方式:*******电子邮箱:*********@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中相关知识点及其认识摘要:民事诉讼法在日常生活中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学好民事诉讼法对于大学生将来人生能有一个很好的影响……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关键词:影片中的知识点、起诉的概念和条件、起诉方式、受理和审判、学习总结……一、开篇通过观看《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视频,我对民事诉讼法普审一审程序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

二、我学到的东西(影片中的知识点)影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让我对民事诉讼法普审一审程序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学习,我学到了下面这些东西……民事诉讼法普审一审程序包括:开庭审理阶段一、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二、法官审判员等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三、法官宣布开庭四、合议庭组成:陪审员,审判长,书记员,法庭记录五、核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申明代理人权限类型及其内容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决定是否同意和解,进行法庭辩论,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权利:举证,辩论,请求有关人员回避,最后陈述关于证据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面通知当事人有关证据内容,询问原被告是否清楚享有的权利六、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申明有关权利定义出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问题书证:协议书、出资收条。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随着案件的进展,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调整其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

这种变更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进程和司法公正。

因此,对民事诉讼请求变更进行研究,对于完善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背景及现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新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问题,导致其需要调整或变更原有的诉讼请求。

这种变更可能涉及诉讼请求的增加、减少或替换等。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当事人对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往往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导致法院在审查和处理时存在困难。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请求变更的权利,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必要性及意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应案件发展的需要,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诉讼请求;三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秩序。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和成本;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最后,它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四、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法律依据及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新的证据支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其次,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的审查;最后,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裁定。

试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试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AbstractWithdrawal occurred between the parties during the proceeding of the prosecution. Withdrawal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civil proceedings. The system set up to the parties for the maintenance of dominant position and the respect of civil rights.The restriction in court ' s jurisdiction whatis necessary to balance the right of appeal and trial. Withdrawal is an important way to complete the case.This passage is mainly about the concept of civil litigation, and analyses the Withdrawal System' s problems in our country.At last,the proposal is put forword to improve our country ' s Withdrawal System.Key words : Lawsuit Withdral Right ;Disposal Right ;Withdrawal试论民事撤诉制度的完善民事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

它不仅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法院审结案件的重要方式。

而且,撤诉制度事关当事人的诉权,体现着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终极目标。

在现实生活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经常会由于和解而申请撤诉,这对于降低司法成本、减轻法院压力,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为例,对民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探讨,旨在揭示民事法律案件的特点,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王某发现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为此,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2.合同是否有效?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案件分析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构成欺诈。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的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损失以及为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法中“必须到庭被告”规定论文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必须到庭的被告”规定的分析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198-02摘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被告可以不出庭而是委托代理人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

有关法律同时规定,在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必须到庭。

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的规定进行分析,提出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这一类案件进行缺席审理的设想,并对缺席审理带来的执行不易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必须到庭的被告民事诉讼当事人一、“必须到庭的被告”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进行代理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活动,但在某些与当事人人身有特别紧密的利害关系,以及当事人不出庭诉讼就无法保障的案件中,相关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

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2条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作了如下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由此可见,必须到庭的被告通常情况下有两种:一是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二是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且必须出庭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此外,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一般也必须出庭。

如《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即在离婚纠纷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则是例外。

(诉讼法学专业优秀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诉讼法学专业
研究生:翁洁
指导教/Jili,左卫民教授
建构一个制度,必须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建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建构 进行的可行性,以及制度建构的可能途径。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在我国民事 诉讼中确立的研究,也须遵从这一路径。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中,笔者分析了诚实信用的内涵,及其作为道 德伦理准则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笔者重点讨论了诚实信用在法律领域中的意 义与功能。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并可被适用于普遍的社会境况与人性之中。
II
damdoc为您倾心整理(小店)(QQ@2218108823)
知识水坝@damdoc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In the end ofthe thesis,the author puts forwards her own ideas On how to set up
文章的最后,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如何建立我国民事诉 讼之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建议。
关键字: 诚实信用
民事诉讼法律原则 必要性 可行性
知识水坝@damdoc
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Rh In Civil Procedure
Major:Procedural Law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之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 于: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原则是否与我国民事司法现状相契合。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参加争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对,诚实信用应为我国民事 诉讼法律原则的“必要性”,这一问题做出比较令人满意的答案。
本文记录了笔者对诚实信用与我国民事诉讼之关系所做的理论研究。笔者 希望通过该研究,将我国对这一问题已经进行的研究做一梳理,总结其经验与 不足:并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与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弥补这种不足。为此,笔 者在下述三方面进行了尝试: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采取的却是沉默态度。

直到1957年,才有人在要学习“老大哥”后大胆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1]尽管照现在的观点看来,该概念的论述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毕竟开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的先河。

照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该有个较长足的进展,然而,随着“反右”运动的铺开,学术研究不得不让位于政治斗争。

研究中断了,停滞了,一停便是二十余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学界开始复苏。

但细心的人们仍会发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仍然无人涉足。

理论文章往往采取迂回战术,课堂讲授常常又顾左右而言它,究其原因,因为存在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如何看待人民法院?有人嘀咕,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她的任务是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执法,倘引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岂不是将法院与当事人平起来坐?如是,岂不有损国家审判机关的威严?随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春风吹拂,逐渐打开,障碍开始逾越。

1981年5月,吉林大学石宝山等人出了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教程》,该教程虽属内部印刷,但在内容体系上首次堂而皇之地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安排为一章。

从此,论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文章、著述逐渐增多。

应当承认,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回避到正视,由不谈论到初步研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但也应该承认,正是由于起步较晚,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极其有限,加之相互切磋力度甚微,基本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论其道。

故呈现在人们面前的表述可以说是千姿百态,五花八门。

笔者以为,考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必须穷根溯源,历史地展开,系统地考证,多方切磋。

非如此不足以使研究深化。

当然,这是项沉重的任务,囿于资料匮乏,水平受限,区区一文是难以达此恢宏目标的,拙文权且作为一块引玉之砖吧。

(一)1868年前,无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当时,诉讼法学界认为诉讼只是各种诉讼行为的总和,只是各个诉讼阶段的相加,只是指进行中的案件审理工作。

民事诉讼范文(通用3篇)

民事诉讼范文第1篇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以下这篇民事起诉状可适用于公民提出民事诉讼的情况。

原告:______被告:______案由: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_____ 份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民事诉讼范文第2篇1.格式民事反诉书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1、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并互有反诉权;刑事诉讼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

3、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存在某个行政行为为现行条件;民事诉讼不需要现行条件;刑事诉讼要求......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其重要性正如诸多学者所指出,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处理一切民事、经济纠纷的立足点和根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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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
打下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
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
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
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
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
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

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
利现象极为严重。“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
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建立。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
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
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
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就外延而
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
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
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
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所以,诚实信用是
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
系,大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定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有些国家已经
将对此问题的回答渗入到法律条文中。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
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
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
ona 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
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
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
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
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
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
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
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
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
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罗马
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
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
起源。

三、诚实信用原则运用于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1)权利本位思想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产物。
19世纪以前,个人本位思想盛行,但进入19世纪以后,工业发
展带来了社会关系巨大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密切,人们之间的
权益冲突和纠纷日益增多,权利本位思想逐渐由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
本位。“社会本位这种权利本位思想反对将社会的逻辑元点和价值元
点看作是个人,认为社会的基础和元点其实是团体,个人只是处于社
会共同体之中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应当同
时增进社会福祉、巩固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他
人和社会的利益”。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的私力救济逐渐被文明的
公力救济所代替即国家最终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作为道德要求
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开始渗透到法律条文中,成为司法原则之一。诚实
信用原则为法院依职权干涉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条
件和依据。

(2)追求诉讼法律基本价值即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
公正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
段必然要求它能够公正和快速的解决纠纷,使不稳定的社会关系尽快
恢复稳定。但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并不只靠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
它是在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履
行中实现的。尽管“平等武装”是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的一个
公认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平等的,
但是诉讼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的因素回渗透到诉讼中来,如果没
有特别有效的制约手段,这些因素会在无形中阻碍诉讼公正。另外,
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特征,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形成
利害对立的紧张关系,在私利的驱动下,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很
可能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用诸如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或隐瞒案
件事实等手段,使法官产生误解。法官在当事人的“迷雾”下不能查
明案件事实,更谈不上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了。如果民事诉讼中不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放任上述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一方面增加法
院负担,另一方面将导致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和诉讼的延迟,更多的是
出现增加诉讼费用支出的情况,这样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还浪费了
国家的司法资源,这种不诚信最终影响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
(3)解决民事诉讼实践中已经暴露的问题的需要。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法官不
诚实信用的行为,但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例如我国采用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模式,由于对当事人举证的时机未作限制,一些
当事人即借助此程序上的空档。在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毫无准备
的情况下提出始料不及的证据,发起突然袭击,使得对方当事人不能
有效质证。即使是虚假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在此种被动情况下亦无从
揭露,这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造成障碍。这一弊行在遭到立法的
规制之前,往往便是由法官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不利于提出证据
一方的决定:或驳回其诉讼,或拒绝对迟延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或
直接认可对怠于披露证据一方不利的事实主张为正当。其后,各国亦
在总结上述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在立法中依据维护诚实信用的理由,
针对此类“证据突袭”而设置了证据披露制度。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
诉讼中出示了伪证或进行虚伪陈述,或者证人提供伪证,法官将对该
证据不认可外,亦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所提供的其余证据的效力
等级考虑其不诚实性给予相应降级。在学理上,这被归纳为“非诚信
降级规则”。当前立法虽未就此进行确认,但这却是实践中通行的作
法,亦为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
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如果证人不出庭将如何处理。导致不诚实信
用的行为屡屡出现。

(4)诚实信用原则独特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已有的基本原则不能取
代的。

在民事诉讼法中主要有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
则。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当私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自
治性,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其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基本保障。但当事
人自主性和自治性必须限制在正当的范围内。例如,辩论原则要求法
院尊重当事人之间对对方提出的事实的自认;处分原则要求法院尊重
当事人对各种请求权的处分。但法院在诉讼中又不能对可查的虚假自
认和不正当的请求权的处分漠然处之,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否
则有悖于诉讼的实质公正。这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就只能由诚实信用
原则来完成。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是独特的表现在规制
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防止诉权、审判权和诉讼辅助权的滥用。诚实
信用原则是对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合法性及有效性判断的标准。
如果诉讼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也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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