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论文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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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之诉相关的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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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之诉相关的法学论文范文【摘要】民事之诉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上及实务中均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仅就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合并和变更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论述。

旨在完善我国民事之诉理论,并作为我国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的参考。

民事之诉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价值和目的的实现、民事诉权的保护等重大问题。

但是,在我国,对于民事之诉的问题,理论上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制度中缺乏必要合理的规定。

因此,我们应当系统深入地研究民事之诉的问题,作为我国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的参考。

民事之诉的理论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提起、诉的利益、诉的合并和变更等。

有关诉的利益和诉的提起(要件)问题,笔者已作过阐论,[1]所以本文主要阐释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合并和变更。

一、什么是诉及其构成要素(一)什么是诉诉是诉讼法上的概念。

诉可作为动词来理解,则可称为诉讼。

同时,诉也可作名词来认识,例如,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诉与诉讼均作名词时,比如提起诉与提起诉讼,两者的涵义基本相同。

从名词的角度来说,诉是指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诉和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即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的主张,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某物、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等,构成了法院判决的对象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诉是原告提起的,提起诉的直接目的是请求法院审理和判决特定的实体主张,所以诉首先是原告向法院所为的。

诉和诉讼标的中有关实体(法)上的地位或效果存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所以诉也是原告针对被告所为的。

当事人提起诉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是由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提起的,诉之提起可称为起诉(包括反诉)。

只有原告提起诉才可启动诉讼程序或形成诉讼系属,无诉则无民事诉讼程序(Ohne Klagedein Zivilproze)。

民事诉讼法by江伟(高等教育出版社)【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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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移民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根据其内容和特点,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的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纠纷。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称之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可分为1、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3、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其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

三、ADR(一)ADR的主要形态:1、和解。

主要特征:(1)高度自治性(2)非规范性2、调解。

调解除了具有和解的特征外,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调解人的居中性。

3、仲裁。

有四个特点:(1)自愿性(2)民间性(3)自治性(4)合法性(二)ADR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的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和正当性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审理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应当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应当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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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学号:20086225学院班级:资环学院08级环科一班联系方式:*******电子邮箱:*********@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中相关知识点及其认识摘要:民事诉讼法在日常生活中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学好民事诉讼法对于大学生将来人生能有一个很好的影响……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关键词:影片中的知识点、起诉的概念和条件、起诉方式、受理和审判、学习总结……一、开篇通过观看《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视频,我对民事诉讼法普审一审程序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

二、我学到的东西(影片中的知识点)影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让我对民事诉讼法普审一审程序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学习,我学到了下面这些东西……民事诉讼法普审一审程序包括:开庭审理阶段一、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二、法官审判员等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三、法官宣布开庭四、合议庭组成:陪审员,审判长,书记员,法庭记录五、核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申明代理人权限类型及其内容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决定是否同意和解,进行法庭辩论,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权利:举证,辩论,请求有关人员回避,最后陈述关于证据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面通知当事人有关证据内容,询问原被告是否清楚享有的权利六、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申明有关权利定义出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问题书证:协议书、出资收条。

民事诉讼法 选修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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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文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专业:环境科学专业姓名:***学号:******邮箱:********@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知识点庭前准备合议庭回避证据内容原告被告享有的权利证人陪审员审判长书记员法庭记录当事人代理人权限类型及其内容和解法庭辩论对证据质证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举证最后陈述举证期限法庭调查证据及其所证明的问题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证人出庭证人证言质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适用法律最后陈述调解宣判法庭辩论分析摘要:本文是针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辩论阶段展开的论述,主要讲了法庭辩论的基本概念,《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庭辩论的规定及说明,有关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的意义以及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还有法庭辩论所针对的一些内容,而且对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法庭辩论含义意义原则一、法庭辩论含义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互相进行口头辩论,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

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一是经过辩论认定事实;二是辩明是非,以便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大一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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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民事诉讼法论文大一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检察工作的应对关键词:民事诉讼论文一、监督理念的更新:法院救济优先检察机关在法院救济优先的情况下,可能面临二少一多的情形:一是抗诉案件可能减少。

多数案件经过申请再审后,一些明显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将得到纠正,符合检察机关受理和立案审查的申请抗诉案件将会有所减少,审查抗诉的难度将会加大。

二是执行监督案件数量可能减少。

在执行监督探索阶段,凡是不服法院执行活动的申诉检察机关均受理,对法院的违法执行活动均予以监督。

按照法院救济优先的理念,当事人不服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先向法院寻求救济,然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以寻求救济。

这样一来,由于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请救济,一定量的违法执行行为定会得到纠正,符合执行监督条件的案件必然会减少。

三是缠诉案件数量将可能上升。

当事人不论是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还是对执行行为不服,在法院的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已经是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当事人必然会牢牢盯着检察机关,希望自己的愿望得到满足,然而,现实是不可能的,检察机关息诉的难度必然增加。

对此,笔者甚至担心检察机关成为第二信访局。

对此,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对待。

首先,对于案件的减少,应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目的不是追求监督案件越来越多,而是通过法律监督纠正不公正的个案促使法院更加公正地司法。

只要没有妨碍申诉权的正常行驶,当事人的申诉渠道畅通,申诉案件减少是一件好事。

说明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执行活动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或者经过法院的救济以后基本实现了当事人追求的公正,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检察机关不能为了所谓的考核去刻意追求案件数量。

检察机关应当做的是努力促使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都更加公正、更加符合法律的规范,实现社会的普遍公正。

民事诉讼法论文其次,对于执行监督也应当贯彻法院救济优先的理念。

虽然,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条款规定在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中也要法院救济优先,但是依据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需要法院救济优先的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将法院救济优先适用于执行活动监督中。

民事诉讼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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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

“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

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

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

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

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

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

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

有些国家已经将对此问题的回答渗入到法律条文中。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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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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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事诉讼法有感这个学期,我们进行了《民事诉讼法》的学习。

民事诉讼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我们无法说清,或许下一秒我们就会陷入纠纷,就需要拿起民事诉讼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彭宇案,一个在课上多次提起的案件,一个对社会道德影响深远的案件。

课后,出于好奇,我对彭宇案及之后一些类似的案子会同相关言论进行了了解,慢慢地心态从愤慨转为沉思。

关于彭宇案,最大的争论点在于,在无法确定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的基础前提下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我们无法知道当时法官的判决是出于怎样的一种心理。

但是,先撇开法官判决是否正确不谈;先来看看彭宇案所造成的的最为严重的影响,即对社会道德的败坏。

打开网页,收索彭宇案,给我最大的印象就是扑面而来的声讨之声。

只是,看着这些言论,心中总有点不妥。

首先一个小细节,我们可以知道,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是个疑题,也就是说并没有一个有力的证据对其证明,换句话说彭宇确实撞到老人的情况依然存在。

然而,事实上,我们看到的、听到的大部分言论几乎都对“彭宇并未撞到老人”这一定论,带有强烈的倾向性。

以下是百度百科上对案件的回顾:“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文中大段文字是以彭宇的口吻诉说,而对老人立场只有简简单单的一句,看这段话的时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奥,原来老人在彭宇下车前就已摔倒。

”如此带有倾向性的文字会对事实的认清带来多大的干扰?这不禁让我想起了一篇名叫《媒体选择性报道让彭宇案谬种流传!》的报道,文中指出“到底是谁搞坏了世道人心?与其说是司法,不如说是媒体,是媒体选择性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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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论文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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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

“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

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

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

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

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

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

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

有些国家已经将对此问题的回答渗入到法律条文中。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

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

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

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

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三、诚实信用原则运用于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1)权利本位思想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产物。

19世纪以前,个人本位思想盛行,但进入19世纪以后,工业发展带来了社会关系巨大的变化。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密切,人们之间的权益冲突和纠纷日益增多,权利本位思想逐渐由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这种权利本位思想反对将社会的逻辑元点和价值元点看作是个人,认为社会的基础和元点其实是团体,个人只是处于社会共同体之中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应当同时增进社会福祉、巩固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的私力救济
逐渐被文明的公力救济所代替即国家最终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作为道德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开始渗透到法律条文中,成为司法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为法院依职权干涉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条件和依据。

(2)追求诉讼法律基本价值即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

公正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必然要求它能够公正和快速的解决纠纷,使不稳定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稳定。

但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并不只靠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它是在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履行中实现的。

尽管“平等武装”是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的一个公认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平等的,但是诉讼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的因素回渗透到诉讼中来,如果没有特别有效的制约手段,这些因素会在无形中阻碍诉讼公正。

另外,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特征,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形成利害对立的紧张关系,在私利的驱动下,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很可能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用诸如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或隐瞒案件事实等手段,使法官产生误解。

法官在当事人的“迷雾”下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更谈不上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了。

如果民事诉讼中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放任上述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一方面增加法院负担,另一方面将导致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和诉讼的延迟,更多的是出现增加诉讼费用支出的情况,这样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还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这种不诚信最终影响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

(3)解决民事诉讼实践中已经暴露的问题的需要。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法官不诚实信用的行为,但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例如我国采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模式,由于对当事人举证的时机未作限制,一些当事人即借助此程序上的空档。

在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毫
无准备的情况下提出始料不及的证据,发起突然袭击,使得对方当事人不能有效质证。

即使是虚假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在此种被动情况下亦无从揭露,这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造成障碍。

这一弊行在遭到立法的规制之前,往往便是由法官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不利于提出证据一方的决定:或驳回其诉讼,或拒绝对迟延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或直接认可对怠于披露证据一方不利的事实主张为正当。

其后,各国亦在总结上述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在立法中依据维护诚实信用的理由,针对此类“证据突袭”而设置了证据披露制度。

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诉讼中出示了伪证或进行虚伪陈述,或者证人提供伪证,法官将对该证据不认可外,亦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所提供的其余证据的效力等级考虑其不诚实性给予相应降级。

在学理上,这被归纳为“非诚信降级规则”。

当前立法虽未就此进行确认,但这却是实践中通行的作法,亦为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如果证人不出庭将如何处理。

导致不诚实信用的行为屡屡出现。

(4)诚实信用原则独特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已有的基本原则不能取代的。

在民事诉讼法中主要有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当私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自治性,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其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基本保障。

但当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必须限制在正当的范围内。

例如,辩论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之间对对方提出的事实的自认;处分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对各种请求权的处分。

但法院在诉讼中又不能对可查的虚假自认和不正当的请求权的处分漠然处之,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否则有悖于诉讼的实质公正。

这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就只能由诚实信用原则来完成。

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是独特的表现在规制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防止诉权、审判权和诉讼辅助权的滥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合法性及有效性判断的标准。

如果诉讼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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