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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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之诉相关的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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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之诉相关的法学论文范文【摘要】民事之诉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上及实务中均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仅就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合并和变更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论述。

旨在完善我国民事之诉理论,并作为我国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的参考。

民事之诉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价值和目的的实现、民事诉权的保护等重大问题。

但是,在我国,对于民事之诉的问题,理论上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制度中缺乏必要合理的规定。

因此,我们应当系统深入地研究民事之诉的问题,作为我国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的参考。

民事之诉的理论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提起、诉的利益、诉的合并和变更等。

有关诉的利益和诉的提起(要件)问题,笔者已作过阐论,[1]所以本文主要阐释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合并和变更。

一、什么是诉及其构成要素(一)什么是诉诉是诉讼法上的概念。

诉可作为动词来理解,则可称为诉讼。

同时,诉也可作名词来认识,例如,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诉与诉讼均作名词时,比如提起诉与提起诉讼,两者的涵义基本相同。

从名词的角度来说,诉是指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诉和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即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的主张,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某物、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等,构成了法院判决的对象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诉是原告提起的,提起诉的直接目的是请求法院审理和判决特定的实体主张,所以诉首先是原告向法院所为的。

诉和诉讼标的中有关实体(法)上的地位或效果存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所以诉也是原告针对被告所为的。

当事人提起诉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是由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提起的,诉之提起可称为起诉(包括反诉)。

只有原告提起诉才可启动诉讼程序或形成诉讼系属,无诉则无民事诉讼程序(Ohne Klagedein Zivilproze)。

法学毕业论文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法学毕业论文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绪论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着各种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之中,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是轴心,是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

换言之,作为概括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民事诉讼模式反映的是支持民事诉讼活动运行的主要诉讼制度、要素及其关系,这些在构成民事诉讼体制的所有制度和要素中居于支配地位。

因此,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概括,把握住民事诉讼模式的结构和构架,也就把握住推动民事诉讼机制变革的主线。

当前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诉讼问题,我国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但是改革的初衷仅仅局限于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办案效率和加快办案进度。

随着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改革的深入进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已经逐渐涉及到基础理论、基本制度的建构和转变,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成为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

①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在民事审判改革的前提下,究竟什么样的诉讼模式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的要求,这是一个很迫切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①郭星亚、陈惠忠:《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5期。

目录绪论 0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2)(一)概念释义 (2)1、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 (2)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理论价值 (2)(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 (3)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3)2、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5)(三)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及变化趋势 (6)(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8)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及制度缺陷分析 (8)(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 (8)(二)立法的缺陷 (9)(三)民事审判实践的缺陷 (10)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建构及完善建议 (11)(一)加强民事诉讼模式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11)(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12)(三)关于民事审判实践的法律建议 (12)谢辞 (13)参考文献 (14)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一)概念释义1、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并无民事诉讼模式这一概念。

诉讼法论文

诉讼法论文

诉讼法论文诉讼法是司法领域中重要的法律分支,它规定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合法权益。

诉讼法的要义在于合理、公正地解决各类纠纷和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诉讼法论文可以讨论诉讼的起诉程序。

诉讼的起诉程序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包括起诉状的书写、起诉事项的明确、起诉费用的缴纳等。

可以探讨立案标准的制定、起诉期限的确定以及提起异议和补正等程序上的问题。

其次,诉讼法论文可以探讨诉讼的审理程序。

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证据收集、辩论和判决的过程。

可以分析法庭辩论的实质及其程序、证据收集和调查的合法性以及调解和庭外和解等可疑程序的问题。

此外,还可以就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以及会议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第三,诉讼法论文可以讨论判决的执行程序。

判决执行程序是指当判决生效后,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强制被告履行判决结果的执行过程。

可以分析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和适用条件,司法拍卖的合法性以及反抗执行的程序与后果等问题。

除此之外,还可以论述诉讼的公开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性。

诉讼法倡导的公开审理保证了诉讼的公正与公平,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使得司法制度更加透明。

同时,可以讨论公平审理的要素,如证据收集、辩论的平等机会和审判人员的中立性等。

最后,诉讼法论文还可以探讨诉讼法的改革和发展。

可以从国内外诉讼法的比较,分析现行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未来的诉讼法改革提出建议和设想。

综上所述,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诉讼法论文可以从起诉、审理、执行和改革等多个角度进行探讨,以提升诉讼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诉法律论文案例分析(3篇)

民诉法律论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为例,通过对民诉法律相关条款的分析,探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本文旨在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2018年,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三、案例分析1. 甲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作为出卖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尽管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质量问题并非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情形。

因此,甲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返还。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甲作为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有权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四、解决对策1. 加强合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

2.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3. 加强对房屋质量的监管,确保房屋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4.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试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试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AbstractWithdrawal occurred between the parties during the proceeding of the prosecution. Withdrawal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civil proceedings. The system set up to the parties for the maintenance of dominant position and the respect of civil rights.The restriction in court ' s jurisdiction whatis necessary to balance the right of appeal and trial. Withdrawal is an important way to complete the case.This passage is mainly about the concept of civil litigation, and analyses the Withdrawal System' s problems in our country.At last,the proposal is put forword to improve our country ' s Withdrawal System.Key words : Lawsuit Withdral Right ;Disposal Right ;Withdrawal试论民事撤诉制度的完善民事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

它不仅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法院审结案件的重要方式。

而且,撤诉制度事关当事人的诉权,体现着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终极目标。

在现实生活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经常会由于和解而申请撤诉,这对于降低司法成本、减轻法院压力,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民事诉讼法中“必须到庭被告”规定论文

民事诉讼法中“必须到庭被告”规定论文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必须到庭的被告”规定的分析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198-02摘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被告可以不出庭而是委托代理人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

有关法律同时规定,在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必须到庭。

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的规定进行分析,提出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这一类案件进行缺席审理的设想,并对缺席审理带来的执行不易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必须到庭的被告民事诉讼当事人一、“必须到庭的被告”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进行代理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活动,但在某些与当事人人身有特别紧密的利害关系,以及当事人不出庭诉讼就无法保障的案件中,相关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

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2条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作了如下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由此可见,必须到庭的被告通常情况下有两种:一是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二是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且必须出庭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此外,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一般也必须出庭。

如《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即在离婚纠纷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则是例外。

(诉讼法学专业优秀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诉讼法学专业优秀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诉讼法学专业
研究生:翁洁
指导教/Jili,左卫民教授
建构一个制度,必须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建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建构 进行的可行性,以及制度建构的可能途径。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在我国民事 诉讼中确立的研究,也须遵从这一路径。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中,笔者分析了诚实信用的内涵,及其作为道 德伦理准则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笔者重点讨论了诚实信用在法律领域中的意 义与功能。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并可被适用于普遍的社会境况与人性之中。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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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In the end ofthe thesis,the author puts forwards her own ideas On how to set up
文章的最后,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如何建立我国民事诉 讼之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建议。
关键字: 诚实信用
民事诉讼法律原则 必要性 可行性
知识水坝@damdoc
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Rh In Civil Procedure
Major:Procedural Law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之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 于: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原则是否与我国民事司法现状相契合。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参加争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对,诚实信用应为我国民事 诉讼法律原则的“必要性”,这一问题做出比较令人满意的答案。
本文记录了笔者对诚实信用与我国民事诉讼之关系所做的理论研究。笔者 希望通过该研究,将我国对这一问题已经进行的研究做一梳理,总结其经验与 不足:并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与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弥补这种不足。为此,笔 者在下述三方面进行了尝试: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采取的却是沉默态度。

直到1957年,才有人在要学习“老大哥”后大胆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1]尽管照现在的观点看来,该概念的论述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毕竟开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的先河。

照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该有个较长足的进展,然而,随着“反右”运动的铺开,学术研究不得不让位于政治斗争。

研究中断了,停滞了,一停便是二十余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学界开始复苏。

但细心的人们仍会发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仍然无人涉足。

理论文章往往采取迂回战术,课堂讲授常常又顾左右而言它,究其原因,因为存在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如何看待人民法院?有人嘀咕,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她的任务是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执法,倘引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岂不是将法院与当事人平起来坐?如是,岂不有损国家审判机关的威严?随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春风吹拂,逐渐打开,障碍开始逾越。

1981年5月,吉林大学石宝山等人出了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教程》,该教程虽属内部印刷,但在内容体系上首次堂而皇之地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安排为一章。

从此,论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文章、著述逐渐增多。

应当承认,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回避到正视,由不谈论到初步研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但也应该承认,正是由于起步较晚,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极其有限,加之相互切磋力度甚微,基本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论其道。

故呈现在人们面前的表述可以说是千姿百态,五花八门。

笔者以为,考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必须穷根溯源,历史地展开,系统地考证,多方切磋。

非如此不足以使研究深化。

当然,这是项沉重的任务,囿于资料匮乏,水平受限,区区一文是难以达此恢宏目标的,拙文权且作为一块引玉之砖吧。

(一)1868年前,无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当时,诉讼法学界认为诉讼只是各种诉讼行为的总和,只是各个诉讼阶段的相加,只是指进行中的案件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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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
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
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
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
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
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
契约化

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
象极为严重。“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种种现
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
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重
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
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
十分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
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
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
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
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
是徒劳的。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
有的情况做出规范。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如今在西
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
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
存在价值。有些国家已经将对此问题的回答渗入到法律条文中。笔者认为
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
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独
特的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
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
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
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
利之诉”。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
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
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
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
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
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
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
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
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三、诚实信用原则运用于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1)权利本位思想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产物。
19世纪以前,个人本位思想盛行,但进入19世纪以后,工业发展带
来了社会关系巨大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密切,人们之间的权益冲突
和纠纷日益增多,权利本位思想逐渐由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社会
本位这种权利本位思想反对将社会的逻辑元点和价值元点看作是个人,认
为社会的基础和元点其实是团体,个人只是处于社会共同体之中才有存在
的价值和意义。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应当同时增进社会福祉、巩固国家
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随着社会的
进步,传统的私力救济逐渐被文明的公力救济所代替即国家最终通过民事
诉讼来解决纠纷。作为道德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开始渗透到法律条文
中,成为司法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为法院依职权干涉当事人实体意义
上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条件和依据。

(2)追求诉讼法律基本价值即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
公正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
必然要求它能够公正和快速的解决纠纷,使不稳定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
稳定。但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并不只靠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它是在
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履行中实现
的。尽管“平等武装”是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的一个公认的原
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平等的,但是诉讼实
践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的因素回渗透到诉讼中来,如果没有特别有效的
制约手段,这些因素会在无形中阻碍诉讼公正。另外,当事人双方的对
抗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特征,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形成利害对立的紧张关
系,在私利的驱动下,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很可能不择手段、铤而
走险采用诸如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或隐瞒案件事实等手段,使法官
产生误解。法官在当事人的“迷雾”下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更谈不上正
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了。如果民事诉讼中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放任上
述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一方面增加法院负担,另一方面将导致诉讼
程序的复杂化和诉讼的延迟,更多的是出现增加诉讼费用支出的情况,
这样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还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这种不诚信最终
影响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
(3)解决民事诉讼实践中已经暴露的问题的需要。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法官不诚
实信用的行为,但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例如我国采用证据
随时提出主义的模式,由于对当事人举证的时机未作限制,一些当事人
即借助此程序上的空档。在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毫无准备的情况下
提出始料不及的证据,发起突然袭击,使得对方当事人不能有效质证。
即使是虚假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在此种被动情况下亦无从揭露,这对当
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造成障碍。这一弊行在遭到立法的规制之前,往往
便是由法官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不利于提出证据一方的决定:或驳
回其诉讼,或拒绝对迟延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或直接认可对怠于披露
证据一方不利的事实主张为正当。其后,各国亦在总结上述司法实践的
基础上,在立法中依据维护诚实信用的理由,针对此类“证据突袭”而
设置了证据披露制度。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诉讼中出示了伪证或进行虚
伪陈述,或者证人提供伪证,法官将对该证据不认可外,亦可依据诚实
信用原则对其所提供的其余证据的效力等级考虑其不诚实性给予相应降
级。在学理上,这被归纳为“非诚信降级规则”。当前立法虽未就此进
行确认,但这却是实践中通行的作法,亦为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如果证人不出
庭将如何处理。导致不诚实信用的行为屡屡出现。

(4)诚实信用原则独特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已有的基本原则不能取代
的。

在民事诉讼法中主要有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当私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自治性,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其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基本保障。但当事人自主性
和自治性必须限制在正当的范围内。例如,辩论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当事
人之间对对方提出的事实的自认;处分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对各种
请求权的处分。但法院在诉讼中又不能对可查的虚假自认和不正当的请
求权的处分漠然处之,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否则有悖于诉讼的实
质公正。这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就只能由诚实信用原则来完成。在民事
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是独特的表现在规制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
防止诉权、审判权和诉讼辅助权的滥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诉讼行为和
审判行为进行合法性及有效性判断的标准。如果诉讼行为违反诚实信用
原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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